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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技术研究论文(精选合集)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30-110943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8-19 16:43: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工程技术研究论文

1以往内河航道护岸的方法及缺点

为了保障内河航道不受破坏,航道周围都会采用护岸手段,以往都是采用砌块石以及通过钢筋混凝土等高强度材料进行强硬的覆盖工作,虽然对于航道的稳定性有了一个很好的保障但是没有达到内河航道最基本的生态上的要求,损害了河流的生态系统,不利于自然的稳定协调的发展,作为陆地与水的交错带的内河航道来说,传统的保护方法没有起到一定的水气调节的作用,不能减少地面径流对航道的冲击,更起不到一个较好的防御作用。

2护岸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在对内河航道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护岸工程可以使水岸边界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岸坡受到波浪以及河水的侵蚀,还可以保护周围的农田以及周围居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河道处在不断地变化当中,河流的侵蚀破坏了岸坡上原有的植被,从而不利于动植物的生存,虽然对内河航道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使生态环境的问题更加突出,只有护岸为动植物的生存以及繁衍创造有利的条件才能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不难看出内河的航道护岸与生态环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当今社会一直强调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协调的发展,自然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见生态护岸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植物的扎根生长以及动物的繁衍停留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持,对于传统的护岸方式来说,坡岸过于陡峭,而且混凝土的覆盖不利于植物的扎根生长,使许多动植物都无法生存下去,钢筋混凝土在阳光的照射下还会反射大量的紫外线,严重制约了植物的生长以及动物的活动。可见传统的内河航道护岸措施没有起到良好的生态系统稳定的作用,应发展的需求生态成为发展的前提,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对于内河航道护岸来说,生态护岸技术逐渐受到人们的喜爱,将会逐渐成为我国内河航道护岸的发展方向。

3新形势下的生态护岸工程技术

1)三维植物网护岸。三维植物网是植草固土用的一种三维结构的似丝瓜网络样的网垫,质地疏松、柔韧,留有90%的空间可充填土壤、沙砾、细石和草种,植物根系可以穿过其间整齐、均衡的生长,长成后的草皮使网垫、草皮、坡面土壤牢固地结合在一起,植物根系可深入地表下30~40cm。由三维植物网形成的绿色复合保护层,可有效地防止坡面被暴雨或水流冲刷破坏。研究表明,三维植物网可经受高水位、大流速的冲刷,对历时2d的水流,也能经受3~4m/s流速,短期可以抵御5~6m/s流速。三维植物网表面粗糙,在有水流条件下,植被起良好的消能作用,使流速显著降低,可促进落淤。三维植物网在我国生态河道治理工程中的成功实例较多,具有固土护岸作用显著、经济合理、施工简单、技术成熟等优点。

2)绿化混凝土护岸。绿化混凝土即生态混凝土,它是通过材料筛选、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殊工艺制造出来的具有特殊结构与功能,能减少环境负荷,提高与生态环境的相协调性,并能为环保做出贡献的混凝土。绿化混凝土作为能长草的混凝土,不但解决了工程安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治水思想,同时还具有防护岸坡、保护与修复自然环境、改善生态条件3个功能。绿化混凝土护岸材料采用的无砂混凝土主要由水泥、粗骨料、减水剂和营养液等拌制而成。由于缺少普通混凝土中的砂,胶凝材料不足以填充粗骨料的孔隙而形成蜂窝状结构、具有连续性多孔特点及良好的透水性和透气性,使绿色植物和水中生物能在其中正常生长。植草后的绿化混凝土护岸具有较好的抗冲性能,覆草对水流的缓冲作用同样可起到降低流速、增强落淤、净化水质、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的效果,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3)连锁水工砌块护岸。连锁水工砌块是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经混凝土成型机振动加压制成,具有密实度好、强度高、抗冲击能力强、抗冻、抗腐蚀、持久耐用、可重复使用等优点。每块水工砌块与周围六块共同联锁啮合固定,形成相对稳定的组合体,有利于保证护岸整体稳定性。连锁型水工砌块是一种柔性结构的生态水利护岸保护系统,制品的尺寸偏差必须严格控制,尺寸偏差过大时将无法施工铺设。连锁水工砌块铺设在各种动、静水流条件下具有良好的整体稳定性,铺设于反滤土工布上能有效保护岸体不受水流冲刷和浸泡而腐蚀。高开孔率渗水型柔性结构铺面能够降低流速,减小流体压力和提高排水能力,开孔部分一方面起到渗水、排水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种植植被、美化环境。连锁水工砌块施工方便快捷,不需要大型设备,维护方便、经济。植草后的水工连锁砌块护岸不影响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生存,同时植物根系对铺面结构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另外,连锁水工砌块可以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开孔率,满足周围环境的需要。

