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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6-100014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9 00:11: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工作不规范,国家资产流失。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字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字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字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还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审查和运用法律的简单化、随意性会给国有资产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全部过程,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结果的形式与内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果简单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而不考虑《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会给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审计机关在对转制企业审计过程中,往往会连带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转制前国企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中,项目双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国家利益等问题。审计部门一但发现,下达追款的审计决定书,则会引起施工方与建设方(国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负有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往往将视线转移到合同纠纷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无视审计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轻率地作出判决。这样就给项目双方串通起来侵占国有资产留下了缺口,使双方恶意串通掘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三、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时间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产权重大变更,国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时间手段,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流失问题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一点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国近期对国企改革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了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气,国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这一阶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图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发时间阶段。但是国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问题也是在较长时间内一点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比如:

1、在国企、在合资、合营、股份试点改造(仍由国有控股)的开始阶段,国有股比例计算较随意,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

2、有的国企在国有控股初期,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3、有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原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相对保密的资金帐户,或小金库帐户;或有部分利润未入帐,这是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但是这部分“秘密”资金在转制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被“联想”到隐匿审计、评估后非法占有,跨越从违法到犯罪的鸿沟。

这些点滴积累的问题,在近期产权转让过程中不花大力气审计,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难再被提及和纠正;

四、对于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最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门、评估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串通,成为侵吞国资行为的主体。

在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中,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层,因为在“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多持股、、职工自愿持股”的原则下,不法的国企经营人员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益者。用一些不法分子的话讲,就是“省下的都是自己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程序:诸如企业改制的申报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政府审核程序等,盗取国资一定程度上又不是不法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的“简单任务”。

1、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企业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实行“零”字出售,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2、评估部门与经营者达成“默契”,蓄意作虚假评估,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一些虚假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不作细致审核而作出评估。

3、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与一些企业经营者相互配合,将一些需要交纳的管理费等内容,在转制前一次缴清之后数年的费用,使尚未发生的财务活动提前反映到帐上,即由国企交纳改制后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侵吞国有资产。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犯罪学》上一个独立的概念,根据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阶段侵吞国资不同的方法、手段,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查办和预防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各类渎职犯罪和促使社会各预防主体积极行动,违章立制的内容。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具体分析之后,笔者试图从中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即以“按经济规律开展转制工作为根本;以评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为基础;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配合行使为保证。”

一、出台相关规定按经济规律办事,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之策。

1、国有资本为什么要退出,国有企业产权为什么要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符合市场规律。那么国有资本转让的过程,也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操作,才能体现它的真正价值。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什么是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手段。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未来收益越高,企业资本的价值越高,尽管重置成本可能很低;而企业未来收益越低,企业资本价值就越低。资本的定价既然是对未来进行预期的主观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争议的。市场环境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其价值,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也是商品,也不例外。

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字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3、检察预防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也是把侦查部门“打击预防”、个案预防中规律性的内容行业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专职部门。预防部门从查处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调研和总结出经验、对策,在相关行业中推广,并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构筑“不能犯”的防线,扩大侦查、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群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反过来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民行公益诉讼的开展,形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相互配合打好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国资保卫战”。

第二篇:关于国企改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国企改制的调研报告

工程八队 张帅

200720840028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世界少有的速度迅猛发展,方式花样也多如繁星。面对国内个体经济的崛起,国外大公司的冲击,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企,该何去何从?

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也进入全球化的趋势,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日渐提高,我们只能以更积极的态度投身其中,但作为有几十年计划经济“底蕴”的国企,又应如何抉择呢?

