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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五篇范文]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12-626927 协议书 发布时间: 2023-08-10 01:25: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那么相关的协议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如果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警醒职工安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我们在进行涉及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私营有限公司也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1、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

①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

②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

③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

第四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篇: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附件:2.

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

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

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

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有所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

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臵方案;

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⑤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臵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⑥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臵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国科控股、研究所可按以下程序操作:

1.清产核资: 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具体步骤如下:

⑴由企业所属的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

⑵综合计划局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⑷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⑸由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⑹综合计划局转报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2.审计: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院计划局办理。

3.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聘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国有股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聘请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科研园区内已作为投资的房地产应由有关研究所予以回购。

4.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院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逐级报送院产业局;经院产业局、计划局审查合格后,办理备案。

经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根据3号令规定,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院产业局、计划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步: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根据3号令规定,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国家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为期20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广泛征集受让方。

(一)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

3.股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指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二)产权交易机构工作流程

1.转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国有股权交易项目相关文件。

2.上述文件齐备并经审查通过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股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3.股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挂牌期间,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收购意向书》等一系列文件。

5.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由产权交易机构制订,至少四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6.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股权交易款交产权交易机构。

7.交易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股权转让交割单。

8.交易双方交纳产权经纪佣金,并领取股权转让交割单;

9.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章程,转让方领取股权交易价款。

第五步: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手续

㈠部分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变更登记,由企业所属研究所向计划局提供如下资料:

1.产权证正本、副本

2.产权变动登记表

3.申请产权变动的书面文件

4.股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文件

5.股权转让后的投资协议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各出资人法人证书、产权登记证、上年决算报表、担保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

9.企业变动后的审计报告、担保证明

10.产权转让协议,以及有关的债务保全协议

11.验资报告,其中货币出资的需附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应提交评估备案表及评估报告

12.其他有关资料

㈡全部转让国有股权应办理注销登记,由研究所向计划局提供如下资料:

1.产权证正本、副本

2.注销登记表

3.申请注销产权的书面文件

4.股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文件

5.企业转让股权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6.产权转让协议

7.受让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担保证明

8.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的债务保全协议

9.企业的担保证明

10.公司章程

11.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资料经计划局审核后,报国资委审批。

第六步: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完成上述第四步产权交易工作流程的1—8,取得产权交易机构的股权转让交割单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文件:

1.《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表》;

2.产权交易机构的股权转让交割单;

3.按照股权变更后修改的公司章程;

4.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5.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6.工商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步: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转让方依照国家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收取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的整个流程。

转让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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