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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6-99651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23:21: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我厂巳报废的固定资产有人购买时:我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税务局检查时说要补交17的增值税,因为巳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应视作废料销售,虽然税务说的有道理,但我觉得我们厂很特殊的,它是我厂下面一个分厂关停,设备全部都经过税务局批准报废了,因为这些设备在我厂巳没有使用价值了,设备是先报废气后处置,要是像税务局这样处理,我们卖设备都要交税,那要交好多税呀,请问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吗根据财税[202_]29号通知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厂固定资产销售可参照此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根据你的题目判断你厂固定资产已做报废处理,不能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报废的会计处理程序:

报废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残值估价入账,借: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差额,借:营业外支出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者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17)

第二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何处理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1997年12月,公司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购置成本为56000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但是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均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纳税调整。202_年

6月,由于该设备已经超过实际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已经调整的折旧差额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剩余4年分期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每年已经提取折旧的金额为:560000×(1-5%)÷6=88666.67(元),6年合计已提取折旧532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560000×(1-5%)÷10=53200(元),6年中,合计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19200元。按此计算,你公司从1998年~202_年,每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计调增212800元(35466.67×6)。该数额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经提取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金额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说,你公司的问题是这部分已经调增的21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确认为财产损失、该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仍然在202_年以及以后3年继续使用的话,那么,每年还是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4年合计调减212800元(53200×4)。

但是,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已经在202_报废,确实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但是你公司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在不同纳税人为调剂。

因此,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你公司可以一次性在202_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则直接将减除212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金额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由于平时每年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年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当年正常核算所得税外,还要与前面对照调整账务,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

第三篇: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2_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期限,并经确定已失去使用效能,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二、电子设备及高科技产品未达到使用期限,但因技术发展已列入同类产品淘汰产品范围的,已限制了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在设备认证员认证后,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三、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或因被盗而无法找回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行政科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实施报废处理。

二、资产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固定资产因使用频率过高、老化等非人为损坏原因不宜再使用的,按下列程序作报废处理:

1、资产使用者提出申请,在资产管理员处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

2、由设备认证员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类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修复或改装使用,在《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签署拟报废或修复意见。对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金额超过原值50%以上的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3、行政科签署处理意见。对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的提前报废或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在《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签署是否报废意见。

三、资产管理员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核对实物,核实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单上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收回《固定资产报废单》,并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中注销报废资产。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会计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注销报废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及其他账务处理。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以便年末盘存和税务检查。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一、心每定期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集中处理,变价出售所得作为其他收入列入总收入。

二、对有残余价值的报废资产按优先的原则折价出售给中心在职员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处理报废资产。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六条中心的其他财产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程序

团河小学关于固定资产闲置、报废处理的暂行办法

各部门:

为提高学校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北京市教委文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制定学校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如下:

一、闲置、报废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对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闲置和报废的管理。3.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单位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校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单位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

4.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资产报废多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而淘汰。

二、闲置、报废处理办法(一)闲置资产处置办法

1. 对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所属范围内调剂。

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办法是: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务处同意后,由提出调剂的部门和总务处共同做好公示工作。需要的部门可向总务处申请,凭总务处开出的调拨单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总务处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

3.经公示仍无单位需要、在院内难以调剂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使用,报总务处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和使用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一旦工作场所条件好转,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使用人负责搬迁到指定工作地点,部门设备管理责任人到总务处办理销案手续。

4.对学校各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二)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1.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报告,落实处置方案。资产报废前,提出资产报废的部门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总务处申报,提出申请报废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经总务处审批后方可处理。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时,必须登记资产标签“编号”,以便账目的调整。仪器设备未办理报废批准手续,各单位负责做好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

②落实报废后的资产处理办法。报废后的资产可以支援困难地区建设、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由提出报废的部门与有关接受单位初拟转让协议,包括拟定报废价格和收入,并按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报批。

(3)实地清点。经批准报废后,总务处、财务室、教务处商定实地清点办法。清点核对结束后,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签字。财务室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有关报废资产搬运等工作由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根据事前所订资产转让协议执行。

2.批准固定资产报废的各级权限是:

(1)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总务处批准。(2)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20000元,由部门提出申请,并请3人以上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意见,送总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实施。(3)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上(包括20000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报废,使用部门必须详细书面说明相关原因,由学校总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批准。

3.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①申报单位、总务处和财务室对报废资产,可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核算。为加强对报废资产的管理,加速学校设备更新现代化,对报废收入的40%计入报废部门专项修购基金,60%作为学校的设备更新配套资金。

③在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中,总务处应按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加强与教务等部门的协调。

202_年3月11日

第五篇: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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