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侦查监督科干警规范司法行为心得
现如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我院也根据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本单位通过集体学习、剖析自查、研讨交流等形式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实施此项工作,短时间内取得了良好的整治实效。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我对党员先进如何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挥先锋引领作用的看法:
党员先进发挥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锋引领作用,重点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
如果我们把司法行为比作肢体动作,那司法理念就是大脑指令,我们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行为。像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部分干警通过剖析自查所总结出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重实体轻程序、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等不规范司法行为都与我们自身司法理念陈旧、错误不无关系。我们以往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通常只针对具体工作展开,忽视了对自身正确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塑造,有急功近利之嫌,像是人权保障、证据裁判、程序正义等一些现代司法理念并未深入每一个检察干警的内心。还记得我刚工作的时候看案子,看完之后我师父问我你觉得案子成不成、够不够批捕条,我说这个犯罪嫌疑人看着不像什么好人,脸上一道疤不说,还有前科,作案情节还这么恶劣,供词又前后不一,不批捕出去肯定危害社会,一股浓烈的的正义感!最后呢,可能大家都想到了,是我先入为主了,那个案子最终因为证据不足没有作出批捕决定。怎么说呢,我们都是人不是神,真相并不百分之百的掌握在我们的手中,作为司法者个体,保持内心的居中,选择对法律的坚守,从“主观裁判”回归到“证据裁判”中,才是一个司法者应有的从业态度。举这个例子,其实也是想说明司法理念对司法工作、对司法行为的影响,我们党员先进要发挥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就要重视正确的司法理念对检察干警个体及检察大环境的影响,要不断的培养塑造自己树立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然后影响并引领其他检察个体。
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认识并突出事物本质。
就拿我们侦查监督科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工作说,以往我们为了绩效考核成绩挣分,遇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不分情节轻重就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了之,一些书制作不太规范、而且质量亦不高,监督工作只是停留在法律形式上而并未触碰问题的实质。其实,对于法律监督而言,“监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确保侦查机关规范化执法的途径,因此不能为了监督而监督。20xx年我们侦查监督科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转变工作思维,以解决问题以导向,从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入手,改变了以往传统单一的监督做法,通过提高《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质量以确保法律监督的严肃性,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以缓解其抵触和消极应对心理,通过加强书面纠正违法的监督落实力度以促进公安机关及时改正错误,拓展和创新了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虽然20xx年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数量较往年有所下降,但却有效提高了公安机关的规范化执法水平,达到了侦查活动监督的目的,还原了法律的本质。我们党员先进要发挥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需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认识并把握事务的本质,从不规范司法行为产生的根入手,切实把自身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找准,然后对症下药,坚决予以整治,再从自身出发,带动和促进检察群体司法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二篇:规范司法行为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8年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
完善制度规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本之举。为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
(一)完善司法程序规范。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办案随意性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厘定权力边界、确保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面明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司法办案流程,2013年又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修改进行全面修订,共12编1710条。为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依法明确和细化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分别对逮捕、死刑二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具体化。
(二)完善司法标准规范。检察机关坚持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办理行贿、渎职、危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32个,明确追诉和定罪量刑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先后发布5批19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为防止和解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的司法解释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健全司法解释沟通协商机制,规范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工作;分两次对1949年以来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废止165件。
(三)完善司法言行规范。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不仅体现司法文明,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坚持从细节入手,切实规范检察人员言行举止。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又颁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着力解决检察人员履职行为、职业作风、职业礼仪以及接待、询问、讯问、出庭用语等方面存在的不文明不规范问题。
(四)完善司法责任规范。明确和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司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司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
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就是规范司法权的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司法办案活动入手,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一)严格规范案件受理和立案工作。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办理程序。健全举报线索受理、分流、查办和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并实行集体评估、定期清理、要案线索备查、实名举报答复等制度,做到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认真核查,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细化职务犯罪线索审查、初查、立案侦查的批准程序和时限,对决定立案的3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举报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并受理举报人的复议。二是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原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不再参与。坚持有错必纠,对从申诉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于英生杀妻案”、“徐辉强奸杀人案”等冤错案件,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再审改判的意见。三是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实行受理和办理相分离,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案审查并反馈结果。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务犯罪侦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是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在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内部监督,规范行使侦查权。一是规范初查。制定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规定,明确在立案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二是规范侦查取证。细化传唤、讯问等程序性要求,依照法定条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制定“十个依法、十个严禁”。加强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对每一次讯问必须全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同时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三是规范扣押、冻结财物。制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财物工作规定,完善执行程序和管理制度。从2009年起,坚持每年组织专项检查,逐案清理,坚决纠正违法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人财物、违规使用扣押财物等问题。
(三)严格规范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承担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等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发生冤错案件的教训,制定实施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等意见,正确把握捕诉标准、加大监督力度,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起诉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二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建立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必须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制定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意见,细化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卷宗材料。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及时审查和答复。
