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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合集五篇)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88-1109155 讲话稿 发布时间: 2024-08-19 10:11: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

毒品的危害,人人都知道;毒品危害人,我们要远离。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拥有健康体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1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新的一年,我们在这里召开禁毒动员大会,意义非常重大.毒品是万恶之首,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极大其深重的灾难,使中国人民蒙受了近百年“东亚病夫”的耻辱.如今,吸毒的人数处于增长态势,更让我们感到可怕的是青少年始终占据着吸毒人员中的绝大多数.吸食毒品使人的体能产生改变,形成在毒品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毒品,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使人感到痛苦万分.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死于由吸毒引起的各种病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也有很多吸毒者忍受不了这种强烈的痛苦而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他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走向偷,抢,杀等的犯罪道路或由于吸毒过量而死于街头!最后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河北某11岁少年因好奇染上了毒瘾,从此偷同学的钱,偷家里的钱,到大街上去抢钱,导致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天津某青年很自信自己有很强的自制力,从偶尔尝到了一口到静脉注射,却再也没有控制住自己,最后因吸毒过量而死亡.一桩桩,一件件沾满了血和泪的事件,都是因为这些毒品而起.在此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同时要求同学们做到以下二点:一,认真学习禁毒知识,提高防毒,拒毒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构建抵御毒品侵害的牢固思想防线.二,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树立“防毒拒毒,从我做起”的主人翁意识,要远离毒品,远离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娱乐场所,不接触毒品,不接触吸毒的人,不刻意模仿成人的不良嗜好,不轻信盲从他人的诱-惑,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用健康的行为抵御毒品的侵害,做“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好少年.同学们,珍爱生命,珍惜未来,就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我们共同唱响“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主旋律.让每个人都在明媚的阳光下健康成长,让宝贵的生命放射出绚丽的光彩.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2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去年“3.27”事件发生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旷日持久的禁毒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挽回了该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这是全县各级各部门同心齐力、艰苦奋战的结果,也是鼓舞我们坚定信心,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做好下一阶段禁毒工作的一针强心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今天召开20____年全县禁毒工作会议,目的就是对我县自20____年“3.27”事件以来禁毒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对抓好我县下一阶段的禁毒工作,继续保持禁种铲毒和禁毒严打高压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刘盛高同志回顾并总结了前阶段我县禁毒工作情况,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洞塘乡和驾欧乡分别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和表态发言,会上还印发了《20____年度禁毒宣传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吸取经验,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进一步抓好全县禁毒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认识,切实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20____年3.27事件发生以来,经过全县上下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县大面积非法种植罂粟事件得以成功处臵。今年第一季度,我县禁毒工作实现了早起步,早行动,早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们面临的毒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非法种植罂粟现象在禁毒工作高压态势下依然存在;吸毒贩毒等犯罪案件仍未根除;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至今尚未开展,管控帮教工作较为滞后;新增涉毒青少年有所增加;新型毒品正逐渐向我县渗透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仍然给我们下步工作敲响了警钟。

今年是“__”开局之年,也是我县禁毒工作阵痛后的起步之年。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起“毒品一日不绝,禁毒斗争一刻不止”的坚定信念,深刻认识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细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好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禁毒工作任务,不遗余力的抓好本地、本单位禁毒工作,坚决铲除毒瘤,扎实有效地解决好我县毒品问题,通过“一年整顿、两年巩固、三年提高”,努力实现创建“无毒县”的目标。

二、全面动员,营造氛围,全力构建禁毒工作新体系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真正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工作新体系。

一是要强化动员发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乡镇、居(村)委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开展“无毒社区”、“无毒乡镇”创建工作;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广泛提供破案线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二是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禁毒委和禁毒办是我县禁毒工作的主导力量,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县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在禁毒宣传教育、打击毒品犯罪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公、检、法在打击惩办毒品犯罪上要切实加强工作协调,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打击合力,从重从快打击,绝不让毒品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逃脱处罚;公安机关要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社会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娱乐场所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K粉”、“冰毒”等新型毒品渗透;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与公安部门形成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查缉工作,努力提高查缉实效;各乡镇和“一对一”联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帮扶点的禁种铲毒工作。

三是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禁毒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根据全州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县要重点抓好“禁毒流动课堂”、“6.26全民禁毒宣传月”、“毒品知识进万家活动”和《贵州省禁毒条例》的宣传推广工作。宣传部门要牵头工、青、妇和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打破在街道摆摊宣传、大街悬挂标语横幅的常规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经常性禁毒宣传活动,增强全民防毒、拒毒意识;教育部门要在全县中小学校实施“进校入心,老少联动”禁毒教育工程,引导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形成“小手牵大手、一人带全家”的禁毒教育氛围;各乡镇要进村入户开展毒品知识、毒品危害宣传,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禁毒知识普及率和知晓率。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禁毒战争深入开展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常抓不懈,扎扎实实打好这场新时期禁毒这场人民战争。

一是要打好缉毒破案攻坚战,全力遏制毒品犯罪。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总结“春雷扫毒”行动取得的成功经验,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打团伙、破大案、摧毁网络,打断通道,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是要打好禁毒踏查持久战,力争实现“零种植”、“零产量”目标。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严重危害性,坚持禁种铲毒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责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种植现象的发生。各乡镇、村、组、户要层层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种毒现象严重的驾欧、瑶山、朝阳等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结合毒品原植物种植特性,适时组织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深入每一处可疑地块,进行“地毯式”排查,不留任何死角死面,不让一株罂粟流入社会,确保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毒品“零产量”目标。同时,县财政、民政、交通、农业、扶贫、水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边远贫困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引导群众发展新的致富产业,摆脱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依赖,从而实现长效禁毒的目标。

三是要打好禁吸戒毒辅助战,全面巩固禁毒斗争成果。禁吸戒毒工作是禁毒工作成效的一个直接体现,只有遏制新吸毒,降低复吸率,才能有效控制吸毒行为,这也是我县禁毒工作的难点。目前,我县这方面的设施、技术还比较落后,戒治、康复水平还比较低。根据《禁毒法》和《贵州省禁毒条例》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体。各涉毒乡镇要根据本地吸毒人员底数情况,立即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场所。县禁毒办要做好社区戒毒(康复)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强化“收戒”、“帮教”作用,充分发挥家庭、社区、基层派出所等的作用,切实降低吸毒人员比重。

四、夯实基础,落实保障,切实为禁毒工作保驾护航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任务仍然较为艰巨,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荔波”的高度,全力以赴抓好禁毒基础建设工作。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固树立“毒品一日不绝,治安一日不稳”的理念,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切实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具体指导。刚刚,县人民政府已经与各乡镇和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签订了禁毒工作责任书。年终,县禁毒委将按照责任书的内容,严格考评检查,对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部门,由县禁毒委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因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力,导致种毒、吸毒、贩毒等毒品问题出现、泛滥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将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荔波县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县相关部门要抓紧对接,在年内及时落实县禁毒办3名工作人员的编制问题,充实禁毒工作队伍力量。禁毒工作人员要结合新形势下毒品犯罪的特点,熟练掌握现代侦缉手段和技术,不断创新情报搜集、打击犯罪的方式方法,提高对毒品的识别能力和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打击能力。不断强化学习培训,着力把我县禁毒队伍培养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较强侦查办案能力的特殊队伍,不断增强禁毒队伍的战斗力。

