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10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2007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2007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法院如何判决?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30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还其占有的铺面。并且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损失。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
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4、2007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2008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2010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2010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后刘某于2011年9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
(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2000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
甲方卖给乙方价值 10 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 万双棉鞋,价款为100 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 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 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 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
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依据 《合同法》第 83 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抵销的通知是发生效力的。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2000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00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200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100元,共计5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
(2)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
(3)A欠B货款10万元,B欠C加工费5万元,A、B合并为D(新设合并,A、B不再存在),则D欠C加工费5万元。
(4)A、B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C,按照A与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权益。在C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与C合并,A吸收了C,C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A与C的债务混同,A应支付B人民币25万元。
第二篇:合同法课件案例答案
典型案例
1999年11月8日,煤矿与钢铁厂签订了购买150吨煤的合同。约定:煤矿向钢铁厂提供煤150吨,每吨100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交未履行合同部分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钢铁厂向煤矿交了2000元定金。1999年11月15日,煤矿按约发给钢铁厂50吨煤,钢铁厂支付了价款。1999年11月20日,煤突然涨至每吨120元,煤矿遂与钢铁厂协商变更价格,钢铁厂不同意。煤矿便停止向钢铁厂履行合同义务。钢铁厂诉至法院,要求煤矿双倍返还定金、交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法院是否支持钢铁厂的诉讼请求?
答:只能部分支持,因为违约金或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如果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为(150-50)*100*5%=500元,再加上应返还的定金2000元。如果主张定金,定金为(150-50)/150*2000*2=2666.67元,再加上应归还的定金则为666.67元
所以从钢铁厂的角度来看,主张定金责任是较为有利的。
典型案例
2000年9月29日,河南平顶山市棉纺厂职工严艳与平顶山市雪绒花美容店签订美容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严艳在雪绒花美容店做祛粉刺、祛斑美容治疗,费用723元,于2000年12月1日治疗结束。之后,严艳依约向美容店支付美容费用723元。10月1日下午,美容店在为严艳做美容时,因使用的电子导入器温度过高,使严艳面部两颊烧伤,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后双方就美容出现的后果多次进行交涉,终究协商不成。严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店承担责任。问:严艳以何种案由起诉更为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主张侵权更为有利,因为本案中精神损害是主要损害,而只有侵权才能主张对其赔偿
典型案例
冰箱厂与压缩机厂于1999年8月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压缩机厂供应冰箱厂压缩机1万台,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冰箱厂又与商店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同意在2000年5月前供应商店冰箱1万台。但压缩机厂由于内部管理混乱,至1999年12月31日才交付6000台压缩机。冰箱厂为了保证按期供应商店的1万台冰箱,在接受这6000台压缩机后提出了解除合同,另从外地购进4000台压缩机,压缩机厂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冰箱厂还要求压缩机厂赔偿其从外地购进压缩机的额外费用16万元,而压缩机厂认为合同经协议已解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冰箱厂只好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不按时交货造成对方损失是否要赔偿?
答:合同解除不妨碍违约责任的主张,本案中,由于一方违约,所导致的另购4000台压缩机的额外费用16万元,是由于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应当赔偿。
典型案例
2000年10月,百货公司为组织元旦、春节的货源,与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1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台价格为2400元(当时市场零售价每台2800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15日。百货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0年11月20日给付一半货款,另一半货款待电视机厂按时将货送到百货公司且验收合格后付清。2000年12月14日,电视机厂司机在送货途中因醉酒将车开下山崖,导致车毁人亡,车上100台电视机全部报废。百货公司在节日期间因缺少电视机这一重要商品,其销售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另外,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还使得百货公司与另外两家商场约定的节日期间电视机展销会无法举行,百货公司为此支付上述两家商场违约金30000元。百货公司因此将电视机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问:电视机厂应当如何赔偿百货公司的损失?
答:电视机厂有交货义务而没有完成,由于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所以电视机厂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实际损害,即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支出的增加,另一部分为消极损害,即可预见的收入的减收,当然这部分以或预见为原则。本案中实际损害有两部分:一是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而导致的百货公司的违约金,二是向对方预付的合同款;消极损害有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销售收入的减少,这种减少,电视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会预见到,当然,这里需要一个合理的估算标准。
典型案例
光明百货公司与大华家具厂2001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大华家具厂在同年10月1日前,分两批供应光明百货公司家具经营部豪华沙发500套,货款总计40万元,并规定了沙发的样式和质量标准。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条款,由光明百货公司交付大华家具厂10万元定金,并约定不履行的违约金比例为逾期部分货款的3%。合同订立后,光明百货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第一批货已如期交付,第二批交货时间已过,不见大华家具厂交货。原来大华家具厂因人员有限,且又忙于履行与另外几家商场订立的家具购销合同,就没有履行与光明百货公司的沙发购销合同。光明百货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华家具厂双倍返还其接受的定金共20万元,交纳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同第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2001年3月16日,食品公司与养殖场签订了一份海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养殖场在同年7月1日,一次性向食品公司供应扇贝1000吨,货款总计45万元,并规定扇贝的出肉率不低于17%。食品公司应在签约后支付6万元定金。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赤潮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养殖场不负责供货数量;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同年6月6日,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所印宣传品称:受百年不遇的水灾和鸭绿江泻洪的影响,本市沿海海域贝内受到严重污染,近期不要去食用贝类。食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称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无法履行,故要求养殖场返还定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714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先回答什么是不可抗力,再分析这是否为不可抗力。
典型案例
某金属结构加工厂与某县模具铸造厂2001年1月20日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铸造厂为加工厂 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加工厂安装和调试暖风炼铁炉;加工厂付给铸造厂技术服务费9万元。合同订立后,加工厂于2月16日给付铸造厂服务费7万元,表示暖风炼铁炉调试成功后再付余下的2万元。中途,铸造厂派来的4名技术人员中有2名因家中有急事和患重病离开,加工厂向铸造厂提出补上2名技术人员;但因铸造厂的闲置人员都被调去参加另一项工作,实在抽不出人手。致使工期拖延,原定5月份完成的项目到8月份才交工。经加工厂验收,发现暖风炉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要求,所以拒绝接受,不但不支付剩下的2万元服务费,还要求退还已交的7万元,铸造厂不同意,加工厂诉至法院。铸造厂则认为加工厂未按期付款也属违约。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所以铸造厂的关于加工厂违约的主张不成立;另由于铸造厂不仅迟延履行合同,而且给付有瑕疵,所以不仅要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其履行不合格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在承担损害赔偿的基础上修理可重作。
第三篇:合同法课件文档版.
