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驾驶证扣分心得体会
驾驶证扣分查询,是指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的方式,查询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导致的扣分处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驶证扣分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驾驶证扣分心得体会(一)
我因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足,加上对部分市区路况不熟悉,导致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而未能及时察觉,导致扣分积满12分,并进行了再培训。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的惭愧和后悔,并在此做出深刻检讨。
同时也非常感谢交警部门对我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不仅使我更加牢固的掌握了交通法规的知识,而且对我思想认识的提高也是一个很大的帮助。
在耳听目睹了那么多因违章驾驶导致的车祸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后,我发自内心的认识到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进行驾驶的重要性,我也深刻的体会到了交警部门对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良苦用心。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
驾驶证扣分心得体会(二)本人从机动车驾校参加汽车驾驶证满分学习,通过参加机动车驾校的安全学习培训班,通过参加理论学习,使我懂得了不少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在驾校各位教官的耐心认真的讲解下,使我看到了违章驾车发生事故后的惨苦及后悔,更使我暗下决心,今后驾驶汽车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行车中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条条框框来操作,好好驾车。
通过理论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驾车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并占用应急车道。驾车时不得打手机,不系安全带,不乱闯红灯等等一切交通陋习要改掉,要做到在驾车中礼让斑马线,在堵车中要按序排队通行,停车要有序停放,并文明使用车灯,及认真遵守交通信号等等。这些好的文明交通行为。
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座车出行时,经常会看到公路两旁树立着高大醒目的交通安全牌:“十次出事十次快”,“酒后严禁驾车”,“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注意交通安全”等等。这些语重心长的话语,也许当时的人们对此理解并不深刻,但对于参加学习培训和从事车辆驾驶的我来说,理解更透了,感触更深了。回想以前交通事故,哪一起不是车速太快引发的,哪一次不是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真是“车祸猛于虎”啊。
安全驾驶,就是要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开文明车,行文明路,以实际行动争做交通安全、文明行车的模范,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驾驶员。
通过参加满分安全驾驶学习,使我懂得开车尽量要慢一点,并且要用心开车,及时全面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不做任何危险不安全的判断和决定,注意与周围所有的路面情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驾车时要礼礼三先,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车况。
通过这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使我感触很深,学到了不少知识,懂得了不少驾驶技术要领,这些成绩的取得和驾校的优秀教官们分不开的,我真诚的感谢交通驾驶学校的各位领导及教官们。今后我要好好驾车,争取不再有违章行为。
驾驶证扣分心得体会(三)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受益非浅,增强了对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必要性的认识,这对做为汽车驾驶员的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的数量在不断增长,每年发生的车祸数量也随之猛增。
有时,仅仅驾驶员的疏忽,或者仅仅驾驶员没有很好的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导致车祸瞬间发生,使一个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毁于一旦。
可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一名驾驶员来讲,即是承担的责任,也是应尽的义务。要有效地防范车祸的发生,减少因车祸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文明、安全驾驶。关于这一点,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体会尤深。
因此,我保证自己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安全礼貌行车,绝不发生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我想只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在享受汽车带给我们极大便利和同时,也一定会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第二篇:驾驶证如何扣分(定稿)
驾驶证如何扣分——驾驶证扣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因此,违法处罚时间和缴纳款时间要看是否在下一个清分日期之前办结,才能确定具体扣分记录在哪个记分周期内。
接着,就来看看驾驶证扣分标准吧。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违反车速规定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3)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4)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5)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8)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9)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第三篇:驾驶证扣分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驾驶违章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驾驶违章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受益非浅,增强了对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必要性的认识,这对做为汽车驾驶员的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的数量在不断增长,每年发生的车祸数量也随之猛增。有时,仅仅驾驶员的疏忽,或者仅仅驾驶员没有很好的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导致车祸瞬间发生,使一个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毁于一旦。可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一名驾驶员来讲,即是承担的责任,也是应尽的义务.要有效地防范车祸的发生,减少因车祸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文明、安全驾驶.关于这一点,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体会尤深。
因此,我保证自己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安全礼貌行车,绝不发生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我想只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我们在享受汽车带给我们极大便利和同时,也一定会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1篇二:驾照扣分后要学习吗 驾照扣分后要学习吗?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由此可知,驾照扣分符合上述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是需要学习相关知识并参加考试。相关内容链接: 驾驶证的积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我因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足,加上对部分市区路况不熟 悉,导致在驾驶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而未能及时察觉,导 致扣分积累了9分,并进行了再培训。我对自己的行为感 到十分的惭愧和后悔,并在此做出深刻检讨。同时也非常 感谢交警部门对我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不仅使我更加 牢固的掌握了交通法规的知识,而且对我思想认识的提高 也是一个很大的帮助。在耳听目睹了那么多因违章驾驶导 致的车祸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甚至是生 命的代价后,我发自内心的认识到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规 定进行驾驶的重要性,我也深刻的体会到了交警部门对交 通秩序进行管理的良苦用心。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一定要 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一名合格的驾驶员。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学习,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原因、特征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有了详细的了解,一幅幅惨痛的画面,一桩桩血的教训,深深地触动了我,真正让我感受到了“车祸猛于虎”,充分认识到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四篇:驾驶证扣分细则