三是要增加经费投入,增强禁毒工作保障力。县委、县政府已经明确了每年20万元禁毒工作经费,并将各乡镇禁毒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从财力上确保了禁毒工作的顺利推进。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禁毒工作经费的投入。县公安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大专项投入,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臵必需的技术设备和装备,改善禁毒工作条件,提高禁毒工作的业务水平。县禁毒办要尽快研究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并商财政部门制定工作经费标准,呈报县政府研究后纳入财政预算。

同志们,“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禁毒工作,消除毒品危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以更大的决心、更务实的态度和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努力奋进,不断巩固禁毒工作成果,提高我县禁毒工作水平,为实现荔波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3

同志们:

这次禁毒工作推进会是某某镇党委、政府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攻坚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______同志对20____年全镇禁毒工作作了回顾总结,深刻分析了我们当前面临的严峻毒情形势,镇长______同志宣读了《某某镇20____年禁毒工作方案》,详细部署了今年全镇的禁毒工作。刚才,县禁毒委主任、副县长______同志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禁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完全同意他们的意见,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对禁毒工作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大力开展禁毒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御毒品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某某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拓创新,大力开展毒品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全县的禁毒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建设“平安____、和谐____”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县的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禁毒工作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目前,境外毒品渗透仍然突出,毒品就在我们身边,我们随时都可能和贩毒分子、和吸毒人员擦肩而过。毒品问题已经危及全县人民的安居乐业,危及我县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如果毒品问题解决不了,任其蔓延发展下去,肯定会给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沉重灾难,____几十年来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也将毁于一旦。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深刻认识到禁毒形势的严峻性,深刻认识到毒品危害社会的严重性,深刻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从顺应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不断拓宽思路,创新举措,把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责任人,持之以恒、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禁毒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全面落实禁毒各项工作措施

禁毒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社会工程。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我们要全面动员,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狠抓禁毒宣传教育,狠抓禁毒基础工作,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基层组织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任务,进一步提高基层预防和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全面落实禁毒各项措施。

一是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禁毒主力军的作用,把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作为第一要务,在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广泛搜集情报线索的基础上,从中确定一批重大贩毒目标案件,锁定一批贩毒团伙和贩毒网络,精心组织侦查破案行动。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公开查缉、打击零星贩毒和禁吸戒毒的工作力度,彻底捣毁吸毒窝点,摧毁毒品销售网络,不断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全力遏制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二是要发动、组织各族干部群众开展群众性禁毒活动。禁毒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乡镇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或几个部门单打独斗的工作方式是无法解决毒品问题的。全县各级禁毒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发动和组织好人民群众,夯实禁毒工作的群众基础。要把群众发动起来、把群众组织起来,积极组织开展切合本地实际的、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禁毒行动,建立群防群治的禁毒工作网络。

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_年12月29日通过,于202_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什么是毒品

我国《禁毒法》和《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一、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二、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三、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四、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防毒做到哪四点?

一、不要听人蛊惑,受人引诱;

二、不要与吸毒者,贩毒者为伍;

三、不要接受有吸毒劣迹的人送的香烟;

四、远离毒品,不沾毒。

谨防毒品认识五大误区

误区一:是认为偶尔吸毒不会上瘾,或者别人吸毒会上瘾,但自己不会。这也是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吸食毒品的原因之一。从人的生理角度来说,吸毒的成瘾性与所吸毒品的种类和人的个体差异有关。但实际上,依赖性是所有毒品的基本特性,吸食毒品都会成瘾。多数吸毒者有了第一次,就难免有第二次。

误区二:是认为吸食摇头丸、K粉不上瘾。摇头丸、K粉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心理依赖。吸毒者在心理上所产生的效果和感受甚至比海洛因还要强烈,会产生顽固的“心瘾”。这些人一遇到心情不好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摇头,寻找解脱,这就是强烈的心理依赖。而心理依赖是毒瘾难戒的根本原因。目前查获的摇头丸多含有冰毒等成分,依赖性更强。

误区三:是认为吸毒上瘾,戒毒就是了。目前,采取戒毒措施后复吸的占大多数。他们也都有强烈的戒毒愿望,但失败者居多。因为吸毒造成的心理依赖像在人脑部扎根一样,一旦毒瘾发作时,痛苦和强烈的渴求会让吸毒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不顾一切寻找毒品吸食。

误区四:是认为我不吸毒,不需要了解毒品防范知识。不了解、不知道容易误入毒品魔爪,没有这样的防范意识,就会暴露在毒品的威胁之下,存在被毒品侵害的可能。因此公众应学习基本的毒品防范知识,真正认识其严重危害性。

误区五:是认为有钱人才可能吸毒。事实上,不是有钱人才可能吸毒,只能说吸毒需要耗费大量钱财。绝大部分吸毒人员在吸毒前并不富有,甚至处于社会底层。当然,也有极少数人思想空虚,以吸毒为时髦,寻求刺激,甚至用金钱的优势拉拢他人吸毒。

关于禁毒法,你还需要知道这些

1、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_年6月1日施行。

2、问:《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3、问:《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问: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5、问: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6、问: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7、问: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8、问: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9、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0、问: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千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在此提醒大家吸毒、贩毒都是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5

今年6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我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精神和工作安排,确定6月份为禁毒宣传教育月。学校紧紧围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活动主题,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毒品预防教育活动中的重要效果,使广大学生认清毒品的危害,进一步增强防毒、拒毒意识,确保“学生不涉毒、校园无毒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坚决控制毒品进入学校,有效地推进了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维护我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效果。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我校禁毒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1、成立学校禁毒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2、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学校高度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毒品预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使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做到层层落实。

领导小组多次召集会议,就禁毒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制定了《管寨小学禁毒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对禁毒宣传工作及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使我校禁毒宣传工作的开展做到了统筹兼顾、责任明确。

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

活动期间,根据小学生的认知特点,学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珍惜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办法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主要做法有:

1、学校利用“6.3”虎门销烟纪念日和“6.26”国际禁毒日,在6月26日下午,组织全校师生召开了一次禁毒教育专题讲座,学校孔校长利用生动具体的案例使学生认识了毒品的危害,增强了学生预防毒品的意识和坚决抵制毒品的决心。

2、全校各班召开了一节禁毒教育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用活泼多样、充实的内容使学生全面认识了毒品的种植、制成、来源及危害,学会了预防毒品的知识技能。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自觉远离毒品。

3、组织学生观看了禁毒教育专题影片。让学生体验吸毒的危害,让吸毒人员的痛苦活生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亲眼目睹了吸毒人员的生活,亲耳聆听了吸毒人员的述说,这些都深深震撼了我们学生的心灵,通过这样的场面,学生对毒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吸毒的危害有了深刻的体会。

4、利用学校橱窗进行禁毒知识的专题宣传,各班办了一期禁毒教育专题手抄报,通过展评并组织全校学生进行观看。时刻提醒广大学生增强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千万不能去接触毒品。

5、学校少先大队利用校园广播系统组织有关资料进行了广播,让全体学生在广播中的真实事例中感受了毒品的危害,接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并使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一时的疏忽,而踏上这样一条不归路。

6、在教师中开展了一次禁毒教育书画作品展。学校教师通过创作形式多样的禁毒书画作品,进一步表明了远离毒品、坚决抵制毒品的决心,同时组织学生进行观摩,使学生又一次受到了生动的禁毒教育。

今后,我校将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开展各种防毒、拒毒宣传以及严厉打击吸毒、贩毒活动,确保师生健康和安全。我们将紧紧依托全体师生,群策群力,持之以恒,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各项禁毒宣传措施,使我校的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新进展和新突破!

