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120-1010636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5-26 15:53: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彭理洪,男性,生于1957年,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泰和县沙村镇高陇村九小组。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名誉上、精神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折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元。因受害人彭理洪多次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均被拒绝。特呈三份通知书为证。

事实与理由,1983年11月,“泰法(83)刑字第126号判决书”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强加抢劫罪判处彭理洪有期徒刑柒年。发生法律效力,彭理洪不服,依法申诉,1988年2月9日“泰法刑监字(52)号判决书”以伤害罪改判彭理洪有期徒刑叁年。此时彭理洪已被冤狱肆年零六个月三天(1646天)。彭理洪不服。1993年3月24日“泰法(1993)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改判彭理洪无罪”。由此可见,彭理洪二次被判有罪,人身权利受到严重非法侵害时间达1646天。而受冤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这一冤案给彭理洪本人与家庭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为了把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而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15条三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彭理洪完全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泰和县人民法院有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彭理洪被冤狱获刑,完全是泰和县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肆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作出的枉法判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彭理洪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故泰和县法院应依法对彭理洪进行赔偿,把国家机关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虽然此案是发生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2年就已颁布施行的。其中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侵权是比刑事侵权更轻的侵权行为。都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刑事侵权则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对公民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故更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国际人性通用的贯例。所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间为由对彭理洪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是完全错误的,是在给受害人,受伤的伤口上撒盐,是把受害人推向不相信社会正义、不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不相信政府的万丈深渊,故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折人民币296280.00元。使我们的社会,国家真正和谐,法律真正公正、公平——政治文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彭理洪

202_年9月

联系电话:***

第二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尊敬的董事长:您好!

我叫殷占卫,今年50岁。家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南岗乡岗东村。自202_年来厂工作至今,在本厂已有十二个年头,十二年来,我坚守岗位、兢兢业业,为本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由于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自己身体严重透支,202_年年底终因脑溢血发作,倒在了工作岗位上。董事长您慈悲为怀、菩萨心肠,用二十多万元资金抢救我的生命,本人实在是万分感谢。现在我的命是保住了,但却落下了终生残疾,后半生失去了自理能力。现在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将近八十岁,年事已高,孩子还没有成家。且本人每天还要靠药物来维持生命,我真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恳请董事长大发慈悲,对我进行人道主义的救助,解决我后半生的后顾之忧,有可能的话,请给予我工伤赔偿一百万元。董事长您是个活菩萨,看在我们弟兄十几年的情分上,您就发发慈悲吧,给兄弟一个活路,我们家老少和亲朋好友都会感激不尽的,也永远会记住您的大恩大德。

切切!叩拜!

申请人:殷占卫

202_年5月9日

第三篇:赔偿申请书

申请书

剑虹电器有限公司:

本人是贵公司仓库部的调料员郑虹,本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于202_年3月25日3点多左右,为了抢救本厂的一箱电器不受货梯压坏,反而把

自己双手的手掌都砸碎了(这一部分要具体的写出地点和事情的经过),本厂员工(姓名)马上把我送进了顺德区和平创伤医院,因抢救及时,双手掌保住了,但这里要具体描述工伤造成的身体结果损伤情况,再写造成的对生话的影响,最后写对身心的影响。

(留下了很大的后遗症,给我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痛苦,工作带来了严重的不便。至今双手功能还没有完全恢复正常,左手因伤到神经,手腕骨断,导致手掌手指麻痹,没力,每当手腕一用力,会痛。右手情况较严重,因拇指被砸断,手背断了三根骨头,导致现在大拇指不能弯曲,其他手指不灵活,活动不方便,右手手指不能够合拢。每当下雨天或天气稍微凉的时候,手指会轻微刺痛。)这一段你可以根据上面红色的内容修改下。

贵公司应给予合理赔偿。现本人提出如下赔偿方案。

现金赔偿方案:1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治疗费用共元

2工伤期间的基本工资元

3住院期间家属的陪护费和相应的交通费共元

4营养费元

5精神损失费元

6…….7……..请贵公司7天内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第四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英,女,39岁,住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路北汽大院,电话:***

申请事项:

要求家乡小菜馆赔偿: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8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72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孩子营养费加精神损失费12000元、财产损失费2200元、合计: 35220元

事实与理由:

202_年4月22日,申请人和杨泽美、杨泽微、张小燕四个人到位于朝阳区引马井44号家乡小菜馆吃饭,当时其中一人晕倒,马上送往丰台东方医院,申请人在医院倒下,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为此申请人花费人民币若干元,为赔偿问题与该餐馆发生纠纷,请求消协给予解决赔偿问题,谢谢!

申请人:

202_年月日

第五篇: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何建新】男,43岁,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福安公交公司驾驶员现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A区东18号楼2单元251号

赔偿人 :【张晓力】男,32岁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任桥村1队

一、具体要求

申请人;【何建新】,在上班期间遭到被赔偿人,【张晓力】无辜殴打直接造成申请人身体多部位受伤的严重后果至今无法上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列_第二十二条

(一)条只规定 进行处罚另外赔偿因殴打至伤申请人何建新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二、本案事实

202_年8月17日下午5.30分,申请人【何建新】驾驶35路公交车抵达工业园区终点站,下车后座在路边人行道上休息就在这时34路公交车也进站停在了我的对面这时我发现34路驾驶员石建林离开驾驶座位在对一个乘客指手画脚好像在说啥 那个乘客也没反应【注意次乘客没穿上衣光头只穿一条裤子】公司规定赤身裸背的乘客禁止上车心里想不会是他的朋友吧这时石建林下车我就问了一句 是你家亲戚,就在我们说话时,不知赔偿人【张晓力】啥时下了车,在我没有防被的情况下,一个左

勾拳把我从人行道上打趴道了非机动车道上当时就被打蒙了我爬起来就问你打我咋了别又时一右拳打在我的左脸,我在次倒地,这时我就听道公司保洁喊,何师傅,你的耳朵扯了,我转脸以看我的工作服右肩一被鲜血染了,我就冲了上去抓赔偿人,可他向西逃窜跳进污水沟跑了。

三、请求赔偿的理由

1、申请人在上班期间于赔偿人俗不相识,无冤无仇,无辜遭到暴打后被紧急送到市医院,经检查脑部震当,右耳朵轮廓撕裂,【缝和20针】听力渐失,左脸肿大,双腿膝关节擦伤肿大,行走困难的实事。

2、本着以人为本,对社会负责,集体负责,对乘客人生安全负责的态度,客观上是我受伤,主观上是对社会的不满,出手之重,不是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对公共安全,弱势群体的严重挑衅,假如暴力当天要是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发生,列如[河南安阳公交车8.19杀人案]等其后果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希望公安机关,还我一个被打的真相,严惩施暴人员,捏掉他的嚣张气焰,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赔偿申请人:何建新

202_年8月17日

赔偿申请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