(四)严格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规范抗诉、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监督方式的适用条件。特别是,规范检察建议提出、办理机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规范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12个省市开展试点,2013年以来共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50702件。实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
(五)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事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正、事关监管秩序稳定、事关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为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颁布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和规范监督职责和程序。一是规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加强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健全同步监督机制。对原厅局级以上、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必须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针对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今年3月起部署开展专项检察,重点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至9月底已建议收监执行800名罪犯,含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82人,立案查处背后弄虚作假、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9人。二是规范刑事羁押期限监督。为防止和纠正各政法机关超期羁押,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等机制,坚持定期清理、督促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今年1月,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三是规范派驻检察室设置和管理。实行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完善和落实日常派驻检察、上级监所检察部门业务督查指导和巡视检察等制度。四是规范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对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监督纠正程序。
三、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加强办案管理监督,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点,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
(一)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决定改革长期以来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统一接待律师,统一管理涉案财物。全国97%的检察院已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2013年11月,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融办案、管理、统计功能于一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特别是对办案流程、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上一个环节的司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等规定,健全和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制约。合理划分司法办案权限,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建立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监所检察、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检察环节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的监督,强化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纠错功能。二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一审判决报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调整办案考评机制,突出案件质量评查,引入社会评价,改变简单通过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价业务工作的做法。三是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建立司法办案监察建议、重点案件回访监督制度,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防止说情干扰的规定,检察人员遇到打探案情、干预办案的,必须及时报告。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2003年9月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10年10月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进行监督。2006年以来共监督案件34215件。为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出台改革试点意见,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并拓展监督范围,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等纳入监督。
四、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规范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倒逼”规范司法。
(一)拓展检务公开范围。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2013年10月又部署在10个省市部分检察院开展深化检务公开试点,积极推进从选择性公开向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从职能职责公开向以案件信息公开为主转变。今年9月,颁布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开通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目前已建成四大平台。一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将办理案件的案由、办案期限、办案进度、强制措施等信息,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在网上查询。二是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刑事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在网上公开。三是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等信息,以及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会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及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可以通过该平台提出申请,相关检察院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回复。
(二)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广泛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建立定期新闻发布会和专题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重要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全面推进四级检察院门户网站建设,学会运用新兴传播工具,拓展与公众互动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网上发布厅,全面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订阅数已从今年4月初的120多万上升到9月底的1267万。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答复。
(三)规范检务公开场所。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把检务宣传、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12309平台等工作整合起来,开展“一站式”服务。同时把这些功能整合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上,实现网上网下同步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即将颁布。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司法水平
过硬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源头抓起,有针对性地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着力提高检察队伍严格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持续强化司法理念教育。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职业伦理建设,明确提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等“六个并重”。坚持每年一个主题,深入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强化忠诚使命、规范司法的理念。去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和整改司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大力宣传张飚、张章宝等先进典型,寻找“最美检察官”,引导检察人员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二)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制定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深入实施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以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推进大规模、正规化全员轮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和专题培训。2006年以来,累计培训检察人员118万人次。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培训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9145人次,直接培训各类业务骨干24917人次,直接培训西部检察人员4585人次。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等地检察教育培训援助力度,连续五年组织讲师团赴西部巡讲,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三)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权思想、霸道作风、违规使用警车警械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制定实施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出台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规范、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筑牢“防火墙”。以发现问题、促进整改为主要内容,加强对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常规巡视和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专项巡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机制,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坚持从严治检,在12309平台设立“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专区,2006年以来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04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98人,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四)突出抓好基层司法规范化建设。针对不规范问题更多发生在基层的实际,检察机关坚持把基层作为规范司法的重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和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对口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开展“规范司法强化年”等活动。建立基层抽样评估制度,去年以来,对10个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进行抽样评估,深入查找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促进基层检察人员提升规范司法水平。