禁毒法颁布纪念日动员讲话稿范文

第二篇:禁毒动员讲话稿

镇禁毒文明宣讲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8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群众身体健康,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召开我镇的禁毒工作会议。刚才,zzzz副书记就我镇禁毒文明宣传工作做了安排,希望各单位、每位干部认真抓落实,打好禁毒的人民战争。为此,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镇级各单位、村两委,在镇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并抓出成效。同时,要求村两委会、镇级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以书面材料报镇禁毒办公室,确保我镇禁毒文明宣传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 此次活动以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场所、进农村、进家庭开支禁毒文明宣讲和配合禁毒图片展,发放禁毒宣传品等。通过开展禁毒文明宣讲,使全镇人民的禁毒意识、毒品危害知识进一步加强,新吸毒人员滋生明显减缓,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明显提高,毒品的社会危害程度逐步减轻,毒品犯罪受到有力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彻底禁绝,外流贩毒人员在我镇没有立足之地,达到无吸毒、无

贩毒、无种毒、无毒品生产的“四无”镇。

三、大造宣传攻势,提高群众对毒品危害的知晓率

1、以“六进”为抓手,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村级广播站、板报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禁毒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禁毒宣传进单位、进校园、进重点场所、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活动,使禁毒知识人人知晓、禁毒战争全民参与。

2、坚持面向青少年开展禁毒知识教育,镇禁毒办同学校一道每学期坚持到中小学校开展禁毒法制课,组织学生进行禁毒知识演讲竞赛,提高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思想意识。利用秋季学生开校期间,发放《致青少年朋友的一封信》、《致学生家长一封公开信》、《告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封公开信》,动员每一位留守学生经常给外出务工的亲人写一封《致亲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信件。

3、将禁毒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吸贩毒人员的隐蔽性、复杂性,为最大限度地打击吸贩毒人员,使广大人民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自觉远离毒品,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和党委政府开展禁毒工作。

同志们,认真扎实开展好我镇的禁毒文明宣传工作,是关系全镇群众身心健康的大事,是关系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大事,是关系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稳定的大事,之所以要求我们每个单位,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带头并积极参与到禁毒文明宣传中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按照英州镇禁毒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镇禁毒委员

会的领导下,扎实工作,克服各种困难,为打好这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夺取胜利,作出不懈的努力。篇二:禁毒教育讲话稿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毒品猛于虎”,为了不让毒品进入校园,让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毒品;二是吸毒的危害性;三是青少年如何抵制和远离毒品。

一、什么是毒品

(一)毒品的概念。什么是毒品?可能很多青少年朋友还不够了解。关于毒品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东西原本是药物,医生、化学家研究开发它的本意是为人类治病,解除病人的痛苦。然而,它一旦超越医疗目的之外被滥用,就成了给人类带来沉重灾难的毒品。因此,国际禁毒公约将其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毒品的特征

毒品有四个基本特征。

1、依赖性。能使吸食毒品者在心理和生理两方面产生对毒品的依赖性。据研究发现,鸦片类毒品所产生的生理依赖性最为强烈。甚至从第一次吸食后就会出现。心理依赖虽然表面上不如生理依赖那么明显和强烈,但一旦形成后就非常顽固,它是吸毒者在生理脱瘾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的原因。

2、耐受性。吸毒者不断使用一种或同类毒品,其效果会逐渐退化。所以,多数吸毒者都会经历逐步增大吸毒量、缩短吸毒间隔时间以及改吸食为静脉注射等来解毒瘾,形成毒害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3、非法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吸食贩卖毒品等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是作为犯罪行为而予以严惩的。

4、危害性。科学研究表明,无论吸食哪种毒品,都会对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摧残,对家庭、社会产生许多可怕的恶果。

二、吸毒的危害性

吸毒不仅对吸毒者身体和精神有双重摧残,而且是引发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吸毒耗资巨大,绝大多数人在经济上是无法承受的,何况在经济上不独立的未成年人。而吸毒者一旦毒瘾上来,就完全丧失理智,变得六亲不认,毫无廉耻。为了满足一时无法抑制的毒瘾,筹集毒资,可以用尽人间一切最卑鄙、最凶残的手段,欺骗、偷窃、抢劫、谋杀、卖淫、无所不为,甚至直接参与毒品的生产、运输、制造、贩卖。近几年来,吸、贩毒现象已经开始侵入中学,在校中学生吸毒成瘾者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些因吸毒成瘾的中学生,人格、心灵严重扭曲,多数已经放弃了学业,成群结伙地流散在社会上。为了筹集毒资,男生有偷、骗等违法行为,女生则有“坐台”、卖淫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吸毒已日益成为其他越轨行为的直接动因。长期吸食毒品不仅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发育,更使得他们产生变态扭曲的价值观、社会态度以及混乱的行为模式。

吸毒的危害性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害已、毁家、损国。吸毒不仅是危害个人和家庭的祸首,而且是危害社会、损害国家的元凶。

同学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果任毒品滥泛,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为了让大家远离毒品,拒绝毒品,我这里将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概括地讲一下,以引起同学们的警惕。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更有主观方面的。这里着重讲一下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好奇心驱使。好奇心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在许多情况下,好奇心能激励同学们发现和思考问题。但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好奇心,一旦与罪恶的事物结缘,以好奇心去尝试毒品,结果不仅是误入歧途,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少年张某是个独生子,聪明好学,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在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发现两个高年级同学躲在一间破房子抽烟,令他对其神秘兮兮的样子产生了好奇,便前去观看。其中一个对他说:“我们吸的这种烟很好玩,你要不要试试?”他经不起诱惑,就吸了一支掺有海洛因的 烟。结果一发而不可收,很快上了瘾。开始旷课,成绩一落千丈。为了购买海洛因,他向父母要钱,向同学借钱,后发展到偷同学的钱。他每天买海洛因要花掉100多元,父母每月的工资,仅够他吸几天,后到社会上行窃。最终被送进了强制戒毒所。多可惜又多可悲啊!二是受人诱惑。青少年重感情,讲义气,有时易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受人诱惑而被毒品击中。小雅是一名15岁的初中生,但她厌学。羡慕那些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的“混混”,经常旷课,学校和父母没少批评教育。但她由无动于衷到干脆自动退学到歌舞厅做伴舞小姐。在“舞友”的诱惑下,她开始服用摇头丸,还做向舞客推销摇头丸的生意。小雅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犯罪,被送进少年犯管教所。

