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转融通协议书
转融通协议书
在当下社会,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融通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转融通协议书1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转融通协议书2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一、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二、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三、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四、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五、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一、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二、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三、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四、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五、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六、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一、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二、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三、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开立转融通账户协议书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C15074 转融通业务 满分100
试 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A.证券公司
B.证券金融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证券业协会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证券出借交易展期后,单笔出借交易期限不得超过()天。
A.182
B.30
C.90
D.180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A.证券公司
B.证券金融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证监会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4.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A.熟悉证券出借的相关规则,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B.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C.最近三年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D.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您的答案:A,D,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目前已经实行的转融资合约期限包括()。
A.7天
B.14天
C.28天
D.30天
您的答案:B,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证券出借业务交易申报单位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最小委托10000股、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公司对证券出借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对参与的客户实行资质审查。()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证券金融公司与客户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根据证券公司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证券出借试点期间实行定价交易。()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第四篇:转融通业务考试答案(14040)
一、单项选择题
1.转融通业务中,不需要由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对出借人进行权益补偿的是()。
A.配股
B.收购
C.派发权证
D.分红派息
二、多项选择题
2.我国转融通业务的特点包括以下(A.转融券融入业务与融出业务分段办理
B.转融通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
C.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分开处理
D.转融通业务由证券金融公司集中统一运营
3.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模式可以分为(A.单轨制
B.集中式
C.分散式
D.双轨制)几个方面。)两种。
4.转融通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创新
B.向证券市场注入增量资金,为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C.盘活长期投资者的闲置证券,挤压股价泡沫,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投资大盘蓝筹股,强化价值投资理念
D.建立了我国证券融通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5.转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或证金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进行权益补偿。
A.派发权证
B.送股/转增股
C.分红派息
D.配股
6.根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对转融通标的证券进行调整。
A.转融通标的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B.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的
C.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出现合并、收购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
D.转融通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7.当出现以下()情形时,证金公司可以对转融通的费率进行调整。
A.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B.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大幅变化
C.风险控制需要或落实监管要求
D.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
三、判断题
8.证券借贷是指出借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暂时出借给需要证券的借券人,借券人在合约到期或出借人要求归还的时候,向出借人归还证券并支付相应借券费用的交易。()
正确
错误
9.全球证券借贷业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分别为分散式和集中式。分散式证券借贷业务模式没有集中式的证券金融公司。()
正确
错误
10.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证券缴纳,现金部分占比不低于10%。()
正确
错误
第五篇:证券交易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针对本知识点提问?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2.基本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4)转融通业务合同。
(5)转融通期限。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由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并公布。
(8)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施。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基本业务规则:针对本知识点提问?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4)转融通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5)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由证券金融公司确定并公布。
(8)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施。
(9)转融通的暂停。
当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10)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11)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权益处理:
(1)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2)证券持有人的收益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3)证券持有人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义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监督管理:
(1)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金融公司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2)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3)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4)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5)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报告制度。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