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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的通知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5-922896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12:06: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的通知

关于机关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劳动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由于基层队劳动力紧张,1403运输顺槽巷道帮鼓、底鼓严重,巷道高度、宽度不足,影响1403运输无极绳绞车正常运行。根据公司相关会议安排,从10月15日开始,组织机关科室管理人员支援综掘二队对1403运输顺槽进行起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起底范围:

第一阶段:1403运输顺槽720m至1100m皮带侧;

第二阶段:1403运输顺槽开口至720m全断面。

二、起底要求:

1、科室人员每天按50%出勤参加劳动,其余人员正常办公;

2、起底长度每天1.5m,起底深度0.5米;

3、起底人员每人1把铁锨,两人1把洋镐。

三、相关要求:

1、参与作业人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学习生产科下发的《1403工作面运输顺槽起底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后签字下井作业,确保措施学习到位,并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2、巷修队每班安排一名跟班队长,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皮带的吊挂、架腿的支设,并对巷道局部底板坚硬处采用风

镐进行破除。

3、巷修队负责每天现场对安检员、质检员和起底人员进行点名,召开班前会。

4、由考核办负责划分起底任务,生产科每天安排2人负责验收,验收达到要求后起底人员方可下班。

5、综掘一队要抓好皮带日常检修工作,确保皮带各种保护齐全,急停可靠;调度员统一协调皮带运输管理,安检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5、机关科室劳动人员具体名单附后。

6、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生产科下发的《1403工作面运输顺槽起底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调度室

202_年10月14日

第二篇: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专题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作用,提高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下井数规定

集团公司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机关有关处室及各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干部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3次/月,安全生产系统领导6次/月,其他领导3次/月;安全生产系统副总工程师6次/月,其他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3次/月。

2、安监局副局长及生产管理部、机电处、通防处、地测处正职10次/月,副职10次/月;建设发展部、设备管理中心、经营管理部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总公司党委书记、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领导和副总工程师15次/月,总工程师12次/月,其他领导、副总工程师6次/月。

4、领导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数,因外出、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能完成的,要写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由集团公司分管 领导签字,超过一个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部备案,酌情予以减免。

二、领导干部带班规定

1、严禁带班空班。各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下井带班人员计划,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

2、明确带班重点。到揭煤、防突、巷道贯通、切眼刷大、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收作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带班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直至隐患和问题消除;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会同当班负责人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并同时汇报矿调度所。

4、做好交接班工作。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安全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矿接班带班人员和总值班交接清楚,并继续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三、基层科区跟班、带班规定

1、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井下生产及辅助单位科区管技干部要严格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下井跟班、带班作业。

2、井下生产、辅助单位要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科区管技人员跟班、带班(不包括实习期未满的技术人员)。

3、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与工人同上同下。到达工作地点,要会同班队长排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确认情况及当班作业人数等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所下达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班中要进行安全巡视,班后组织做好班评估。

4、安全隐患当班不能完成整改的,跟班、带班干部负责移交给下一班,并向矿调度所汇报。

5、跟班、带班期间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

四、地面单位带班规定

1、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各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现场带班作业,加强现场管理和班中巡查。

2、重大检修、吊装作业、高空作业、防火等重点工作,必须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

五、双休及节假日规定

双休及节假日期间,矿党、政正职必须有1人在矿。安全生产系统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分别保证有1人在周六、周日下井,井下生产、辅助科区正职必须有1人在周六、周日下井,安监、调度、技术、地测、机电等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必须有1名副职以上人员在周六、周日下井、跟班、带班,确保现场安全管理不失控。

六、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接听值班电话。

2、值班人员要认真遵守集团公司“禁酒令”,不得外出或 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值班人员必须掌握下井人数及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执行值班汇报制度,及时向上级调度部门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基层科区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所,矿调度所20分钟内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

5、认真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值班人员组织召开追查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遗留问题等必须交接清楚。

七、考核办法

1、集团公司副处以上、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时间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矿安全生产职能科室下井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4小时,但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要盯住不放、并现场交接班;生产、辅助单位跟班、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否则不予下井考核。

2、实行下井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一律采用井下电话汇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向矿调度所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不少于3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3、集团公司、矿副总以上领导下井情况以集团公司安监局、调度室统计为准,每天进行统计,每季度由组织部公布一次。

4、集团公司副处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按规定扣发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矿副总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不予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个人不得参与任何先进评比。

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空一个班次罚单位1万元。带班人员排查隐患不力,造成工伤及其它非人身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值班人员班中饮酒者,按集团公司“禁酒令”有关规定执行。

