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
甲方名称:
注册证号: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
注册证号: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承包的(以下简称“本工程”),甲方与(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2、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总承包单位资信情况、工地现场情况、施工合同的合同约定以及履约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理解,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兑现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的各项约定和承诺,并承担甲方与总承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签订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或个人)履约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3、甲方同意将本工程责任承包给 乙方 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施工。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相应管理办法签订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1.4施工目标:工程质量达 标准,现场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参见施工合同要求)。
二、承包范围
按照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本工程的施工。作为内部承包的发包人,为了保证甲方管理的主动权,甲方有权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另行指定发包,乙方对此无异议。
三、工程承包合同造价及计算方法
3.1合同承包造价:
3.2合同造价、工程税费和工程结算的计算方法:
3.2.1 以上3.1条所指的合同承包造价以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合同造价(或暂定总价)下浮 计算,所有税金均由 方完全支付,本条所约定下浮率是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内部承包单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折算确定。
3.2.2 工程结算方法:
3.2.2.1本工程结算造价以总承包单位审定认可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3.2.2.2甲乙双方之间的最终内部工程结算造价以总承包单位审定认可的工程结算造价下浮 % 计算。
3.2.2.3在乙方迟延履行与总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催告乙方履行义务,在催告后30天内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另行委派其它人办理本工程的结算手续,并且该结算结果直接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即甲乙双方之间的内部结算也按该工程结算造价口径执行),乙方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
3.2.2.4甲乙双方之间的内部工程结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前提条件方可进行:
(1)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交付,且已经符合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国家规范的要求;
(2)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
四、工程承包方式和合同履约方式
4.1承包方式:
4.1.2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各项税金。(深圳地区以外项目需乙方自行完税)
4.1.3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手续,甲方提供积极配合。
4.1.4本工程实行项目责任成本核算和考核。
4.1.5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甲方监督项目施工全过程,甲方可视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临时增派人员,新增派人员的房租、工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合同履约方式:
为了保证施工合同严肃性,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承诺履约保证:
以总承包单位预留的保证金保证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工资等,如发生劳资纠纷工期质量责任等情况,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扣留至乙方解决上述所有问题为止。
五、工程款支付
5.1在甲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乙方同意按甲方审核的工程完成量并扣除乙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应缴保证金后的资金作为乙方支付工程施工开支的资金上限,施工所需不足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
5.2资金管理
乙方负责工程款的收取,所有工程款必须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每月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工资发放进行考核评分,甲方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代乙方发放至乙方提供的工人银行账户,剩余部分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5.3当工程款支付至工程造价80%时,乙方须完成以下工作后甲方才会继续付款:
5.3.1对项目的材料、设备、机械等债务进行清理,并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支付。
5.3.2对项目的劳务用工的结算和支付进行清理,并已按规定支付。
5.4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前,乙方未能按规定支付工程材料供应商、劳务工资、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款项,甲方通知乙方14天内未处理的,则甲方有权在未取得乙方同意情况下,按相关合同的支付约定,将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用于优先清偿该类债务。
5.5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
5.6在甲乙双方就内部承包的结算办理完毕之前,所有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均属于甲方的公款,工程款的支配权属于甲方。乙方向甲方领取的所有款项,必须优先用于工程并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7乙方负责向总承包单位追收工程款,并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索赔款等)的,工程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解决,即在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到位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支付工程款或其它款项。
5.8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乙方应确保甲方能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
六、乙方承诺
6.1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和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所约定的“承包人”、“乙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2将严格执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包括合同、工程施工技术、工程档案资料、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后勤、劳动工资,以及印章等)和要求。
6.3提供乙方现场主要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名单须详细列明乙方人员的职责范围,承诺名单中所有人员在甲方的一切行为由乙方承担。
6.4乙方为本工程购买工伤意外险等各项保险,因施工发生的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发现工伤或人身损害事故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6.5乙方承担需向地方政府部门交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按要求组织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花名册、进退场登记等基础信息台帐。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备忘录、结账单等)中的所有涉及施工企业义务、责任增加的条款,如缩短工期、低价结算、放弃施工企业权利等内容,乙方不得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6.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解除施工合同、项目停工、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等重大事项做出单方决定,或者直接签字及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6.8乙方不得私刻甲方公章或者项目部章等与甲方有关之印鉴,乙方以私刻印鉴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赔偿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6.9乙方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施工期间不被当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通报。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变更、中止或废除施工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表甲方处理与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条款执行、履约过程中的情况。
7.2配合乙方做好项目进场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指导、监督、配合乙方组建项目经理部,并负责项目经理印章的刻制及规范使用及管理工作。
7.3审核、审批乙方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督促、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7.4甲方对乙方的组织架构、材料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或采购、工资发放、工程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进度和贯标工作,以及卫生、防疫、防寒、防暑、劳动保护等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权利。并在施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对工程进行综合检查,督促乙方按规范、标准、合同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和管理,确保工程全面履约;甲方发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执行。
7.5审查乙方当月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资料整理和工资发放情况。
7.6指导、督促、监督和配合乙方与项目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各种有效证件和政府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7.7参与施工项目全过程管理,配合乙方协调各方关系。
7.8指导、督促、监督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布置现场,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抓好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树立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甲方对外形象的统一,如五牌一图、着装和标识等,并接受甲方各项检查。
7.9配合工程款的收取,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扣除甲方代扣代缴税费和所有保证金后作为乙方支付工程施工款项的上限资金,甲方对其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10监督、检查乙方材料供应、劳务工资、设备租赁、工程分包付款情况,督促乙方有效履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乙方责任和义务
8.1代表甲方全面履行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承担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依照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取得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益。
