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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12-561341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7-06 01:14:18 来源:网络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武夷山广济医院

承包方:(简称乙方)四川迈拓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武夷山广济医院

1.2工程地点: 武夷山

1.3工程内容:(整体硬装修、手术室、供应室、呼叫系统、无障碍扶手、设备带、病房及诊室轨道吊帘、窗帘)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合同价格:工程总造价约 2700000 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21年 月 日开工。

2.2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21 年 月 日结束。

2.3工程总日历天数 天。

2.4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该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5天,向甲方提供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延顺。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一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天气等需要处理时,工期顺理延后。

3.3.4 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3.3.5 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3.4.1。

3.4.2。

3.4.3。

3.4.4。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 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物业相关费用,并承担有关费用。

4.7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4.8 甲方负责消防整体、血透室整体装修(除血透室电梯公共区域部分)环保、化粪池、空调、广告、弱电终端、摄像头的采购及施工。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试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5.7 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5.8 如现场施工人员出现工人向甲方讨要工资与甲方无关,出现任何事故且可向乙方追求相关责任,除甲方故意拖欠工程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工人及材料进场预付工程款百分之三十作为工程启动资金,手术室及空调设备等应按百分之八十预付款,剩余工程款根据进度双方协商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完工后结清(除质保金外)。

6.2 工程进度款按市有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3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6.5 所有涉及的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等应在该变更分项施工前三日完成结算及付款。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7.2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7.3 乙方采购的材料以报价单为标准,采购前,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8.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8.4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将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8.5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变更

9.1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9.2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9.3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竣工结算

10.1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 7 天内审核完毕,并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 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有关部门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后 7 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10.2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经办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妥善保护,保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31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 质保金(金额50000元)一年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争议,仲裁

14.1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4.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全权负责现场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14.2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张金洋(全权负责现场招标及全部事宜)。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5.1 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6.1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16.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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