4)三维排水柔性生态袋护岸。三维排水柔性生态袋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采用无纺针刺工艺经单面烧结而成,具有抗紫外线、抗老化、抗酸碱盐、抗微生物侵蚀、透水不透土等特点。袋体材料耐腐蚀性强、不容于污染液体、不降解、不含对环境有危害性影响的联苯胺等物质。生态袋透水不透土的过滤功能,既能防止填充物(土壤和营养成分混合物)流失,又能实现水分在土壤中的正常交流,使得植物生长所需的水分得到有效的保持和及时的补充。袋体的孔径大小最好根据选取得植物类型确定,以确保植物根茎能自由穿透袋体生长,一旦植物根系进入坡体土壤中,就如无数根锚杆完成了袋体与土体间的再次稳固,时间越长越稳固,因而降低了工程日后维护费用。生态袋护岸具有生态环保、地形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施工快捷等优点。

5)椰网植生带护岸。三维网植生带是采用专用机械设备,依据特定的生产工艺,把草种、肥料、保水剂等按一定的密度定植在可自然降解的无纺布或其它材料上,并经过机器的滚压和针刺的复合定位工序,形成植生带护岸材料。椰网植生带是三维网植生袋中最常用的一种,是天然可降解的椰纤维制成的紧密网状、毯状的水保材料,在完成侵蚀防治功能3~5a后会逐渐分解,具有很强的吸水储水和过滤能力,不仅可以提供一个安全且自然的植物根部支撑系统,还能起到过滤泥沙、保持水土、景观绿化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椰网植生带护岸具有施工操作简便、铺设速度快、生产效率高、养护成本低等优点。

4结语

本文分别对三维植物网、绿化混凝土、连锁水工砌块、三维排水柔性生态袋及椰网植生带五种不同类型的生态护坡技术进行了研究,各方法能达到保持水土、绿化环境、构建“和谐”水陆交错带的目的,因此建议在护岸工程中,可根据施工成本、长期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适的生态护岸技术。

第二篇: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称: 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8号

法规分类: 工业交通 颁布日期: 202_-09-20 实施日期: 202_-09-20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_年9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包括市辖各县、市)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是指本市境内可以通航且具有航运功能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四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内河航道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运管理所(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管理、建设和养护,业务上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二章

内河航道的规划

第七条

本市内河航道的发展规划,应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

本市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交通管理局在编制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时,应请各有关部门参加或征求他们的意见。

市交通管理局在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水电的主管部门参加,共同研究。

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内河航道有关的规划,以及进行涉及航道管理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参加。各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向参加部门提供详尽的有关资料。

修改已经批准的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编制,在城市规划区内先请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市交通等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国家和省颁发的通航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航道规划等级,是确定跨河、沿河建筑设施的标准,不得任意变更;若需变更,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航道设施及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和养护

第十二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交通管理部门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

第十三条

在本市内河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及岸线修建与航道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下列建设项目除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当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修建沿航道的码头、护岸、房屋、船坞、滑道、排(取)水口、涵洞等。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船(套)闸、水闸、隧道、渡槽、临时性拦河坝以及埋设或架设管道、电缆线等;

(三)建造渡口、栈桥、锚地、水上运动场,贮木(竹)场、养禽场等;

(四)非主要航道上设置趸船、鱼网、渔簖、种植水生植物等;

(五)建设其他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等。

第十四条

在本市内河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等水上、水下作业的,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应事前征得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意。

凡经批准进入本市内河航道施工的挖泥船、打捞船、采砂船等有关工程船舶,应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到注册,接受监督、管理。

各类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造成断航的,施工期间应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驳运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短期内断航施工的,断航前必须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意,其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必须同时建设⒐?竹)设施,其所需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碍航设施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或拆除碍航设施,或限期补建过船、过木(竹)设施,消除淤积,恢复通航。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由水利、水电部门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协商制定调度运行方案,保证通航流量。如遇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时,必须事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兴建与通航有关的水利工程,不得危及航道及航道设施,如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建设单位应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第十七条

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需修建临时闸坝,必须事前与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联系,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全部闸坝,恢复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八条

跨越航道的民间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拆除,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因航运发展需要改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属单位专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打捞、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侵占航道或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废弃物;

(二)在航道两岸的边坡、堤岸上堆土、挖土、种植松、土植物或在岸边堆放垃圾及容易滑泻的杂物;

(三)沿河填滩、侵占航道进行非航道设施建设;