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不少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议案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
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没有真正牢固树立,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保密轻公开。有的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有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二是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根深蒂固。有的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违法取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办案质量不高、瑕疵较多,引起当事人质疑甚至上访。有的司法作风简单粗暴,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冷硬横推。三是有的执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各取所需。尤其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不究、监督不力。有的认为办案规范束缚手脚,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一些制度规范的落实在基层还有“盲区”。有的制度规范过于原则或繁琐,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四是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有的宗旨意识不强、职业素养不高,缺乏准确判断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独立办案的能力。办案骨干力量缺乏,高层次、专家型业务人才更少。编制紧张、人员紧缺与办案任务繁重的矛盾突出,有的检察官因为办案压力大、待遇低等原因,要求调离检察院,或不愿在一线办案。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才难进和人才流失问题叠加。五是司法不廉洁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我们将紧紧抓住这些问题,坚持不懈下大气力认真整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对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把规范司法行为作为长期性、基础性的战略任务来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格司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坚持不懈推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检察队伍的理念、能力和作风,始终是司法规范化建设第一位的任务。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化“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开展“坚守职业良知、践行司法为民”大学习大讨论,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司法。制定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紧贴司法实践开展分类培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第二,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的“顽症”。检察机关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进一步持续深入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顽症”,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三,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司法规范体系。按照科学、适用、简便的原则,统筹推进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当废则废、该修则修,使制度规范易懂易记,接地气、可操作。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制定常见、多发罪名证据收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第四,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稳步推进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改革。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依法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办案程序监控和质量评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制约,紧紧依靠人民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监督和规范司法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严格司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江西南康区检察院认真学习曹建明检察长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报告
正义网赣州3月30日电(通讯员 蓝书生)为了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会,专门认真学习曹建明检察长于2014年10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所做的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
会后,各部门对照专题报告,针对涉及本部门的具体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对日常办案中,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一一梳理、汇总,并提出整改时间和措施,如反贪部门提出的办案区改造措施、法警管理措施,案管部门提出的检务进一步公开措施等都获党组审议通过;全院干警对照专题报告,对照自身,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言行举止方面的不规范司法行为,如很多干警没有着制服上班,部分干警工作中与当事人用地方土话沟通、讯问犯罪嫌疑人口气过于严肃等一系列问题,自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四川省荣山地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会议部署、方案制定、学习研讨等方式,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展。
近日,荣山地区检察院全面安排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涉及各个部门的具体事项进行了举例强调,特别是表现突出的问题,要求认真对待,以专项整治为契机,除掉检察顽疾。同时,该院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投入到专项整治中来,着力解决各个部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荣山地区检察院安排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之后,该院各部门积极展开行动,认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学习会、研讨会,迅速制定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学习安排表》,组织干警进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学习。同时,该院为每一位干警提供一个规范司法行为学习笔记本,要求每一位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领导讲话精神,进一步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知识。
截至目前,该院开展专题讨论4次,撰写心得体会20份,上报检察信息10余篇。该院每名干警整理学习笔记10余篇,实现了思想上的高度集中与统一,且动态反映快,有效推进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篇: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学习报告暨自查心得
侦监 张驰文
根据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院党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并结合本职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此次活动,落实到我们每一位干警,就是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我还认识到遵守纪律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性。作为检察系统的一员,“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识应该时刻保留在脑海中。在检察工作中的任何岗位、任何时间,都应该遵守纪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通过认真学习贺恒扬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我对规范司法行为有以下认识:
首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的双重价值追求。新的形势和要求,使得司法行为、办案程序和实体认定密不可分。程序性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瑕疵,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和终局处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其次,个人行为对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影响越来越大。在当前媒体舆论高度发达的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摄像头,司法已经没有什么神秘可言,行为已经没有什么遮挡。一个人的司法能力高不高、责任心强不强、司法效果好不好,直接关乎检察官群体的形象。
第三,个案办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网络社会为我们司法办案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风险,一个案件出问题,就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因此办案一定要更加审慎、更加细致、更加严谨,做到于法有据、于法周延,不授人以柄、不留炒作
空间。办好一个案件尤其是敏感案件,不仅要有较高的司法办案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更要有大局意识和政治智慧。
学习贺检讲话精神,结合侦监工作实际,在今后的工作中,有必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
一、统一认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自我思想认识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逮捕,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行为规范。