三是对毒品无知。青少年社会经验少,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一旦遇到变故或挫折时,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情绪低落,精神恍惚,意志消沉。为了摆脱心理压力,有的竟相信“毒品可以消愁、解闷和减轻压力”等害人的鬼话,成为吸毒者。林某在初一二年级时,学习成绩为全班之冠,一直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可是,在一次考试中,有一位同学成绩超过了他,他就感觉十分不自在。为了夺回第一名的位子,考试作弊,受到老师严厉批评后,开始消极。一天在街上闲逛时,他的同学蒋某发现他愁眉苦脸,便把他带到自己家中,拿出一支烟说:“抽了这支烟,所有的忧愁都会忘掉”。林某不知烟里掺有海洛因,抽后上了毒瘾。有一次毒瘾发作时,林某为摆脱痛苦,吞服安眠药自杀,幸好被父母及时发现,经医生抢救,保住了性命。

四是寻求不正当的刺激。有的青少年喜欢冒险,寻求刺激,为了满足一时的心理需要,往往不计后果。但以尝试吸毒作为一种刺激的方式,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何某上初中时,觉得每天上学、回家很平淡,为了寻求刺激,就结交了几个“舞迷”朋友光顾舞厅。初到舞厅,“舞迷”朋友就给他半粒红色小丸药,并对他说:“吃了这个,保你跳个不停,够刺激”。何某吞服后,果然摇头不止,无法控制。从此,他每次去舞厅就吃摇头丸。不久,他记忆力下降、失眠,体质越来越差,上课注意力无法集中,成绩直线下降,最后不得不住进医院治疗。

五是被人蒙骗。有些毒贩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心地善良、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或将毒品掺入饮料、糖果等食物中,或制成各种卡通形象,或用毒品冒充药品,骗你服用,让你上瘾。16岁的花季少女叶某是初三学生,在学校住宿。中考前一天,她突然腹疼难忍,一位同学就拿了一支烟对她说:“这个能止疼,你吸了马上就好了。”小叶没有多想,就吸了那支烟,感觉腹疼缓解。在随后的两天中,她又连续吸了二支,三天过后,肚子不疼了。当她知道那种烟里掺了海洛因时,毒瘾使她再也离不开那种烟了。为了买毒品,她竟从事卖淫活动。好端端的一个中学生,就这样惰落了,最后她被劳动教养。青少年朋友们,请记住古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便接受他人食物,不要相信“毒品能解除痛苦”之类的说法,以免上当受骗,走入歧途。

六是缺乏对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国家高度重视禁毒工作。1990年底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禁毒工作,制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并治”的方针,把对青少年的防毒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202_年,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据此下发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同时,我国禁毒立法也逐步完善。对此,除各级禁毒机构、教育部门和有关组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青少年宣传教育外,广大青少年要自觉地学习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以法律为武器,抵制毒品的诱惑或欺骗,做一名拒绝毒品的勇士。

三、青少年如何抵制和远离毒品

可能有的同学会问:为什么毒贩会盯住青少年?这是因为,贩毒离不开吸毒,没有人吸,毒贩就不可能冒杀头风险通过贩毒获取巨额利润。他们把目光投向青少年,就是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好奇心强、好寻求刺激等特点,使其上当受骗,一旦上瘾,就不怕你不买毒品,我们的青少年就成了他们摄猎的目标。当前,这方面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我们在此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牢固构筑拒毒心理防线

青少年朋友抵制毒品,首先要牢固构筑拒毒的心理防线,做到“四个知道”:一要知道什么是毒品;二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戒断很难;三要知道毒品的危害;四要知道毒品违法犯罪受惩罚的后果。

(二)正确把握好奇心,抵制不良诱惑

前边已讲到青少年的好奇心,对于没有体验过的东西,总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冒险心理。但是,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冷静,多问几个为什么,千万不能盲从。面对毒品,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加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能在好奇心驱使人去尝试第一口。

(三)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人生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青少年朋友在学习、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中,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是正常的。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要冷静,多和家长、老师和朋友谈心沟通,多找主观原因,排除烦恼。绝对不能借毒品来解脱苦闷,千万要警惕别人利用毒品来对你安慰和引诱。要相信,困难和挫折是暂时的,以坚定的意志去战胜它,你就获得了人生宝贵财富。

(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有关调查表明,有不良行为习惯的人更容易沾染毒品。青少年预防侵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

1、不吸烟,不喝酒。吸烟、喝酒,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也往往是沾染毒品的第一步。据调查,在吸毒者中,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吸烟、喝酒者所占比例最高。

2、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依照法律规定,有些公共娱乐场所未成年人是不宜进入的。因为这些场所是毒品违法犯罪多发之地,你涉足这些场所,说不定就被毒贩子利用。课余时间,多读些好书,多参加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社会活动。

3、慎交友。青少年喜欢交友,这没错。问题是要慎交友、不要滥交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良莠不分,滥交朋友,就很可能被所谓的朋友用毒品把你打中。禁毒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些毒贩就是千方百计和你交朋友来诱人吸毒的。所以,青少年要慎交友、交益友、不可滥交友、交损友,以防其害。

(五)追求健康、幸福的生活

健康是人生最宝贵的物质基础。同学们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吃得香、睡得好、学得快乐、玩得尽兴,才能越来越聪明、漂亮、强健,才能快成才报效祖国。因此,要加倍珍爱生命,不让毒品吞噬健康的机体。

1、珍惜生命的宝贵,做健康的人。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你父母、亲人和社会。一旦沾染毒品,你将失去健康甚至生命。请记住:珍爱生命,做健康的人。

2、树立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做有用的人。前边讲过,毒品害已、毁家、损国。禁绝毒品,人人有责。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保护(自我保护)青少年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青少年要树立为国家为民族而勤奋学习的伟大抱负,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禁毒活动,并把这种活动当作热爱祖国、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具体行动。

最后,祝愿同学们都能够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刻苦学习,健康成长!篇三: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牙甫泉镇党委 甘泉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同志们:

召开这次全镇禁毒工作会议,目的就是对禁毒人民战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刚才,稳定办的吐洪书记就全镇的禁毒工作讲了很好的部署,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就我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禁毒工作的思想认识

目前,我镇禁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初步遏制了毒情蔓延迅猛的势头,这是全镇上下积极工作的结果,值得充分肯定。同时,我们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我镇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禁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和社会安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毒品问题也随之卷土重来,而且由单一的毒品过境地变为了毒品过境地、消费地。西方反华势力多次以此为借口,公然诬蔑我国为毒品生产和输出国,妄图利用毒品问题达到其险恶的政治目的;国内“东突”等分裂势力则利用毒品筹集资金,国际恐怖主义和一些邪教组织瞄准我国的毒品消费市场,插手毒品交易,从中募集活动经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毒品问题从来就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而是与国家和民族命运息息相关的政治问题。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毒品问题泛滥肆虐,往往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据统计,目前有70%以上的吸毒人员为筹措毒资,疯狂实施“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行为;相当部分吸毒人员以贩养吸,有的甚至沦为职业毒贩,有的为牟取暴利,不惜武装贩毒,暴力抗拒执法;有的地方涉毒与涉黑、涉恶、洗钱犯罪相互交织,涉毒人员参与实施的抢劫、绑架、杀人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毒品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涣散民族精神,成为危害社会的源头。

