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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理论立法设计论文(共五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30-1045059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6-22 10:29: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密切联系理论立法设计论文

最密切联系理论产生于美国冲突法革命,因其灵活性弥补了传统冲突规范的不足而受到各国追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一并成为当代国际私法的两大基石。我国从1985年开始引入最密切联系理论并在多部立法中予以体现,但是由于立法思路不明确,立法技术不高,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更替等现象不断出现;同时条款在措辞、表达上也存在较多问题,可操作性差,这给司法部门适用该理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由于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实践中运用得极为广泛①,因此如何精细立法、科学设计最密切联系理论的条文及表达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理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折射

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理论的最初立法是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1986 年《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后来1992年《海商法》、1995年《民用航空法》、1999年《合同法》、202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_年规定》)、202_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陆续对最密切联系理论进行了规定。在我国,最密切联系理论被用于解决合同、抚养、国籍、住所、营业所等领域的法律冲突。同时,《适用法》第2条将最密切联系上升到了原则性地位②。笔者搜集了从202_年4月1日起至202_年5月1日止的511个适用最密切联系理论的案例③,并加以适当分类,以期借助实证研究发现最密切联系理论的相关立法在体系布局、条文关系、表达及可操作性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密切联系理论的相关规定主要被运用在合同领域(见表1),④ 其他领域如抚养、国籍冲突中运用的并不多,这是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司法适用中的结构性体现。是整体立法式,即将最密切联系理论置于总则中,作为整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如一般原则、例外原则、补充原则),与分则的冲突规范构成一个整体。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另一种是局部立法式,就是将最密切联系理论局限在某个具体的领域,如合同、侵权等。在这种立法方式下,最密切联系有两种推进的路径:其一,作为一个领域的原则,如合同领域,统领该领域内的所有条款,构成层次清晰,逻辑严谨的整体。这一点可以从《罗马条例I》看出,该条例4.3确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合同领域的例外原则地位,条例4.4确定了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合同领域的补充原则地位,并与公约的其他条款构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其二,最密切联系不具有原则地位,主要以冲突规范方式存在,条文之间关系松散,没有体系性可言。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理论的立法方式非常特殊,在202_年之前是局部立法式,最密切联系理论主要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充当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彼此之间联系不大。但是202_年的《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理论上升为法律原则(尽管对该原则的性质还存在争论),这便产生了矛盾———整体立法方式要求总则对分则有统领作用,在法律制定时要产生于分则之前,并且总则和分则要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这在我国并不具备。

二、完善路径探寻

如前所述,我国最密切联系理论立法布局形式上是整体立法方式,实质却是局部立法方式,如何使整体式立法方式在我国神形皆具、布局合理、协调统一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般来讲,若一国将最密切联系理论作为一个原则(一般原则、补充原则或一般例外原则),相应地在分则中会有相互配套的法律选择措施和规范与之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不仅在总则中明确了法律选择应当参考的因素,在合同和侵权领域也是如此。即便最密切联系理论仅作为一个具体领域中的连结点存在,也需要具体化使之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如欧洲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利用特征履行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最终增强法律适用灵活性的同时,使最密切联系理论处于可控的范围内。美国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分别在合同和侵权领域中列明了适用最密切联系理论应当参考的因素,给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以明确的指引。美国司法实践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颁布之后的20年间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新近出台的路易斯安那、俄勒冈等州的立法用固定的冲突规范将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固定下来。

里斯指出最密切联系理论只是一种过渡性手段,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待时机成熟时,需要及时总结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具体领域或事项中的适用并形成冲突规则。根据国内学者肖永平等的相关研究,最密切联系理论只是一种软化的手段。作为冲突规范的一种软化手段,最密切联系理论的适用势必要与冲突规范结合才能克服其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这说明,最密切联系理论本身无法克服可操作性弱的问题,必须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固定成新的冲突规范用来具体化最密切联系理论,从而使该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就对司法实践部门和立法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将实践过程中的经验不断积累,另一方面立法部门要接受司法部门的反馈及时将成果予以固定,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最密切联系理论的最大效用。