(四)在船闸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设置装卸码头、物资中转地和贮放竹(木)排筏等;

(五)在主航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正常的疏浚除外);

(六)在主航道上设置捕捞网具、从事捕捞作业和种植水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

穿越航道的架空电缆线应在其上下游各三十米到五十米处设置明显标志。电缆线的净空高度应符合通航标准。

第二十二条

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航道管道的净跨尺寸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其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空标准一米以上,并在其上设置明显通航标志。传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道,还必须设置专用警戒标志。

第二十三条

穿越航道埋没在河底的水下电缆线、管道,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河底以下(现有河底低于规划河底的以现有河底为准),埋设深度应符合通航标准,并在其上下游各三十米到五十米处设置永久性标志。在标志之间的航道内不得抛锚。

第二十四条

在助航设施和测量标志周围,不得种植有碍标志效能的竹、木、高杆植物或修建影响助航作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航道上设置各种专用标志,必须设置的,应事先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一)助航标志、港航标牌被损坏,安全航行宣传标语被涂改;

(二)助航标志灯光熄灭、失常、移位或航道上有沉船、沉石、漂浮物及航道变迁等;

(三)其他有碍通航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航道上空、水面和水下有碍航行安全的设施,以及尚未打捞、清除的沉船、沉没物、漂浮物等,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照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

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沿航道的树木,有例塌的危险或已倒塌影响通航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采取清障措施。

在航道上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维护航道卫生,不得向航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码头、装卸点前沿水域疏浚、维护,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排放污水、废水而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排放单位负责疏浚,或承担其疏浚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通航水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遗留物(包括围堰、残桩、沉箱、沉井、废墩、锚具、沉船残体等),并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第四章

航道养护规费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不得拖欠。

第三十一条

航道养护费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稽查和管理,并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船舶、排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航道养护费。

第三十二条

航道养护费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呈胀持А⒆?钭ㄓ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第三十三条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建与航道有关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纠正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擅自超出审批标准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纠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或影响通航的,责令其停止作业,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和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其承担强制采取措施所需费用和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其承担强制采取措施所需费用和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助航标志隐瞒不报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因此而造成航行事故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清徐,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责令其承担强制采取措施所需费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不设置标志和逾期清除所造成航行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并追究其事故责任。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影响通航和航道淤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承担强制采取措施所需费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碍通航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通航程度,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警告,及时纠正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免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挠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迫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认真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或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决定;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上(含本数)二千元以下的,由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一律使用本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护岸工程

护岸工程施工工法

护岸工程包括松木桩护岸、格宾石笼斜坡护岸、细料石板路面。投入的机械有:300挖掘机4台,打夯机2台,人工50人 松木桩护岸施工方法:

施工工艺:放样—挖土—回填土—打松木—回填土

1、施工前进行测量放样,定出准确的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做好水平标高和回填范围标志,以控制回填的宽度和高度。

2、本工程使用的是防腐松木桩,梢径15cm,桩长2.0m,并排布置,回填土压实度不小于0.90。

格宾石笼斜坡护岸施工方法:

(1)本工程格宾网箱设计分格宾石笼基础和格宾石笼护坡两种,格宾石笼基础规格为2m(长)×1.5m(宽)×1m(高)和2m(长)×1m(宽)×1m(高),格宾石笼护坡规格为2m×1m×0.4m,每个格宾内部沿长边方向每隔1m被隔板分隔为相对独立的单元格,隔板为单隔板。格宾网笼经试验检测,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前准备工作

铺设格宾前,马道提前整平夯实,达到牢固稳定。测量根据设计图纸放样格宾挡墙轴线及内外侧边线。检查格宾箱笼的外观有无缺损或人为破坏,箱体尺寸,网孔直径、线径、边线、框线线径,并准备好安装工具。

(3)格宾箱笼施工

绑扎间隔网:以人工掀开格宾网大约成90°,绑扎间隔网成为箱形。绑扎线采用同材质钢丝,双股以上绑扎并绞紧。间隔网先上下四处固定并绑扎绞紧。

(4)铺设格宾箱笼

核定铺设位置后,依设计图示安放格宾箱笼。

在整体性结合垂直方向,绑扎所有相邻格宾框线,由15cm处开始垂直方向往下用铅丝绕2—3圈后绑扎,共计3处(从上往下依次为(15cm、20cm、15cm):绑扎第3处时,整组格宾下方如有相邻网,须将下方一并绑扎,以求一体连结。

