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
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责
学生工作部是学校党委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同时是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其主要负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和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制定每学年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对各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提出指导意见。
三、配合组织部、宣传部抓好学生工作专兼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牵头各院(系)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考察、培养、考核管理和奖惩等工作。
四、负责班主任津贴的审批、发放。审查备案各学院(系)提交的班主任考核结果和奖惩,会同人事处评选学校优秀班主任。
五、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学生心理咨询工作。
六、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为党委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全面贯彻党委的各项决策。
七、配合思想政治教学部、校团委抓好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及劳动课实施。
九、配合学校人民武装部搞好新生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
十、负责新生开学典礼、入校教育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毕业典礼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和各院(系)做好新生接待,十一、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生工作处职责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行政主管学生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制定每学年度的学生工作计划。
三、负责全校学生基本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建立全校学生基本信用信息档案。管理、核发学生证。
四、协助学校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工作例会,总结学生工作经验,研究不同时期学生教育管理问题,协调全校学生工作的开展。
五、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学院(系)学生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
六、负责全校学生的评优工作。备案和发布学生奖励决定;审核学院(系)提交的校级学生奖励、表彰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组织实施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七、审核、发布各学院(系)提交的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的学生处分决定。对留校察看(含)以上的学生处分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负责学生住宿安排及管理。
九、负责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和有关事宜。
十、负责我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配合保卫处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
十一、组织学生升国旗活动。
十二、负责接待和处理有关学生问题的来信和来访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大学生的资助管理。
二、负责国家各类资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与学生资助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
四、负责全校各类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评审、材料报送、合同签订和助学金、助学贷款发放工作。
五、负责迎新“绿色通道”工作。
六、积极拓宽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做好社会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材料报送和资助金的发放工作。
七、负责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审批、协调和检查学校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做好酬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工作的组织、材料汇总及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困难学生档案。
九、对大学生进行诚信和自强自立教育,树立诚信和自强自立的学生典型。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人民武装部职责
学校人民武装部在学校党委、主管校领导和上级军事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生军训和军事课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军训和军事课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军事课教学的考勤和总结工作。
三、组织军事教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开展军训和军事课教学研究,提高军事教员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四、与承训部队紧密协调,做好军训过程中的物资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购置军训所需的装具物资和军事教学的器材设备,并制定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在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好经常性的全民国防教育活动,不断巩固军训成果,使军训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师生员工的国防观念。
六、协同军事部门组织学生进行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做好校内预备役人员的登记和招收士官征兵工作。
七、配合人事处做好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军事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篇:学生工作处职责
学生处安全工作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提到重 要工作日程,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
2、学生处处长负责本学院学生安全工作,为学生处安全管理 第一人,分配安全工作任务,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安全工作。
3、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及时了解安全情况,熟悉组织学 校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指导安全工作,并就安全工 作中的问题做出安排、布置。
4、班主任为本班级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在学生处领导下全面 负责本班级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经常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教育本班使学生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每一位学生 懂得各种安全防范和自护自救知识,懂得生命存在的价值。
5、班主任要密切注意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存在 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危险,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并提出 处理意见。
6、学生处长积极协助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 类安全检查,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要 求及时整改。
7、遇突发事件发生时,班主任、值班老师要及时赶到现场,服 从保卫处及院总值班人员的指挥,沉着冷静,积极稳妥并且迅速地作 好学生的撤离和安抚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班主任与学生家庭和社会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加强学生的安 全教育工作。
第三篇: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学生工作处负责主抓和协调全院招生、就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处的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负责制定全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
二、主抓和协调全院招生、就业工作;具体落实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等工作。
三、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社团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学生的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七、负责学院学生的纪律处分等学生管理工作。
八、及时了解掌握学院内外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为学院培养合格人才当好参谋。
九、负责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工作。
十、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与班主任专、兼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学生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工作。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三、负责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办理就业报到证,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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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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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制订或修订学生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
二、协同相关部门及系(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学生中存在问题的办法。
三、协同各系(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好相关心理学选修课的讲授工作。
四、配合系(部)做好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开展业务培训,负责组织评优、表彰工作。
五、协同相关部门及系(部)抓好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工作。
六、协同相关部门及系(部)做好招生宣传及录取等相关工作。
七、协同相关部门及系(部)做好新生报到接待、入学教育工作。
八、协同相关部门及系(部)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及军事理论课的开设、讲授工作。
