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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1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5-973000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18:03: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1

村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培训内容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和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新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和效果,成为直接影响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流动人口的概念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

应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是指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也不是所称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具体规范

(一)流出地(户籍地)

户籍地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源头”地,也是流动人口的基本原始信息产生地和重要的婚育信息掌握地,对有效服务管理好流动人口至为重要。户籍地要主动做好外出人口的相关工作,坚持以“村(居)民自治”为载体和依托,做好服务管理。具体规范为:(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在其流出前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其他流动人口有需求的也可免费办理;(2)摸清并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主要信息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3)对现居住地通报或者通过统计口径获得的流出人员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新;(4)应向流出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告知其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5)应指导流动已婚育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检查;(6)向流入地准确、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婚育信息;(7)向流出的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落实优先优惠政策;(8)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征收社会抚育费等。

(二)流入地(现居住地)

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是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服务管理的主要责任地,也是流动人口婚育信息的重要变更地。现居地切实履行责任,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都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在认真推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具体规范为:(1)18—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现居住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重要信息缺漏,督促其在3个月内补办;(2)要及时向户籍地核实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其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对18—49周岁的流动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录入PIS系统;(3)对流动育龄妇女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录入PIS系统;(4)应及时、准确掌握全员流动人口底数,对流入和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的人,及时录入PIS系统;(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对离开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应将其生育信息进行打包封存,以备需时核查;(7)应向流动人口普及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告知其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免费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8)要加强对出租(借)屋和房屋出租(借)人的管理,与房屋出租(借)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职责

凡流入我县承租房屋居住或务工的人员,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应该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发生或终止租赁和用工行为的7个工作日内要向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社区进行报告。如入住人员带有年度内出生的小孩或有怀孕现象的,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在住户入住当日即应登记报告。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登记、核实,并落实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检责任。

四、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二)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三)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的凭证: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理《婚育证明》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婚育信息,如实填写《婚育证明》的相关内容。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其有效期。

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的,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四)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村级报告单(月信息变动报告单、村(居)流入(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并签订诚信合同;(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3)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4)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5)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知晓房东登记报告制度;(6)进一步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合同》,强化对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的履约工作,规范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行为;(7)发动广大房东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房东的合法权益;(8)规范房屋出租登记档案,确保登记工作准确、及时、规范;(9)对房屋出租户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做好上门服务,对不能处理的和临时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乡(镇、办)计划生育办报告;(10)对流动人口开展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主要考核的内容

(一)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指辖区内流入不满半年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和夫妇双方流出半年以上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出生人数与相应的两类流动人口总出生人数之比)。

(二)避孕措施落实率(指调查时,已婚育龄夫妇在上年度或考核年度生育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国际项目县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的比例。其中,客观上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如离婚、丧偶、配偶在押、剖腹产不足210天、产后产妇死亡、孩子死亡后符合生育条件待孕、绝经、不孕、患禁忌症),以及产后不到90天、在外生育满90天后返回不满一个月未落实避孕措施的夫妇,在统计汇总时不计入应及时落实和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三)妇检率(已妇检人数与应妇检人数之比)。

(四)育龄妇女登记建档率(已登记建档人数与应登记建档人数之比)。

(五)办查验证率(已办查验证人数与应办查验证人数之比)。其中,流动人口专项检查在村(居)、社区一级主要检查与流动育龄妇女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查验证、询问房东是否知道房东登记报告和怎样报告(报告的内容:填写贵州省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把表上交至村(居)委会)。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我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趋势

我镇工业发展迅速,这使得我镇涌入大量的流动人口。在我镇的经济发展的大前提下,我镇的流动人口势必会持续的增加。在矿产、林业、畜牧与种植业的发展。我镇的工作人员需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空缺,这个空缺将来会更加的加大流动人口的剧增,流动人口的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困难问题思考等总结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流动人口变化的多样性,增大管理工作难度。由于流动人口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占35%),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都较缺乏,加上频繁的流动、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业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使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难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容易导致管理服务双落空。

2、流动人口办证率不高,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当前,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要求外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口计生部门要求每一个外出育龄妇女都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至少寄回2-4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但实际上是外出人口中多数育龄妇女并未按要求办理婚育证明,也没有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那些既没办证,也没有寄回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的外出育龄妇女人口计生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化处理,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有效的约束管理措施和处罚办法。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与信息交流薄弱,特别是流动人口现居地落实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方面缺乏明确的统一联合办公机构或牵头部门,仅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管理服务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决策难、协调难、落实难”和“挂名不出兵,出人不出力”等扯皮、推诿现象,难以形成合力,更难形成综合治理与联合执法的局面。加之行政许可法颁实施以后,流动人口“一证行行,无证否办”的规定难以落实。