8.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场地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所有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以上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价款内。
8.3 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手续。遵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和场外污染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若有需要,在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提前办理好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该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该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已完工程未交付总承包单位前,乙方按施工总承包相关条款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8.5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由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的保护和维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8.6交工前清洁施工场地现场的要求:按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工完场清,乙方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罚款。
8.7施工准备工作
8.8.1乙方应在开工前七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
8.8.2乙方需编制合理的进度计划,并向发包人提出图纸供应计划、提出分包人招标计划和进场时间,保证各项工作的衔接在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控制之内。
8.8.3乙方必须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成过于迟缓或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甲方可责成乙方改进措施,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提出改进措施,提交修订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9按总承包单位和甲方要求,组建能满足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所派人员须满足和符合国家、地方和甲方工程管理要求和规定。并将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送甲方工程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统一制表报送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8.10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条例和施工图等组织施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符合规范、标准、规定要求,实现合同目标。
8.11服从甲方派驻人员的安排、监督、管理,对甲方提出的整改须及时修改。
8.12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设置现场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严格执行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在质量安全方面的严格检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8.13乙方须加强劳动保护,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住、行、吃、工作、休息的安全。
8.14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及费用承担: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罚款。
8.15 乙方不得将工程以甲方或以乙方名义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8.16工程质量保修
本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按照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及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执行。
8.17本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本项目的所有经营费用(包括前期投标、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等费用),对乙方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至竣工验收、交付总承包单位使用、工程质量保修、结清工程尾款以及债权债务等承担全部责任,与工程有关的人工费、材料款、租赁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18乙方对本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劳资和债务等负全部责任,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安全、劳资等投诉、群聚等事件,甲方视其事件的严重状况确定给予乙方处罚,同时乙方承担给甲方和投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及名誉等损失。
8.19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发生和形成的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和债权债务,由于乙方原因或乙方内部承包的工程的原因造成甲方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本工程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该工程相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项目部成员的行为、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农民工的行为、项目经理委派的其它人的行为等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甲方先行承担的,则甲方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向乙方行使追偿权,最终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20乙方必须提供工人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让每个工人另提供两名或以上人员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以申报个税(可以是工人家属),乙方提供的人员如与我司发生法律纠纷,乙方需对造成的法律责任负责。乙方每月如需甲方开具发票,需先向甲方提供开票金额的相应人员(按5000元/人,如开100万票需提供200人)。
8.21 乙方必须提供总承包单位购买的由社保局出具的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
九、违约责任
9.1工期、质量
本合同项下,总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追究甲方的一切工期、质量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2劳务工资
9.2.1若项目发生因拖欠劳务工工资,引起工人投诉、群聚、上访、游行等事件,公司将满足工人提出的任何条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视其事件的严重状况给予乙方最低1万元的处罚,同时乙方承担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及名誉等损失,劳务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9.3其它违约
9.3.1乙方私刻甲方公章等印鉴,除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外,首次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经甲方要求销毁印鉴拒不改正,继续使用或再次私刻印鉴的,需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乙方私刻或使用印鉴达三次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就乙方私刻公章行为依法报案,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9.3.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乙方的过错,致使甲方被相关部门扣证(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造价师证等)、降级、停标等处罚的,因处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甲方对本项目实施的例行、抽查和突击检查、验收,若检查、验收被评定为不合格,政府主管部门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甲方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上述罚款的两倍。
9.4因乙方对外欠款或劳资纠纷等原因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执行款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若案件发生后,乙方没有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派员去处理,处理结果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最终承担一切后果。并且,若因此导致甲方的财产被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造成甲方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则甲方有权以实际被冻结账户的资金金额作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取利息,并有权在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若因此造成甲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它财产被执行的,则自被执行之日起按乙方向甲方的事实借款处理,借款本金为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取,并有权在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9.5甲方根据本承包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追究其违约金责任时,甲方可直接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
十、工程接管
10.1甲方有权按公司管理制度审查乙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料情况和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如发生影响工程施工的现象,甲方有权采取提示、书面警告、责令整改、给予处罚、追究责任等措施责令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提出的书面警告和整改要求达3次以上,或者甲方通过处罚和追究违约责任也不能督促乙方修正违规事项时,甲方有权另行派人接管本工程,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另行派人接管本工程: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出工程管理达30天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工程停工时间达30天以上;
(3)总承包单位对乙方的表现表示不满,书面要求更换乙方的;
(4)工程发生严重的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工程处于瘫痪状态的;
(5)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通报批评达2次以上的;
(6)未经总承包单位同意或豁免工期违约责任,工程工期延误达60天以上。
10.3甲方接管本工程以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仍未解除,但是,甲方接管后即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向甲方要求任何款项的权利,即:工程盈利由甲方根据接管人的贡献另行分配;工程亏损则仍由乙方承担。
对于接管以后涉及本工程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责任,最终仍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职责承担最终的责任(甲方指派的接管人可以对工程的人、财、物、资金等进行合理的调度,并且乙方应无条件认可其行为,乙方不得以已经退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十一、其它约定
11.1本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11.2本合同未涉及的有关条款,按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由乙方负责履行。
11.3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前提,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与失效
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在乙方按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包括保修责任),并且结清一切债权债务后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