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管理方法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对项目工程设计的管理,强化勘察设计管理意识,明确管理职责,统一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水平,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铁龙袍生态智慧新城(南京)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龙袍生态智慧新城(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推行设计创新与优化,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项目公司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项目公司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一般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等三个阶段。设计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特殊复杂投资项目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四条 项目公司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设计的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设计文件及重大变更方案审查、审批,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监管内容
第五条 项目公司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项目公司制定的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构建项目公司的勘察设计管理体系、制定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并对建设期的勘察设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控。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投资控制总目标及施工图预算控制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设计管理策划、深化设计策划方案等。负责指导、检查设计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
5、负责组织对设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组织重大深化设计方案专题研究。
6、负责组织报审、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制定、下达供图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7、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的研讨、审查、评审、修改、归档等工作,并督促实施。
8、负责组织施工图阶段的相关审查、验收会。负责组织开展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答疑、设计考核等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设计工作例会及专题会。
9、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服务成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以下工作:
1、各层级单位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到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总体技术要求、沟通机制、考核体系等。
2、勘察单位勘察大纲、勘察计划、现场管理、勘察交底、地质钻探、地质补勘等。
3、设计单位供图计划、深化设计、设计变更、设计服务等。
4、审查建设合同中关于设计工作的要求,主要包含施工图设计基本要求、设计变更等。
5、设计交底内容是否满足要求,与现场是否相符。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根据项目发起人要求、合同约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作模式的差异等情况,项目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存在以下模式:
1、项目发起人因前期规划、可研等工作需要已选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中标后将勘察设计管理权限移交项目公司。
2、依据联合体协议开展勘察设计管理工作。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执行本办法相应的勘察设计管理职责。
第八条 通过依法合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优先从勘察设计单位资源库中选择。
第四章 标前设计管理
第九条 为提高中标质量,加强与项目各方的有效对接,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项目公司根据投资项目需求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服务项目前期运作与投标。
1、选择资质好、实力强、信誉好的勘察设计单位。
2、针对项目特点,选择具备主要工艺、技术等专业优势的勘察设计单位。
3、可从勘察设计单位资源库中选择相应的单位。
第十条 在项目信息管理阶段,项目公司对建设标准及规模、总投资及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及设计资料等信息,可征求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文件前后,项目公司对接政府主管部门与招标代理公司,积极策划项目的招标文件,相关技术与成本方面的要求,可征求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合理,减少管理接口和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委托咨询单位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组织编制设计管理策划,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总体管理思路;
2、设计管理目标;
3、设计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体系;
4、投资控制及保障措施;
5、设计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6、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7、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管理。
第五章 勘察设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按总体工期和建设进度计划要求,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总体及分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计划一般有以下要求:
1、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与要求,同时应满足项目公司质量方针与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与采购、施工、试运行的进度协调。
3、应考虑勘察设计工作的内部逻辑关系及资源分配、外部约束条件等。
4、应考虑相应阶段评审、报审、报批等因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计划的编制依据一般应包括:
1、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
2、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3、合同文件。
4、项目总体计划。
5、项目的具体特性。
6、上一阶段完成的成果文件。
第十七条 受外部约束条件限制,勘察设计计划确需较大调整时,应在计划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公司,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章 勘察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应明确勘察人员、进度计划、操作规程和勘察细则,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需求。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勘察大纲评审,重点评审其可行性、精确性、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勘察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回复、修改完善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对各阶段勘察成果进行验收,提出书面意见,勘察单位按照意见回复、修改完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钻探记录表。
3、工程地质柱状图、剖面图。
4、工作量统计表。
5、现场作业影像资料。
6、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7、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8、岩土成果报告(包括岩土工程评价和建议)。
第七章 设计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图设计开展前,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根据投资控制目标编制深化设计策划方案,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结合项目投资目标,说明总体设计思路。
2、初步设计阶段建议优化方案及落实措施。
3、施工图阶段深化设计方案及说明。
4、深化设计后的总体投资变化与投资控制目标对比说明。
5、投资控制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资料收集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单位除提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由项目公司组织收集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项目地形图资料。
2、气象资料。
3、工程地质资料。
4、水文地质资料。
5、相关政府指导文件、环保要求及规划文件资料。