7、值班人员班中离岗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且联系不上的,跟班、带班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确认、班中安全巡视、班后安全评估的,未经调度同意擅自开工或调度员违反规定让单位开工的,按“三违”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安监部门跟班、带班人员要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引发事故或瞒报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9、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总公司科区管技干部下井数、跟班、带班制度及地面单位(包括矿井地面车间)带班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2_〕162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202_]18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2_〕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2_〕77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23号文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2_]81号)以及滕煤字[202_]114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

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2、副总工程师;

3、公司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稽核办公室、企管科等安全生产管理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4、公司一、二线工区(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二、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

公司副总以上管理干部严格按照要求轮流跟班带班下井,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

2、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

于8次;

3、安全、生产副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4、分管政工、经营、后勤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

5、副总工程师(通防、防治水、机电、采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跟班带班下井,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严禁晚下、早上井。

三、轮流跟班带班下井的规定

1、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轮流跟班带班工作程序由调度室根据公司研究意见,排定月度的轮流跟班带班表,同时排定公司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稽核办、企管科等二线管理科室管理干部随同公司领导下井跟班带班表和地面管理干部值班表。对排定的轮流跟班带班表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2、公司采掘一线单位、机电科、运搬工区、通巷工区等单位按照公司要求每月28日前制定本单位干部跟班带班值班表,29日上报公司安全信息站和调度室存档备查,并严格执行。

3、调度室要将每月度全矿井月度轮流带班跟班排定情况在公司安全信息站、井口等重点场所予以公示;领导干部下井时,其姓名、班次必须在井口LED显示屏和管理干部跟班带班下井情况公示平牌版上进行公示;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调度室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公司本制度规定下井的跟班带班干部,因特殊情况(如出发、学习、参加会议等)的确不能按照排定的下井班次进行下井的,个人可以和其他班次的跟班带班干部协商调整,但必须进行请示、备案,即: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下井班次的,需将调整的具体情况请示

董事长批准;

(2)二线监管科室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分别报相互调整班次带班的公司领导批准;

(3)其他单位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报其分管领导批准;(4)所有调整班次的干部都必须到调度室和信息站作书面备案。调度室必须将其备案存档,同时及时通知信息站做好调整工作。调整跟班班次的干部分别承担所调整班次的所有职责。

四、下井带班作业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1、跟班、带班下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监督检查一二线各单位当班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及工作面特殊条件下工区盯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别是“一通三防”、瓦斯监测监控、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生产作业现场重要工程、重点工序(采煤工作面回撤、采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的盯靠监管。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负责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组织当班严格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和处理“三违”现象。

6、负责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反馈,并落实人、物等予以解决。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下井带班的管理干部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三八工作制

每班次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本班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积极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考核办法及要求

1、公司调度室和信息站为公司管理干部下井执行情况的考核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统计、汇总,每日进行通报。

2、干部下井考核实行“四对口”、“一记录”考核机制。“四对口”:一是上、下井时必须到信息站进行签字确认;二是由充灯室按照规定进行矿灯考勤;三是人员井下考勤系统;四是跟班干部每到一个工作地点必须在《公司带班干部到岗确认签字程序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然后由当班区域安全员再进行签字确认。“四对口”程序缺一项均视为当班未下井。“一记录”即交接班记录,所有跟班带班干部上井后必须在信息站填写分层级(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跟班带班交接班记录,必须写明需要下一班次干部重点监控和治理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风险,下井干部下井前必须在信息站和上班次值班领导进行交接。

3、公司值班干部、职能科室、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及安全科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当班能解决的问题责令当班责任人现场整改落实,对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安排当班责任人限期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管理干部下井记录手册,写明隐患存在的单位、地点、限期整改日期、有被检单位跟班人员签字等,升井后交到安全信息站。

4、在下井过程中发现的直接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发现隐患的人员必须紧盯施工单位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整改完毕,通过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当班处理不完,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信息站,由公司

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帮助整改单位落实。

5、公司值班干部、二线监管职能科室及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下井前必须到信息站在“管理干部下井登记表” 上进行签字,并领取管理干部下井手册,上井时要认真填写 “管理干部下井信息卡”交公司信息站存档,信息站信息员根据信息卡的内容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指令。

