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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滩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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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滩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烟台大学毕业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开征最为普遍的税种, 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 其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职能都受到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问题逐渐显现,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有失公平的缺陷也日益明显, 这不仅没有使纳税人得到公平对待, 而且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为了实现公平的目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实行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收模式。通过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增长, 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 进而更好地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综合所得税制;代扣代缴制度

1.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

我国个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采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各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的费用减除规定和不同的计税方法,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今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个税起征点定位3000元,税率由9级缩减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1.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的成绩

我国个税收入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1980年首次开征时收入仅为20万元,1985年突破1亿元,1995年为131.39亿元,202_年为202_.91亿元,202_年达到4049亿元,平均每年以34%的增幅增长,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已经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征收个税30年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注意到个税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一方面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未充分体现。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处于6%—7%的水平,如202_年为6.87%,202_年为6.61%。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在40%以上,美国早1994年就达到43.16%,中等收入国家为10%—20%。随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重大变化,个税的贡献也应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个税调节分配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中国缴纳个税的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在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这表明相当多的非工薪收入未经纳税就流入到个人腰包,出现了“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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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调节”、“劫贫济富”现象。202_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薪收入所占比重高达72%。作为个税主要纳税群体的工薪收入者,由于实行单位代扣代缴模式,即使家庭供养人口较多、遭遇生活变故,也不容易获得个税减免。

2.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因涉及税制、征管等多个方面,个税征收30年间,税制没有与时俱进进行相应改革,使得现有税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具体表现在

2.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设置不合理

世界各国的个税制有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计税方法,缴纳不同的个税额。虽然便于征税, 但却使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的公平性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打折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许多所得因为没有被纳入所列举的范围而被排斥在征税之外, 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网络销售所得, 据工信部数据显示,202_年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交易额超过 4000亿元。从公平角度考虑, 这些收入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其次,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正列举法, 缩小了税基,如在我国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情况下, 城乡社会关注的富二代现象、奢侈现象等,与我国广范存在富裕者向亲友的巨额赠与分不开, 但我国对这类所得既无遗产税、赠与税, 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据统计, 截至202_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 全国共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2_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与202_年同期相比, 申报人数增加28.7万人, 增长12%。(尽管 12万元收入者的申报人数呈两位数增长, 但在我国当前城镇人口已超过6亿的情况下, 申报人数仅占总人口的0.038%。工薪阶层则成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主角 , 而那些本应成为个税申报主体的人, 比如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和那些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 反倒是反应极其淡漠, 申报人数相对较少。使得个人所得税变成了调节普通劳动者工薪收入的主要手段, 这与监管不严和查处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调节缺乏有效的基础。

2.2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科学

现行个税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有两套超额累进计算方法。税率设计繁杂,操作难度大,从客观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与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不相符。过高的边际税率,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制约其积极性的发挥,并且从客观上加强了逃税动机,抑制个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级次过多,收入等级划分不明确,不能清晰区分高中低收入之间的界限,在实际执行中第五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如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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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显失公平

1980年个税免征额为800元,202_年为1600元,202_年为202_元。我国采用的“定额扣除法”具有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透明度高的特点。随着国民收入提高,我国不少中低收入者开始缴纳个税。1980年的免征额相当于当时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12.6倍,30年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数十倍,但个税免征额却只提高了2.5倍。过低的免征额导致广大中低收入者负担过重。另外,我国没有从公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固定免征额,未考虑公民的父母赡养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孩子抚养支出等具体情况,统一规定纳税人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扣除额显然不合理。对于部分发达城市或省区,个税免征额已低于当地多数工薪族的基本生活成本。例如202_年上海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已达2834元,对用于支付生活成本的这部分收入也要征税让人无法接受。

