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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度芦庙镇禁止非法采砂目标管理责任书(五篇)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7-87302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5 00:07: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度芦庙镇禁止非法采砂目标管理责任书

芦庙镇禁止河道采砂目标管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

芦庙镇禁止河道采砂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落实河道采砂属地管理责任制,继续巩固现有治理成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芦庙镇202_年度芦庙镇禁止河道采砂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1、严密监控本辖区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对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本辖区河道内无非法采砂船和其他采砂设备,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

2、禁止新出现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堆砂,辖区内不发生一起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二、工作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河道管理工作指示,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积极宣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河道管理的自查、及时整改。

2、加强巡查,掌握本辖区的采砂船和其他采砂设施情况,不允许采砂船和其他采砂设施下水。不允许非法采砂或新砂堆出现(老砂堆新上砂视为新砂堆)。

3、发现违反河道管理及非法采砂行为,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奖惩措施

辖区内凡被举报或在镇执法队巡查中发现一起在河道内非法采砂或出现新砂堆的,通报批评责任村,并处5000元罚款。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管理单位、目标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五、责任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目标管理单位:芦庙镇人民政府(盖章)责任人签字:

目标责任单位:村民委员会(盖章):责任人签字:

202_年1月日

第二篇:XX县禁止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XX县禁止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一、起草意义及依据

上世纪90年代,我县池河流域河道内就存在开采黄砂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对建筑用黄砂的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市场需求,利益趋势,非法开采黄砂行为愈演愈烈,由原在河道内开采黄砂逐步转向农田内非法开采,造成农田损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池河流域“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建立县乡两级层级管理机制,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整合充实力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范围

禁止在我县境内非法开采黄砂,包括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在农田内非法采砂行为,在塘坝水库内非法采砂行为,以修路、挖渠、水利建设、栽树、整田等各种名义非法采砂行为,非法洗(筛)旱砂行为,非法销售黄砂(旱砂)行为,非法运输黄砂(旱砂)行为。

(三)明确职责

.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设的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负责查扣涉嫌非法采砂、洗砂的机械设备和在采区、加工区非法运输黄砂的车辆等;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查监管;加强对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的业务指导,并建立巡查台账、日志和监督台账等;在接到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违法线索报告后,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处置。

.乡镇政府。XX镇、XX乡、XX镇、XX镇、XX镇、XX集镇等6个有黄砂资源的乡镇要认真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非法采砂巡查、发现、报告的属地管理机制,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包村干部和所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受所在乡镇和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管理为辅,日常工作接受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业务上接受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指导;通过巡查发现盗采黄砂和加工销售黄砂行为,及时控制并联系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予以处置;对非法加工销售黄砂点组织拆除等。

.县直单位。负责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依法予以没收等。

②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置用于非法开采运输黄砂的船只和设备等。

③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开采黄砂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行为,非法开采黄砂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洗砂、非法销售黄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封加工场所,依法查封、扣押机械设备、原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协助乡镇拆除非法加工设备等。

⑤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负责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以建设道路为名义非法开采黄砂;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超载超限和私改车型等违法行为。

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国有农场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非法开采黄砂;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黄砂的农用车辆。

⑦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洗砂用电予以断电,严厉查处窃电、私拉乱接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巡查坚持以乡镇、县直单位和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为主,做到每周巡查不少于4次;对非法采砂、洗(筛)黄砂、销售黄砂(旱砂)、非法运输黄砂(旱砂)违法行为的查处以相关职能单位为主。做到巡查频次要高,查处要及时、到位。

.经巡查发现河道内有非法采砂的船只和设备,由县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尽快对非法采砂船只和设备采取措施,将船只设备予以拖离,并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经巡查发现农田、塘坝、水库内有非法采砂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尽快对非法采砂船只、机械和设备采取措施,将船只、机械和设备予以拖离,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对毁坏农田非法采砂的,依法查处破坏农田的违法行为。