第二篇:《密切联系的生物界》教学设计

《密切联系的生物界》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密切联系的生物界》是青岛版科学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生物与环境》的第四课,本节课是在研究了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后,进一步研究生物之间相互依存的食物关系。这节课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以生物之间的食物关系为线索,引导学生认识丰富多彩的生物界,意识到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学情分析:

通过几年的科学课学习,学生具有了一定的科学素养。而且,学生对这节课的知识也有了一定的生活经验,可以进行简单的探究与分析。但是,学生对生物之间的关系在深度和广度上还不够,需要教师的引领和指导。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认识食物链和食物网;了解生物防治技术。2.能力目标:

能选择适合自己探究的问题;会画一幅生物界的食物网。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食物链和食物网,意识到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珍爱大自然的生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教学重难点:

重点:认识食物链和食物网。

难点:食物链中箭头的指向;意识到生态平衡的重要性。教学准备:

教师:课件、动植物贴图

学生:动植物图片、白色卡纸、胶棒、水彩笔;动植物头饰、绳子、剪刀。教学过程: 一.谜语导入

师:我听说呀,咱们班的同学特别爱动脑筋,今天我就来考考大家!请大家猜个谜语!(课件出示谜语)一片草地上,来了一群羊。

——打一种水果(谜底:草莓)师:为什么是草莓呢?

生:„„

这时,又来了一群狼。

——再打一种水果(谜底:杨梅/杨桃)师:你能解释一下吗? 生:„„

师:很好,咱们班的同学果然是名不虚传!

师:大家想一想,草、羊、狼(师贴草、羊、狼的图片),它们之间具有什么关系呢?谁能描述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 生:„„

师:还可以怎么说? 生:„„

师小结:草被羊吃,草是羊的食物;羊被狼吃,羊又是狼的食物;草、羊、狼,它们之间具有环环相扣的食物关系。

【在导入环节中,当学生说出谜底后,教师继续追问“为什么“,并重点提示学生“谁被谁吃”,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草、羊、狼之间具有吃与被吃的食物关系。另外,对于第二个谜语,有的学生会认为是杨桃,只要解释得合理,学生能体验到生物间的食物关系即可。教师要注意不能限制学生的思维。】 二.探究食物链和食物网

(一)认识食物链及特点

1.激起学生生活经验,找食物关系

师:大家想一想,自然界中,还有哪些生物也存在着像这样的食物关系? 学生回答,教师随机板书。

师: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成语“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谁能说一下这个成语里面出现了哪几种生物?它们之间又具有什么关系? 生交流汇报。

(写出两组即可,不完整的引导学生补充完整)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这个成语故事非常典型,如果学生想不到,教师可以提示学生,分析其中的食物关系,加深学生的感受。】 2.用符号表示食物关系

师:看得出,大家的生活经验很丰富!

好,请同学们看看这三组食物关系,我们可不可以用一种符号来表示出来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 生回答,并上台展示。

师:你能解释一下吗?你用的符号代表什么意思? 生回答。

(先让上台的学生说一说符号代表的意义,如果有不同意见,再让另外的学生说说自己的想法。)

师: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不过我们做科学研究,应该有统一的标准。(可以追问一句,“羊为什么要吃草,狼为什么要吃羊?“,引导学生发现草是羊的食物,羊又是狼的食物。让学生理解“→”的指向。)我们来看,草作为食物被羊吃;羊又作为食物被狼吃了。科学上规定,用“→“表示它们之间“被吃”的关系,并且“→“指向吃它的一方。

(让台上的学生继续用箭头表示食物关系)3.引出食物链

师:大家看,串起来的这些,像什么呀? 生:„„

师:这些生物由于食物关系被联系起来,称为食物链。(板书:食物链)师:我们来看一下科学家的定义,谁能来读一下?