一、调研前

九十年代,轰轰烈烈的下岗浪潮;千禧年之后,又是雨后春笋般的改制运动。无疑,这背后站着国家,可以说是国家的指示。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措施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好处的。我们不能目光短浅,只看到很多人失业很多人没有了经济来源。把眼景拉长,以五年的时间分度来研究国企改制。在对国企进行实地调研前,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问题——改制的目的。

企业改革是为了改革开放,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实行的拯救企业的治疗方案。企业改制是为了提升企业素质,完善企业制度,拓宽企业生存空间,提高工人的工资幅度和福利待遇而进行的企业健身运动。企业改制不是砸工人的铁饭碗,而是为工人阶级造一个更结实的不锈钢的饭碗,真正让工人过上更加美好富裕的生活,这才是企业改制的原有之意。

为了进行实地调研,我选了一家最近才改制成功的企业。它以前是一汽的分厂,主攻垃圾车、洒水车、飞机加油车等专用汽车,还有一部分军车的订单。在202_年,响应国家改制的号召,将一部分股份卖给私人,从此便叫做“明君集团”。而我要进行调研的是,什么是国企改制、国企改制的步骤、国企改制的效果等问题,以及这些与《毛概》理论的关系。

二、调研中

我进入工厂,以前此厂在成都二环路上,随着城市规划与发展,不可能在如此黄金的地段开工厂。现在,已经搬迁至三环路外。关于国企改制的众多问题,我请教了明君集团的法律顾问,最后将这些问题与答案整理出来,形成了这篇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很明显,这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的一次融合。虽然公有制经济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占主要地位,也是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基石,是不可动摇的。但发展社会主义我们是不够资格的,私有制经济应该共同发展。私有制带来了竞争,带来了发展,任何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制度都应该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而且私有制经济样式繁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基石。

由此看来,国企改制是在为以后做出准备,是在风云变换的经济时代打好提前量。得到允许,我在厂里四处逛了逛,看到很多人还是穿着一汽的工作服。蓝蓝的,有板有眼的。虽说改制,但一汽还是拥有多年的经营影响,而且好多工人一看就是三四十岁的,显然不是改制之后才招的。我突然有一种想法,是不是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带着这些企业,然后等企业成熟市场规范了,在放手让企业自己发展。想到这我不禁一笑,找谁求证呢?

这其中牵涉一个企业文化的问题。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每个企业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都会形成自己特有的文化,它具有异质性。在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性质的变化,使原来不同质的企业文化共处于同一时空环境中,这必然要经过一个接触、冲突和适应的互动过程。深化改革,最大的障碍是企业旧有的习惯性思维。而企业文化可以在企业内形成一定的思维框架和评价参照体系。因此,企业改制首先要冲破旧有的习惯性思维,打破旧有企业文化是改制的前提,即“破而后立”。

从202_年年初就传出改制的消息,而到202_年下半年才真正的改制完成,工人的合同、工厂的股份等工作才做完。时隔一年多,问了法律顾问关于国企改制的步骤,太麻烦了。这里只提几点。

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确定企业真实价值,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不能代表企业价值,要向改制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提高改制透明度。应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业价值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厘清改制成本可使股权转让定价更清晰。可充分利用“债转股”和“股转债”实现改制企业股权多元化。要通过落实出资人责任推进改制进程,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使出资人成为推动企业改制的主体,出资人到位后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问题涉及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债务安排和股权设置,也涉及出资人责任和相关审批制度,具体操作过程中政策性很强。目前关于改制财务问题的基本政策规定已比较全面:有一系列国有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的规定,有关于资产剥离、清偿职工欠账、以净资产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债务保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有“债转股”、经济补偿金转股等方面的规定。但改制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如何看待国有企业价值,如何看待改制成本,如何实现股权多元化和促进改制进程等。这些都涉及改制利益相关者,关系到改制最终结果。

一、首先要确定企业真实价值

二、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业价值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

(一)改制成本及相应的财务安排改制成本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对职工的隐性负债,应在改制中及改制后予以支付。

(二)改制成本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厘清改制成本可使股权转让定价更清晰。

三、“债转股”和“股转债”:实现改制企业股权多元化

四、落实出资人责任,推进企业改制进程

从上面可以看出,改制的确是个麻烦事,这只有那些专业的团队才能胜任吧。走在工厂的道路上,闻着两边的花草香夹杂着机油的味道,不禁感慨中央的智慧。很简单的四个字——实事求是,就把许多问题的战略与战术定位了。抛开自己的主观意识,实事求是的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的创立,都是切合实际的。用这些理论指导实践,也是正确的。就改制这个问题,也是实事求是的结果。我们不能一层不变,我们要发展,还要有发展的发展观。虽然说改制对工人有一定的影响,但这是时代的必须,国家能做的只是将损失降到最低。