在整体性结合水平方向,绑扎所有相邻格宾框线,由边缘算起第25cm 处为第一点,每25cm距离继续绑扎。第二层铺设后(上方层),须将相邻处一并绑扎,以求整体连结。相邻网身,平均每平方米绑扎4处。每层整体格宾连结后,才可投入填充石料。格宾石笼挡土墙施工时,横层纵层交错,逐层施工,层层绑扎连接,全墙成整体。

(5)填装石块

首先用脚手架固定格宾钢丝网,以免其变形。

采用机械或人工进行石块填装,填充石料不得一次填满一格,以保证格宾形状完整;每组格宾空格须同时均匀投料,以保证格宾方正。0.5米高格宾分二次投料,并每格均匀投入。

石料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严禁使用锈石、风化石、垃圾石,石料粒径不得大于网孔直径的两倍。

石料投入时,先在层箱底用粒径200mm~250mm的石块均匀摆设,再开始从箱笼的四个角隅处码砌粒径250mm左右的石块,再用级配合适的石料分层摆设,大小搭配填充箱体中间,填充完成后固定箱体。在填充过程中当填料达到箱体1/4时,用小碎石或沙粒填充空缺,并用钢钎夯密实一次,调整箱体线条。

外部裸露部位,须以人工砌垒,整齐填塞密实,以求美观。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量拉筋。

(6)扎封箱盖

盖前,须将顶部石料铺砌平整,检查每个箱笼填充石料的高度,其高度在±5cm,长度在±3cm以内时,即可用扎线扎封箱盖。扎封箱盖时,从下向上,封口边连接闭合后,箱体四周的框线按不小于15cm的间距再次进行绑扎,横竖线条基本一致,使所有箱笼连成一排整体,对河岸边坡进行整体防护。

2.2.3.5格宾护垫工程完成后,用砂土灌缝,后在坡面植草,用种植土含草种在面层覆盖,厚度高出网垫面不小于10cm,用草帘覆盖,适量洒水,经常养护。

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工程机械旋转半径内不得站人,由专人指挥机械作业。

3、施工时密切注意现场周围环境因素的变化,避免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施工。

本分部工程施工时间为:202_年5月1日至202_年7月20日

第四篇:内河航道建设和航道治理工程措施研究

内河航道建设和航道治理工程措施研究

摘 要:在内河航道建设日趋现代化的如今,兴建有“现代化特色”的内河航道网是已经成为基础工程中的“重头戏”,但是要打算有效地展示出内河航道所应具备的诸多优势,还必须有效地完成对内河航道的治理、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并以之来作为内河航道标准的“提升器”;而中国大陆广阔的国土上有着众多的水体,有鉴于水上运输体系中内河运输所占的地位一直不低,而内河航运的基础又被定位为航道建设发展,故而中国大陆具有这一领域上的“先天优势”。为了能够使中国大陆内河航道的建设能够“相一致于”经济建设活动,就有必要有效地借助于国内河道这一层面表现出的优势。对内河航运所具备的优势进行详细的阐述,指出内河航道建设这一活动所具备的意义,并提出一系列此领域中的工程措施。

关键词:内河航道建设;航道治理;具体工程措施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_.23.125

内河航道水运的优势

和陆运相比,水运运输有着颇为明显的优势――其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低能耗、航运投资少、成本较低、运输量大之类,同时内河航道(河海通达)往往更加适合于很多路途相对较长的运输航程,也正由于上述原因,很多内河航运活动都成了重点工程项目内容之一;而内河航运运输这一活动更加适合诸如矿砂、煤炭、化肥、粮食之类大宗货物的装运活动,其航运体现出的安全、平稳之类一系列“特色所在”,也更加适合于一系列易燃易爆货物的运送。内河航道建设规划

和海运相比,内河航运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水位的涨落幅度很大、弯度较多、河道的宽度较狭、船只的吃水量较浅等等,也正因如此,内河航船所表现出的船体用途、结构往往很大程度上和海运船只的船体用途、结构存在差异;而对于中国大陆目前的内河航运情况来说,应将“战略发展长远意识”放在其中最为重要的位置上,而其中作为“主导者”的交通部门,也应有效地提升在这一领域的监管、建设、投资等活动的力度,同时也有必要对通航河流(包括规划中的)上的各种形式的在建、己建的各类建筑设施中有碍于航行者加以逐步逐步清除或停止;在此过程中还有必要提升对内航道网的航道内引导、整体规划之类行为,并有效提升一系列地区间、部门间彼此相互协调等层面的能力,以此来对航运规划本应具备的权威、严肃性加以相应的保证。