第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广义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财产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狭义买卖合同:仅指物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合同。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仅指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合同;(标的物为有体物)
3.债权、股权等财产权有偿合同无特别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规则。——174条、《买卖合同解释》45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注意:互易合同——175条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问题:如果双方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是否为买卖合同?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例外:船舶所有权转让、房屋转让等,应采书面形式。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出卖人
1)财产所有权人;2)财产经营权人; 3)担保物权人;4)行纪人;5)法院。2.买受人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必须是有体物;2.必须是可流通物;——132条第2款 3.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4.无须是已经存在的物;(期货买卖)
5.不能是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者由买受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物;(承揽合同)6.争议问题: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观点1:无效说,依据132条第1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观点2:效力未定说,依据51条 观点3:有效说
1)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不要求处分权;
2)出卖人交付行为是处分行为,应享有处分权,否则效力未定;
3)132条属义务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二》14条
4)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
5)如果出卖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处分权,或根本无意取得处分权,可依据欺诈处理; 6)法律承认买卖尚不存在的物,逻辑上也应承认买卖他人之物; 7)承认买卖他人之物,更符合生活实际。《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采有效说: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司考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该答案是否合理? 五.买卖合同的条款 1.12条:示范性条款
2.131条:可以增加的条款
1)包装方式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仍不能确定的——156条后段: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D.包装方式有强制性标准的,依其规定;
E.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2)检验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问题:价款是否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六.买卖合同的形式
1.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无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1款: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2.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有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2款:依其规定 船舶、房屋、外贸等
3.特殊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35条前段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移转占有(非一定取得所有权?)。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25~27条)
1)交付时间
A.约定交付期限的——138条:按约定期限交付;可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注意:仍可适用71条提前履行规则
B.未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139条:适用61条、62条第4项 C.简易交付的时间——140条: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问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141条
A.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问题:此情形下,能否适用62条第3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C.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解释》11条: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A.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量交付标的物;
B.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162条: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接收多交部分的,按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保管费用、风险负担——《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出卖人负担
C.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72条:部分履行规则(可拒绝,但不损害利益是除外,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5)交付方式A.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5项。B.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C.交付的证明——《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①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从物的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人应交付从物,另有约定的除外。7)一物数卖场合下的交付
A.标的物为普通动产——《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总之,先接受标的物的得所有权)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疑问:③违反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不具对世性
B.标的物为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35条后段 1)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时间——133条 A.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23条:交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B.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24条:交付时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
C.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9条:登记
2)转移所有权义务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134条:所有权保留
3)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137条: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不属于买受人 4)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63条: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
甲欲将自己的2头黄牛卖给肉联厂乙,甲与乙约定:由乙将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斤2.2元的价格计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乙外,再由甲给付宰杀费7元。在宰杀过程中,乙的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乙以每克30元的价格将牛黄出卖,共得2100元。甲得知后,认为牛黄应归己所有,随向乙所要价款,被乙拒绝,遂诉至法院。
问:
1)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163条?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瑕疵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
A.瑕疵担保义务与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没有品质上和权利上的瑕疵。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①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②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③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B.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默示的担保责任说、权利供与义务不履行说、瑕疵告知义务不履行说、维持有偿合同的交易安全说。
问题: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A.概念:是指出卖人对其交付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应承担的责任。①价值瑕疵,标的物灭失或减少价值的瑕疵。②效用瑕疵,标的物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③品质担保瑕疵,标的物不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B.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①标的物必须具有瑕疵; 客观说、主观说 ——153、154条(约定或法定,62条)
②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时标的物瑕疵必须在已经存在; ③买受人必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注意1:合同约定减免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注意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④买受人必须及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否则视为合格)——158条 C.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
①有约定责任形式的,依其约定;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㈠构成根本违约的——148条: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㈡构成非根本违约的——111条: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A.概念:是指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民事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权利瑕疵的几种情形:
①标的物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②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存在权利负担; ③其他权利瑕疵。
B.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①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 ②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
③必须买受人不知存在权利瑕疵。——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C.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还有吗)
①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②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4.从给付义务——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注意:135条与136条单证的区别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159条 1)价款数额的确定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2项; C.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适用63条。2)支付价款的地点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160条后段: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支付价款的时间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161条后段: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支付价款的方式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5项(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C.付款方式应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检验义务 1)检验的时间——157条
A.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①约定检验期过短,依照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②约定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B.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买卖合同解释》15条: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2)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158条
A.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B.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的认定——《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1款
2年的性质——《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2款:最长合理期间、不变期间 C.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瑕疵的,买受人不受前列通知时间的限制。问题1:质量异议期间的性质? 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检验期、质量保证期;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
①不是诉讼时效;
②是买受人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
③买受人在此期间内未履行瑕疵通知义务或主张权利的后果——《买卖合同解释》20条:买受人请求权受到限制;出卖人自愿承担责任有效
④买受人在此期间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自通知时起算诉讼时效;
⑤买受人已付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不影响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效力,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19条
问题2: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3)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解释》16条: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出卖人不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收,(148条:物的瑕疵;162条:多交标的物)但负暂时保管义务。
A.一般适用于异地买卖;B.出卖人在交付的地点没有受托人;
C.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出卖人接到拒收通知应收回或处置标的物,并负担相关费用;D.对不易保管的易变物品,买受人可作应急处置。
4.及时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四.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1.概念
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2.立法例
体例1:自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体例2:原则上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但种类物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移;附停止条件的买卖以条件成就时为风险转移时间。
体例3: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3.《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规定 1)142条:交付主义
A.对风险负担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 B.交付必须是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
C.风险转移因交付而完成,至于买受人是否认可出卖人的履行行为,在所不问; D.风险转移是独立发生的,与所有权转移无关; E.物的瑕疵不影响风险转移。
问题: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是否也采“交付主义”?