2.4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普遍存在法人支付单位、多头开户普遍化、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的现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但由于征管手段落后, 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 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 税务机关的计算机还无法做到全面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工商等外部单位联网, 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太少。第三方往往又不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 这样, 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 大量纳税人由于监管不到位逃避了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这对于诚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的。同时, 它还会使得逃避税收的纳税人低成本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不支付相应的价格, 导致纳税人从政府获益的不公平, 这也是导致我国高收入、多来源收入群体偷逃税款的主要原因。

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建议

当前个税改革呈现全球趋同的特征,基于此,我国个税设计应考虑国外大多数国家的个税现状及“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方向发展,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3.1从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发人们对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分类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越来越显出其难以弥补的缺陷,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改变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综合所得税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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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进行综合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化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而这些对我国目前现状无论在征收水平还是在管理水平上都有极大的挑战性,因此适应于我国的个税模型最优选择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可以整合为三大类,及投资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股票转让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经营性所得,如个体工商户所得、出租承包所得等。将这三大类的所有所得相加,确定一定的税率,按照相同的计征方法合并征收,这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的个人所得税的最佳税制选择。

3.2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首先,从构建财税国际竞争力,增强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构筑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是必要的。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高收入的人才更容易流动,高税率不一定能够保证相应的高税收收入,结果是引发更多的国际逃避税,导致更多的潜在税源的流失。高税率反而导致易于流动的高收入者无法纳入调节范围,而且收入再分配目标也不容易实现。其次,从世界范围内看,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已大幅度下调,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是大势所趋。如图所示

50澳大利亚英国德国40越南日本新西兰台湾美国30巴西20印度新加坡俄罗斯最高边际税率%100巴西新加坡台湾

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国家

上述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比中国高的寥寥无几,且税率较高国家也是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低于中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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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大幅度下调,以提高财税国际竞争力。月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适用最高税率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时间已过去了17年,人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已大幅提高,物价也已涨了不少,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水平也应相应上调。让月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都有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万-10万元的个人的适用税率,从40%上调到45%,显然也是不合适的。为此,需要将最高税率适用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从10万元调高到20万元,同时大幅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3对个人所得税确定合理的扣除额

从各国实践看,税前扣除标准差别较大。美国202_年个税法规定单身纳税人和已婚单独申报纳税人的扣除额是5700美元;夫妻合报申报纳税人和单亲家庭(一方已故)纳税人的扣除额是11340美元;户主纳税人的扣除额是8350美元,美国规定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英国给老人及弱势群体特殊的纳税优惠政策,个税起征点也会根据上年零售物价指数的上涨幅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德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规定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人超过766欧元,已婚家庭年收人超过15328欧元,对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人等情况规定了减税。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在确定扣除额时应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的生计需要,应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所得相加申报纳税,扣除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费用,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更能体现量能负担按纯收益征税。二是考虑我国教育、社会福利救济等国家政策,例如对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具体做法是根据纳税人年龄、被赡养老人年龄、抚养小孩人数和小孩年龄、被赡养老人退休金有无和退休金高低、婚姻状况等因素分别规定纳税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抚养小孩的费用扣除标准、负担伤残人士的费用扣除标准。三是考虑物价变动对个人生计的影响,近两年全年物价涨幅达到5%,在当前物价上涨较快的情况下应实行消费指数(CPI)化调整,以减少物价上涨对个人生计的影响。通过这些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在此基础上考虑不同地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特点,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全国统一的法定的扣除标准内,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合情、合理、合法

3.4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说的征收力度,缩小收入差距

1.对工资薪金所得,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增加10%,提高高收入工薪群体的纳税额。2.加强对以下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力度,包括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加强对外籍个人收入所得个税的征收管理。按“国民待遇”对外籍个人的收入进行费用扣除。目前每月4800元费用扣除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人的税收歧视。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实现税务机关对2、3类人员的税收征收,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与财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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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安、工商、证券机构、房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

3.5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 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 即使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 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 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 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 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 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目前, 我国部分单位已签订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 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 对扣缴责任人的口角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并且在今后的税法制定中, 要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样不仅减小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入库的难度, 而且还增强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感和纳税意识, 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参 考 文 献

[1]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EB/OL].202_-6-8.http://.[6]荣晓峰,刘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202_,(18)[7]蒋晓娇.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J].财会学习,202_,(8)[8]杨超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J].经济纵横,202_,(7)[9]刘佐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回顾与展望[ J]税务研究 202_税务研究(9):3-8 [10]李雁争. 个税改革条件基本成熟,方向为综合所得税制[N]. 上海证券报,202_,2,24.