九、指导系(部)开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负责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和发放工作。
十、负责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
十一、做好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学生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三、协同各系(部)开展学生的毕业、就业教育,加强指导,搞好“双选”服务,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四、完成学院交给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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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学生工作处工作职责
学工处和团委合署办公,学工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1.对“教育为主、严格管理、用心服务”三位一体的大爱学生工作机制的研究与实施工作;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3.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管理服务(校园文明行为、宿舍文化卫生、晨练、夜不归宿及违章使用电器的监督检查)工作; 4.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单项先进个人的奖励(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单项奖的评选,奖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
5.学生资助管理与服务(建立、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管理工作、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补助、勤工助学、新生绿色通道、学生医疗保险)工作;
6.学生违纪处分、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违纪调查,谈话教育,拟定处分、处理决定、违纪学生跟踪教育及处分、处理档案材料管理)工作;
7.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毕业教育(入学教育安排,新生体检,毕业生教育计划、日程安排、文明离校教育,毕业典礼)工作;
8.学生自管会的管理,全院学生干部培训工作; 9.对欠学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
10.学生辅导员的管理教育(辅导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与处罚)工作;
11.学生规范管理规定、奖励规定、资助规定、处罚规定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12.组织安排“学生管理教育课”教育工作;
13.分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心理教研室(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咨询、心理活动月)和军事教研室(军事理论课、新生军训、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
后勤保卫处工作职责
后勤保卫处是院董事会、院行政领导下的后勤管理机构,以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为宗旨,全面负责学院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后勤发展规划及后勤保卫考核标准,参与学院有关后勤保卫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2.及时将学院后勤保卫工作的思路决策付诸实施并将全院师生对后勤保卫保障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核实后切实落实; 3.对全院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各类校有资产的维护、管理、维修,并制定相 应的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学院后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检查和实施;
5.负责学生食堂、超市、医务室、理发店等承包单位的管理及协调工作,切实做好学生饮食保障及服务工作;
6.负责全院学生生活区(公寓楼)、教学区(教学楼、办公楼、文体馆、报告厅)、生活服务区(学生食堂、超市、后勤服务楼等)房产管理工作;
7.负责学院校区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建设工作; 8.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学院校园、学生生活区(公寓楼)、教学区(教学楼、办公楼、文体馆、报告厅)、生活服务区(学生食堂、超市、后勤服务楼等)卫生保洁工作;
9.负责后勤处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0.负责全院供水、供电、通讯等保障工作; 11.负责学院教师公寓的管理、分配工作; 12.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13.负责教职工及学生的户籍管理工作; 14.负责全院消防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
15.协调学院属后勤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与地方政府对口部门之间的关系; 16.完成院董事会、院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校园,增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意识,建立建全学生行为约束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规范违纪处理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感后、治病救人和慎重、适度的原则,把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的处理方式。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等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尚未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的,按结业处理,只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的;(五)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 策划、组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服从劝阻或制止,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处理):
(一)一学期中,旷课在10学时及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11一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中,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试读半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试读期间保留学籍。学生本人不同意试读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凡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中与他人做手势或交头接耳的;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的。
(三)违反考纪属于下列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和试卷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一般参与的; 4.其他明显违反考试规定的。
(四)严重违反考纪,属于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试读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3.多人共同作弊为首的或组织者;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的。
(五)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或试读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和因考试不及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第二次作弊未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给予试读半年。
第十三条鼓动、组织学生集体停课、停考、煽动闹事、扰乱课堂秩序,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进行的,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采取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及其他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包括:现金、实物、电话卡、饭卡、电子借记卡及其他代金卡等有价证券),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属于撬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窝脏、销脏、转移赃款、赃物以及合伙作案的,比照主要作案人的处分给予相应处分;
(五)屡次偷窃、诈骗、勒索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警告处分;
(七)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 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语言挑衅,用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般
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凡持械威胁或参与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招引或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内或学校周边滋扰或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打架斗殴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祖一方或拉偏架,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一级处分;
(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检查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加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损坏公私财物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从事查阅、复制或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的;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的方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地址或端口扫描以及擅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利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网络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他人或组织谋取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语言、信件、短信息、互联网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和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住宿及搭伙做饭或在亲戚朋友家里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家住徐州市区的住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在家里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通宵上网等原因夜不归宿或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学校允许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