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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精选五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20-1071971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7-20 09:09: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表 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 目 情 况 项目名称

使用性质

项目地址

防雷类别

建设规模 建筑单体:

栋(座);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最高建筑物高度

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编号()雷审字〔

〕 第号

《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编号()雷检验字〔

〕 第号 开工时间 年

日 竣工时间 年

日 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证编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名称

资质证编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系统结构及设备概况

明 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盖公章);

3.防雷装置竣工图; 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6.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7.电子信息系统为专项防雷工程的,请填写计算机机房数量、面积等情况。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受理意见

备注: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建设单位填该申请表,施工单位只是配合。

第二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 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总说明;

4、基础接地平面图;基础结构图;

5、屋顶防雷平面图;屋顶结构图;

6、接地干线图;等电位连接系统图;

7、建筑立面图;

8、均压环结构图;玻璃幕墙结构图;

9、全套低压配电系统图;全部配电干线图;

10、消防控制机房、安防监控机房配电箱,计算机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弱电间等所有弱电系统机房的配电电梯、消防电梯、消防电气设备等配电柜,楼顶空调、风机、航空灯(含楼外部照明)等电气设备配电柜的系统

11、各弱电系统图;

12、其它与防雷有关的施工图(水、燃气及消防管道,金属轨道等);

13、设计采用的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相关技术资料;

以上工程图纸需A4叠图,3-12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三、审核

(一)审核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2、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审核岗位职责

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审定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

五、告知

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68400892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www.teniu.cc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和区、县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 各区、县气象局联系方式

412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范围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控和监控设施等电子系统;

3、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4、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

5、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3、防雷装置竣工图;

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6、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7、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的施工图施工。

(二)审查岗位职责

审查岗位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68400892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www.teniu.cc

第三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最新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1 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2_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202_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202_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

站〕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

站〕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登录

气象局网站〕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

局网站〕

登录气

详情请登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略,详情请

象局网站〕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略,录气象局网站〕

8.《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9.《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10.《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11.站〕

12.13.1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

第四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2_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秦大河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

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五篇:领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推荐)

领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

江宁区气象局:

(单位名称)在(地点)建设的(工程名称)等工程目前已全面竣工,所需防雷验收的各项资料已齐全,现特申请领取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望批准为盼!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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