[11]个人所得税中捐赠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2_,(9)

[12] 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 [J].经济研究导刊.202_(20)[13] 刘雄飞.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 [J].池州学院学报 ,202_,(2)[14] 陈宗攀,李珍苹.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_,(2):71—72 [15]应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调整之我见.中国工会财会[J],202_.9 [16]乐虹.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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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2_.4 [17]罗昌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的政治经济学视角.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202_.11 [18] 薛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的探讨(沈阳利安达资格证书考试培训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3)

[19] 杨文超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_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

第二篇: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作者:未知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2_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

改革

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

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

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2_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2_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

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

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 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 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作者:未知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

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2_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 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

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

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 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①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2_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③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④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资料

1.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2

.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2_年版。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5.王传纶主编:《国际

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曾国祥主编:《税收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_年版 7.北京泰可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

202_年八月份,在网上曾经出现了一份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草案,之后相关媒体争相报道,引来了一阵个税改革的热议。

8月13日,广州日报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8月1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年终奖计税调整 避免“多劳少得”》为题,对“47号公告”进行了报道。

8月14日,新华网发表题为《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的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①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应看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国际惯例尚有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第一、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适宜。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且主要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那时我国个人的收入普遍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水平的功能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分类所得税制与这些要求是相背的,它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甚至满足不了宪法上的生存权保障的要求,即对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

第二、税率设计与结构的失衡。从各国的税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对综合收

入采用累计税率。而对不列入综合收入计征的专项所得项目,按照所得的性质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受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以美国税制改革为开端,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以降低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扩大税基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目前这一趋势已波及到一些发展中国家。而我国目前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太多,过于复杂,连同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实际上包括四大项,而且税率设计也不一致;对工薪所得的税率设计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比例税率的设计与加成、减征以及费用扣除上配套不严密,产生了税负不公、计算复杂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上。

第三、税收待遇不公平,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勤劳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税率,前者的最高税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会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且会导致税负不公平;三是对同为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红利课税,而对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免税,有失公平。比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等,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800元;另一类是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这种扣除方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而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而现行对工资收入实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已经明显偏低。实际上许多地方已自行将扣除标准提高到了1000元或者1400元甚至高达1600元。这种做法虽为权宜之计,但却破坏了税法稳定性和权威性,应当予以完善。

第四、征管手段较落后。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自行申报

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二是代扣代缴难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

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

第三篇: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刘欢 0816402-04

【摘 要】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征管手段落后、个税税率设计不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有限等难题影响到了个人收入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负面作用。在此,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一些亟待的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制模式 改革措施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尽管在征管中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相对比较晚、还不是很成熟,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城乡、行业、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2]。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2_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3]。

(二)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四)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制模式不公平合理

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十一项,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进行课征。采用这种课征模式,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获取个人的整体收入的情况,这种方式比较简便并且易于操作,适应了源泉课税的要求,防止了税源流失,但是它对不同的所得分别计量支付能力,既不能体现横向公平也不能体现纵向公平。从而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样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不公平现象,另外容易被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办法达到避税和少纳税的目的。

(二)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

(1)代扣代缴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比较低下,征管手段也比较落后,征管效率低下,目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

现行税收制度由于对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严格地履行其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在实际工作当中,有的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有的单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与纳税人串通,有意隐瞒单位中某些人员的收入,无形当中就加大了税款征收的难度。