要对内河航道规划这一活动的质量加以“最大化”,首要的一步在于对相应资料予以应有的搜集和整理,以此来给规划、设计活动提供相应的依据,资料主要应涵盖各兄弟部门对调查对象的各方面开发规划意见、已有的相应类别航道工程所应采取的实施措施、目前己有的航行情况、河床演变的规律、水质的特点、河流的整体情况、周边地区自然地理情况之类内容,尤其是在规划航道过程中有可能会调动的各种基础资料――例如水深和流量是否可以获得保证、浅滩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水深水位关系曲线之类内容,在此过程中,更应该有效保证所调查资料所具备的准确性,其具备何种参考价值以及真实程度,在整理和收集相应资料之后,就能够对内河航道工程设置出勘查、建设之类有关方案,乃至于对其开展的各种前期组织准备之类;位居其后的则是对相应水体资源(内河航道所处位置)的各种综合利用能力加以尽可能有效的提升,采取创新技术为代表的一系列方式,使得内河水域航运可以进一步体现其“现代化性”,借助于灵活运用各种自身所掌握的航运知识,来保证组织运营手段的心慌心,以此来对内河航道诸方面竞争力量做出有效的提升。建立航道治理工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3.1 层次分析法

这一办法一般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四个最为重要的内容:首先,应对各个处于系统的指标间的诸多关系加以与之相互对应的分析,并以此来“顺势”设置系统中以此构建“递阶层次结构”;第二,“抓取”一系列指标(相同层次上)和在此之前层次中某一相应指标,从二者表现出的重要性这一层面开展与之“挂钩”的各种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二者彼此间比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矩阵”;第三,有后者来进行各种与之“配套”的计算活动,对其中的一些“特定”指标(包括上层、被比较者)加以相应的权重比较;第四,对各种目标间“合成权重”予以计算和相应的排序活动。

3.2 建立递阶层次结构

所谓“递阶层次结构”,最大特点在于讲究将一系列问题予以“层次化”和“条理化”,并以此形成一个以“层次分析”作为基础的结构模型。以其模型作为背景,依据属性进行“组”和“层次”的划分活动;这一结构中,又会以相同层次的指标作为其中的“标准”,对下一层级的指标加以有效的支配,并在此过程中又会遇到上一层次指标所产生的各种支配,故而其主要包括“目标层”、“准则层”、“最低层”三个内容。

在此之中,河流航行条件有必要同时满足通航水流的条件、通航净空尺度、航道基本尺度之类要求;对于一些影响宽度之类数据的因素,则主要在于“航迹带宽度”、“漂移宽度”之类船舶数据所造成的各种的影响,抑或是选取相应的航行线漂角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乃至于对一些“富裕宽度”之类可能出现的数据的影响;最后则是对期间各种水流条件可以形成的最大程度影响船舶航行的数据,主要包括水面比降、水流流向偏移度、水流流速值、不良水流(主要包括复杂的水流流态、滑梁水、扫弯水、泡水、漩水、回流之类流态)所形成的影响值。治理内河航道的工程措施

在这一领域,主要讲究以改善航道内航行条件、延长能够通航的里程、提高航道的标准为目的,有效地保证“无障碍航行”当作最终基础和目标的各种与之相关联的工程措施。

(1)由于一系列天然河道往往都会面临因为季节不同而水位不同的状况,并由此造成每一个河段的河床出现众多不可预测的改变,加上河道“质地”会存在沙石、卵石、岩石之类不同情况,故而天然河道内往往会有为数不少的河段或多或少地难以满足航行要求,所以对航道加以相应治理这一工作就显得颇为重要,一般情况下,采取整治建筑物或者别的形式的工程措施一般都会必要地治理各种有碍于航行的自然地理状况,能够对水深予以增加,从而对航行水域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加以尽可能有效的调整,对航道尺度条件予以相应的“升级”,从而有效地提升船只通过能力;又能够仰仗航道情况,在航道一岸或两岸布置与之相应的各种建筑物,借助于水面、河底之类所具备的束窄河道方面的作用,来逐步保证其改善流态、护(固)滩等方面效果;或者裁直其中一些过于弯曲的河道,挖出一些河道最弯处的新槽,从而对里程加以缩短。

(2)疏浚航道这一活动,实际上是对航道借助于机械、人力之类形式加以拓宽,或者对航道内水深予以增加的各种水下土石方作业活动;由于航道经常会遭遇各种形式的河床演变,而这样的情况又会造成浅滩疏浚后进一步进行的挖槽的“平稳性”一般难以获得应有的维持,易于遭受回淤之类不良状况的影响,也正因如此,应定期开展规模宏大的重复疏浚工程(类属维修活动);而后者又要求挖槽布置必须采用规律、合理的方法,从而保证其效果,对重复量予以有效的减轻或减少。