二、在业务学习和培训过程中,注意养成司法规范行为习惯。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特点和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强化侦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引导侦查首先必须熟悉了解侦查,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人人都要熟练掌握刑诉法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侦查办案工作制度,了解掌握公安侦查办案的特点、规律,要充分认识侦查工作的艰巨性和艰苦性,满腔热忱地配合、支持侦查机关的工作,在配合中达到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这是开展好侦查监督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司法行为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三、健全司法规范行为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实效。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和公诉、监所等检察部门的沟通联系,要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监督不伤感情,寓监督于配合之中;三是加强与工商、土地、税务、纪检、监察和信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监督的途径,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做到规范司法。
四、积极探索,在解决监督工作中实际问题的同时,加强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在当前侦查监督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积极多做有益的尝试。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抓紧建立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畅、情况不明的瓶颈,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要积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科学地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同时正确把握和执行现行的考核规定,最大限度地缓解因考核指标冲突给监督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检务公开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侦查监督工作氛围和监督环境,以此来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性。
总之,通过这次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我决心要向政法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学习,脚踏实地,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坚决改正,真正做到事事有规范,招招有章法。
第四篇: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应自觉把司法规范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着力构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法治化水平,努力做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推进法治广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用正确的理念引领司法规范化。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司法活动的正确方向。检察机关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既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坚决贯彻党中央、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司法环境重大变化,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自律意识和司法修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以规范促公正促廉洁的理念,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从谋划部署、推动执行、落实措施等各个方面下功夫。自治区检察院各部门承担自上而下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之责,在统一司法标准、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
坚持用明晰的标准保障司法规范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司法措施的使用,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围绕司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建立健全600多项司法规范化制度,努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规范有序。在窗口接待环节,创新建设综合检务接待中心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群众工作新模式,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窗口轮岗锻炼机制,出台30项检务接待制度。在案件受理和立案环节,出台贪污贿赂要案线索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强化对举报线索流转监督。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制定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规范、加强办案安全防范、规范扣押冻结赃款赃物行为、防止超期羁押等150余项规定,严格规范初查和侦查取证活动,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批捕、起诉环节,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260多项规定,严格执行逮捕、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环节,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检察人员出庭规程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制度,健全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和管理,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环节,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案件受理、审查、管理分离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用科学的考评推动司法规范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监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要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司法办案依法有序开展。要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和质量评查,通过强化专项检查、改进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等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司法办案。要深化检务公开,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要以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重要契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构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机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和考评机制改革,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强化了对司法办案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管,促进每个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经反复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取消简单以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分评优的做法,探索推行以司法规范化和案件质量为核心的科学考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广大检察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升。
坚持用检察信息化倒逼司法规范化。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大力推进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强化司法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以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契机,全面启动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推进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检察业务网上全流程运行,以信息化规范司法流程、落实办案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规范司法水平。紧密结合检察办案实际,加大侦 查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共享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和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司法办案提供高效服务。
坚持用扎实的教育培训促进司法规范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检察机关要按照“五个过硬”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在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237项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检察人员严格司法、规范履职的素质能力,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坚持把提高素质能力作为规范司法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对办案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集中开展对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培训,促进全面准确掌握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共举办正规化脱产培训522期,培训检察人员37381人次。同时,强化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从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和业务部门领导中择优遴选检察教官,提高培训水平,推动司法规范化整体提升。
第五篇: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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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2015年1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高检院、省市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结合我分管的实际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这次专项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牢固树立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纠正思想观念、司法行为、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长效机制,使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重点围绕我分管的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部门,突出整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对案件存在问题推脱逃避,不注重释法说理,不注重矛盾化解。
2.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压制和妨害诉讼参与人正当权利行使。
3.执法办案不讲策略效果,不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4.对告状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5、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各项规定不到位,图简单,怕麻烦;不尊重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该请示汇报不请示汇报,擅自决定处理案件。办案制度执行不严格,丢失卷宗材料和证据。