在这座工厂,我了解到普通工人的工资在一千三到一千六不等,技师和高学历的工人稍微高些,领导阶层就不说了。然后从地方招收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而且合同是三年制的,不满意可以走。现在工厂的路线,就是老工人加新技术。以前是因为有国家罩着,作为国有企业,国家的指标政策还有一些优惠措施,都有利于国企的发展。但现在改制之后,一汽的股份不足20%,所有的挑战与机遇都需要人才来把握,否则整个企业将陷入困境。确定了这样的路线,那企业的领导阶层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慢慢洗掉国企的影响,走出自己的路。总的来说一汽改制还是成功的。不像电视上报到的那些工厂,工人动辄面临失业的威胁,工人阶级的使命感从此不再辉煌,工人的主人翁感从此一落千丈,前途暗淡渺茫,心里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生活如履薄冰,如同走钢丝绳一样面临百丈悬崖深渊,生命面临着考验。敬孝不成,养儿也不成,甚至连自己的生活费难以保障。

“这是工厂没有解决好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当我提到上述情况时,法律顾问说到,“企业改制给投机专营者提供了契机,他们打法律的擦边球,中饱私囊。要想杜绝这种情况,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为工人谋福利。” 不过改制之后,工人的福利确实减少,多出来的部分加薪给了高技术人员。那些老工人因为没有足够的学历,只能呆在工厂的最底层,但是他们有几十年的工作经历,这些是不可代替的。工厂从老工人中挑选少部分进入领导阶层,这样,既让老工人发挥自己的优势,又让其他的工人明白工厂的竞争机制,只要努力就能往上走。在整个工厂形成良好的氛围,新老工人共同进步。

在关于工人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工身份得到置换。所谓国企职工身份置换,是指国有企业改制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变无限责任、终身制劳动关系,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消除国企职工对国企的无限依赖关系,让职工走向市场,使其由“企业人”变为“市场人”。历史上国企职工的身份对企业发展会带来两个不利的方面:其一是企业对职工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包袱沉重、举步维艰。其二是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固定化,一纸定终身,只进不出,使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只有转换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变终身制的劳动关系为能进能出、双向选择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企业才能轻装上阵,走向市场,平等的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通过身份置换,从制度上彻底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思想,使职工意识到只有靠自己工作上的勤奋,靠自己的技能和智慧才能不被企业和社会所抛弃和淘汰。这种由外到内的变化,会让职工产生巨大的工作原动力。

三、调研后

看着这篇调研报告,我自己都觉得不可思议。没想到《毛概》的理论如此深入,并不是空谈。回顾一下,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要改制这个问题,是以实事求是的理论基础引发而来的;改制的目的,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毛概》中的理论啊。当然,不可能任何事情都有理论指导,理论只是引出一点,并且贯穿其中,但绝不是理论指导所有事情。而有了好的开头,很多事情就顺其自然发展。所以理论很重要,我们以前的忽视是要不得的。这次的调研报告让我重新复习了一遍《毛概》,相信对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联系对象:四川明君集团 联系人:张春兰 电话:***

第三篇: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15日 浏览:6648 次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2、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无论1986年10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出中心时只能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一次性安置费计发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_]13号)规定,国有破产企业符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市)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发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三、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后,凡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每年将符合条件的“内退”和“协保”人员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一份。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退”和“协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发票和职工缴费明细表等有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补助,以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关键词:改制 破产国企 职工权益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15日 浏览:5785 次

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www.teniu.cc 202_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据悉,《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短于3年,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改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体企业应当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企业应按规定接收原企业在岗职工(本人自愿离开除外),并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短于3年。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经济补偿金及内欠转为股份,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办法》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办法》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办法》规定:企业在改制前后,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企业改制后,应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拖欠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转入失业人员的债务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偿还和补齐。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职工的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补齐。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 来源:华律网整理 时间:202_年03月23日 浏览:6559 次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无现行的法律依据,不属企业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1994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7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202_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2_]35号)。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1】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更具优越性。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时间:202_-04-05 13:08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破产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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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企统计资产状况调研报告