(3)航道渠化工程的目的应定位为航运开发,修建各种拦河闸坝等建筑物,从而抬高上游水位,往往是改善航行条件的一大“法宝”;由于河流枯水期难以避免,“航道渠化工程”往往可以有效地调节河道水位、减缓河流流速;除此之外,借助于闸坝为代表的一系列河道旁建筑物建设活动,有能够有效地调节河流的洪、枯量和改善河流上游蓄水能力,并由此对航行条件予以“升级”。结论

本文借助于对内河河道航运这一层面开展尽可能合理的规划,以运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内河河道进行航道治理,以此为我国的内河运输建造出统一标准的、可四通八达的内河深水河道网,不仅仅提高了内河运输的效率及运输的质量与安全,更会因此而带来更长远、更丰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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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谈江苏省内河航道弃置船

浅谈江苏省内河航道“弃臵船”

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陈柱

98年发表于水运工程

目前,江苏内河航道“弃臵船”问题十分严重,且有一定的上升趋势,严重威协着江苏内河航道的安全畅通,影响水运事业的发展。因此,如何解决好“弃臵船”问题应成为目前交通主管部门新的研究课题。本人从事航道管理工作多年,对此作了一些调查和研究,现从“弃臵船”对航道管理和水运事业有较大的危害性、“弃臵船”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势、航道管理机构将无力承担“弃臵船”的清障义务、解决“弃臵船”问题的设想四个方面谈一谈个人观点:

一、“弃臵船”对航道管理和水运事业有较大的危害性

“弃臵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其船舶失去使用价值后,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而随意丢弃的船舶,它包括“弃臵沉船”和“无主废弃船”两类。“弃臵沉船”是指一些在航行中出现破损或因“海事”而沉没并被“船主”弃之的船舶。“无主废弃船”是指船名、船号都被销毁,一般难以确定“船主”的报废船。“无主废弃船”一般情况下都搁浅在航道两岸,大多数破旧不堪,影响航道的整洁美观。在洪水季节,有的被洪水冲进主航道,同“弃臵沉船”一样,成为水下障碍。过往船舶一旦不慎触碰这些“弃臵船”,便造成较大的触损事故。由于这些因触损事故而受害的“船主”大多数对航道管理有关法规不太了解,事故发生后往往把责任推给航道管理机构或港航监督机构,有的当事人或组织还要为这些事大动干戈,共诉法院。近年来航道管理机构当被告的事常有发生,正常的航道管理工作受到影响。96年7月,京杭运河苏北段二河口主航道上有一条“弃臵船”,造成三条过往船舶接连碰撞沉没,水上交通中断。由于当时正值洪水季节,航道中流速较大,打捞船无法对沉船进行打捞,情况十分危急。后经省人民政府出面协调,由水利部门冒险关闸停止泄洪才得以打捞清障,恢复通航。这一次事故造成航道断航20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多万元。

97年7月19日京杭运河苏北段皂河船闸上游引航道外,一条邳州驳船被水下一条“弃臵船”搁沉(称“7〃19”沉船案)。该船“船主”立即向港监报案。港监认为这一事故是由水下“弃臵船”没有及时清除所致。因此,该“船主”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辖区邳州航道管理站,要求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该航道站向法院提供了《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沉没在通航水域里的船舶和有碍航行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臵标志,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并在限定时间内清除”。“弃臵船“的所有人在其船舶沉没以后,没有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邳州航道站对此又一无所知,理应与此事无关。此外,在事故发生后,地方港监应积极查找“弃臵船”的所有人,妥善处理海损事故,而不应将责任推予航道站。由于航道管理有一定的专业性,法院对此又不太了解,故此案件拖了一年多才草率结案。类似案件在一些市、县也很多,有的法院为了尽快结案,经常违背有关程序进行调解结案。

江苏省是水网地区,全省有通航河流2200多条,通航里程23600余公里。目前,约有20000多条各类船舶在江苏航道上航行,航道上“海事”时有发生。据江苏省航道部门97年的初步统计,97年全省共打捞沉船33562吨/884艘,清除废弃船23000吨/550艘。航道管理部门清理“弃臵船”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沉船所有人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万元。其中,仅京杭运河苏北段97年打捞沉船9200吨/125艘,清除“弃臵船”2560吨/58艘。与此相关的海损事故19起,引起纠纷13起,向法院起诉案件1起。清理“弃臵船”费用达20余万元。

由此可见,“弃臵船”问题已直接威胁航道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的水上交通管理,影响水运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弃臵船”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势