4、流动人口信息传递不对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相比,因其居无定所、劳无定职、行无定踪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人群,有些甚至是盲点人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住处传递载体虽然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报告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三种主要载体,但使用和效率都较差。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加大流动人口办证率力度,把好出口关。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证率为依据,考核流出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流出地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力度。

2、加强村级计划生育能干队伍建设,建立详细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等档案。加强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建立准确详细的流动人口基础帐册,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提高准确详细的资料。

3、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机制的作用,增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约束使用。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加强村(居)民管理方面丰着独特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作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制定村(居)居自治章程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充分发挥广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4、加大齐抓共管力度,抓好综合治理。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综合执法、信息通报、督查督办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完善现居地与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协调机制,做到互联、互通,在时间、空间和信息掌握上不留漏洞。

5、以信息对称为目标,开展信息网络平台数据交换。充分利用现有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以“资源共享、管理协调、信息互通、综合服务”为目标将流动人口的婚育-孕情-三查结果等通过平台及时沟通,流出流入两地共同管理服务,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

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

一、街道计生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人社会治安、出租房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中,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人现居住地日常统计、管理、服务和评估考核。

三、重点管理对象的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根据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部署,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已婚育妇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四、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l 一2 次流动人口清查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六、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列为每月计划生育工作例会的重要内容,准确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滚动管理台帐。

七、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生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八、对流出人口做好以下工作:、及时、准确为外出成年育龄人口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根据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如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外出的已婚育妇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要求需参加避孕节育检查对象按时寄回《 环情孕情检查报告单》,对返回原籍的外出人员及时随访服务;、按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落实《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九、对流入人口做好以下工作:、查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外来人口在三个月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临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建立全员流入人口登记制度,主动与公安、劳动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变动信息;、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和生殖保健检查,提供免费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准确出具《 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督促村(居)与用工单位和出租(借)房主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的要求,为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征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202_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汇报

202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202_年末我县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全县流出人口16811人,占全县总人口14.08﹪(其中育龄妇女8786人,男性8025人);已婚

育妇5348人,未婚女青年 3438人;持证外出6980人,持证率达79.4﹪;长效节育率达 98.9﹪。流入人口 3984人(其中育龄妇女202_人,男性1966人);已婚育妇1721人,未婚女青年297人;持证流入202_人,持证率达51.6﹪;长效节育率达95.7﹪。

去年以来,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按照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要求,在不断深化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一盘棋”基础上,全面落实党政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城乡联动、区域协作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统筹管理,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领导机制,加强部门配合。

我县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县、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强化人口计生部门内部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健全县、乡二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人口计领[202_]1号文件,明确县人口计生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共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确保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部署工作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我县充分利用县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站纳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利时机,落实人员到位;对乡(镇)根据流动人

口的数量配备专(兼)职微机工作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雪锋镇居委会配备专职管理员;县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编人员5人,乡(镇)流动人口信息录入人员专职或兼职1-2人,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作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2_]100号)和《福建省村(居)计生管理员岗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试行)》(闽人口发[202_]90号)文件精神,为提升村级管理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管理能力,县人口计生局下发了《关于举办村(居)级计生管理员岗位培训班通知》(明人口计

[202_]32号),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村(居)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培训班活动,此次培训活动不仅全面提升村级计生管理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管理能力,更是对流动人口系统平台信息登录、信息交换、信息通报、平台应用等功能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解,有效提高了村级管理人员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的业务能力。

二、深化区域协作,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一)加强市内外县(市、区)之间的协作。

我县根据流动人口具体流向与分布情况,分别与省内外2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双向协作协议书》,通过签订协议,不断增强两地之间的往来,共同深入研究探索双方或多方协作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为加强两地之间流动人口的交流沟通、信息共享,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透明,从而实现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和服务。目前,我县已签订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协议书(一式二份)已向省内外发出83份,范围覆盖福建省周边6个省市,其中回函62份,协议书的交换不仅加强了我县与各个兄弟市(县)的交流与合作,更加快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国“一盘棋”机制的落实。