7、出席法庭不按规定着检察制服,法庭用语不规范,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审判人员、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派不具有检察员或者代理检察员身份的人员出庭,没有受检察长指派擅自出席法庭。
8、民行部门不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或不经检察长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滥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不规范、不严谨,一些通过口头或其他书面方式即可纠正的错误,不适当使用检察建议,一份检察建议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超期办案。
9、刑事诉讼中,不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侵犯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0、不依法听取或不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律师和当事人所提意见不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对律师合法要求不能依法及时办理,造成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
11、办案数据造假,把有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多报,不利于考评计分的数据不报、少报或者迟报。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为争取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在公诉等环节,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人为分人分案起诉,虚报案件审结率,等等。
12、不认真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重办案期限监督,轻办案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浅层次问题多、重大问题少,在违法违规办案监督方面存在空白和“盲区”。
13、不认真履行案件质量评查职责,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对特定种类案件的评查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纠正,造成负面后果。执行不到位,监督的刚性不足,责任追究不落实,不敢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对扩大解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疏于监督。
14、组织、监督案件信息公开不力,选择性公开、延迟性公开、不规范公开比较普遍,没有形成以公开倒逼规范司法行为的态势。
15、超越职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16、利用职权,违法办案、徇私舞弊。
17、充当诉讼掮客,与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勾连,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职务便利,帮忙打探案情,协调关系,捞取个人好处。
18、受人之托,违反原则和规定,过问、干预相关部门正常办案工作,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下一步我要结合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和问题,结合本部门实际,逐一对照检查,逐项整改纠正。注重问题导向,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公诉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进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环节要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公正的程序接受法庭审判,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长期以来,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不够全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审查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二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完善命案等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公开审查机制、排除决定双向反馈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三要通过规范的庭审行为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规范开展庭审前的审查起诉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和质证,保证审判结果罪刑相适应。让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公信力。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我们要从省院反贪局做起,以推进反贪工作转型升级为引领,全面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等,并从思想深处和认识高度充分认识在反贪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极端必要性和极端紧迫性,努力为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突出整改重点。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突出什么问题。突出抓好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严格规范扣押、冻结、处理涉案物等重点规范的落实。要强化整改措施。省院反贪局将建立定人定市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督查督办。加强制度建设,从省检察院层面,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意见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并适时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组织开展若干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坚决及时监督纠正,该通报的通报,该点名批评的点名批评。要严明司法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教育,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坚决反对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行为,树立反贪部门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突出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坚持以最严的标准、最严的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反贪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篇三)
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适应执法环境新变化,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一些干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对上级检察院有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不到位,规范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方式简单粗糙,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屡禁不止,干警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领了不良影响。笔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们群众的新期盼,做好以下工作,不断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切实加强学习教育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规范司法行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的要求上来,把学习贯彻上级精神与推动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规范司法行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形成共识,汇聚起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跨越发展的强大正能量。二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找“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提高落实力和执行力。把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与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检察权行使、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找差距、找问题、找目标,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做到整顿思想、提高政治素质,树立忠诚为民新形象;整顿纪律、提高执行能力,树立廉洁严明新形象;整顿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高效实干新形象;整顿执法、提高规范意识,树立公正文明新形象的“四整顿四提高四树立”。三要深入学习贯彻高检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 全面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高检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的“八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着力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辖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不断深化检务公开
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形式,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进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检察开放日”、法律“六进”等活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着力推动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更贴近社区,贴近基层、贴近企业,为检务公开搭建新的平台。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到乡镇、社区、企业等开展接访、法律咨询等活动。与相关单位建立检察工作联系点,聘请联络员不断拓宽检务公开渠道。从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划分、办案期限、工作流程、工作重点到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办理的典型案例、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效,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方面所作出的积极贡献等,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注重抓好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采取网络培训,派业务骨干到高校学习,邀请大学教授为干警授课,到先进发达地区检察院学习交流等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理论水平。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采取模拟检委会、刑检沙龙等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干警业务能力。紧紧抓住了规范执法这个根本,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执法办案与保障人权并重。要以成立案件管理室(中心)为契机,统一案件进出口,强化办案流程监控等。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体系,使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要围绕规范司法行为不断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队伍、业务、政务、党务和事务“五位一体”管理机制,推动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干部执法业绩档案、廉政档案和文材档案“三个档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干部招录、培养、遴选和提拔工作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不捕说理制度》、《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自侦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自侦部门分片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侦查监督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则》、《关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实施细则》、《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刑事检察部门捕诉衔接、联动交叉办案机制》、《刑检工作分片对口强社会管理职能机制实施方案》、《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社区矫正检察分片包干工作制度》等涉及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各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全体检察干警的司法行为。