国企统计资产状况调研报告

最近,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新区国资委党建处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辖区开展了集中走访调研活动。走访范围包括市属驻区国企、区属国企和塘沽、汉沽、大港组织部门和开发区、保税区企业处和高新区企工部等单位。对全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现状作了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调查,共召开座谈会次,走访各类企业家,发放调查表份。通过走访进一步摸清了新区国企党组织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了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了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现将这次企业党建调查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新区国资委党委成立于XX年5月,在新区区委的领导下,负责所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协助做好驻区企业党的工作及关部管理工作。目前,在新区230个国有企业、1674个中央及外省市国有驻区企业以及13000多个新经济组织中,共有企业党组织1159个,其中,国有企业党组织共221个,新经济组织938个,共有党员20583名。

经初步调查摸底,市属国企家,区属国企家,塘汉大所属国企(塘沽17家)家。其中局级企业家,处级企业家。专职党务工作者名,占企业总数%,兼职党务工作者名,占企业总数%。从党员构成上看,党员年龄比较年轻,35岁以下的占接近比例;党员的文化水平比较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占%;在企业各种管理技术岗位中,党员占%以上。

从企业党组织的特点看,国有企业大多属于在新区发展中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新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主力军重要。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对党建工作比较重视,党建工作比较扎实、规范。

近年来,新区始终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加快新区开发建设和的重要保证。企业各级党组织自觉把“十大战役”作为新区开发开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把服务“十大战役”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着力点,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掀起了新的建设高潮,并依托创先争优载体,评价干部、培养人才、锤炼队伍,努力探索基层党组织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新形式、新途径,将党的组织优势、政治优势转化为推进开发建设的强大动力。截至目前,全区各级党委对在“十大战役”中涌现出的555个先进党组织、4848名优秀共产党员、71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了评选表彰。

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创新管理模式,坚持在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健全党的组织,深入推进项目党建工作,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建立党组织36个,发展党员1200多名。各级参战单位党组织组织广大党员开展义务奉献活动近XX次,为企业和基层办实事、解难题6000多个,筹措和捐助各类帮扶救助资金近500万元,慰问困难群众、党员近10000名,收到感谢信、表扬信180多封。为重点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

区国资委党委深入“十大战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现场慰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以开展“调增上”活动为载体,深入各功能区,深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企业现场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开展调研服务,落实工作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30多个。大力开展干部队伍培训,突出抓好招商、规建、重大项目管理类一线干部的实用型培训,为新区发展提供人才队伍支持和保障。开展了“国资讲堂”等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专题,参训人员达160人次,构建了知识更新与能力提升相结合、业务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实用型培训工作机制。经过努力,自上而下的党建工作网络体系业已建成。各级党组织,基本上能够做到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

二、新区党建工作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明确工作思路,坚持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找准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了“一保三促”国企党建工作思路,“一保”即: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三促”即: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与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和企业文化的提升、促进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共同实现。“一保三促”较好地发挥了党建工作优势,形成了党政共担责任的合力,实现了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使企业的党建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发展优势,促进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国有企业各党委始终坚持“抓制度促党建、抓党建促发展”,不断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加大对党建工作质量的量化管理和考核。制定了党委议事规则,党委班子理论学习制度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涉及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的多个专项制度,规范了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职责、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同时,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按照制度规范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制度规范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开展。

如不少企业基层党组织,结合“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了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修养、廉洁从业教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教育、党政党纪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主题教育等形式,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集团公司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了xx届五中全会、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xx“七一”讲话重要精神,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观看了《第一书记》、《女检察官》、《巨贪:终极大审判》、《建党伟业》等经典影视,使领导干部坚定了理想信念、增强了党性修养,培养了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地位观。