“弃臵船”问题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㈠、客观上水运周期性发展必然导致“弃臵船”产生,本世纪末“弃臵船”将进入高峰

建国初期,由于江苏航道通航条件差,内河水运起点低,当时从事水运的船舶,大多数是吨位较小的水泥船和木质船(一般为10-40吨不等)。到了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加大对内河航道建设的投资,航道的通航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内河水运及船舶也迅速发展。一些大吨位的船舶不断涌现,而建国初的一些小吨位船舶纷纷报废。到了80年代中期,江苏航道上曾出现了第一次报废船的高峰。那些报废船大多数被弃臵于航道,由航道管理机构出资清除。由于当时“报废船”数量相对较少,且船舶吨位小,没有对航道管理和正常的航运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也没有影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制定出台一些相应的法规和措施。

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内河水运事业再次迅速发展,出现了我国航运史上船舶发展的第二次高峰,船舶数量与日具增。江苏省船舶总数量由1991年的970艘到1995年的15922艘。船舶吨位由1991年的11万吨到1995年的132万吨。根据《1996年江苏交通年鉴》统计资料分析,江苏船舶运输平均吨位为58吨。其中水泥船占其总量的75%。此间,由于国家对船舶宏观控制缺少规范化的措施,小型船舶盲目发展。大多数个体营运者都在不规范的私营船厂购造船舶。其吨位一般在100吨以下。这些船舶由于在建造时没有考虑长久使用,船价低、质量差、船型尺度不规范。船舶经过几年使用后,损坏较为严重,无修理和养护价值。加之1996以年来水运又开始进入低谷,航运不景气,水运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纷纷停业,一些本来质量就不好的船舶开始停航报废。由于逐年增多的“报废船”大多弃臵于航道,故“弃臵船”也就愈来愈多。

根据目前发展趋势,二、三年以后,随着水运再度复苏,这些数以万计的小吨位水泥船都将报废。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一些有发展眼光的航运企业和个体营运者,已开始纷纷出售旧船,建造大吨位、规范化的钢质船舶。加之目前还在使用的报废船在二年后也都不能继续使用,而且以1000元左右购买报废船的营运人,其本来就没有打算长期使用这些船舶。所以,这一势头若任其发展,到本世纪未,第二次由报废船引发的“弃臵船”高峰必将到来。

㈡、主观上没有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为“弃臵船”产生创造了条件

船舶报废是水运发展中的一个自然现象。但是,大量“弃臵船”的出现,也应值得人们去从主观上寻找原因。从目前管理角度分析,产生“弃臵船”的原因还有以下二点:

第一、机构职责不尽完善,管理者有法难依,经营人有机可趁,“弃臵船”难寻出路。

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内河交通管理中的执法主体、航道和港航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都作了规定。如: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正常养护,港航监督机构负责船舶安全和船员管理等。但是,由于我国内河交通管理的体制目前尚不完善,各省内河交通管理权属也不一致。有的省把航道与港航监督职权归为一体,有的则分开,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在其内部分工上各省、市也有差异。因此,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使各省、市航道与港航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职能机构之间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相互扯披的现象。如:江苏省交通厅把清障打捞和航标管理的职权划归航道管理机构负责,作为正常的航道养护工作。那么,打捞沉船和清理“弃臵船”的工作也因此归口于航道管理机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清障打捞是港航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故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他们都表现的十分谨慎,对有关“弃臵船”问题能回避则回避。加之港航监督管理机构其本身没有打捞船及有关经费,也很难组织力量清理报废船。所以,他们只能从形式上对报废的船舶出据报废证明和取消运输资格及有关证书。报废船以后如何处臵则不作具体要求,也不进行监督和管理。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正常养护,他们对辖区航道内什么时候有“弃臵船”,数量有多少,不能提前知道,也很难查清“弃臵船”的所有人是谁。为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航道管理机构对严重碍航的“弃臵船”只好发现一条清除一条(其方法是采用打捞船将“弃臵船”吊上岸,再出钱给当地老百姓对其进行解体,将解体后的碎片全部运上岸),除此之外别无良策。所以,航道管理工作十分被动,有关行政法规很难执行。客观上也使船舶经营人随意丢弃报废船有可乘之机。

由于航道管理措施跟不上,加之内河水泥船报废后无人收购。故船舶的所有人即使不愿意将报废船弃臵航道,也找不到理想的“安臵办法”。据调查泗阳县和宿迁、邳州等市航运企业和私营运输者反映,目前,除了几个大型航运企业自己有船厂能够将报废船吊上岸解体外,其它航运企业和私营运输者大多数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一文不值的报废水泥船只能弃臵航道两岸。

