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_〕29 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镇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以项目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的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金支付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执行,资金通过国库直达物资供应商或工程劳务中标方。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加强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做好资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和镇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镇长审批后,报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为防止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对涉企财政扶持项目要及时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按项目进度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申请报账时,需提供财政扶贫资金报账(预拨)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
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核批准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向项目主管部门报账。
(三)提供有效、真实、完整、合法的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批复文件。
(二)组织、申报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
(三)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施工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五)审核、审批项目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六)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七)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建立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台账,将项目管理、报账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镇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政扶贫资金账务处理和指标控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三)定期不定期对主管部门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报账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五)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镇政府,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到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镇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职责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细则、方案中涉及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以乡镇为监管主体的各类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202_〕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
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
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
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
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
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
规定处理。
第九条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
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
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
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
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
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
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2_]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
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麻城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
点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费等)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指标或拨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资金分批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上级下拨的项目管理费及培训费等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制定的方案直接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单位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账人凭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开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和相关报账附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其它项目资金。
(四)市扶贫项目主管单位没有验收、审签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附:
扶贫资金专款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财政所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要求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
1、预算会计设置“拨入财政扶贫专款”一级会计科目,核算财政扶贫资金专款拨入、拨出总额情况。
2、在一级科目“拨入财政扶贫专款”下设置以下二级会计科目。
①以工代赈 ②重点村资金 ③老区建设资金 ④因素分配法资金 ⑤扶贫贴息 ⑥其他扶贫资金。
二级会计科目核算拨入、拨出财政扶贫资金专款各项项目明细情况。
3、在二级科目下设置三级会计科目“XXX”,核算扶贫资金专款某一项目哪一拨入、拨出情况。
(注:要求连续保持5个)
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
1、要求各基层财政所将以前扶贫资金专款清为0。
2、对于原202_拨入的扶贫资金专款有余额的予以转帐(以:以工代赈为例)
借:暂存款——财政扶贫专款(以工代赈)
贷:拨入财政扶贫专款——以工代赈(202_)附:原始赁证:写出调帐说明,所长签字“同意调帐”。
3、对于202_ 拨入的扶贫资金专款 借:零余额帐户
贷:拨入财政扶贫专款——XXX资金(XXX)附:原始凭证:①财政所财政扶贫资金专款申请单。②财政所出具的收据记帐联。③拨付财政扶贫资金专款相关文件复印件。
4、拨出财政扶贫资金专款
借:拨入财政扶贫专款——XXX资金(XXX)
贷:零余额帐户
附:原始凭证:①发改局、扶贫办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②村级出具的收据(由所长及财政专管员在收据上审核签字)。③项目(或工程)合同复印件。④项目(或工程)以支出的相关票证复印件(严禁白纸条)[由财政专管员审核后,盖“扶贫审核章”]。
(注: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专款拨入,拨出核算由预算会计负责,财政扶贫资金专款项目管理由财政专管员负责。)
5、村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款拨入收到财政扶贫资金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拨入财政扶贫专款(XXX资金)(注:按6个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设置三级科目。)附:原始凭证:①拨付财政扶贫资金专款的依据原件或复印件。②村级出具的收据记帐联(须注明XXX,XXX项目扶贫专款)。
6、村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使用列报如果能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则:
A、工程项目列报时: 借:在建工程——XXX项目
贷:银行存款
附:原始凭证:①发改局、扶贫办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②合法、合规的税务开具用于工程结算的发票(依据竣工验收单金额开据,发票由经办人或证明人注明事由并签字,由村负责财务审批人审批签字,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③工程项目合同原件(或复复件)。④村民代表大会对工程项目发生的支出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议的意见
(注:用于列报的工程支出严禁白纸条。)B、工程项目完工结转:
借:固定资产——XXX资产
贷:在建工程——XXX项目
附:原始赁证:①写出工程项目竣工说明。②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作出同意转作固定资产的决议。C、结转拨入扶贫专款:
借:专项应付款——拨入财政扶贫专款(XXX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7、扶贫资金专款的使用如果不能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则工程项目列报时:
借:专项应付款——拨入扶贫专款(XXX资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附:原始赁证:①如果是工程项目,原始凭证类似形成固定资产提供的原始凭证。②如果扶贫资金专款拨付给村民个人(现金或实物),要造发放现金或实物花名册,须村民签字,花名册上由经办人写出发放依据并签名,由村财务审批人审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③发放到村民的扶贫资金专款须出具支付的依据原件(或复印件)。④发放到村民的扶贫资金专款金额较大的须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第五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
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 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