五、强化内外监督制约
通过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坚持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不断提高执行力、落实力,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有效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是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签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设廉政读书角和文化长廊、与家属共建八小时以外监督岗等方式,积极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二是以案件管理中心建设为契机,全面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参谋、咨询、服务等功能,认真搞好案件统计和动态分析,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三是在案件量大的基层检察院,尤其是省会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应成立未成年人公诉科和未成年人侦查监督科,进一步细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预防、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四是完善监察室建设,许多基层检察院没有监察室机构,其职责又纪检组代为行使,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强化内部执法执纪监督。形式多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检察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和完善检察信息、调研奖惩制度,创办检察内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免费赠阅,为推动检务公开不断提供新的平台和载体,促进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篇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应自觉把司法规范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着力构建司法行为规范化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法治化水平,努力做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推进法治广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用正确的理念引领司法规范化。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思想基础,决定司法活动的正确方向。检察机关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到规范司法行为既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坚决贯彻党中央、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引导检察人员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司法环境重大变化,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自律意识和司法修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以规范促公正促廉洁的理念,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从谋划部署、推动执行、落实措施等各个方面下功夫。自治区检察院各部门承担自上而下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之责,在统一司法标准、严格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
坚持用明晰的标准保障司法规范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限制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司法措施的使用,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围绕司法办案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建立健全600多项司法规范化制度,努力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和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规范有序。在窗口接待环节,创新建设综合检务接待中心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群众工作新模式,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到窗口轮岗锻炼机制,出台30项检务接待制度。在案件受理和立案环节,出台贪污贿赂要案线索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强化对举报线索流转监督。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制定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规范、加强办案安全防范、规范扣押冻结赃款赃物行为、防止超期羁押等150余项规定,严格规范初查和侦查取证活动,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批捕、起诉环节,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260多项规定,严格执行逮捕、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坚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环节,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程序、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检察人员出庭规程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制度,健全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和管理,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环节,建立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案件受理、审查、管理分离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用科学的考评推动司法规范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监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要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继续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司法办案依法有序开展。要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和质量评查,通过强化专项检查、改进考核评价、严格责任追究等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司法办案。要深化检务公开,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特别是要以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重要契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构建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机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和考评机制改革,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所有案件网上办理,强化了对司法办案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管,促进每个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经反复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取消简单以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等评分评优的做法,探索推行以司法规范化和案件质量为核心的科学考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8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广大检察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明显提升。
坚持用检察信息化倒逼司法规范化。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大力推进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强化司法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以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契机,全面启动电子检务工程,着力推进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检察业务网上全流程运行,以信息化规范司法流程、落实办案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规范司法水平。紧密结合检察办案实际,加大侦
查信息化建设力度,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共享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和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司法办案提供高效服务。坚持用扎实的教育培训促进司法规范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检察机关要按照“五个过硬”和“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在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237项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检察人员严格司法、规范履职的素质能力,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坚持把提高素质能力作为规范司法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突出对办案一线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集中开展对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培训,促进全面准确掌握法律的新规定新要求。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共举办正规化脱产培训522期,培训检察人员37381人次。同时,强化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从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和业务部门领导中择优遴选检察教官,提高培训水平,推动司法规范化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