六、责任追究

1、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未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排定的带班表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下井带班的(含未与员工同上同下的),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入井带班干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款规定到信息站填写相应的记录和签到,并做好上下班次的交接工作。否则,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入井带班期间,凡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场查出隐患未及时安排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的,一律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后果的,由公司组织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责任程度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对带班干部反馈的安全信息管理不力,处理不及时,追究信息站工作人员和安全科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信息站工作人员每次100元的罚款,并连带安全科负责人给予50元的处罚;各单位接到信息站指令处理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5、管理干部下井情况的核查,由安全科、稽核办共同执行,发现有弄虚作假,充灯室人员违规考勤、调度员违规记录、信息站工作人员违规统计、安全员违规签章,致使干部谎报下井次数的,违规干部取消本月份值班、带班等各项补贴,并经公司研究后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违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并一律调离本岗位。

七、补贴

为充分体现公司“责、权、利”的原则,值班带班干部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八、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管理干部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范公司领导跟班、带班下井时交接班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必须严格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进行跟班带班,必须在井下进行现场交接班,严禁晚下井,早上井;

二、跟班带班期间,应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上一班的带班领导交接班时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必须详细交接清上班的工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验收情况,做到不留后患,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四、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五、若交接班不认真,接班后出现问题或因此造成事故的由接班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范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信息档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安全信息站进行登记,并由信息员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二、安全信息站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公司领导干部下井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

三、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公司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使广大职工和上级各监督管理部门更好的对公司领导干部跟班带班情况及时进行督监,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轮流跟班带班工作程序由调度室根据公司研究意见,排定月度的轮流跟班带班表,对排定的轮流跟班带班表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2、调度室要将每月度全矿井月度轮流带班跟班排定情况在公司调度会议室、安全信息站、井口等重点场所予以公示。

3、领导干部下井时,其姓名、班次必须在井口LED显示屏和管理干部跟班带班下井情况公示平牌版上进行公示。

4、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调度室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5、公司领导干部按照轮流跟班带班表进行跟班带班下井时,首先到信息站进行签字登记,然后在管理干部本班带班公示牌版上进行挂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第四篇:法人带班跟班管理制度

矿长轮流带班跟班管理制度

矿长轮流带班跟班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国发[202_]23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生产一线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切实加强生产一线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决定对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一、矿长带班跟班的职责

1、“五职”矿长轮流带班跟班,每班 1 人,实行 8 小时 入井跟班监管,与入井职工同上同下,跟班期间,对发现的 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安排处理,并做好入井跟班记录。

2、跟班期间对井下发现的违章作业、违规违法行为要及 时进行制止,对落实整改隐患不力的要立即采取停工停产、撤人等强制措施。

3、跟班领导每天必须参加调度会,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 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掌握入井人数、井下采掘等作业地 点的工作安排情况。

4、跟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井下的安 全生产要负全面责任。

5、跟班领导带班入井次数规定:矿长 5 次/月以上、副矿长 9 次/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通风的副职 10 次/月以上。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其他带班矿长替班,任何情况 下不得有空班现象。

二、考核

1、领导跟班下井实行月考核,每月由矿长或企管办全面 考核一次。

2、领导下井次数按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奖罚

1、跟班领导应完成每月规定的跟班次数,无特殊原因完 不成的,每少一次跟班罚款 200 元,造成空班的每次罚款 500 元,当班发生事故的罚款 1000-5000 元,并追究责任。

2、跟班领导下井前无在调度室挂牌,每次罚款 50 元。

3、跟班领导不参加当班职工班前会的,每次罚款 100 元。

4、跟班领导无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每次罚款 200 元。

5、跟班领导无全程满点跟班的,每次罚款 300 元。

6、跟班领导无认真填写跟班下井记录和跟班手册的,每次罚款 50 元。

7、圆满完成当月跟班任务的,每月奖励 1000 元。

四、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 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

1、跟班领导应有煤矿企业法人代表、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组成。

2、跟班下井煤矿企业领导的职责,按照矿级领导跟班下 井有关规定,对当班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当 班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督 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查处“三违”,开班前会、及 时掌握和分析井下安全状况,认真填写跟班下井记录和跟班 手册。

3、利用种种形式定期宣传领导跟班有关下井制度,建立 宣传档案,再升降人员的井口设置“领导不下井,职工井口 等,工资照样领” 的警示牌,公示本班跟班煤矿企业领导(姓 名)照片、举报电话。

4、跟班下井矿级领导的名单、照片、职务在调度室上墙 公示,并显示当班值班领导名单(附照片)和下井矿级领导 名单(附照片),将矿级领导跟班下井各项制度在调度室上 墙。

5、跟班领导必须携带瓦斯监测仪器和矿级领导跟班手册、和工人一同上、下井、全程、满点跟班,并在跟班手册上填 写交接手续。

6、跟班领导出井后必须在 2 小时内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 导跟班下井记录表,由生产调度室统一考核。