2、禁毒工作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毒品违法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吸毒者本人,而且直接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居乐业造成了严重危害。对吸毒者本人来说,沾染毒品后将会产生强烈的身体和精神依赖,造成精神崩溃、人格沦丧,与正常社会格格不入,特别是在多次复吸、反复戒毒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身体健康每况愈下,致残、致病、致死现象普遍。对一个家庭而言,出现吸毒人员就会祸及家庭,许多宽裕的家庭因有人吸毒而倾家荡产,许多刚刚脱贫的家庭因有人吸毒而再度返贫。涉毒家庭为挽救吸毒的家庭成员,往往要投注大量的精力,无心工作和顾及家庭,造成“一人吸毒、全家遭殃”。总之,毒品问题,贻害无穷。我们一定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深入广泛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推动我镇毒品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进一步强化禁毒工作的预防教育

在禁毒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把预防教育作为从源头上杜绝毒品危害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开展全民禁毒预防教育。一方面,要突出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三类重点人群:一是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成为被引诱吸毒的对象。据统计,目前的吸毒人员,34岁以前开始吸毒的占到94.5%,其中18岁之前开始吸毒的又占到83.7%。这说明,加强禁毒预防教育一定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坚持从中小学生抓起。要根据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未知世界好奇、容易成为毒品侵袭对象的特点,坚持把毒品预防教育作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其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二是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既是毒品问题的受害者,又是毒品问题的制造者,对这部分人的警示教育,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种警示教育方法,使他们对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正确的认识,对毒品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有效防范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沾染毒品,尽可能让那些误入歧途的染毒人员弃恶从善,让涉毒犯罪人员不再重新犯罪。三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

员吸毒、染毒的问题日益严重。有的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实在令人痛惜。全镇各村要以多种方式向农民宣讲防范毒品的知识,提高农民识别和防范毒品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预防教育的各种措施。要按照《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的要求,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方案,统筹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健全教育网络。充分发挥舆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多个方面推进禁毒预防教育;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有效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预防教育,充分发挥发挥村组的作用,积极推动各类学校、流动人口、易染毒高危群体的禁毒预防教育。二是要丰富教育形式。既要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时机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活动,更要注重加强日常禁毒宣传教育;既要利用广播搞好宣传,又开展经常性的禁毒预防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禁毒工作的长效机制

1、要建立和完善禁毒严打工作机制。

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坚持严打原则,建立并形成一整套经常性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毒品案件侦办、审查工作力度,提高禁毒威慑力。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2、要建立和完善禁毒工作考评机制。

把新滋生吸毒人员是否逐年减少、吸毒人员的戒断巩固率是否提高、毒品危害是否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是否满意等内容,作为衡量一个地方禁毒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统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考评范畴。镇稳定办要研究完善禁毒工作考评体系,提升禁毒考评分值,把禁毒考评检查结果作为综治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各村、各单位自觉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3、要建立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机制。毒品问题是社会性问题,禁毒工作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作用,形成禁毒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禁毒人民战争中的主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到禁毒工作,真正形成禁毒人民战争的格局。要深入开展创建“无毒村”等活动,推

动禁毒工作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要建立禁毒工作奖励和保护机制,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群众,要给予奖励,以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禁毒斗争的热情。

四、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1、要加强禁毒工作的领导力量。

党委、政府必须切实把加强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来,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一是要明确禁毒工作责任主体。党委、政府是禁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作为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禁毒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具体指导。

2、要加强禁毒队伍能力建设。

一是要提高禁毒队伍的政治素质。禁毒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禁毒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必须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广大禁毒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所肩负的职责。二是要提高禁毒队伍的业务能力。紧密结合新形势下毒品犯罪的特点,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熟练掌握现代侦缉手段和技术,不断提高对毒品的识别能力和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打击能力。三是要充实和加强禁毒专业队伍。

3、要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

加大禁毒经费投入,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搞好禁毒、查毒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禁毒工作条件。要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禁毒资金专款专用。

同志们,加强禁毒工作,减少毒品危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一定要以最坚定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努力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牙甫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禁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牙甫泉镇党委 甘泉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篇四:禁毒启动仪式上的讲话稿

“感恩生命、健康生活”防毒知识宣讲进校

园启动仪式讲话稿

各位领导、来宾、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小荷初露日,柳色犹新时。在这生机盎然的日子里,由县妇联、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教委、县公安局联合开展的“202_年防毒知识宣讲进校园启动仪式”活动在我校隆重举行。首先,我代表酉阳职教中心向参加启动仪式的各位领导、来宾、同学们致以热烈的欢迎。

本次活动的组织开展必将使我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迈入一个新的台阶,在此,我对各位同学提出三点殷切的希望:

第一,希望你们记住:不做毒品奴隶,只做禁毒先锋。你们要积极学习禁毒知识,要知毒、识毒、避毒。认真领会禁毒的重要性,自觉做一个禁毒宣传人,将禁毒的重要意义向同学宣传、向亲戚朋友宣传、向父母长辈宣传。要牢牢树立以小手拉大手,共同掀起大家齐参与,共筑防毒长城的意识。

第二,希望你们记住:防毒拒毒,从我做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你们要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毒品。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树立禁毒从我做起的主人翁意识,要提高防毒,拒毒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特别是要远离ktv、游戏厅、网吧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娱乐场所,不接触毒品,不接触毒友。不轻信盲从他人的诱惑,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用健康的行为、合法的手段去抵御毒品的侵害,做一个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好少年。

第三,希望你们记住:拒毒品,爱自己,享未来。你们要心怀崇高梦想,做一个有理想、有责任心,有梦想追求的人。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洁身自好,要知道毒品之路,永远不能走;毒品之错,永远不能犯。

为了理想之帆顺利远航,为了梦想之花娇艳绽放,同学们,让我们记住“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让我们携手并肩,勇往直前。让我们同仇敌忾,让毒品消失殆尽。

最后,祝此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篇五:在6.26禁毒宣传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202_年6.26禁毒宣传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燕子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镇禁毒委主任 张达宇

