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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二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81-669945 其他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09-02 00:32:57 来源:网络

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家庭教育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有的父母生而不教;有的父母不知道如何教孩子;有的父母过度“鸡娃”,教而不当;有的父母信奉“孩子不打不成才”“棒打出孝子”,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国家和社会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罪错行为,可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进一步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源头遏制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乱象。而在三审稿中,又增加了呼应“双减”的相关内容,从家校协同的角度减轻未成年人课业负担。

在紧抓未成年人减负之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注也成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在社会、政府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时,最需要获得帮助的就是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针对这类家庭,我认为学校和社会能够做的最关键的,就是为他们提供一些专业的支持和资助,比如教授一些养育孩子的专业知识。

“家庭教育促进法目前刚刚表决通过,未来的家庭教育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法律条文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后续如何宣传、运用法律,如何用法律来引导家长,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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