7、经常组织跟班矿井领导进行业务学习,学习有关安全 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本矿应急救援预案,并 做好记录。

8、建立矿级领导跟班下井档案,调度值班每天对矿级领 导跟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当天调度会上公 布。

9、对矿级领导跟班实行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全矿公 布。

五、领导跟班下井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

1、矿长对本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全面责任,经常监督检查跟班矿级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工作 面特殊条件下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 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及时发现和查处“三违”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4、跟班领导必须检查井下所有地点安全生产情况,重点 检查以下地点:进、回风井口;主提升系统;井下主要运输 系统;主排水系统;井下供电设施;通风系统;各采、掘、维修工作面等。

5、对排查出的隐患,积极督促落实现场整改,暂不能整 改的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六、领导跟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跟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做到接班不来、交班不走。

2、接班人在交班人跟班手册上签名后,交半人方可升井。

3、跟班领导遇特殊情况需中途升井,必须经调度室或者 矿长批准,并委派有资格证得矿级领导入井接班后,方可升 井。

4、交、接班领导必须同时交接清楚隐患情况,做到:隐 患交接不清不接班;当班能处理隐患未处理不下班。

5、严禁随意调班换班,如遇特殊原因跟班领导不能按规 定下井,由调度室或矿长安排其他具备跟班资格的领导进行 替班。

永川区 矿长(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煤矿负责人 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公司的统一要 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下井带班时间安排 矿长(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安 全员、采煤队队长(含副队长)、掘进队队长(含副队长和跟班员)、机电队队长。在完成规定下井天数的同时,每月矿长(法人代表)下井带班 15 天,技术负责人下井带班 18 天、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下井带 班 25 天;安全员下井带班 25 天;机电队长下井带班 10 天;采煤队 队长、掘进队队长下井带班 26 天,采煤队副队长、掘进队副队长、跟班员下井带班 26 天。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与职工同进同出。早、中、晚各班 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二、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下井带班人员的首要责任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切实掌握当班井 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 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 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长(法人代表)、队长是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 班人员协助矿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 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队长、矿长报告。矿井发生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当班带班 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矿每月制定带班计划并遵照执行。

四、下井带班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 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矿建立下井带班记录。下井带班人员出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情况,定期(每月 21 日)在全矿职工大 会上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作为矿每月考核的重要一项纳入月终、季 度、年终考核,对未完成下井带班天数以及带班中失职者,矿将按照 有关制度进行经济、行政的处罚。

本制度自 202_ 年 1 月开始执行。

第五篇:带班、值班制度

公用工程工区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为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系统安全、高效、连续稳定运行,进一步加强公用工程工区运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公用工程工区所辖工段及各级管理人员。

2、带班、值班人员

工区主任、副主任、工区男性工段长及工区调度员

3、职责

3.1工区领导带班职责

3.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检查公司及工区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1.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工段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3.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3.1.5做好要害岗位、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巡回检查工作,负责指挥当天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发生的事故要积

极组织伤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3.1.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安全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处理情况。

3.2工区领导值班职责

3.2.1布置当日生产时必须同时交代安全,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定,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2.2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工段的安全工作,组织工段员工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3.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汇报。

3.2.4要认真检查人、物、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3.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采取安全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要求

4.1工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保证一人24小时在厂值班。如遇节、假日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4.2工区领导按照排班顺序每日轮流值班,如遇工作忙或外出等需要

换班的。必须提前申请并汇报公司调度。

4.3值班领导必须每日16:30分准时参加公司值班调度会。

4.4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下一班的带班、值班领导交代清楚。交接班必须当面进行,严禁短信、电话交接班。

4.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否则按照脱岗处理,应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并坚守岗位至有人接班。

4.6车间值班领导对当日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恪尽职责,工区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必须到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检查并填写记录且现场巡查不得小于三次。

4.7加强夜间值班的检查、监管,对于大修、开、停车时工区带班、值班领导要在现场监控签到。

4.8工区带班、值班领导为工区应急抢险第一责任人,遇到突发事件必须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

5、处罚

5.1对于值班人员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50元,带班、值班期间外出,未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和替班的,按照严重违纪处分。

5.2对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交班不清楚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3带班、值班领导不下工段检查,不履行职责,每次罚款100元;弄虚作假,忽视生产安全的,经查明后按照严重违纪处分,造成事故者,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4对于突发异常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汇报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突发异常情况处置不积极,造成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附则

6.1工区安全生产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制度的修订。

6.2工区综合组负责本制度的宣传、贯彻等工作。

6.3本制度解释权归公用工程工区

6.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用工程工区

202_-8-10(二次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值班、跟班、带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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