驾驶证扣分大全
一、扣12分的: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扣6分的:
1、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扣3分的: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3、4、5、6、7、8、9、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13、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的。
14、相对方向右转车不让左转车的。
15、未给特殊车辆让行的。
四、扣2分的:1、2、3、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安全驾驶行为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不按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9、校车上下学生,不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四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12、开车乱扔垃圾的。
五、扣1分的:1、2、3、4、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双闪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第五篇:驾驶证扣分新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二)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三)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八)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九)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三)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交通违章记分与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同步执行。
对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12分的,除须重新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自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交通违章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员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免审验一次;
(二)机动车驾驶员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同时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二年;
(三)机动车驾驶员连续十个记分周期内无交通违章记分的,二十年内免审验和换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予以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违章行为确定的记分分值,只适用于本地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 三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
记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南昌、广东、广西等地陆续实行交通违章记分制度,通过违章记分约束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违章或屡次违章行为,对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进而增强其自觉守法意识。这一做法从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现行法规对一些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未起到应有惩戒作用的不足,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措施,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交通违章记分(或记点)制度,在国外实行也较为普遍,如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巴西和我国香港、台湾等都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记分制度。一般方法是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后, 进行相应的分值记录,对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驾驶员进行吊扣驾驶证处罚或教育、考试等。我局自96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草稿拟出后多次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征求了二十五个省、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在浙江、天津、江西召集部分省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该稿进行了反复修改。现就《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违章记分的性质。在本《办法》中违章记分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 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纠正和处罚的同时,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章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及道路驾驶考试。
二、关于记分行为的设定。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违章行为主要以现行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为依据;同时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对超载这一违章行为区别违章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予以记分的违章行为范围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65种违章行为。其中一次记12分的10种;一次记6分的12种;一次记3分的18种;一次记2分的20种;一次记1分的11种。对违章的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是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记分规定而设定的。第10条对事故追加记分的三种情形规定, 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原则制定的。
四、关于记分周期和记分分值。本《办法》规定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以驾驶员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以便于管理。一个周期内总分值为12分。这主要考虑,总分值过高不能体现法规的严肃性,不利于严格执法;分值过低,驾驶员很容易突破,会使驾驶员丧失自觉守法的信心,也体现不出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教育和警告作用。
五、关于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本《办法》对无故超过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违章驾驶员,规定可以撤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保证记分制度的有效实施。按照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撤销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而是一种管理措施。
六、关于记分载体和转递问题。目前,已实施违章记分的地方,主要是借助IC卡、磁卡和罚款交银行、计算机联网或者文书内部转递来实现路面记分与驾驶员管理的结合。从长远看,记分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以驾驶证改革和全国交通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联网为基础。鉴于驾驶证改革和全国信息系统正在规划和逐步实施,各地自建信息系统进展情况也不尽相同,本办法暂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记分的载体和转递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