(202_年6月20日)各位老师、同学、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此隆重集会,举行“禁绝毒品、铸造平安、阳光关爱、构建和谐”禁毒宣传活动动员大会,这是我镇禁毒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大事,在此,我谨代表燕子口镇党委、政府向全镇禁毒工作者及关心、支持和参与禁毒活动的各届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毒患猛如虎。”毒品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为吸毒损害身体、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甚至家破人亡的事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加大缉毒破案力度,强化禁毒宣传,狠抓禁吸戒毒、禁毒管理,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毒品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客观来看,禁毒工作仍然面临巨大压力,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开展“禁绝毒品、铸造平安、阳光关爱、构建和谐”禁毒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号召广大师生、社会各届及全镇各族人民积极参与禁毒行动,通过学生宣传、进村入户宣传、利用逢赶场天在集镇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让禁毒工作深入学校、深入农村、深入千家万户,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构筑全社会群防群控的禁毒工作格局。这是关爱生命、呵护家庭的具体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镇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希望各学 校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已任,认真按照禁毒工作“九个一”的要求,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帮助学生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希望广大学生清楚认识毒品的危害,牢固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不涉足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正确把握自己的言行,谨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并以你们的实际行动,带动家庭和周围的人抵制毒品;希望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禁毒事业,用你们的爱心,劝告家人及他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开展以单亲家庭、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家庭为重点的禁毒宣传,积极对涉毒家庭进行帮扶,当好禁毒工作的宣传员、监督员、战斗员和爱心使者。全镇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活动。镇禁毒办、综治办、派出所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禁毒活动的协调指导;关协、团委、妇联等组织要加强对广大青少年、青年志愿者及广大妇女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典型培育;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各村、各厂矿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镇6.26禁毒宣传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第三篇:禁毒法

《禁毒法》知识问答

1《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2《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

答: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5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一、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二、祸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三、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6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7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那些场合进行工作检查?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涉嫌吸毒的人员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测,该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9吸毒成瘾人员该如何进行戒毒?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0社区戒毒在何地执行?

答: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11社区戒毒时间为多久?

答: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12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以得到哪些援助?

答: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13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14何种情况下要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5哪些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6对不适用强制戒毒的人员该如何实施戒毒?

答: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7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方式解决?

答: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能否被探视或者探视家人? 答: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19如何监督和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权?

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强制戒毒期限为多少?强制戒毒期限能否提前?

答: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21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答: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2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篇:禁毒法范文

《禁毒法》释义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2_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

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P22

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五大亮点

(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1、1999、202_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毒品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

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立法内容的概要。

讲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内容。

第四章

戒毒管制

一、新戒毒模式的特点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对工作项措施,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具体法律制度。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最大且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二、六项制度具体内容: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202_年开始,国家禁毒办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初稿已步形成,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禁毒法》,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课提纲,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一)吸毒人员检测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复检。

(二)吸毒人员登记制度。

《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社区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33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且具以下情形之一: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区戒毒的决定与解除: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5、执行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禁毒法》第33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关及其职责 :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对于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担任。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和帮助:(1)戒毒知识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7、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单位:

戒毒人员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接受定期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条例》第25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禁毒法》第38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其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执行地点:强制隔离戒毒所

《条例》第36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关。(1)强戒所设臵:毒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2)强戒所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3)强戒所收戒: 《条例》第37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送交执行的场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家属探视的原则确定。

4、决定、解除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条例》第3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第50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区康复制度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适用对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2、期限:不超过三年

3、执行地点: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

4、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戒毒康复场所的安臵对象

第56条: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5)其他需要安臵在戒毒康复场所的。四五人员: “无家、无业、无房、无钱”

(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禁毒法》第5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也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替代发展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专门做了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待

原则。

《禁毒法》学习专栏

(一)全民动员 依法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此条不仅阐明了《禁毒法》的立法目的,而且体现了《禁毒法》立法的重大意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条共第一款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使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此条是《禁毒法》的一大亮点,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责任。禁毒工作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单位和团体、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全体社会成员均应自觉承担起禁毒的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禁毒工作方针的规定,禁毒工作方针市贯穿于禁毒工作始终并指导禁毒工作的基本准则;第二款是关于禁毒工作机制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禁毒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禁毒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支持禁毒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本条是为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的规定。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仅靠专门机关的努力,还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禁毒宣传主要以禁毒志愿者为依托,进行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经历的禁毒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禁毒志愿者需要掌握毒品基本常识、国家的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禁吸街道工作的基本常识以及禁毒志愿者工作守则等基本内容。

《禁毒法》学习专栏

(二)宣传教育

治本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本章禁毒宣传教育的总括性规定,明确了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任务和目标。第二款是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一是要在舆论上予以支持;二是要结合本地情况建立支持民间力量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奖励机制,一道社会积极参与;三是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要研究对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优惠或减免政策,为从事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障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而不是每年只在特定的日子里集中抓一阵子。第二款表明只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专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面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知识教育,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也体现了禁毒预防教育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禁毒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本条是对新闻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传媒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新闻单位的参与,必须要有大众传媒的介入。近年来,各级禁毒部门依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宣传收到不断创新,宣传效果逐步显现。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本条专门对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和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了规定。这些场所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经常出没的场所,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店等往往是走私、贩运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转运、交接毒品所必经或选定的场所,而旅店和娱乐场所也是最易发生容留、引诱他人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同时这些场所即是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也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为了防范上述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起落实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措施的责任,应当依法开展经常性的面向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场所内的巡视监管,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场所内发生;要设臵禁毒警示标牌,提示旅客和顾客防范毒品危害,不要为陌生人携带物品等,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教育信息等,这些禁毒宣传教育形式本身也可以起到震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作用。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是对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单位是人们生产工作的场所,大多数成年人都在一定的单位从事相应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具有较好的条件和优势,一是人员比较集中、固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借助单位对职工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开展工作,容易发挥比社会宣传教育更大的作用。这种特点决定了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最贴近百姓,而且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对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情况最为熟悉,在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和掌握本社区毒情、落实各项禁毒防范措施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多数问题上还要依赖父母和家庭,除在学校的时间外,在父母身边生活的时间最长,父母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做了规定,但在本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禁毒法》学习专栏

(三)管制毒品

堵源截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管制规定;第二款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基础组织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予以制止、铲除的责任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规定;第二款是对其提取加工场所和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款是在上述场所采取警戒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作了原则规定。明确要求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第二款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作了规定。第三款再次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不仅涉及国内对“三品”的管理和禁毒工作,还涉及国际禁毒合作,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紧密相关。因此,本条特别强调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许可与管理,并明确禁止走私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本条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了有关案发单位采取控制措施和报告的义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并采取措施的职责,同时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需要许多化学、药学和加工方面的专业知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一旦流入非法渠道,以牟利和交易为目的时,则转化为制毒犯罪活动。本条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后及时查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本条第一款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在重点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第二款规定了海关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的检查职责;第三款规定了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检查职责。《禁毒法》实施后将为邮政部门加强对利用邮件非法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和防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条规定强制性要求娱乐场所建立巡查制度,并科以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目的是两个:一是要求娱乐场所要建立禁毒工作机制,不让娱乐场所成为吸贩毒活动泛滥的温床和土壤;二是要求娱乐场所承担部分公共责任,即发现场所内有吸贩毒可疑行为和人员,要主动承担举报义务。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的收缴与处理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和涉案财物进行收缴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措施,也是国际惯例,但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收缴的毒品和涉案财物进行处理,不得擅自违法处理,防止在此问题上出现违法乱纪甚至腐败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本条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报告、配合调查作出了规定。鉴于毒品犯罪分子正是为了攫取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因此与毒品交易相随的就是大量的资金活动和交易后的洗钱活动,因此,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必须同时打击预与其相关的洗钱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建立健全禁毒信息系统就是要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对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和交流,是客观掌握毒情、成因,预测毒品未来发展态势、制定禁毒对策以及评估禁毒成效的基本措施。