(三)将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管理机制,使党政工作形成合力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自觉做到从围绕中心转变到融入中心进入管理上来,把服从、服务于企业发展作为企业党的工作的出发、落脚点和检验标准,把党的工作与生产经营中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依法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使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成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推动力量。具体做法是:一是从体制制度上融入,把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在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方式上积极探索党政领导干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聘任公司管理的干部和公司重大决策都通过党委会讨论或采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二是工作内容方法上融入,企业党委在研究、布置、开展工作的同时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实现同布置、同推动、同落实,形成了同频互振,联动互补的效应。三是从考核评价上融入,企业党组织的工作也讲效率,讲效益,并借鉴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思想、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党的工作真正成为企业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把企业目标管理与创建“四好班子”结合起来,把企业党的工作的考核评价重点放在促进公司搞好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加快发展上来,确保党建工作与企业管理各项工作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形成党政共担决策责任、共担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共担科技进步责任、共担企业文化建设责任、共担廉政建设责任的工作合力

中心商务区投资集团公司党政工作形成合力,党建活动齐抓共管,行政口积极配合,根据企业实际组织策划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结合建党周年,开展了“红色纪念月”活动,举办了“颂歌献给党”合唱比赛、“七一”现场慰问、红色经典影视教育、评选表彰先进等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党员群众的业余生活,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得到了教育,加强了集团系统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以基层党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和党员先锋模范工程为重点,着力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适应新区改革发展的要求,着力建立党建工作长效机制。首先,抓好党组织能力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重点加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构建企业文化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深入开展了“党员先锋模范工程”,制定了“党员十二在先”,即:科学理论学在先、业务知识钻在先、投身改革冲在先、实践创新闯在先、遵纪守法严在先、诚信互助行在先、精于本职干在先、力创一流争在先、勤奋简朴行在先、危难时刻冲在先、群众工作做在先、利益面前让在先。采取党员履行党章、履行承诺的“双履行”,激励党员在新区重点工程和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坚持突出党委重点在管全局、议大事、把方向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着力解决好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五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落实的保证监督作用;二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完成任务方面的支持协助作用;三是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方面的沟通参与作用;四是在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和谐企业方面的指导协调作用;五是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群众工作方面的领导、组织作用。还在干部管理上,形成了后备干部选拔、干部培训、考核等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人才的培养、使用、监督为重点的长效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以完善和执行制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以严格流程为重点,以内审监督为保证的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党建工作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健康地开展。

——存在问题

新区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以来,新区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坚持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与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与企业文化的提升,促进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共同实现的“一保三促”党建工作思路,探索总结出适合新区特点的国企党建工作有效途径,为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当前,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已经全面打响,“十大战役”和“十大改革”正在深入推进,经济建设取得迅猛发展,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自身承担的重要任务、与加快“十大战役”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一些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适应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等等。为此,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转化为推动新区发展的强大力量,不断开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调查表明,虽然部分企业在党建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

1、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主要表现为:基层领导不够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力度较小。部分企业由于抓好党建促经济的意识大大减弱了,缺乏思想推动和领导推动,这些企业党建工作基本处于“不管”状态。另外,部分党员放松了政治学习,影响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手段单一,缺乏实效,致使企业党组织缺乏应有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2、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部分企业党支部,特别是一些党员较少的党支部,活动制度没有建立,工作没有跟上。有组织无活动,有形式无实质。学习资料缺乏,活动形式单一。对于党组织的活动,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部分党支部未能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党员未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缺乏应有的学习教育。对“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日以及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则很少落实甚至不落实。组织活动不够正常,致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定程度弱化,党员的先进性不够凸显。

3、一些党组织不能有效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适应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特别是部分党务干部工作水平有限,没能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党务干部的党务工作经验缺乏是制约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由于企业的党支部党员较少,企业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因而造成企业党组织工作不规范,党务工作人才缺乏。同时,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联系不紧密,特别是在如何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方面参与不足,以致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4、党建经费不足,难以开展党建工作。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效益不是很好,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去了一项较大的经济收入,企业自身不能完全解决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经费问题,导致开展党建工作出现“投入难”的现象。东移西凑、捉襟见肘,党建工作十分被动。