另外,自行申报制度也缺乏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挂钩的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一个方面,因为现实当中许多的收付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够完整、准确地获得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资料,因而导致许多应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轻易逃避纳税。并且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措施,彼此的信息不能共享,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收,出现大量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完整、准确地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实际征管过程当中,高收入者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2)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税务机关没有与银行、财政、工商、证券、房产等各部门做到横向联网,加之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一致。因而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较大,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化受到限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

(三)个税税率设计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于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该形式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并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并不利于征管。例如: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此复杂的累进税率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无助于税负公平的实现,也与简化税制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四)纳税人的权利有限

政府最终获得的税收越多,理论上来说其经济力量越强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看病贵、上学难、交通资源紧张、买不起房、各种社会保障缺乏等诸多方面来看,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明显不足。并且社会对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务宣传多少抱有怀疑情绪。另一个方面,由于官僚主义思想非常严重,在实际工作当中许多公务员并没有尊重纳税人的意识,部分腐败官员也使得纳税人不想把钱交给政府。只有在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服务得到满意时,纳税人才会心甘情愿地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范改革的进行[4]。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目标与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分配和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促进公平应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前提是勤劳致富,并且希望先富的带动后富的,形成优势效应。但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政策设想有差距。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加入WTO是现阶段税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点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轨并非意味着“全盘西化”。改革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从所得税的职能角度看,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综合所得税制虽然已成为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的课税模式,它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税基较宽,可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但综合所得税的实施在客观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纳税模式要求纳税人具有比较高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社会具有高度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比较好也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既能够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够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科学分类,实行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多退少补;而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项征收,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上缴,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

(1)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有关信用管理的各项法律,并且依靠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建立信用信息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的信用数据库来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的掌握程度。同时国家应该尽快地建立《个人信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的账户体系、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5]。同时也应该加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并对于信用好的公民在借贷、出国等方面提供便利,激励公民的诚信行为。

(2)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明确地规定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因而导致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实施将个人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地促进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通过与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系统,使得对于纳税人信息能够完整并且比较准确地得到共享,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通过逐步与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通过各种信息的共享,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三)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

这里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主要是指适当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且相应地调整级距,“宽税基、低税率”是国际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趋势,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税率数一般是不超过六级,实行五级和三级的相对来说多一些,在这里建议我国应适当将税率级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且可以适当地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够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以体现公平税负。

(四)实行政务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阳光税务”,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就业以及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开支应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的形式进行全面的归纳,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并且要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方面,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大程度地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并对所缴的税的具体使用情况、支出效果等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税为民所系、税为民所用、税为民所谋、用税为民所知。从而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对政府的信任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应该进行改革,但绝不应该止步于起征点的数额,必须从中国城乡二元的现实出发,认真考虑同种税率对不同群体的负担。唯有此,个人所得税才能够调节收入,造福于社会中低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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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滇庆、李金艳《中国税制改革》,中国经济出版,1997年1月出版。[5]、曾国祥《税收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_年版。

第四篇: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免征额 税制改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1(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2_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_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2_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再次修订,又提高到202_元。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在202_ 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 元,是中国公民800 元的5 倍;202_ 年调整为4800 元,为1600 元的3倍,202_ 元的2.4 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