.经巡查发现有非法洗(筛)旱砂的、非法销售黄砂(旱砂)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和销售行为。

.经巡查发现有非法运输黄砂(旱砂)的,由县交通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方案,成立组织

制定了《XX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成立了XX县矿山综合整治指挥部,从县效能办、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市管、水务、供电等7个部门抽调58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开展工作。XX镇、XX乡、XX镇、XX镇、XX镇等11个有矿产资源的乡镇成立了矿山执法巡查组,并定期开展巡查打击工作。

(二)明确职责,日常打击

进一步明确了指挥部办公室、联合执法大队、乡镇政府、县直单位工作职责。联合执法大队在池河镇、西卅店镇和永康镇驻点办公。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出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打击,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集中整治

1、加强宣传。通过会议、发放宣传资料、设置警示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非法开采和非法加工危害性的宣传,同时驻点大队在日常巡查打击过程中采取面对面、点对点宣传。

2、集中整治。一是前期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不听劝阻仍不主动配合的当事人采取集中整治。指挥部成立以来,联合乡镇和有关单位共开展9次集中行动,捣毁非法采砂抓斗及底座150个,捣毁船只6条,取缔非法洗砂(加工)点50余处;二是去年11月份以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拖离采砂船只115条,捣毁抓斗及底座67处,拆除岸边用于非法采砂的房屋13间,非法加工点5处。县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拖离采砂船只300余条。通过集中整治,非法采砂行为得到了彻底遏制。

第三篇:芦庙镇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河道采砂管理(最终版)

芦庙镇切实做好春节期采砂管理 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根据安徽省“北击”行动明传电报精神,学习了相关文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成立执法巡查队,明确各采砂相关部门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确保此次行动安全有效。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会议、广播、宣传栏、宣传纸等方式深入宣传《安徽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及非法采(运)砂的危害,发动群众关注、支持、参与打击非法采(运)砂工作。三是加强巡查,不留死角。镇执法巡查队,负责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拉网式清查,不留死角;并设立举办电话,接受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采(运)砂行为。四是加强查处,绝不姑息。镇执法巡查队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非法采(运)砂船只,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发现一起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黄广山)

第四篇:非法采砂与非法过驳

一、非法采砂:

(一)实体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或者活动,包括下列作业或者活动: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经批准,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

(二)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

(三)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四)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

(五)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过驳:

(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o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

(十)液货船未经许可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第五篇: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_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中共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 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5.65万元。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闸上游的非法采砂中共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2_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8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我局制定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博春添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泉州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泉州市公安、水利、经委、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与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整治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以及街道镇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整治工作。整治方案同时分发到,都按要求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鲤城、丰泽区、南安市政府相关的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整治非法采砂责任状,明确打击晋江下游非法采砂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局立即召集召集相关科室、水政监察支队、金鸡拦河闸管理处、河道堤防管理处等单位分解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力,为此我局要求相关区、市的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区、市政府领导汇报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支持与配合,加强整治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在宣传方面,各地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积极向全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活动的积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泉州市水利局为扩大宣传面,特地与市广播电台的88.9新闻频道联合制作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专题节目,在丰州段非法采砂车辆进出路口设置一座大型宣传广告牌。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鲤城区以区检察院为首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浮桥镇专门印制了1000多份的水法规宣传单发放,同时进行水法知识问答,吸引群众的参加。丰泽区202_年10月19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晋江下游北峰河段非法采砂及乱倒建筑垃圾专题会议,成立以区农林水局为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北峰派出所、社区的专案组,同时依托北峰城管中队,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区治安巡逻大队进行夜间巡查。以达到震慑非法采砂人员的目的。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金鸡拦河闸、晋江下游防洪堤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了金鸡拦河闸至枪城河段全面禁采的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1、有的市直部门和区(市)没有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2、非法采砂的业主多为当地黑恶势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3、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专门执法机构,有的有机构但没人员编制太少,影响执法效果。

4、河道管理内、非法堆砂影响行洪、破坏低水驳岸等设施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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