2)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
A.迟延受领时的风险负担——143条:买受人自违约时负担风险
B.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144条: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例外——《买卖合同解释》13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风险
C.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运输时的风险负担——145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买受人指定地点——《买卖合同解释》12条: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D.交付地点不明不需运输的,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146条:买受人自违约时负担风险
E.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时的风险负担——147条: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负担转移时间
F.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时的风险负担——148条: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未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G.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分离——149条: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H.标的物为种类物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解释》14条: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案例
甲养鱼场与乙食品厂订立一份鲜鱼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活鲫鱼3吨,每公斤10元;由乙在6月10日以前到甲处取货。甲为便于乙取货,将乙所需的鱼集中放养在一个临近大河的水池中。6月5日,甲催促乙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以由甲送货,乙承担费用。乙答复库存鲜鱼尚未售出,暂不能收货。6月12日,因罕见暴雨,致使甲池水溢出,鱼纷纷蹦入河中,损失2万元。甲要求乙支付取走剩余的鱼并支付全部价款,但乙只同意按实际取得鱼的数量支付价款,甲遂诉至法院。
问:
1)发生事故时,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属谁? 2)乙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1.标的物有从物的解除规则——164条
1)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2)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什么意思)。2.标的物为数物的解除规则——165条
1)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
2)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解除规则——166条
1)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对其中标的物违约,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买卖合同解释》38条第1款: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规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134条
1)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解释》34条:仅限于动产 2)出卖人的取回权
A.取回权的性质: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形式
B.取回权的适用情形——《买卖合同解释》35条第1款: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注意:取回权的例外——《买卖合同解释》36条: 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C.行使取回权的后果
①《买卖合同解释》35条第2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②回赎标的物——《买卖合同解释》37条 第1款: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有权回赎标的物。
第2款: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第3款: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③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应否返还?
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167条第1款 1)该款与《买卖合同解释》36条是否矛盾? 2)《买卖合同解释》38条第2款:合同约定违反该款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有权主张该约定无效。——解释为:不得约定未付款金额低于1/5出卖人可解除合同,但可约定高于1/5。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167条第2款 1)《买卖合同解释》39条第1款: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2)《买卖合同解释》39条第2款: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凭样品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则: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168条前段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买卖合同解释》40条:
①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为准; ②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且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条后段
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69条
三.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成立-试验-生效)
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则:
1.试用期间的确定——170条:约定、适用61条、出卖人确定
2.买受人在试用期间作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别说明理由。——171条前段 关于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41条:以约定为限 3.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 1)明示的认可 2)默示的认可
A.推定行为——《买卖合同解释》41条:
①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同意购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购买。
B.试用期届满而未作表示。——171条后段
4.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42条: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1999律考题 甲与乙订立一份卖牛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牛5,价款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全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订约后,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无关)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所有权属谁?(孳息)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乙将牛4卖给丁并完成交付,丁能否取得该牛所有权?(善意取得?)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出卖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2.标的物是尚未建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已竣工的房屋(商品房现售合同); 3.通常以格式条款订立; 4.多涉及担保贷款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 1.《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条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2)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2.《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
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因此认定无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
1.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问题: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
2.因出卖人下列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9条: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第2项后段: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1.出卖人恶意违约——《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9条: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12条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3条 3)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14条 注意:房屋面积误差各种情形的处理
4)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15条
5)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19条
3.买受人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解释》15条: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4.涉及担保贷款的解除——《商品房买卖解释》23条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马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2009年6月26日,马某(买受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买卖诉争房屋,价款148万元。8月19日,马某依约向李某支付首付款67万元。8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诉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18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9月15日,双方办理诉争房屋的网签手续,双方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81万元,之后双方以81万元的价格交纳了相关税费。其后,马某主张李某共收取其187万元,应返还多付的房款39万元,李某辩称双方已变更合同价款为187万元。
问:
1)双方所签数份合同效力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185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注意:赠与——双方行为(赠与合同)单方行为(遗赠)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1)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如果是无处分权的呢,善意取得or不当得利)2)财产的给予; 3)给予的无偿性。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问题:附义务、条件赠与合同是否单务合同? 是,因为不够成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观点1: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观点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观点3:一般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特殊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问题:187条是否是对赠与合同形式的要求? 三.赠与合同的分类
1.附义务的赠与、不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何种?)的赠与合同。——190条
1)是对受赠人附义务;
2)所附义务是合同内容,与合同成立、生效无关; 3)所附义务与赠与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具有特殊性。问题1: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指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问题2:附义务的赠与与目的性赠与
目的性赠与,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四.赠与合同的当事人
1.受赠人——无行为能力的要求,但附义务的赠与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赠与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相应范围内可以赠与。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与人的义务
1.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
注意: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的责任
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189条: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赠与财产须发生毁损、灭失; B.赠与财产须没有交付;
C.赠与人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D.仅适用于特殊赠与合同。
2)因其他原因(赠与人一般过失、无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对189条反面解释:赠与人免除义务,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2.瑕疵担保责任
1)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91条第1款前段 2)赠与人在例外情形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A.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91条第1款后段 B.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191条第2款 C.赠与人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191条第2款 二.受赠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0条第2款 注意: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赠与人对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
2)撤销赠与合同——192条第1款第3项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186条
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1.必须在权利转移前撤销;
2.必须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 3.任意撤销无须特别理由。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1.法定撤销的概念
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注意: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区别 2.法定撤销的事由
1)赠与人法定撤销的事由——192条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的事由——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A.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B.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3.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明示的撤销:撤销通知 默示的撤销:推定行为 2)行使期限
A,赠与人法定撤销的期限——192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B,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的期限——193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3)行使的效力
A.未转移权利的,赠与人免除转移权利的义务;
B.已转移权利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194条 2003司考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给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三.拒绝赠与履行(穷困抗辩权)——195条 1.拒绝赠与履行的概念、立法理由
是指赠与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有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公平原则的要求; 2)情事变更具体表现;
3)无偿合同对义务从轻解释。2.拒绝赠与履行的要件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3)必须是在赠与财产转移权利之前; 4)仅适用于特殊赠与(186条第2款)。3.赠与的撤销与拒绝赠与履行的区别 案例
甲56岁时丧妻,独女丙已结婚。独居的甲通过QQ结识34岁的乙,不久两人闪婚。婚后乙作专职主妇,并生育一子丁。甲老年得子欣喜若狂,遂将其与前妻的共同存款20万元存折交给乙,并立下字据表明愿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赠与给乙和儿子。此后乙逐渐不问家事和照料丁,甲两次住院乙亦不见踪影。其后偶然因丁因生病输血,甲发现丁非己亲生。盛怒之下,甲提起离婚,并要求乙返还存折。但乙已将钱全部取出,并拿出字据要求甲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
1)甲是否有权撤销赠与?依何种撤销权? 2)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后果如何? 3)丙享有何种权利?
