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党课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我是杨家门社区×××的×××。今天很高兴作为本次党员活动的代表在这里发言。首先我要感谢领导给予我这样一次宝贵的机会,可以结合我主要从事的计生工作,和大家谈谈我对我们党组织以及党员的一些理解和感受。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为响应党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时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我们每个党员同志理应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从而达到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核心是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科学性依据在于“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有没有得到实惠。”发展本身在今天并不是一种单纯定义上的物的变化进程,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经济增长,就其本质而言,发展包含着“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包含更多的人性内容,无论是发展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发展的指向都是人。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发展的好与不好,成功还是不成功,最终由人民说了算,如果人民物质生活好起来了,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有了很大提高,发展就是好的、成功的,反之,即坏的、失败的。
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平等的社会状态中,被社会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社会所有成员相互平等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平等的福利契约,所产生的也是一种平等的利益结果。
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体现“民利”的价值观念。所谓民利,就是指一定社会中最广大人民群众或全体社会公民,所应该占有和享用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利益。从本质上讲,民利是与一定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由生产关系所决定,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民利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需求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动力,最终影响着社会文明的进程。具体地说,就是政治行为者所能不能尊重人民的主体价值和劳动创造,以发展的观点,尽可能地不断地延续地创造出更多的可为人民分配和享用的社会总财富,使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精神和文化领域,能够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政治道德指向。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从根本上讲就是发展问题,是人口发展,但同时也体现着与人口发展同步的经济、社会、政治民主和文化发展紧密联系,不可或缺,离开经济、社会、政治民主和文化的发展,人口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就是空中楼阁。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人口现状出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把握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确立服务群众的理念,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科技致富意识,让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把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既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也要对一些违法超生户实行法规规定的教育和处罚,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求真务实,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时期计划生育规律,创新工作机制,尤其是奖罚的机制必须牢牢抓在手上,保住计划内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处罚计划外,严格控制违法生育。
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在此基础上,还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修正稿。条例一共分为七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四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五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条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1年嘉兴市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计生政策,其中包括以下6个部分。
生育政策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三、再生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符合浙人口和计生委[2008]93号文件号文件规定“农转城”人员,可享受省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条件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2、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有一子女的夫妻;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程序: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居、村)审核→生育管理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受理、审核、公示、签署意见→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再生育的,发放《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放《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材料:⑴《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⑵夫妻双方户籍证明;⑶结婚证明;⑷育龄妇女近期一寸照1张;⑸子女的户籍证明;⑹孕检证明;⑺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提供相关的历次离、再婚情况及曾生育子女的归属情况证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需由档案馆或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材料。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审核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上一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下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
优先优惠政策
一、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结扎、放环、皮埋、人流等)。
二、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一年两次的查孕查环服务,并可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三、已婚妇女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
四、在秀洲区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享受免费婚前体检、免费优生检测。
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年领取不低于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符合嘉政办发[2002]144号文件条件的双农独女,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3分。
八、对于独生子女14周岁及以下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其独生子女住院费用报销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九、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意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100元的补偿;对合法生育一孩,并在12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200元的补偿;对落实结扎等可靠节育措施的,由区、镇(街道)出资给予500元的补偿。
计划生育收费项目
一、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后,免费办理《再生育证》。
二、外出务工、经商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报条件的对象,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机构:市人口计生委;收费标准:鉴定费100元人民币。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征收标准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审批和决定。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
5、送达。征收机关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征收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执行。当事人主动履行或在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征收完毕后,填写《结案审批表》。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镇(街道)外出经商、从事劳务等活动一个月以上的,年龄在18-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证件照片二张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育龄夫妇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18-49周岁的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本区后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新居民事务所计划生育服务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手续。初次验证合格后,还应当每年办理一次复验手续。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
三、户籍在外省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持本人有效暂住证(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本区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并将免费开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地。
四、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只要持本人有效暂住证(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到各镇(街道)计生办开具节育手术免费证,享受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放环、结扎、人流、引产、取环、皮埋。
五、如果未能落实好可靠的节育措施的,可以到各用工单位、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及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领取免费的避孕药具。
今年的4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翟振武教授、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于学军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始终把握的基本国情。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必须全面做好人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要求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的落实。第一,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第二,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完善人口发展政策体系,重视婴幼儿早期发展,加强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第四,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制定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有序迁移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统筹协调好人口分布和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的关系,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第五,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政策体系,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胡锦涛指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人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要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快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广大人口工作者要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口和生育政策,深入千家万户,面对面做群众工作,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因此,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能够对科学发展观有一个更进一步的认识,这对于我们计划生育工作意义非常重大。通过好好学习、认真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精髓,用于指导工作,相信不仅仅会对计划生育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同时对其他的各行各业都能做出最大的推动。
谢谢大家。
第二篇:党课演讲稿(免费)
党课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是10级环测1002班的王志顺,今天能够在此发言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我们都知道,中国共产党,这个光荣而又神圣的组织,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党已经走过了91年的光辉道路。在经过长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巨大胜利,结束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因此,党的建设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为之奋斗,需要经常不断地为党的肌体补充我们这些新鲜的血液。
历史证明,青年知识分子的前途在于国家强大,而国家强大又在于执政党的正确领导,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有了共产党,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到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论。可以这么说,青年知识分子的命运与党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同样离不开党的培养教育,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工具,加入党组织有利于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在四年的大学生涯中,我们渴望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在未来的岁月中,我们期盼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这才是每一位大学生正在为之努力并长久奋斗的人生必由之路。党的培养教育,正是帮助我们全面发展,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因此我们大学生争取入党也是学习成才的重要途径。
通过这次党校学习,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好党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的改正自己的缺点,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只有做到学好每一节党课,充分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才不愧于党对我们的培养与教育。在这里,我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谢谢!