问题存在的主要症结有两大点:

认识上有问题。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完全解决。从认识上看,主要存在三种比较典型的倾向。一是“淡化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资本负责。企业党组织只需抓好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必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强化论”,认为应该恢复到过去一元化领导。三是“可有可无”论。从认为党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认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与国际接轨,关键是遵循市场法则,企业党组织地位和作用自然削弱,也应该削弱,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没有必要打上“政治色彩”,党组织在企业的领导可要可不要。

2、措施上有问题。一是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实效性。许多企业党组织仍然只会用形式单一、内容空洞的说教方式对党员和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或者简单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二是企业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在“结合”和“服务”上难到位。不少企业在“结合”的关键环节上处理不当,未能有效地将行政工作的难题作为党建工作的课题来抓。“服务”缺乏载体。企业党建工作如何围绕中心,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办法不多,还没有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新路子。

三、加强新区党建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全力以赴做好新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

众所周知,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对于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切实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必须教育广大党务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新的形势下做好党建工作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结合新区辖情,充分发挥新区优势,创新新区党建思路,不断开拓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首先,各级领导头脑里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高度的觉醒和高度的关注。越是在困难面前,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越是要充分认识企业生产与加强党建的关系,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做好工作、战胜困难的信心,永远将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和落实在行动上。并且,要卓有成效地开展党建工作,围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围绕企业改革、脱困和稳定,重点关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出思路、常过问、解难题,大力推动,通过抓好本企业党组织的党建各项工作,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着力凸显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学习教育,使党员们的思想认识跟上改革开放时代的步伐。让党员认识到:每个党员都负有为搞好企业党建做贡献的责任,搞好企业党建工作不只是企业党务工作者的责任,每一名党员都要自觉为搞好企业党建作贡献,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

2、提高工作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卓越的党建工作,依靠一支卓越的党建工作队伍。熟悉党建业务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是企业党务工作者做好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功,同时也是做好党建工作的人力资源基础。因此,要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和新任务的需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党务知识、工作能力的培训。让党务工作者摆正位置,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既要认识到企业的发展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又要认识到党组织独立的地位。同时,要对党务工作者进行现代科技知识、信息技术特别是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把党建工作有机地融合在创新企业制度,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全力大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和能征善战的党务工作队伍。

3、精心策划活动,围绕促进企业发展这个中心开展基层党建工作

活动激励干劲,活动聚集正气,活动壮大声势,如果一个基层党组织,一直不组织开展任何活动,那么,这个党组织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企业党支部要因地因时制宜,以结合中心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为指导思想。在活动形式上,要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把活动开展定位在能够围绕中心、围绕企业所需,围绕党员喜爱的范围内。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管理的特点,本着有利于党的建设,有利于党员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制定支部生活和学习制度,保证党的活动正常进行。并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在形式上要坚持相对集中和分散活动相结合;活动内容上,做到灵活多样,增强吸引力。比如根据“三个围绕”“三个有利于”,有意识策划一些演讲活动、知识竞赛活动、红色之旅活动、岗位争先创优活动、假如让我当一天车间主任活动、身边优秀党员巡回报告活动等等。

4、保持先锋形象,下大力气加强广大党员思想意识教育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员的教育培养,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采取各种灵活方式,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一是建立党的教育知识读本,确保学习覆盖面。为党员都能受到一次系统党的先进性教育,根据本企业情况编印可以随身携带的“口袋书”、“工具书”和“党史书”,做到学习资料人手一册。二是组织党的教育报告会,邀请老红军、老干部和共和国老功臣讲述我党我们国家的创业历程,讲述战争年代先辈党员的献身精神,教育现在的党员珍惜大好时光,发挥各自特点,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三是建立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网站,指导党员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网上学习文件、交流学习计划和心得体会、重温入党誓词,使企业党员能够不受倒班、地域和时间限制,最大范围地受到一次先进性教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传授先进管理知识和经验,支持国家建设,热心公益事业,救助扶贫,奉献社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四是遵守党章党纪,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自觉置于党的监督管理之下。

