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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交易推荐服务协议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12-567420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7-09 07:10:21 来源:网络

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推荐服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地址:

鉴于: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2、乙方是经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具有挂牌推荐资格的机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股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以下简称“挂牌”)有关推荐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接受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担任该项目与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总协调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挂牌提供推荐服务,并严格履行挂牌推荐人的各项职责。

根据甲方挂牌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推荐服务。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办理。

第二条

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实施了解甲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必须委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及时了解甲方的挂牌申报准备工作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挂牌申报工作相关问题;

2、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编写挂牌申报文件和资料,编制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挂牌推荐意见和挂牌说明书;

3、乙方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协助甲方聘请其他中介团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并协助审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由乙方与武汉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确认之其他中介机构团队共同完成;

4、乙方应当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武汉股权托管中心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及时听取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并与各方共同工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

6、乙方应当在甲方股权挂牌前,为甲方进行相关宣传策划指导;

7、乙方应当从甲方股权获准挂牌之日起至挂牌存续期结束,持续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

不定期安排专人向甲方介绍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情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事件等;

(2)

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股权交易市场情况的咨询,尽可能提供甲方所需的资料;

(3)

不定期对甲方高管人员进行资本市场和公司规划运营知识培训;

(4)

向甲方提供有关甲方股权的专题分析;

(5)

督导甲方按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6)

根据甲方要求报告交易中心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新政策法规、新动向、新股权挂牌、股价剧变等。

第三条

甲方职责

甲方在其股权挂牌推荐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其股权挂牌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和背景资料,并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应当指派专门人员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工作人员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交通、住宿等必要工作条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工作人员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工作人员。

5、甲方保证,自最近的审计评估报告基准日起至完成挂牌工作之日止的期间内,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的资产、财务、资信状况均未发生重大不利于挂牌工作的影响和变化。

6、甲方保证,在重大的诉讼或仲裁方面,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机构在近期内未发生不利于挂牌工作的重大不利影响和变化。

7、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工作人员,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导致乙方工作人员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

保密事项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用于挂牌申报的各种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均应保证,不得向外界和无关人员泄露和散步不利于甲方股权挂牌的信息。

第五条

服务费用

1、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推荐费用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推荐费用(总协调人总体收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费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

2、付款方式为: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甲方挂牌成功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推荐挂牌政府补贴到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3、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申请政府各项补贴或奖励,则按实际回款数额的4%支付服务费,于款项到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4、如乙方通过渠道为甲方进行融资,则按实际融资金额的4%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于款项到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

甲方将上述推荐费用以现金支付或转账至如下账户,且乙方应出具正式发票(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乙方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5、乙方在甲方挂牌后进行再次定向增资或代理进行其他股权融资活动的相关费用另行收取。

6、鉴于乙方按照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定作为推荐人有义务对被推荐企业进行持续督导,如甲方聘请乙方工作人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实行优惠收费,取费标准另行协商。

第六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工作人员、会计师律师等费用包含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推荐费用之中(合同在甲方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由乙方直接与其他中介机构签署),但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非中介机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提供推荐服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况另行商议。乙方推荐服务提供完毕之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工作人员的;

(2)

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

甲方的委托事务违法法律或者违反工作人员执业规范的;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推荐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推荐费用。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机构提供挂牌推荐服务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准备工作后,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工作人员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推荐服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推荐服务费用、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按延期支付款项总额每日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推荐服务,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但对项目实际结果未做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工作人员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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