案例1:李某在某酒店举办婚宴,共消费8000余元,根据酒店承诺,每消费1000元赠200元套餐,李某因此获得可消费8次套餐的积分卡。其后,李某持卡消费了5次。当李某第6次持卡消费时被酒店拒绝,理由为酒店更换了承包人,且新承包人撤销该附赠。
问:酒店能否撤销该附赠消费?
案例2:某商场举行促销活动,承诺当天购买微波炉的前100名顾客可受赠价值200元电饭煲一个。王某参加该活动因此受赠电饭煲一个。王某拿回电饭煲后使用了1个月,即出现故障,遂要求商场修理。商场同意修理,但提出要收取修理费。王某则坚持商场免费修理或更换新的电饭煲。
问:1)王某的要求是否成立?
2)如果王某因电饭煲漏电而受伤害,商场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3:陈某在某影楼拍摄价值3800元婚纱照,参加该影楼举办的抽奖活动获一等奖,为价值18000元的澳洲七日游。数日后,陈某要求影楼兑现大奖被影楼拒绝,理由是该奖项数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规定,因此无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影楼兑现大奖。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特殊问题:经营性附赠(消费赠与)1.概念、特征
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赠一定的财物或服务,以促成交易的行为。
1)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 2)附赠的目的是促进交易,以消费行为为前提;
3)附赠的标的具有多样性——现金、代用券、实物、服务、抽奖等; 4)附赠的方式具有公开性;
5)消费行为与附赠发生的时间可能同时,亦可不同时。问题:经营性附赠的性质?
观点1:为消费合同的从合同,附条件赠与 观点2:构成消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经营者不履行附赠义务,消费者如何救济? 1)经营者是否享有186条任意撤销权?
2)消费者可依据107条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3)消费者能否以不履行附赠义务为由解除消费合同? 3.附赠物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1)瑕疵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经营者依据191条承担责任,但附赠物质量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除外
2)瑕疵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注意:《合同法》借款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借贷合同(使用借贷、消费借贷)
使用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他方,约定他方在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所有权给他方,约定他方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11条
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210条 5.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197条 三.借款合同的分类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 2.信用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贷款依据发放贷款而不要求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提供一定担保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依据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3.自营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特定贷款合同
自营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贷款而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合同。
特定贷款合同,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 1.贷款人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 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自然人
注意:企业相互间能否借贷?——《贷款通则》第2条 2.借款人
《贷款通则》第2条:“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问题: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形式——197条:书面形式 问题: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能否适用36条?
2.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197条:当事人约定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
197条第2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四.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的义务(先合同义务)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义务——198条 1)被担保人只能是借款人; 2)担保的形式受到限制; 3)担保的应用较为普遍;
4)法律对借款合同担保的要求较严格。—— 《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36条 2.如实告知义务——199条
1)概念: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的告知有关事项真实情况的义务。
A.该义务存在于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属先合同义务; B.该义务以贷款人要求为前提;
C.告知的内容包括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 D.借款人告知的情况必须真实。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A.借款人拒绝告知的,贷款人有权拒绝与其订立借款合同; B.借款人告知的情况不真实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撤销合同。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条
2)贷款人违反该义务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责任)——201条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非合同义务。——210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违反后果——201条第2款: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的义务
问题:该义务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贷款通则》第19、22条:法定义务;《合同法》202条:约定义务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违反后果——203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4.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1)返还期限——206条 A.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207条 A.约定有逾期利息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提前还款的处理——208条
A.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不经贷款人同意,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②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 71条 4)利息支付
A.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04条:依央行规定确定利率 B.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①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②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11条 5)借款合同的展期——209条 A.借款人提出申请;
B.贷款人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展期。问题:借新还旧的性质? 案例
王某为刚毕业大学生,依国家政策,与当地银行签订低息创业贷款合同,金额10万,月息5厘,借款期限6个月,创业内容为短途运输。得到贷款后,王某为从事货运还是客运犹豫不决。此时,王某的朋友张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王某遂将此款转借给张某,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1分。其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致使王某到期无法向银行归还贷款。
问:
1)2个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银行可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
第五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租赁合同:物件租赁、劳务租赁、劳务成果租赁
狭义的租赁合同:将物件租赁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区别开,租赁分为使用租赁、用益租赁。
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租赁仅指物的租赁,区别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2.《合同法》未区分使用租赁、用益租赁;
3.租赁仅指一般的租赁,融资租赁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4.特别法对一些特殊租赁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能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期限(租期)受法律限制;
5.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6.租赁合同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变动,也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变动?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1.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2.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 3.一般租赁、特殊租赁 四.租赁权的性质 债权说 物权说
租赁权的物权化说
1)对抗新所有权人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229条 2)对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
3)租赁权具有一定处分权能; 让与、转租 4)租赁期限的长期性。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形式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1.示范性条款——213条: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租赁物的名称、数量条款。问题:租金是否必要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适用61条; 3.仍不能确定的——232条:视为不定期租赁 4.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214条:
1)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约定(不要式合同)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215条:应采书面形式(要式合同)问题: 6个月以下的口头租赁,是否不定期租赁?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16条前段 1)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2)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可不交付租赁物,但应使租赁物处于适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状态;
3)租赁物有从物的,除另有约定外,从物也应交付。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216条后段 1)具有积极义务的性质;
2)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毁损、第三人侵害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出租人有义务排除妨害。
问题: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时,承租人是否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排除妨害? 3.维修义务——220条
1)出租人负担维修义务的条件 A.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问题:引起维修的原因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B.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
C.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221条 D.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2)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后果
A.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可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B.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21条
C.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221条 4.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准用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相关规定
特殊规则——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28条
A.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B.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C.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产生于租赁物交付之前; D.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 E.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违反该义务后果——228条: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变更合同),或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
5.费用偿还义务
1)有益费用的偿还义务——223条 A.有益费用的要件
有益费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改善或价值增加的费用。①必须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出的费用; ②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改善租赁物状况;
③承租人对该费用的支出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④承租人对该费用的支出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B.出租人是否负有益费用偿还义务? 第1款未规定,通说肯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0~12条: ①区分是否构成附合;
②区分提前解除与租期届满; ③区分由哪方违约导致解除。
2)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未规定
6.出卖租赁房屋时的通知义务——230条