生读。(在一个生态环境中,各种生物之间的食物联系叫做食物链。)4.发现食物链的特点

师:好,同学们,我们再来仔细观察这几条食物链,它们有什么共同的特点?(给学生一点思考的时间)生:„„

师小结:你很善于发现规律!完整的食物链一般从植物开始,到凶猛的肉食动物结束。而且,越往后,动物越凶猛。5.创设农田情境,寻找并摆出食物链

师: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认识了食物链。其实,自然界中像这样的食物关系有很多。在我们郊区的一片广阔的农田里,就生活着这样一些有趣的生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师边说边用课件展示)

它们之间存在着哪些食物关系呢?你能找出其中的食物链吗?(找一个同学说一条)

师:还有没有其他的食物链?大家想不想亲自来找一找?我给大家准备了这些生物的图片,请每个小组在卡纸上摆出你们发现的食物链,看哪个小组摆得又快又多!

师:不过在摆之前,大家先想一想,摆食物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生回答。

师展示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1.注意完整的食物链一般从植物开始,到凶猛的肉食动物结束。2.摆的时候要合理布局,摆放美观。

3.摆完后用“→”连成食物链。注意“→“指向吃它的一方。

4.组内相互合作,合理分工。)

生活动,师指导,并在黑板上贴农田生物图。

(二)认识食物网

师:好,刚才同学们合作得非常好,每个组都找到了一些食物链。现在,哪个小组愿意把你们找到的食物链上来连一连?(温馨提示:注意“→”指向吃它的一方。并且,重复的食物关系只画一个箭头!)其他同学仔细看,看他们找的对不对,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生上台连食物链,其他学生补充。

师:我们一共找出了多少条食物链?当我们连好后,你有没有新的发现? 生汇报。

师小结:这些食物链相互交错,像网一样,我们给它取个名字叫做——食物网。(板书:食物网)

这些生物共同生活在一起,有着千丝万缕的食物联系,构成了密切联系的生物界。这就是我们今天研究的“密切联系的生物界“!(板书课题:密切联系的生物界)三.生态平衡教育 1.分析食物链受到的影响

师: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认识了食物链和食物网。在自然界中,有些食物链是很明显的,容易被发现,但是有一些食物链却比较复杂,不容易被发现。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在几十年前,广东沿海发生了一次海啸,许多农田和村庄都被海水淹没了。这场洪水过后,那儿的庄稼总得不到好收成,接连几年都是这样,即使风调雨顺,也不见起色。农民们发愁啊„„就在这时,一位有经验的老农想了个办法,托人从外地买了一批蛇,把蛇放到农田里。说也奇怪,那一年庄稼就获得了大丰收!大家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同学们,你们明白其中的道理吗? 生:„„

(如果时间充足的话,可以演一演这几种生物之间的关系)

师:最后,那位老农把秘密说破了,原来那场洪水把藏在洞里的蛇都淹死了,田鼠却游到树上和山坡上,保住了性命。后来洪水退了,田鼠又回到农田里糟蹋庄稼,没有蛇来捕捉它们,它们繁殖得特别快,庄稼都被田鼠给糟蹋了。现在呢,田里又有了蛇,大量的田鼠被蛇吃掉了,因而庄稼又得到了好收成。)师:同学们,听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想法? 生:„„

师小结:一种生物大量减少或消失,会对其他生物产生很大的影响,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

2.分析食物网受到的影响

师:蛇的大量减少,仅仅是影响这一条食物链上的生物吗?(师让学生看食物网)生:不是

师:谁能说说你的想法? 生交流汇报。

3.呼吁大家保护生态平衡

师:看来,小小的蛇,竟然有这么重要的作用!不能小看它啊!那么我们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应该怎么做呢? 学生交流。

师小结:地球是我们的家园,生物是我们的朋友!我们要和谐相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态平衡,大自然才能更加和谐、美丽!