(二)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公司组织收集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合同(有关设计范围、标准、约束条款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等设计成果。
3、政府职能部门或产权单位(规划、国土、人防、水利、电力等)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批复或要求。
4、工程岩土勘察报告、地形测量成果报告。
5、市政管网接入条件(给水、雨水、污水、弱电、煤气、暖通、宽带等接口位置、管径、埋深、标高等)。
6、初步设计限额指标。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公司组织收集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合同(有关设计范围、标准、约束条款等内容)。
2、初步设计成果。
3、政府职能部门或产权单位(规划、国土、人防、水利、电力等)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要求。
4、工程岩土勘察报告、地形测量成果报告。
5、市政管网接入条件(给水、雨水、污水、弱电、煤气、暖通、宽带等接口位置、管径、埋深、标高等)。
6、施工图设计限额指标。
第二十四条 文件编制
1、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应掌握其编制进度、投资控制、文件质量等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公司组织编制设计计划与设计方案。
3、各阶段的文件编制,项目公司应掌握设计进度、设计质量、各专业之间的协调等情况,适时召开技术协调会等,解决相关设计文件编制问题。
第二十五条 设计方案评审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文件初稿编制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评审,提出设计优化思路,通过优化施工工法、提升工艺施工水平、应用四新技术、调整设计参数、结构类型等措施,降低建造成本。设计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回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方案报批与归档
1、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通过项目公司内部评审,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公司组织咨询单位复审后,报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回复、修改完善,形成终稿成果。
2、各阶段的终稿成果,发送有关单位或部门,作为施工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参与重大风险源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及时组织编写设计管理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案。
第八章 建设期设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计审批完成后,项目公司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设计交底、设计文件审核以及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对图纸设计深度、安全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交通工程等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评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计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管理策划及总体工期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制定施工图供应总计划和分阶段供图计划,并结合现场施工需求动态调整,确保供图满足现场施工生产需求。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根据合同文件要求,组织、监督设计回访工作,定期组织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设计方面的问题。
第九章 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杜绝差、错、碰、漏等现象。设计单位下发施工图后,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前,项目公司、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施工图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情况;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4、审核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之间的衔接情况;
5、审核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数量,检查拆迁数量,并与初步设计数量进行对比,检查工程投资控制效果;
6、审核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7、审核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是否经过鉴定与评审,有利于提高工效、节约投资;
8、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需要;
9、审核设计图是否已经根据相关科研成果进行了优化设计;
10、施工现场、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难以实施的。
第三十三条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应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作业前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的会议纪要,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存档。
第十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投资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设计变更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执行,如遇危及工程安全等重大隐患或出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在项目公司批准后先行实施,但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三)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拆分项目增加变更次数。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已变更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
(五)涉及环保、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内容的设计变更,须经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变更主要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标准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项目运营能力、质量或安全的。
4.项目变更设计一次增减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
(二)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计变更原因、相关会议纪要等。
(二)变更设计说明、图纸文件等。
(三)原设计方案和设计变更方案的工程数量、预算。
(四)其他,如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管理
(一)项目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内部评审会(必要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关联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进行设计变更必要性的论证和技术方案可行性、经济性的比选。
(二)项目公司填报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审批表报龙袍新城指挥部复审。
(三)龙袍新城指挥部组织项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进行复审。
(四)复审通过的,由项目公司报原施工图审图单位审查、必要时报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以及项目层设计管理能力细化管理权限。
第十一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使用的勘察设计成果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文件、主要人员执业资格应报项目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配合机构,派遣主持和参与该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主要人员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做好现场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十二章 勘察设计文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数量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组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接收、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履行内部审查后才能对外报批。
第四十九条 未经项目公司同意,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外借、复制。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依据合同对勘察设计单位行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计量支付时扣减相应费用。对工作消极、配合不力、处理问题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予更换设计施工配合人员;由于设计人员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设计成果,每迟延一天扣减勘察设计费2万元;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