1)通知期限——230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则意见》118条:提前3个月
2)违反该义务后果——《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1条 A.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B.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通则意见》118条后段废止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17条
1)租赁物的使用方法——217条: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适用61条;仍不能确定,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遵守该义务的后果——218条:对租赁物的合理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19条: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222条 1)妥善保管的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
2)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223条第2款 3)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收益能力。3.支付租金的义务 1)租金的形态——金钱
2)租金的数额——有约定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62条第2项 3)租金的支付期限——226条 A.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租期不满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4)租金的变动
A.租赁物毁损、灭失——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B.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26条 5)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27条
A.出租人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B.出租人解除合同——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4.租赁物的返还义务——235条 1)返还的时间:租赁期间届满
定期租赁的,期间届满时返还;不定期租赁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返还。2)返还租赁物的要求: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30条 1.概念、性质
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期待权说、附条件形成权说、请求权说 2.适用范围
1)仅适用于房屋租赁;
2)买卖以外的法律行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不适用;
3)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物实现抵押权的——《房屋租赁解释》22条:适用
4)拍卖租赁物的
A.民法上的拍卖(委托拍卖)——《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3条:适用 B.公法上的拍卖(强制拍卖)——不适用
5)基于征收、征用等公法手段引起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2.行使要件
1)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
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之内;
3)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条件同等;
4)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通知后15日内 5)不存在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情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问题:原承租人也为近亲属,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问题: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一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1间,租期2年;2,租赁期间内,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10年8月,不知情的B公司向某中学提出以80万元购买该房屋,某中学未通知A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A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B公司与某中学所订合同无效;2,某中学以8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A公司。
问:
1)B公司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何种性质取得? 2)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如果B公司知情,后果是否不同?
4)从本案看,优先购买权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案例二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1间,租期2年;2,租期届满时,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2011年8月,租期届满,A公司要求续租,B公司也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3万元租金,而A公司只愿付2万元租金。经协商,A公司表示放弃竞争,但要求某中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由B公司实际支付)。9月,某中学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5万。双方同时还签订一份捐资协议书,约定B公司每年向某中学捐资1万助学。A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受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承租权。
问:
1)某中学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A公司的优先承租权具有何种效力?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租赁合同的变更
1.出租人的变更——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的要件 A.租赁合同有效成立;
B.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且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C.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缩限解释
D.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0条 2)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A.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B.出租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依买卖合同确定
C.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出租人不再受租赁合同约束 问题:受让人对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否负责? 2.承租人的变更
1)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问题:“共同居住的人”范围如何确定? A.承租人近亲属;
B.承租人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条 2)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受(租赁权的让与):应符合合同承受的条件,并应取得出租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3)转租
A.概念:是指承租人在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B.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受与转租的区别
C.转租的条件——224条第1款:出租人同意
默示同意——《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条: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D.转租的效力——224条
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②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案例
2001年3月,杨某向周某借款30万,期限1年,并以自己的住房1套设定了抵押担保。同年9月,杨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2年,但杨某未将房屋抵押一事告诉李某,也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诉周某。2002年3月,借款期限届满,杨某无力还款,便将抵押房屋作价30万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同年5月,周某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通知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李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迁出。问:
1)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迁出?
2)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杨某告知了李某房屋抵押一事,又应如何处理? 2009司考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二.租赁合同的终止 1.终止原因 1)租赁期间届满
注意: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236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合同的解除 A.承租人违反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19条、《解释》第7条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24条 C.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27条 D.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231条
E.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232条
F.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233条
G.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㈠
H.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㈡
I.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㈢
2.终止的效力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第五节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第1条 1.适用于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参照本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二.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1.违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2条 1)合同无效;
2)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2.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3条
1)租赁物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2)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3.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解释》第4条
问题: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3、17条如何理解?
1)房屋租赁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合同无效的后果——《解释》第5条
1)当事人请求参照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应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依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处理。5.“一房数租”的处理——《解释》第6条 1)各合同均可有效;
2)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㈢合同成立在先的。
3)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三.租赁房屋添附的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解释》第9条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第1款: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第2款: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解释》第10条: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解释》11条规定4种情形
3)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解释》12条:不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解释》13条: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解释》14条: 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2009司考题(有删节)
2005年1月1日,甲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五年。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尽快与女友丙结婚,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已提前告知,故拒绝维修。甲遂自购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1.该租赁合同的租期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罗马法、法民:承揽合同属于广义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德、日、台:将承揽、租赁并列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租赁均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承揽合同是若干完成工作合同的总称;
3.一些本质上属于承揽的合同已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管理; 2)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4.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251条第2款
1.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劳务进行加工,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技术完成工作,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的物品,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复制,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义务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53、254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另有约定除外;——253条第1款
注意:“主要工作”如何认定?