《禁毒法》学习专栏

(四)戒毒康复

以人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的戒毒方针是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目的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无论何种戒毒措施,都是国家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措施,而不是一种处罚措施,挽救了吸毒人员才能挽救吸毒人员的家庭,才能使社区平安和谐,才能减少社会危害。第二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第三款专门授权,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是关于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包括强制检测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登记职责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本条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是本法中规定的新的戒毒措施。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对社区戒毒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作了规定;第二款对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援助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戒毒人员违反应当履行的义务时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臵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吸毒人员自行接受戒毒治疗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戒毒医疗机构设臵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对戒毒治疗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款是关于授权医疗机构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款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戒毒人员吸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以及决定机关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第三款是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两种情况;第二款是关于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依法进行社区戒毒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形式、送达、通知等程序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被决定人救济途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的具体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由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吸毒时间相对长,毒瘾也比较深,因此在入所时有可能夹带毒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或者妨碍戒毒工作的物品,因此,本条规定用以保证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治疗、康复训练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的规定;第二款是对不同情况的戒毒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对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治疗也是一种医疗活动,应由执业医师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款是关于对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对他人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一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期限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本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款是关于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戒毒人员在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本条是关于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本条是关于可以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定。所谓“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种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行为干预措施。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了让戒毒人员回到社会以后,及时获得帮助,得到关心,提高戒毒成功率,依照本条规定,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禁毒法》学习专栏

(五)国际合作

携手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本条是关于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在双边领域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对于我国与有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开展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对等原则。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平等互惠地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是我国对外交往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家禁毒委员会代表中国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原则规定。中国目前对外开展司法协助(包括引渡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以及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二是根据载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三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个案合作,即与尚无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根据国内法和司法实践,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与外国开展司法合作。我国通过共同缔结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进行司法协助,对于惩治毒品犯罪,特别是跨国毒品犯罪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公安、海关、安全和军队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职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和执法机关以及相关国际组织交流禁毒情报信息,交流内容主要包括毒品生产、走私、贩运活动的情报,毒品加工厂的情报,毒枭和重要贩毒的情报,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的情报、交换毒品样品、交流本国毒情和毒品消费市场的信息等。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但必须经公安部批准。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本条规定是关于对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分享权利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禁毒法》学习专栏

(六)违法必究

法责分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本条是关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重申了根据我国法律对涉毒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涉毒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规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本条是关于妨害禁毒执法机关查禁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是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和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条是新增的处罚内容。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吸毒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病人和受害者多重属性,本法第四章规定了对吸毒人员以帮助戒除毒瘾的教育和挽救措施为主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我国立法实践,同时借鉴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做法,本条一方面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对吸毒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另一方面也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接受戒毒治疗,对主动戒毒的吸毒人员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原植物管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第一款对娱乐场所相关人员涉毒违法犯罪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二款对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本条是关于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歧视戒毒人员的处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_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及废止《关于禁毒决定》的规定。《禁毒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将不能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要依据《禁毒法》施行以前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篇:禁毒法

《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汇编

(摘自公安部“法制在线”栏目)

现将公安部法制局“法制在线”栏目中执行《禁毒法》有关问题及解答 转载如下,供学习参考。

有关执行《禁毒法》问题解答

1、《禁毒法》实施后,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能否作为前科,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答:《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处罚时,是否以成瘾为前提?

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不以吸毒成瘾为前提。

3、《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请问:在认定办法还未出来之前,吸毒成瘾的认定如何操作?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禁毒法》实施后,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吸毒成瘾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

4、如何认定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对初次查获的吸食苯内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尿检为阳性的可否实行社区戒毒?如可以实行社区戒毒,对该作出的拘留何时执行?

答: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经咨询禁毒局,相关认定标准正在制定中。在该认定标准出台前,吸毒成瘾标准主要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和《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_]19号)。对于曾多次因吸食“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可否认定其吸食毒品成瘾,主要是看吸毒人员是否已经出现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认定的成瘾标准。根据《禁毒法》第33条的规定,吸毒成瘾是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对责令社区戒毒的同时决定行政拘留的,可以先执行行政拘留。

5、《禁毒法》中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否属行政处罚?如果不属,是属何种性质?

答:社区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是《禁毒法》中规定的一种戒毒方法。

6、“责令社区戒毒”和“责令社区康复”有什么不同?各适用于哪种吸毒者?在本辖区抓获的外地吸毒者如果适合社区戒毒,将如何执行?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第33条规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的人员,社区康复是《禁毒法》第48条规定的,对象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社区戒毒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对在其现居住地进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执行办法依照《禁毒法》第34、35条规定执行。

7、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条件?

答:应当把《禁毒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结合起来理解,根据第3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强制隔离戒毒。法律赋予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执法中,要把对法律的理解和当地执法实际结合起来。

8、对查获有以下证据之一的,有戒毒前科的人员能否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查获时本人承认吸食、注射过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阴性,无其他证据印证;查获时本人不承认吸食、注射过任何毒品,但毒品尿样鉴定呈阳性,无其他证据印证。答:不能单以违法嫌疑人陈述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单以尿液检验结论作为吸毒行为的认定依据。

9、《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是否可以依据《禁毒法》对其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在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之前或之后的所有吸毒行为都不予处罚? 答: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指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资料的行为。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库”,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吸毒未成瘾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处理,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登记后再吸毒的,依法进行处理。

10、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应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根据《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有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请问: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可否与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并用?或者是应当并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与拘留、罚款等处罚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是否存在互相抵触的情形?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同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是否和行政拘留期限折抵?

答:从《禁毒法》第6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看,并未排除对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能同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确实也不如现在已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有关强制戒毒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适用的规定明确。因此,我们专门咨询了部禁毒局,他们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当然,在实践中,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同时予以行政拘留的,其执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是先执行行政拘留还是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如先执行行政拘留,由于不少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可能导致戒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而产生生命危险;如果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2年)后再执行行政拘留,不说其意义有多大,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拘留所或行政拘留决定机关不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似难以保证行政拘留都得到执行。《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已改为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期限不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11、《禁毒法》59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行为和60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执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处罚种类和幅度?

答:禁毒法第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前,是否要对被处罚人进行告知? 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未要求决定前告知。但如果同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13、查获两名外地吸毒人员,经询问承认吸食海洛因成瘾,尿检呈阳性。经调查,没有因吸毒被处理的前科,现已对两人行政拘留十五日,拟打算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再对两人决定社区戒毒。对于社区戒毒是否理解为办案单位将戒毒决定书寄到该两人的辖区街道或乡镇(两人在此地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式工作),并要求两人马上回辖区街道或乡镇报到,接受社区的监督。是否如此处理?