5、搭建成长平台,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感染力、影响力和创造力

特别对于青年党员,企业基层党组织要从以人为本、培养和爱护本企业人才的角度,积极为他们创设走向成功的桥梁,搭建成长的平台。深入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立足于培养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青年技能人才队伍,紧密围绕职工素质工程的开展,深入实施了“青年党员技能振兴计划”。结合“青年党员技能月”活动,广泛开展了青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比武活动。围绕创建优质工程、安全工程、文明工程和绿色环保工程,广泛开展“我为企业做贡献”活动。经过努力,做到创新创效活动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活动扎实,效果凸显,使一批又一批青年党员在企业大熔炉,在党组织培养帮助下,健康成长。

6、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

要正确认识让职工实现当家作主与更好地开展党建工作的关系,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坚持把党组织的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规则结合起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形成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营造重民主、讲民主和有民主的氛围。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谋划意识、效益意识和表率意识,维护班子团结,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推动企业发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党委会、董事会、职代会三位一体的决策监督机制。完善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7、构筑牢固防线,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上,一是紧贴企业实际,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是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三是围绕经营管理,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四是发挥治本功能,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四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开展党规党纪教育。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化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加强对改制重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投资担保、营销采购、项目招标、收入分配和选人用人等关键环节和部位的监督。五是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监督,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廉评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以及回避制度和廉政档案制度,严格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监督失职等重大事项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审计等监督主体信息共享和协调运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针对新区重点项目较多、资金使用较大的实际,建立完善重大资金网上实时监督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8、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

企业要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必须建设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文化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文化建设融入企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文化建设工作目标,着力培育具有时代气息、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总结提炼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经营宗旨、价值理念等,着力培养企业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认真制定和落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维护企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积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困难职工群众帮扶基金,关心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生活,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关系。

9、改善工作条件,适当增加党建经费投入。

党建经费,可以说是开展党建活动的物质基础。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管理工作、组织生活和慰问活动,这些党建工作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为了解决企业党组织“无钱办事”难题,确保党建工作不掉队、不脱节,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经费。一是积极争取上级的拨款。积极争取上级党组织的支持,要求上级党组织要多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拨给企业党组织适当的党建工作经费,解决部分党建工作经费。二是想方设法自筹经费。企业要从生产经营收益中挤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本单位党组织的党建经费。三是结对帮扶。上级党组织要安排一些资金较宽裕的党组织,与困难企业结成对子,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帮助缓解困难企业的党建经费不足问题。

10、党建工作建议

经济区是新区九大功能区之一,区域面积213平方公里,已围合海域98平方公里,造陆84平方公里,可供项目摆放的土地72平方公里。引进项目150个,已投产项目27个,在建项目35个,签约项目40个。已建11个码头,吞吐量达到2900万吨,建成道路80公里,铁路7.85公里,建成35kv、110kv、220kv、500kv变电站共6座,绿化面积500万平方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临港经济区经济建设的平台公司,随着临港经济区的成立,今后经济建设的各项任务更重,要做的事情更多,肩负的责任更大,更需要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增大监管范围,调整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组织制度,加强对控股和参股公司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为公司的建设发展及做大做强经济区平台,为区域经济的稳步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参照其他功能区同等平台公司的设置,建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织由支部增设为党委。

第五篇:国有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20xx年05月《中国青年报》报导了xx市正阳河、老都一处、松花江大饭店、紫罗兰摄影社、光明眼镜店等12家国有商业企业,完成了国有资产退出改革,退出的国有有形资产总额近3亿元,变成清一色民营股份制企业。而在改革转制中,这些国有商企的资产均由该市商委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经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后确定其价值。评估的内容只针对有形资产,对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均未评估。对此,经济专家表示了忧虑。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历来没有被十分重视,在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这一问题应该被提出并值得高度注意。

商标、商号还不是无形资产的全部。现代会计理论认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了企业资产的总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看不见,摸不着,人们无法直接触摸到的隐形存在的资产。所以它实质上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法定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拥有这些资产的企业,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从而使企业获得高于一般水平的经济利益。我国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由国有企业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遵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无形资产的基本内容还应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设计等工业权;商业秘密;土地使用权等。