2)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54条 A.无需事先约定;
B.如当事人约定承揽人应完成全部工作,不得转交;
C.无论是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53条第2款
A.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2.依约定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255条
A.按照约定选用材料的义务;没有约定材料标准的,适用61、62条 B.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2)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256条 A.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第1款 B.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的义务——第2款
3.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的及时通知义务——257条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2)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4.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义务——260条 1)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必要的;
2)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该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条件。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261条
1)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关于定作物的权利移转问题: A.定作物是动产的 ①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③由双方提供材料的
B.定作物是不动产的——无论材料由何方提供,定作物所有权均由定作人取得。6.瑕疵担保责任——262条
1)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质论价,请求减少相应的报酬;
2)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成果的瑕疵可以修复或重作的,可要求承揽人修复或重作,承揽人负担费用;
3)承揽人拒绝修理或重作,或经修理或重作后定作物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义务——265条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2)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保密义务——266条 1)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
2)对一般秘密,以定作人要求为前提负保密义务,对商业秘密,即使定作人未要求,承揽人也负保密义务;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保密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9.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267条 共同承揽,是指定作人与2个以上的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共同完成承揽的工作。
1)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以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为前提; 2)每一承揽人都应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3)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可按约定追偿; 4)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二.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259条
1)定作人负协助义务的条件——第1款: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A.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及时提供;
B.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的或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应及时提供; C.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某些协助义务。2)违反该义务的后果——第2款
A.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
B.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问题:该协助义务的性质?附随义务说、不真正义务说 2.受领、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1)受领义务
2)验收义务——261条后段
问题:定作人验收时未提出异议,承揽人是否当然免除责任? 3.支付报酬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期限——263条 A.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违反该义务后果——264条: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问题:留置的工作成果是否仅限于动产? 4.变更、解除合同时的赔偿损失义务
1)定作人变更合同时赔偿损失义务——258条 A.定作人享有单方变更权; B.变更的要求在中途提出; C.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D.如果定作人的变更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2)定作人解除合同时赔偿损失义务——268条 A.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 B.定作人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事由; C.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2006司考题
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1.学理上分为材料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报酬的风险负担; 2.通说采“所有人负担风险主义”; 3.《合同法》未规定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材料的风险负担——265条:所有人负担风险
2)工作成果、报酬的风险负担——174条:参照买卖合同规定。A.须交付成果的,原则上交付完成时风险转移; B.无须交付成果的,完成工作时风险转移。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一般终止事由 二.承揽合同的特殊解除事由
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268条 2.因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253条第2款 2)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259条第2款
3)定作人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工作存在问题,向承揽人提出,承揽人拒不更改的; 4)承揽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案例一
甲医院与乙加工厂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加工厂为医院加工150个铁皮文件柜,医院提供原料,价款10万元,预付1万元。生产过程中,加工厂发现医院提供的材料有缺陷,很难保证文件柜的质量要求,但考虑和医院关系不错,决定先生产,交货时再讲清楚。加工厂生产出50个文件柜后,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将另100个文件柜的生产任务转让给丙修理所。其后,丙修理所因雷电发生火灾,无法完成任务。加工厂只交付了50文件柜。
问:
1,医院提供的材料不合要求,后果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施工队与鱼塘承包人乙签订一份加固堤坝的合同:施工队包工包料,工期1个月,完工后乙支付报酬5000元。合同订立后,施工队在备齐了石料、沙子等材料后开始施工。当施工进行到一半时,当地连降大雨,将施工队已经加固好的鱼塘堤坝冲毁。施工队要求乙支付报酬,被乙拒绝。
问:
1,材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施工队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报酬? 3,施工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属传统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将其独立为有名合同; 2.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工程项目;
3.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87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般是法人;
问题:自然人、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工程的建设; 3.受国家严格管理;
4.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5.是要式合同。——270条:应采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269条第2款
1.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2.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由承包人完成建设施工工程,发包人接受工程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订立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具有计划性
1)一般程序:立项审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合同;
2)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273条: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订立。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般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271条:“3公原则” 问题: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272条第1款
形式1:发包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协议。——交钥匙承包
形式2: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平行发包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1.分包的概念
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注意: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合同法》原则上禁止转包、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
2.分包的条件——272条第2、3款 1)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2)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的部分工作;
A.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B.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3)分包的标的不得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分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272条第2款: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分包人仅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事由——《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4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注意: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因此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5条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7条
2.无效的后果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3条: 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C.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可根据《通则》134条,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6司考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ABD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义务
1.接受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容忍义务)——277条 1)是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2)发包人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3)发包人检查的时间:随时; 4)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则承包人有权予以说明并拒绝接受检查。2.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278条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管线等需要覆盖、掩埋的工程。
1)承包人的通知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A.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也无权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
B.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二.发包人的义务
1.竣工验收义务——279条
1)验收的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颁发的质量检验标准
2)验收的主体:发包人 3)验收的意义:
A.验收合格是其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的前提条件;
B.验收合格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能当然免责; C.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3条 2.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279条第1款后段 三.承包人的责任
1.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280条 1)要件
A.违约行为;——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约定、法定);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
B.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2)责任形式
A.由勘察人、设计人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勘察设计; B.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C.赔偿损失。
2.施工人的违约责任——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形式:
A.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合理期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B.经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3.承包人的侵权责任——282条 1)要件
A.因建筑工程倒塌、脱落等事实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B.损害发生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 C.建设工程的倒塌、脱落等事实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注意:282条的意义 2)责任形式
A.受害人为发包人:承包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B.受害人为第三人——《侵权责任法》85、86条 4.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1条 1)要件
A.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B.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C.该条适用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2)责任形式: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如何理解该条以过错为要件? 四.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料等的违约责任——283条:适用于发包人包工包料的情形,责任形式:
A.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责任;
B.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形式:
A.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B.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285条 1)要件
A.发包人有违约行为;——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B.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
2)责任形式——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的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4.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286条
问题: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留置权说、优先权说、法定抵押权说 最高法02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担保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优先于工程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5.发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2条 1)承担该责任的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责任形式——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问题:如何理解该条以过错为要件? 案例
甲建筑公司与乙宾馆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由甲承建宾馆主体楼,预算造价260万元,完工期为2008年10月。订约后,工程如期完工,乙实付200万元,尚欠60万元。因乙急需,在甲未对工程自检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剪彩营业。同年12月,市质监局在对工程抽查时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甲整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乙,并书面告知乙组织验收,但乙未组织验收。后质监局复检,认为工程仍存在一定问题。甲乙就工程余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
1,对该工程质量瑕疵,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事由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8条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9条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解除的后果——《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0条 1.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的效力——第1款
1)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第2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1.是双务、有偿合同;
问题:运输合同可否是无偿合同?无偿运输是否为运输合同? 2.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293条如何理解 3.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4.合同内容多为格式条款; 5.合同主体具有复杂性;
6.有的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289条 三.运输合同的分类 1.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问题:行李运输是否独立于旅客运输合同?
