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乙方车辆的维修管理,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乙方决定选择甲方作为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并就有关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维修约定
1、定点维修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乙方双方指定的车辆主管人员为,作为甲乙双方的联络人。
可全权代表乙方处理车辆定点维修的所有工作;
3、乙方送修车辆前应自行开具“送修单”,列明车牌号、车型、送修人、故障情况等内容,并由乙方车辆主管人员签字,甲方凭单维修;
4、正常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甲方直接记入每次维修账单,遇拆检过程中特殊情况需更换、新增,或价格较大的零配件,甲方应在投入使用前告知乙方车辆主管人;
5、送修人代表乙方在每次维修单上签名确认维修金额和内容;
6、节假日期间收费标准应按照甲方业务接待大厅临时通知为准,不再单独通知。
二、维修与质量管理
1、甲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绍兴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维修过程规范全面。到位;
2,对乙方定点维修的车辆,甲方应合理安排维修流程与生产进度,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对特殊情况如配件订购等,应在拆检后立即告知乙方送修人,并确定合理的竣工时间;
3、甲方应每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外出抢修、施救、咨询等服务;
4、维修车辆出厂后,甲方应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或配件质量原因引发的故障或损坏,由甲方无偿返修;
5、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成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6、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三、费用结算
1、费用采用: 口定额结算法; 口定期结算法;
2、定额结算法:乙方定点车辆在甲方接受服务,当所有车辆的维修服务费用累积金额达到 元时,或六个月内无法累积至上述约定金额的,乙方应一次性结清费用:
3、定期结算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 个月结清;
4、收费标准:维修工时费按甲方实施标准的 %计算,材料管理费按 %计算,涉及事故修复项目的,按保险公司估价或双方协商价计算;
5、每次维修竣工出厂前,甲方应出具结算单,并由乙方指定的送修人签名确认
6、甲方向乙方结算费用时,应提供每次送修单、发票等必要的清单;
四、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发生服务异议时,应本着诚信为本、长期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技术分析、鉴定、调解处理。对运管处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绍兴市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2、双方对服务异议的纠纷处理不得影响费用的结算,不论采用定额结算法或是定期结算法,均应按第三条规定结清费用;
五、其他
1、乙方在调整车辆主管人员、送修人等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系、签名确认的人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确定委托权限。未及时通知甲方的,原确定人员的签名仍然有效;
2、本合同中乙方的地址为唯一合法地址,所有物件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后果的,与甲方无涉;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定点维修车辆清单(附件1)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已签订合同之后,新增车辆请填写定点维修车辆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篇:公司车辆维修定点合同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到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及道路救援等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五、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七、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 “车辆维修申请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八、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九、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十、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13付款。
13.1、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13.2或者经双方协商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统一开发票经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
十一、质量保证
1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3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5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11年8月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郑州经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市郑东新区**汽车修理商行
一、维修技术标准:依据国家汽车维修标准、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汽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和使用手册等要求为标准。
二、维修项目:乙方按甲方维修计划和甲方车辆主管开具的维修单(盖公章)指定项目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司机验收后应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三、维修服务:1、2、3、4、乙方供应配件以原厂配件为主,本着“优质、节约”的原则,在不影响维修质量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先维修,24小时服务,市区至三环以内免费拖车救援。免费提供车辆技术检测。车辆维修经乙方质量检验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出厂。和车辆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减少维修费用。
四、维修质量保证: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根据甲方保修要求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已方负责。如甲方不按操作规定人为的故障问题,由甲方负责。保修期在省市维修办法基础上,对定点维修车辆保修标准如下:
1、大修、总成大修的,6个月或行驶20000公里哪项先到为准。
2、二级维护一个月或5000公里。
3、一级维护零修10天或1000公里。
五、维修价格:
1、工时费依据河南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郑州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维修价格,保证低于特约维修站的工时收费标准。
2、保证各种配件的价格不高于特约维修站及同级别维修单位。如发现经核实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以其他合法形式扣除相应的维修费。
六、结算付款方式:
1、凭甲方主管领导及汽车司机的维修签字单据进行结算。
2、修理费按甲、乙双方协商的时间付款,结算时间为结,次月修发票以支票转账(或现金)结算。
3、无特殊情况,应严格执行该合同付款时间。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该以优质服务质量和优惠的价格对甲方定点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承
担其他连带责任。
2、对不属于单位汽车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乙方有权拒绝记账签字维修。
3、汽车大修、中修以后的保修期内免费修理(人为除外)。
4、甲方必须保证所属车辆到乙方进行大、中、小维护进保作业。
5、甲方人员应遵守乙方修理厂区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乙方维修提供积极配合,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之外的要求。
八、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诚信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共识,由行业主管部门解决。
九、其他条款:
1、维修单位不得对维修申报单指定项目以外的部分实施维修,否则,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单位全部承担,司机也不得对超出审批项目以外的维修清单签字认可,否则相关的维修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若确实需要实施维修时,维修单位必须提前向司机解释清楚原由,由司机汇报至车辆管理者,经批准后实施维修。
2、结账以5000元以上或六个月为期限,哪个先到为准,结账时压款1000~1500元。
3、不得对我公司人员直接或变相“返利”。
4、维修单位在实施维修时,登记更换配件或部件的,严禁瞒报,若确认有瞒报发生的,结账时按瞒报配件(含工时)价格的三倍扣除。
5、维修单位在实施维修时,需要更换配件的,换掉的配件必须由司机带回公司进行确认,维修单位不得在没有司机确认的情况下私自处理;若不能(或不方便)带回公司时,司机必须汇报至车辆管理者,经批准后由维修单位自行处理,否则,更换配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年,经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关系的视为本合同自行延期。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24小时服务电话:0371-
开户银行:工行
账号:
第四篇: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博辉)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张家界市永定区博辉汽修厂
根据张家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0-2011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商资格公开招标的要求,乙方已获得定点维修资格。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美容、装饰服务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车辆定点在乙方维修(保养)。为期 年()。
二、车辆的维修确定程序。甲方提出维修(保养)要求,乙方检查车辆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并开出报价清单,甲方核准维修(保养)项目和价格,乙方凭甲方核准的报价清单对车辆予以维修(保养)。
三、车辆维修费用的确定。车辆维修(保养)所需材料产地、质量由乙方根据车型和甲方特别要求(即甲方指定使用材料类型)办理,材料价格按照正常价格执行。
四、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结算。乙方凭甲方开具的维修通知单,甲方主管人签字的车辆维修材料清单、工时单及修理发票结算,修理费的结算标准按规定价格计算。
五、车辆维修期间的管理。甲方车辆维修期间,乙方妥善保管,不得滥动车上设备和物品,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除试车外不得随便开出修理厂。
六、维修质量要求。车辆的维修(保养)技术的标准及维修保质期按国家相关的要求标准执行。在保质期内,除人为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外,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当无条件的更换。
七、乙方不得以次充好,换用不合要求的零配件,不得偷工减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甲方立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视情节扣除一定的修理费。
八、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先修理服务,并在市区内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九、在协议期内,甲方车辆由保险公司承保的索赔业务不交给第三方进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政府采购办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