一、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无形资产的特性是导致其易流失的客观原因。

1、无形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观反映,只能存在于在观念中,因而它极易被人们忽视。在改制中,就会存在低估和不确认无形资产的现象。有些无形资产如企业形象、自创商誉、厂商品牌等没有加以核算和反映,在对外的财务报告中也不加以说明;或者无意或有意忽视转制企业的专有技术、专门人才、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对于商誉等无形资产也不加以确认等等。常常会由于遗漏这些无形资产项目而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

2、不稳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体现在其可以为企业带来超过一般企业的盈利水平。但这种盈利水平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依赖于人为的估计和判断。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受环境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也是一样,特别是进入了知识爆炸的时代,技术进步加速,对无形资产可使用年限(主要是带来超额收益的年限)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很可能一项无形资产才开发出来就走向了淘汰。这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从而影响到在企业转制时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计价做文章,操纵价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导致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流失的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作为企业重要资产的无形资产,其作用是可以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它应当是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焦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作为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于无形资产的状况优劣以及是否完整、安全与其经营业绩评价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经营者对无形资产缺乏关注,其现实表现为淡薄的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保密意识和缺乏对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而面临转制时,由于经营者占大股的政策,使得经营者在企业资产的评估问题上又成了名副其实的“当事人”,更是很难要求其公正地来对待本就容易被其他人忽视的无形资产了。

2、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不稳定性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仍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评估市场尚不能有效运行,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统一的权威性标准,转让无形资产的价值缺乏合理的评估和认定,使得不少接收方利用资产评估这一手段与少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谋”,来人为地操纵无形资产价值,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由于缺乏对评估机构的有力的监管,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惩处,使得评估作价问题导致的无形资产流失成为其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如在价值评估中,由于评估机构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加之受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的影响,使得评估结果“弹性”很大,对无形资产的估价有些“随心所欲”,低估无形资产的行为就有了发芽的温床。

3、缺乏有效的行为监督和约束机制。改制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的上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监管无力,不能注意保护。在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估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考核和监控没有无形资产的指标,缺乏奖惩制度,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经过这些年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发展,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有所发展,但相对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法律法规仍存在着滞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护无形资产的需要。如,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缺乏对产权交易中无形资产计价、评估、转让的审计监督,缺乏相应的审计法规和制度支持。

针对以上主客观原因,在转制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有企业转制之前,即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

1、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要有用法律手段确定无形资产的意识。

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这是使自己的无形资产获得法律保护和外商承认的先决条件。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财产权。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依法享有权利。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及时依法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企业转制,还有可能有外资参股,企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团体定提供的简便程序,节省费用的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国际注册。

2、企业经营者代表国家负责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求其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保护机制的责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其中包括了建立相应的企业无形资产保护机制。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发达国家大型现代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国家经贸委决定在“九五”期间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机构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科技和经济结合。所以,在依靠无形资产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自觉运用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要求企业首先从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着手,不断提高企业依靠无形资产的效益贡献率,同时,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又懂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员工队伍。

二、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当中,1、开展对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无形资产内部审计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全面管理;应充分关注自身无形资产的价值,加强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应实施无形资产的监管,及时的对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经济寿命、资本化率进行评估和确认。

2、规范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严格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①申请立项。

国有无形资产占有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无形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获准立项后,再和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签定委托评估协议。

②调查核实。

在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的前提下,受托事务所对无形资产的相关数据、文字资料,特别是产权关系,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技术成熟度等是否真实可靠作出鉴别。

③评定估算。

根据对评估对象的调查核实后的全部数据与资料,进行全面权衡和整体性综合分析、计算设计编制明晰的评估报告书。

④验证确认。

评估报告书交委托人后,委托方在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随着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步伐日渐加快,以及我国正式加入wto,无形资产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增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已提上企业的日程。我们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关注,改变过去有形才是资产的认识,结合企业的特点做好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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