第三篇:党课演讲稿(免费)
党课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09级***一班的学生***,今天能够代表***学院的所有新学员在此发言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中国共产党,这个光荣而又神圣的组织,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党已经走过了89年的光辉道路。在经过长期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结束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辟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党的建设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懈的为之奋斗,需要经常不断地为党的肌体补充新鲜血液。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同广大青年紧密联系,党的事业离不开青年,青年的成长更离不开党。”
历史证明,青年知识分子的前途在于国家强大,而国家强大又在于执政党的正确领导,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有了共产党,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到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论。可以这么说,青年知识分子的命运与党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同样离不开党的培养教育,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工具,加入党组织有利于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在四年的大学生涯中,我们渴望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在未来的岁月中,我们期盼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这才是每一位大学生正在为之努力并长久奋斗的人生必由之路。党的培养教育,正是帮助我们全面发展,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因此我们大学生争取入党也是学习成才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坚决围绕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来严格要求自己。通过这次党校学习,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好党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的改正自己的缺点,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只有做到学好每一节党课,充分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才不愧于党对我们的培养与教育。在这里,我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谢谢!
第四篇:党课演讲稿
让青春在党旗下闪光
身为初入大学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够加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行列,我愿意将自己的青春奉献给党,奉献给广大的人民群众,我相信这样的生命才是精彩而富有意义的。
青春是美丽的,是一个人最值得回味的时刻,同样,把这样的时刻用于服务于人民的事业上,一个人的青春才更加富有意义,更加值得回味。
一面党旗就是一部历史,一面党旗就是一首战歌。党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财富,是可以转化运用于现实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倍加珍惜党的历史、认真学习党的历史,努力从党的历史中汲取丰富的营养、智慧和开拓前进的力量。应坚持不懈地用党的伟大成就激励自己,把党的历史转化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强大动力。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今天为复兴中华而勤奋学习,明天为创造祖国辉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历史证明,青年知识分子的前途在于国家强大,而国家强大又在于执政党的正确领导,历史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有了
共产党,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这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到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论。可以这么说,青年知识分子的命运与党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坚持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同样离不开党的培养教育,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工具,加入党组织有利于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在四年的大学生涯中,我们渴望成为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在未来的岁月中,我们期盼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之才,这才是每一位大学生正在为之努力并长久奋斗的人生必由之路。党的培养教育,正是帮助我们全面发展,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因此我们大学生争取入党也是学习成才的重要途径。
青春是美好的,但是如果缺乏使命,青春就会贫血;青春是短暂的,但是如果加倍珍惜,将会赢得整个人生!让我们扛着责任学习、和着发展迈进,让我们的智慧在经济建设的舞台上大放光彩,让我们的青春在党旗下闪光!
第五篇:党课演讲稿
发挥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 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引言:此次能够参加咱们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也十分珍惜这宝贵的学习机会。在此我衷心的感谢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的领导、老师及负责人,你们的敬业精神深深打动了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学员。在培训期间,我们积极参加每一次学习讨论,认真聆听党校老师的讲解,深入学习了党的纲领、目标、性质、党员的标准等重要思想。对为什么不能在中国搞思想多元化的问题展开过深入的讨论。通过党课学习讨论,让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但是这也让我们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使我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党的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次短短的培训对我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世界观有了很大的提升,也更加坚定了自己追求党组织,早日加入这一伟大的党的决心。以下是我对共产党先进性的一些理解。
一、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的关系
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1、党的先进性不完全等同于党员的先进性。
2、党的先进性必然要求党员具有先进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是统一的。
3、党的先进性必须通过党员的先进性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员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载体。
二、新时期党的先进性的主要表现和基本要求
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三、当代大学生党员如何保持先进性
1、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提高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
胸怀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脚踏实地,开拓创新
2、在政治上保持先进性: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
明确政治方向 站稳政治立场 遵守政治纪律 提高政治鉴别力 增强政治敏锐性
3、在学习上保持先进性: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1)、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2)、学习刻苦,学业优良,成为学习模范(3)、将自己的学习与党和国家的未来联系起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4、在工作上保持先进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以党的宗旨为指导,积极投身社会活动中,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四、结束语:
党课结业了,回想这一过程,每次学员们都很早来到教室,讲课时认真的听,仔细的记,积极地参加讨论,培训班的每一学员对待学习的认真态度都互相影响着。从大家的身上我感到了一种活力,一种动力。它就象一盏明灯指引我前进的道路,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更加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并且用自己的行动去实践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做好学生的本职工作做起,团结好周围的同学,带领好班级,早日成为党组织的一员,将青春和热情献给党,献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