2.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单式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四.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 2.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 3.运输合同与承揽运送合同
承揽运送合同,是指承揽运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使运送人运送货物并接受报酬的合同。
五.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不得拒绝当事人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289条 A.必须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①承运人是从事运输营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②运输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单位、个人;
③公共运输通常有明确的运输时间表、运输路线、完善的运输设施。B.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C.该义务的性质属于强制缔约义务。
2)将旅客、货物安全、及时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290条
A.安全运输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运输条件应符合法定安全标准。B.及时运输义务:约定的运输期间、合理的运输期间
3)合理运输义务——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292条: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A.义务人是旅客(或其监护人)、托运人或收货人;
B.票款或运费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等;
C.承运人违反合理运输义务,增加票款或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节 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订立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客票的合同。
1.旅客既是合同当事人,也是运输对象;
问题:旅客是否都是客运合同的主体?——“包车”情况下谁是客运合同的主体? 2.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采用客票;
问题:客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还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3.客运合同包括旅客行李运输的内容。二.客运合同的成立
1.一般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293条前段: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 1)注意区分客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2)无须交付客票的客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关于订票的场合,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4)依293条,客运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
2.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293条后段: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 问题:旅客先上车后补票的,客运合同何时成立? 观点1:旅客上车时合同成立。
观点2:补票时合同成立,承运人同意旅客无票乘车的,同意时合同成立。3.客运合同的生效
通说:检票时合同生效,检票前旅客有权解除合同(退票)。少数说:合同成立时生效,退票构成违约行为。三.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294条 1)客票的性质
A.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B.是一种资格证券。
2)违反该义务的具体形式:旅客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越级承运、持失效客票承运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A.承运人可要求旅客补交票款,并可按规定加收票款
加收票款条件:①旅客故意逃避应付的费用;②加收票款应符合有关规定。B.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问题:“拒绝运输”如何理解?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296条:限量以下的行李,旅客有权免费携带;超过限量的,应办理托运手续。
3.不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97条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A.承运人可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 B.旅客坚持携带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四.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298条
1)不能正常运输重要事由的告知义务 2)安全运输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 2.及时运输的义务——299条
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2)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退票。问题: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责任形式是否仅限于299条规定?旅客还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3.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义务——300条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1)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2)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4.对旅客的救助义务——301条 1)该义务是法定义务;
2)救助的对象是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救助的具体形式应结合具体情况;
4)承运人实施救助的必要费用,可要求被救助的旅客补偿。问题:因实施救助给其他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否赔偿? 5.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302条 1)责任要件
A.赔偿对象是旅客;
问题:未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伤亡的,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B.必须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 问题:“运输过程中”如何判断? C.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②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公报案例1999第3期:刘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案
问题1:不可抗力是否为免责事由?
问题2: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数额的限制 《合同法》未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规定限额赔偿计算方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3条:15万、0.2万(行李)问题:承运人限额赔偿是否合理?
6.旅客携带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303条
1)对承运人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2)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004司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BC 五.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295条 1)该权利是法定权利;
2)该权利是旅客享有的单方变更和解除权; 3)旅客行使变更权、解除权,无须说明理由; 4)旅客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
5)旅客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与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的区别 2)具体情形
A.因承运人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299条
B.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变更或解除——300条
第三节 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特征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1.运送对象是货物; 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3.有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二.货运合同的订立 1.要约——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运送货物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运人同意运送货物意思表示
2.托运人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问题:托运单的性质?
观点1:填写托运单是托运人的要约,承运人签发托运单是承诺。观点2:是货运合同的书面形式。观点3:是货运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304条
1)申报内容:收货人有关信息、货运的必要情况 2)违反该义务后果: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义务——305条 3.包装义务——306条
1)对包装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156条;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307条 1)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的义务; 2)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的义务;
3)将有关危险物品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的义务;
4)托运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对货运合同的变更、解除权——308条 1)该权利是法定权利;
2)托运人行使该权利无须说明理由;
3)该权利内容: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变更收货人; 4)该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A.时间上的限制:只能在合同成立后,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B.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C.托运人行使该权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6.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 四.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309条
1)该义务的履行以收到承运人通知为前提;
2)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10条 1)约定检验期限的,依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3)仍不能确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4)收货人在上述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3.托运人未付、少付运费的,收货人是否有支付运费的义务?——肯定说、否定说 五.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1.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309条 2.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1)货损赔偿责任的性质——311条:无过错责任,但承运人可依免责事由免责(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2)赔偿额的确定——312条 A,有约定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D,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3)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的确定
A.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托运人?收货人? B.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承运人
(同一方式)联运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313条: ①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的,运费风险的负担——314条:承运人负担 3.货物留置权——315条
1)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运费、保管费、其他运输费用 2)留置的范围:“相应的运输货物”?