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

革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在工资薪金税目中, 我国目前的扣除标准是2 000元。也就是说, 当月工资低于2 000元不需要缴税, 如果高于2 000元, 仅就超过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税, 因此费用扣除2 000元实际是免征额。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实际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生计费, 我们认为用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计费是不应该缴税的, 因此应该从当月工资中扣掉。而随着人们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 维持当月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越来越高, 扣除数一成不变会使越来越高的生计费也成为个税的计税依据。但是, 目前生计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当前的消费能力2 000 元其实不够每月的日常支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 维持正常开支所需的生计费也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定额的扣除额显失公平。比如同样是月薪5 000元, 在北京工作的王某是一位已婚女士, 每月吃饭、租房、抚养孩子这三项费用就会花去6 000元, 工资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在太原工作的李某是一位单身女士, 吃、住都跟着父母,几乎没有什么花销。对于王某和李某如果不考虑区别, 同样都要扣除2 000 元的生计费来计算每月应缴的个税, 对于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考虑住房、孩子、老人、教育、医疗等多方因素, 设定各自的比例做好计算模型, 把扣除数从简单的具体数额变为能综合考虑各类情况的计算公式, 全国都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改变税率设置。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比例税率20% , 另一类是九级和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所使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九级税率, 根据所得额与2 000元的差额的不断增加, 税率按照档次不断提升, 第九级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并不合理, 在我们常见的计算中, 最多涉及到第五级, 第六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几乎无人问津。这样繁琐的税率设置在国际上也是几乎没有的。按照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趋势是减少级次, 简化设置。因此不管是符合国际惯例也好, 还是围绕我国国情也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首先要降低级次, 另外要降低边际税率。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不区分家庭成员的经济、家庭人口以及经济负担等状况,导致了很大的税收不公平。同样的两口之家,第一家人月入均为202_元,而第二家一人月入3000元,一人月入1000元,而第三家一人月入4000元,同样的家庭总收入,第一家不需要缴纳,第二家需要缴纳75元个税,第三家需缴纳17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征收,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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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摘要】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改革目标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国情,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任务,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改革。笔者于本文中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制模式 免征额 征收管理 改革措施

【正文】: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至202_年的1737.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1.33%上升至202_年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等等存在着税负不合理、不公平等缺点,亟需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1.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所谓分类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将收入分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不同扣除税率和征收方式。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随着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不断加大,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配套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这种税制模式弱点,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2.对非工薪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造成不同来源的收入之间税负不公。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由于各种原因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而我国现行税制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进行避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分11个项目,一个人可能有1个项目,另一个人可能有好多项目。因此,高收入者一般多源收入,纳税纳得少;而非高收入者收入单一,因此纳税纳得比较多。如月收入同为202_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95元,若202_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

3.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2_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三)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有违税负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在实际生活中,过多的税率级次,使一些纳税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由此使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级次而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隐瞒所得。

2.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造成税负不公。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3.同是劳动报酬却套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4.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这与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关,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范改革的进行。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目标与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分配和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促进公平应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前提是勤劳致富,并且希望先富的带动后富的,形成优势效应。但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政策设想有差距。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加入WTO是现阶段税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点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轨并非意味着“全盘西化”。改革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从所得税的职能角度看,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

三、对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简要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但是,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社会初次分配秩序不规范,大量现金交易存在等原因,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性质及金额,难以做到应收尽收,难以消除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存在的隐性化、多样化现象。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2_年7月6日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个人收入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二)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202_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免征额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这个“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的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些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而适宜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作为过渡。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众多话题中,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额是800元,而有一些地方已经改了,改到1000元、1200元、1600元不等,这是违法的。可是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的经济在增长,现在还保持在800元,地方的这些做法也提醒我们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地方性法规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也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地方这么做了,也促使我们要对法律进行一个修改。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就涉及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实行了20多年的800元的免征额问题明年起终于得以调整,这对于大多数的纳数人来说应该是得到了很大的优惠。但笔者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指为保证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必须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政策情况,必须考虑纳税人对教育、医疗、住房和保险等的支出以及有无抚养人口及其数量。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薪金所得特别扣除和残疾抚养特别扣除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三)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笔者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2_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四)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减少税源流失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理(1)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理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一是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二是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而且且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定要强,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

(3)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一是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继续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工作。同时,要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二是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要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是必由之路。要按照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推广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

2.积极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例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鼓励使用和大力普及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深圳新闻网:《个人身份证汇集不同收入来源可减少税源流失》、《个人所得税体制改新代版的平均贫富》。

(2)徐滇庆、李金艳《中国税制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出版。

浅滩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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