【对于六年级的学生来说,演一演生物间的食物关系已经不是很有必要,关键是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把这个环节进行了适当修改,这样更符合六年级学生的特点。】

四.生物防治技术

师:同学们,今天我们认识了食物链,还发现了食物网,而且知道了我们不能随意捕杀生物,我们应该和它们交朋友。现在,请大家来看一段资料。

资料分析:目前,为了使庄稼丰收,农民伯伯大量使用农药。这样,害虫虽然被消灭了,却破坏了农田里的生态平衡。大家想一想,如果不使用农药,有什么好方法可以防止害虫泛滥? 学生交流。

师小结:这种方法,是利用了生物的方法解决问题的。这种方法是不是对环境比较好?不但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也不容易破坏生态平衡。五.课下拓展

师:同学们,认识这种生物吗?(展示图片)这是蜣螂,俗称“屎壳郎”。大家对它有什么感觉? 生:„„

师:它是一种比较让人讨厌的动物。可是,就是这样一种不招人喜欢的动物,澳大利亚却从其他国家大量进口“屎壳郎"。想知道是为什么吗?请大家课下查阅资料研究。(如果有时间,让学生迅速浏览“屎壳郎出国”的资料,并进行交流,意识到生物防治的意义。)

第三篇:关于交通立法的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关于交通法的论文,请参考!

关于交通立法的论文

小议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

一、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依据

教育立法要有依据,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也不例外。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其立法依据主要有:

1.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为根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分别规定了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加强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以及法律的保障。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就是结合地区的实际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对这些上位法中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条款进行具体化与条文化。

2.政策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是各级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池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而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则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因此党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既是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

3.实践依据。加强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地区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认真总结在实践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从中发掘出时代性、规律性与创造性的东西,并将实践检验为真理性的且具有可行性的东西体现在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之中,使制定的交通安全教育法规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此外,各地区还应从地方实际出发,广泛吸收借鉴各国、各地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力求使立法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

二、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是教育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因时制宜与法制稳定相结合。因时制宜就是要求应根据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淮确地把握时机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如针对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蔗校车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切淦社会高度关注相关工作迅速启动并很快得以颁布实施。但需指出的是,因时制宜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须与法制稳定相结合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2.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相结合。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应结合该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危」造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调整地区交通安全教育关系的需要。但其相关立法工作厂方面需要解决好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避免产生照抄照搬上位法、抵触上位法等现象;另一方面还需要解决好同一位阶上的地区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协调一致的问题,避免产生相互交叉或相互;中突。这就须把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结合起来要求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相抵触叽

3.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因势制宜就是指应审度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厂切从实际出发从动态的角度主动地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池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投有国内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要求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既要符合本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又要充分考虑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的地方特点和状况,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各项立法权力进行法制创新创制出其他地区没有创制过的新规则开拓地方立法发展的独特空间,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三、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基本内容

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发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具体政策以及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职责的明确。交通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积极参与。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必须要明确各级各类交通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等,明确各级各类交通安全教育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及其职责将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宣传、广播影视、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各种社会群众团体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扭转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孤军奋战、包打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进地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2.交通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经费的筹措是教育中一个永恒的共性的话题交通安全教育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实践经验表明,即使是在经济状况相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教育经费筹措方法,结果交通安全教育发展速度却大尽相同。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优先发展就要确保财政等相关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并一套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确定交通安全教育经费拨款、集资、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交通安全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等等。

3.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的法律监督。交通安全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是人、车、路、环境四者之间的关系,又是社会问题必须综合治理。因此应法中必须明确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责任。没有相关主体或责任不清交通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就会缺乏约束力,不利于对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监督。由此可见加强地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应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约束其积极履行监督的权力从而做到有效、高效的监督。

四、结语

总而言之,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工作作为地区交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不断促进地区交通安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治本措施。提高对交通安全教育立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力度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与手段,在更广的范围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对于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互联网商务立法概况论文

美国是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发源地,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为发达的国家;同时,美国是法治发展、富于法律思维的国家。然而,对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而言,美国并没有象新英格兰最早的移民那样,先在船上签好五月花公约,后上岸组织社会。而是相反,先是任其发展,后逐渐加以规范。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立法。

立法概况

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 privacy Bill of Right Act of 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 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 Internet Assistance Act of 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 Gambling prohibition Act of 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绍与互联网商务密切相关的几个法案:

1997年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统一的联邦政策,反对州和地方政府干预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由国会统一管辖电子商务。法案确立暂免网上交易的税收,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但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对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的收入所课征的所得税等情况。

要求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和国务卿咨询国会有关委员会,咨询消费者和商务组织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国和其它各国互联网的税务情况,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个月内向总统提交政策建议。总统将在本法案制定后的两年内将该建议提交国会有关委员会。

要求总统通过WTO、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理事会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和免除网上交易的关税。

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

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确立在202_年12月31日之前,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课税。成立一个名为“互联网税务与规则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研究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的税务与规则的状况,提出在这个领域的联邦立法建议,并草拟一个“统一互联网商务法典”的模范立法。

1999年网络免税法案

修订1997年同名法案,确立长期免除网上交易税收。1999年9月30日,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敦促总统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免除互联网交易的关税,禁止各国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多重的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

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

指导思想:促进电子商务和通信,保护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垃圾邮件(unsolicited electronic mail)的困扰。法案禁止各种可能妨害电子信箱正常通信功能和损害电子信箱使用者正当权利的行为。法案还规定了电子邮箱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

本法案对1997年的电子信箱保护法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 Signature and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Law of 1998)

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

基本特点

1.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领域有很大的自主立法权。但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国会以

宪法规定的有权对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立法为依据,不断扩大解释,强化了联邦在某些经济领域的管辖权,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会再次借助这一宪法规定,强化其对互联网的立法权。互联网免税法案中陈述联邦立法管辖互联网的理由包括:互联网不尊重州界,不独立在州内运行;互联网上的地址在地理上没有意义;互联网上信息包的分组交换传输方式无法确定具体的路由,也无法将州内、州外分别开来等等。所以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直接、间接地立法予以课税。

2.平衡利益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儿童受网上不健康内容污染,网上赌博等。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美国也对相关的负面问题逐一立法予以调整。

联邦确立互联网长期免税,必然侵蚀州和地方政府的税基,损害地方利益,国会注意到了这一点。据Erst & Young审计和咨询事务所的研究,各州和地方政府从电子商务中应收而未收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仅占其税入的千分之一。所以国会立法免税考虑到了这一事实。将来,如果互联网商务免税致使税收流失极其严重时,国会定会做相应的立法调整。

美国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的另一个理由是,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市场上,比在现实市场上更有可能与大企业具有同等的机会和条件进行竞争,这符合美国反对垄断、保障竞争的经济立法原则。

3.注重全球战略,借网络领先技术,使美国利益最大化。

根据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首次报告,全世界1995年有1000多万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上升到1亿4千万人。在下世纪未来的十年里,将有十亿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IT产业占美国GDp净增长的三分之一强,该产业就业人数超过700万,至202_年,全美将有一半的劳动力就业于IT或与IT密切相关的行业。

IT产业如此重要,美国努力借助于在这一产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全球市场。1999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决议案,敦促总统寻求全球一致,长期免除电子商务关税,禁止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特别的、多重的和歧视性的税收,敦促总统反对由任何国家、联合国或任何多边组织对电子传输确立税收的动议。

国会在1998年网络公平法案中就要求总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理事会等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互联网交易关税豁免体制。1999年美国已与澳大利亚、欧盟、法国、爱尔兰、日本和韩国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对电子商务实行中立和非歧视性税收。在美国的推动下,1998年5月,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宣言,所有132个成员国坚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经合组织和工业集团在1998年10月全球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上,发布联合宣言,支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中立和非歧视原则。1999年6月,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敦促世界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少征税收。

美国互联网商务发展的程度和规模其他各国难以望其项背。确立在线国际关税豁免制度和各国不得对互联网商务制定歧视性税收政策,受益最大的无疑是美国。

第五篇:立法品性论文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立法法的品性 论文。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的工作。

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与实现方式,法学论文《立法法的品性 论文》。

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认为是一大建树。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有利于法。

最密切联系理论立法设计论文(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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