可分物——《担保法》85条;不可分物——《担保法解释》110条 3)留置权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4.货物提存权——316条
1)行使提存权的情形: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2)行使提存权的方式:依101条规定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单式联运,是指2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进行的联运。——313条 多式联运,承运人以2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的联运。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以2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 注意: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别 2.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三.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1.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合同的方式——317条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
A.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从事运输活动;
B.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C.多式联运经营人代表其他承运人订立合同,其他承运人不参与订立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
A.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参加运输活动,只是缔约承运人;
B.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与实际承运人是运输合同关系。
2.多式联运单据——319条 1)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A.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B.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
C.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D.签发该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合同义务,一般不是合同成立要件。2)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
可转让单据、不可转让单据——托运人享有选择权 四.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17条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的责任划分——318条
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与其他承运人就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的责任; 2)该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对抗托运人或旅客的效力; 3)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3.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不同区段的法律规定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321条 1)赔偿标准按照发生损失的区段运输的相应法律确定;
2)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320条 1)托运人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
2)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甲、乙购票乘坐丙客运公司开往A市的长途班车,因甲乙携带行李较多(40千克),怕托运麻烦,便买了4张车票(按规定,1名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李)。上车后,由于行李体积太大,只好放在车顶的行李架上。途中加油时,甲乙发现车顶的行李丢失,要求司机返回寻找,被拒绝。后甲乙将丙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问:丙客运公司应否赔偿甲乙的行李损失?
第四篇: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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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一、先履行抗辩权案1: 某商场与某批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6月10日支付货款,批发公司6月15日交货。6月9日商场得知批发公司无法采购到该种商品并得到证实,遂决定6月10日不付款,并通知批发公司暂不付款的原因,同时提出要求批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再付款。批发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商场不付款是违约行为,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并拒绝提供担保。
问:1.商场是否违约?为什么 ? 2.由于此纠纷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为什么?
1.商场没有违约。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商场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因该纠纷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案2: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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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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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交付案: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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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四、保证担保案:
1997年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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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货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达到的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5月18日通过慢车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O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
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问回答1一5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C,2、C,3、AD,4、A,5、D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讨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c
A.50万元B.30万元C.20万元D.40万元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三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表述? c
A.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该50万元贷款未偿部分的保证责任
B.只能要求每一个公司承担该贷款的三分之二的偿还责任
C.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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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求任何一个公司承担2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D.只能要求每一个公司承担1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3.假设仅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a d
A.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15万元
B.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偿还5万元
C.可以请求百利公司、兴发公司偿还5万元,并可以请求信利商场偿还5万元
D.可以先请求信利商场偿还,不足部分再分别向百利公司、兴发公司请求偿还
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 a
A.信利商场
B.丰盛食品公司
C.信利商场和丰盛食品公司
D.信利商场或丰盛食品公司
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d
A.信利商场B.丰盛食品公司
C.汽车运输公司D.铁路局
五、解除合同案: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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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 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合同法案例答案
一、先履行抗辩权案1:
1.商场没有违约。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商场通知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因该纠纷造成的损失应由批发公司承担。因为商场中止履行合同合法,而批发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属实,又不能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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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三、完成交付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四、保证担保案:
1、C,2、C,3、AD,4、A,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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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合同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过户手续汽车所有权未移转,不影响合同效力。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工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未移转。
3、不能。该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甲也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汽车,不属于该法所称消费者。
4、不能。双方对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由于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已行驶三万公里的旧车,汽车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不能说明质量不合格。发动机有毛病并未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5、不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
6、能。工厂所交付的汽车发动机有毛病,是违约行为。工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在工厂能够预见的范围内。
7、可以。两种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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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合同法案例
1、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
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投资款25万元人民币: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等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问:
1、双龙矿泉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有请一一指出。
2、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的发起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3、船务公司可否收回投资?为什么?
2、王×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4年10月3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4日获得批准。1995年7月2日经与公司的两位副总经理协商后,王×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该公司,王妻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赵某分别作为王Ⅹ的代理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王Ⅹ不再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王Ⅹ有权再行转让。王Ⅹ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公司进行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应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Ⅹ。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王Ⅹ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分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该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Ⅹ支付了许可费。但该公司的监事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Ⅹ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与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做交易,难免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请问:王x与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针对本案该合同如何处理?
3、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方面,违约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4、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7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杜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赔偿经济损失。杜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决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问题〕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杜某能否担任公司的经理?
(3)杜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4)杜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5、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某贸易公司是工贸公司的业务伙伴,3年来两公司多次发生贸易往来。工贸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贸易公司生铁货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6个月后方到期;同时双方另有一供货合同未履行完毕,依据该合同,工贸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机械产品20台套,其中10台套已履行完毕,钱货两清。还有10台套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贸易公司按工贸公司的通知期限向工贸公司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剩下的10台套机械不再发货的主张解除供货合同未履行的这一部分。理由是既然工贸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即丧失了履约主体资格。在清算过程中,对如何处理与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人员发生意见分歧。陈某、吴某主张:10台套机械还是应按约发运对方,同时也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所欠对方生铁款58万元,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并进人清算程序,为使贸易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因此,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套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贸易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黄某、李某和张某则主张:贸易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是违约在先。又由于所欠贸易公司生铁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因此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套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生铁款不列人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工贸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贸易公司虽最终接受了工贸公司所发的10台套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题:
贸易公司主张解除供货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黄某、李某、张某主张将贸易公司未到期生铁款不列人清算方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6、1996年7月2日,甲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市星河农场共同发起设立一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蓝天房地产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农场依约将75万元投资款汇入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之后,蓝天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1998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农场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农场在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房地产公司与星河农场订立的设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社社'至于房地产公司所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某农场投资款75万元。
1。关于公司的设立,下面哪些论述是正确的()
A.《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B.本案中,蓝天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申请注册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C,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除需要实质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
D.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的两个发起人应对公司不能成立负连带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须具备哪些要件?
7、某实业公司因其下属甲市分公司业务经营不景气,于是同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王;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及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实业公
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一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立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25万元寄入该帐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问题]
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帐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利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成立?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8、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