(二)加强县内城乡之间的区域协作。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县内乡镇之间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互动协作机制,我县制定下发了《明溪县县内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区域协作的实施方案》,规范了农村乡(镇)委托城区雪锋镇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城乡联动相互配合的相关职责。对县

内18-49周岁流动的育龄妇女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有较固定场所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的、有购房并长期居住的,进行城乡协商委托管理。

1.进一步明确了户籍地职责:⑴摸清底数。要定期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及时、准确掌握流向本县内的流动人员动态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变动信息,为委托管理提供真实准确信息。⑵签订协议。户籍地乡镇计生办与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明溪县县内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委托书》,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县人口计生局流动站各一份,全县已签约合同书36份。⑶信息通报。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在认真清查、掌握详细信息的基础上,每月5日前填写《明溪县县内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卡》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⑷协同管理。涉及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两非”案件查处等工作,由户籍地为主落实。

2.同时明确了现居住地职责:⑴将委托管理人员逐一建立相关档案,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免费提供宣传、“双查”,协助户籍地落实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⑵督促流入人员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出租户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乡镇自行制定),加强监督落实到位。⑶对户籍地乡(镇)通报的信息要认真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信息反馈给户籍地乡(镇)计生办。《明溪县县内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卡》按计生装订成册以备查。⑷定期开展流入人员清查摸底,对新发现的本县内流入育龄妇女人员要将其信息随《通报卡》一并通报反馈给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确保无缝对接。

三、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工作

(一)结合六次人口普查,开展流动人口清查。为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区域协作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进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提高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利时机,制定下发《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流出、流入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并制定了清查目标:

1.流动人口应办证人数16811人,办证(持证)率达95%以上;

2.流入人口应验证人数3984人,验证率达95%以上;

3.流出未婚男女青年和流入、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率达100%;

4.村(居)委会与房屋出租户、房屋出租户与租房人应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3817人,签订率100%;

5.乡(镇)与企业主、企业主与雇工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率100%;

6.流出、流入的已婚育妇“双查”到位率、“四术”落实率100%;

7.流出未婚男女青年和流入、流出的育龄妇女的建档率100%;

8.本县内流动育龄妇女和出国人员的建档率100%。

通过清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具体情况,完善管理措施。对流出人口要逐一发放(换发)《婚育证》,落实好“双查”、“四术”等工作。对流入人口逐一审验《婚育证》,并督促村(居)与房屋出租户、企业主(私营业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房屋出租户与租房人、企业主(私营业主)与员工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防止流入人口失管漏管。

(二)开展未婚男女排查监管工作

针对我县早婚早育率高、早婚早育占政策外生育比重大的问题,为有效遏制早婚早育蔓延势头,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在深入人口普查工作开展的同时,加强对未婚男女青年的排查监管工作,我计生局特制定下发了《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对未婚男女青年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此次排查对象为全县男18周岁,女16周岁以上未婚男女青年(不含在校学生)。

各乡(镇)计生办挂村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负责提供所挂包村各组未婚男女青年名单,由村(居)包组干部、协会小组长负责入户摸排情况,填写《明溪县未婚男女青年婚恋信息季度排查表》,没季度报送村(居)委会备查。村(居)包组干、协会小组长把未婚男女青年排查监管情况,在村(居)计生例会上进行反馈,通报情况,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四、下阶段基本思路

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围绕流动人口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加强领导,落实措施,不断提升全县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常识;在乡村墟场、车站、市场、企业和商住小区等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法律、法规咨询点,让流动人口了解掌握计生政策,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一是与房管物业部门联动,建立以房管人;二是与公安部门联动,建立以户籍管人;三是与民政部门联动,以婚姻家庭管人;四是与卫生部门联动,融管理于服务之中,五是与建设部门联动,做到“八个有”(流动人口入境时计生有审核、施工单位有与计生部门签订管理合同、施工现场有计生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有计划生育只是宣传栏、有协助社区管理流动人口、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档案、有考核制度、有实行“一票否决”);六是与工商部门联动,核发营业执照是计生协审关口前移;七是与教育部门联动,流动人口子女与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享有相同等待遇;八是劳动保障部门联动,根据劳务市场需求组织流动人口参加劳动工作技能培训和计生国策教育,培训后推荐就业。

(三)进一步深化区域协作。区域协作要在相互信息通报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双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一孩生育证办理、利益导向的衔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性别比治理等在内的多方面协作。区域协作的形式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定期相互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派设联络员或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利用信息平台开展网络协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协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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