章电热器具和炊具(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和炊具范围,按学校《关于学生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认定)的,除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利用扑克牌等进行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为赌资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携带、保存、使用枪支、弹药、雷管、管制刀具,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凡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和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和活动,参与封建迷信组织和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观看、查阅淫秽、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版制作、复制、窝藏、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及其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或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携带有黄色淫秽内容的存储器上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以同乡、同学关系为名,策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搞不正当活动,或对其他同学进行打击、压制,视情节和后果,为首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服从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设骂、撕打、威胁、侮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有酗酒滋事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园内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园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校园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在上课、自习、午休时间及晚上熄灯以后,在宿舍、教室、校园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院、系发布的文告、公示、奖励或处分决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文体活动等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及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由于过失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学生旅游和发布校外广告、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楼上往楼下,从室内往室外抛弃酒瓶、易拉罐、杂物或泼水,或砸烧物品,影响公共卫生,威胁公共安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条违反学校关于出入校门有关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爬越校园围墙出入学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二条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在江、河、湖、海、水库、水渠、池塘中游泳、洗澡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组织或活动;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侮辱妇女等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旷晨练每学期累计达4次及以上的,由系里通报批评;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
偿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作伪证或包底、隐瞒事实真相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七条对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九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和认错态度,可以定为半年或一年,从处分决定书发文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延长半年留校察看期;在延长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但未构成犯罪的,经学生本人和家长向学校申请,可以允许半年的试读期。试读不作为处分。试读期间仍保留学籍。学生本人不同意试读的,取消其学籍。在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的,应当按期解除试读期,按规定解除留校察看;在试读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则开除其学籍。
第五十条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辅导员提出意见,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作出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书面决定。延长留校察看或试读,须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五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按结业处理,只颁发结业证书,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相关单位或学生户籍所多(情)出具证明其无出法、进规,油纪行为,学生用然业证线发毕业正
五十二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且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可用据其性质和后果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五十三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的;
(三)对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从轻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从轻。
第五十四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
(三)纠集校外人员,扩大势态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五)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的;
(六)第二次参与打架斗殴的;
(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次处分基础上从重。第四章处理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处理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对本系范围内发生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系负责组织调查,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将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填写在《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相应栏内,并附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对跨系发生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系、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调查报告及相关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或系和学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听取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记,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根合永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校负责审核的主管部门。属于学生认现问题,做好学生工作,维持原处分,属于事实与定性有偏差的,应予复查。
(三)对学生的处分均由院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违纪学生简况、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及处分种类,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处分决定书由系里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让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名。如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本人拒绝签名的,要在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应将处分决定书邮寄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其学籍;
(五)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建议报告,经院学生工作处对相关材料、处分程序、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处分规定的应当由系里重新办理,重新形成建议报告,再报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之后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建议报告,经院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分管领导召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决定;
(六)对学生实施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家长通报,其中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约学生家长到学校当面通报情况;
(七)受处分学生应当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向全院公布;
(八)对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决定书,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分别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表现比较好的,根据学生的申请,并填写《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受处分学生评议意见表》,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由系和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和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5日内离校或由学生家长接回;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凭学习证明和处分决定书,在家庭所在地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十一)对同一违纪事件中的学生实施处分可对受处分的每名学生单独或集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关于处分幅度“以上”或“以下”字样,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级处分在内。所称“以上处分”指直至开除学籍。第五十八条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九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停止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