答: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现居住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14、甲在202_年5月30日注射毒品海洛因(甲在202_年曾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强制戒毒三个月),并于当日被抓获,办案单位在202_年6月2日对甲呈报劳动教养,请问对甲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2_]96号)第3条第2项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因此,适用《禁毒法》对保护甲的权益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禁毒法》的规定处理。

15、《禁毒法》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于发生在6月1日前但6月1日后被查处的吸食毒品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能不能进行劳动教养?进行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要不要出具法律文书?出具怎么样的法律文书?由谁签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文书,文书格式是怎么样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何处执行?

答:《禁毒法》实施后,对吸毒成瘾的,不能决定劳动教养;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戒毒法律文书样式已随《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2_] 25号)下发,可在公安信息网上自行查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可按照《禁毒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2_]114号)操作,《关于近期强制戒毒所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强制戒毒所已经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经咨询禁毒局,除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外,还有由原来劳教场所转变而来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投送。

16、吸毒人员在所外戒毒期间又吸毒的该如何处理?《禁毒法》已正式实施,是入所内执行原决定还是重新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期限该如何计算?吸毒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出现此情况又该如何操作?

答:6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所外戒毒。对6月1日前决定限期所外戒毒,在所外戒毒期间内又重新吸食毒品的,应当入所执行原戒毒决定;限期戒毒是强制戒毒的一种执行方式。如吸毒人员在限期戒毒期间又吸毒,且其限期戒毒的决定情形消失的,可以将其投送强制戒毒所继续戒毒,其限期戒毒的期限应当计入其强制戒毒的期限。如其强制戒毒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吸食毒品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

17、按照《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之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而依据《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后者明显重于前者,不利于违法人员,违背基本法理。应该怎么办?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不是必须延长至一年。从对违法人员有利的角度出发,原强制戒毒期满后,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尽量不超过六个月。

18、《禁毒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的治疗问题,请问如在戒人员病危,所内医生无法救治,现法规没有对危重病人进行限戒,怎样处理?对有严重传染病在未发现时收戒入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又没有隔离设施,怎样处理?

答:《禁毒法》第44条中所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中“治疗”既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供必要的治疗,即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治疗,也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治疗条件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患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送医疗机构治疗。

19、毒品犯罪嫌疑人若染有毒瘾未戒除的,可以先行强制隔离戒毒等毒瘾戒除后再依照刑事程序办理吗? 答:根据《禁毒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按该条理解,刑事拘留期间不因戒毒治疗而中断。20、《禁毒法》规定的责令社区戒毒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答:鉴于《禁毒法》未明确规定,不服社区戒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02_年5月28日印发)未明示救济权利。

21、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被强制隔离戒毒人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能否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禁毒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的,可以向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因解除强制戒毒的法律文书已被明确废止,6月1日后,强制戒毒期满的,应用何文书解除? 答:《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2_] 25号)规定,从202_年6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_]21号)中的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因此,我们认为6月1日以后,原强制戒毒期限届满需要解除的,使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23、《禁毒法》第47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诊断评估,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也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这里规定的“诊断评估”是如何操作的,怎样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后出具什么样的文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的解释,诊断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本人在戒毒期间的现实表现、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情况、人格状况、家庭和社区的环境条件等,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组织和安排。目前未有专门的诊断评估文书。

24、对执行社区戒毒的地点,如何理解固定住所的定义?违法人员租住的地点是否属于固定住所?

答:目前,对《禁毒法》第32条中的“固定住所”未有明确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解释中“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5、对在甲地吸毒后又流窜到乙地的吸毒人员,乙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是否可以对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我们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乙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并对上述吸毒人员作出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责令社区戒毒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答:吸毒成瘾是吸毒人员的一种身体状态,查获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但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经咨询禁毒局,在《戒毒条例》出台前,被责令社区戒毒且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当责令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依照《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26、对逾期不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原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还是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办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是社区戒毒所在地。因此,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由社区戒毒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27、办理吸食新型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其前科是否必须是因为吸食非新型毒品如海洛因、大麻等才行? 答:吸食新型毒品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未要求其前科须为吸食非新型毒品,《禁毒法》第38条第2款“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包括吸毒情节严重(从吸毒时间、频率、剂量综合判断)或者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28、《禁毒法》第59条、第60条规定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与之相应对接,《禁毒法》规定的一些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致无法处理。

答:禁毒法第59条和第60条列举的几项中,有的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存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如果行为不够刑事追究标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的,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请全面理解法律条文。

29、《禁毒法》第59条第二至第七项、60条、61条中的情形,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且不属于“屡教不改”,治安处罚又无法律依据,如何处理?

答:违反《禁毒法》第59条、第60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有相应处罚规定的,不予处罚。违反《禁毒法》第61条的,直接依据《禁毒法》第61条作出处罚。

30、甲因吸毒于202_年5月13日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二年,7月份发现该人又吸毒,可否对其因吸毒成瘾,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没有执行的劳教期限如何解决?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吸毒的,应当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剩余劳动教养期限,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

31、《禁毒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请问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人员能否两次或多次延长(总的延长不超过一年),如这次延长三个月,但是满三个月后仍需要延长戒毒期限,能否再延长戒毒期限若干月?

答:《禁毒法》第47条第3款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程序和最长延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可以多次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但多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在每次延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前,必须进行诊断评估,并按照《禁毒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32、张某和李某在某宾馆吸食由张某带来的毒品,张某的行为是否能以提供毒品、吸食毒品合并处罚,如果可以,张某的初次吸毒行为、提供毒品行为是否可以各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罚款1000元?

答:张某购买毒品供他人吸食的,不属于吸毒“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规定,以向他人提供毒品进行处罚,同时又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数个治安管理处罚为罚款的,采用并科原则,将罚款数额累加,决定执行的罚款数额。

33、吸毒成瘾人员有艾滋病戒毒所拒绝接收,康复中心也不接收。请问是否还需要对该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

答:《禁毒法》第44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患艾滋病不属于强制隔离戒毒拒绝收治的理由。

34、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明确写出“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此决定书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请问如果被决定社区戒毒人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的,按常理是先执行行政拘留,那么如果先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时候送达社区戒毒决定书,如果作出当天送达,那么会出现行政拘留结束时已过了七日的报到期。如果到解除拘留当日送达,会不会超出文书的送达期,而且此做法对办案单位比较复杂。答:对吸毒人员同时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的,应当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被治安拘留期间不应当计算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中规定的报到期限之内。

35、公安部公通字[202_]25号文件规定:从202_年6月1日限期戒毒通知书即行废止,但公安部6月6日《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现行有效规章.我局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公告》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根据《强制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做出了限期戒毒的通知.请问:限期戒毒通知书是否可继续使用?

答:按照《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2_年6月6日),《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属于现行有效规章,但其中与《禁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部有关业务局正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戒毒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2_] 25号)规定,从202_年6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停止审批强制戒毒,《限期戒毒通知书》也已经废止,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在6月1日后再作出限期戒毒决定。(转载于省厅法制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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