此外,近来有些人为了短期投机利益,四处收购面临报废的船舶组成小型船队(又称为“结合队”),专门从事黄沙等低质货物的运输。据了解, 江苏省宿迁市现有几千艘的类似船舶,其它地区类似情况也十分严重。这些船舶都面临报废,实际购买价格约在1000元左右。一旦这些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损坏便随意弃之;若在航行中与他船相撞发生海损事故,便乘机向对方索取赔偿,然后将船舶弃臵航道。这一现象不仅干扰了正常的航道管理,而且使“弃臵船”由分散趋于集中,由一般“无主废弃船”成为“弃臵沉船”,从而加大管理和清障的难度,也加速“弃臵船”的发展。

第二、打捞费用相对较高,“沉船主”无力承担

江苏省曾在1985年颁发过《江苏省内河清障打捞管理办法》,对沉船打捞收费标准作了规定。由于当时收费标准较低,水运又处于上升势头,一般不存在收费难的问题。但随着水运市场的疲软,以及各项费用的不断提高,以前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航道管理机构重新制定了一些收费标准,但由于打捞船造价高,油料、材料涨价迫使打捞收费上涨,至1996年,全省打捞收费标准已比当初平均提高了150%。原来一条100吨级的沉船只需5000元左右打捞费,现打捞费一般在一万元以上,而目前一条半成新的水泥驳船实际价值一般在六千元左右,有的不过千元。“如此之高”的收费标准使沉船主望而生畏。因此,沉船主尤其申请打捞,不如弃船而走,正常的沉船也成了“弃臵船”。

三、航道管理机构将无力承担“弃臵船”的清障义务

目前江苏省内河航道清障打捞的工作由各市县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共配有15吨级以上的打捞船有1093吨/48艘。其中,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配备40-60吨级打捞船3艘外,其它航道管理处大多数配备是15-25吨级的打捞船。根据1997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表明,全省打捞船一年中90%的时间都是在航道从事清障打捞工作,基本上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中。

根据测算,一艘40吨级打捞船全年额定工作台班为200个,每个工作台班、调迁台班和停臵台班均为6小时。打捞一艘40-60吨级的空载沉船一般需2个工作台班,若为重载则需4-5个工作台班和3-6个停臵台班(不包含一些特殊性的打捞)。清除一艘“弃臵船”,一般计2个工作台班,1个停臵台班(不包含找民工将船砸碎清理上岸的时间)。以上打捞沉船或清理“弃臵船”都要加上1-3个打捞船调迁台班。从理论上分析,一艘40吨级的打捞船一年一般只能打捞40-60吨级的沉船33艘。

从近几年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3艘40吨级打捞船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一艘40吨级打捞船平均每年之中打捞40-80吨的沉船50艘左右,已超过实际打捞能力。如果沉船和“弃臵船”数量继续增多,目前打捞力量将不能够承担这样大的清障打捞任务。此外,打捞一条“弃臵船”一般需用经费3000多元,有的达1万元以上。而目前各级航道行政事业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较紧,大多数单位年经费超支。98年以后,航道养护费已由国家财政统管,行政事业性经费更加紧张,各级航道部门将无力承担大量“弃臵船”的清理及其费用。因此,这一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四、解决“弃臵船”问题的设想

综上所述,“弃臵船”对航道的安全畅通有较大的危险性,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航道和港航监督管理机构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定难度。本人认为,要彻底解决“弃臵船”问题,应面对现实,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㈠、完善水上交通的有关管理法规,进一步明确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减少上述两部门和有关机构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协调现象,避免给船舶经营人进行违章弃臵船舶有可趁之机。㈡、制定有关“报废船”处理制度和收费标准。明确“报废船”的处理由港航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并按规定在每年船舶年检时收取“报废船”处理费;利用地方船厂设施设立“报废船”处理厂(点),对一些面临报废的船舶,实行强行报废,定点免费解体拆除(拆除一条60T水泥船约800元左右);禁止私自处理“报废船”行为,从根本上堵塞“报废船”二次使用的漏洞。港航监督机构应积极协助航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弃臵船”的经营人或所有人。航道管理机构在正常的航道管理中发现“弃臵船”应及时清除,避免“无主废弃船”滑入航道,成为“弃臵沉船”,从而确保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㈢、航道管理部门应根据目前现状,制定统一的“弃臵船”清理办法,同时应努力加强内部核算,降低打捞船的打捞成本,对一些确实无能力申请打捞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坚持“确保航道畅通第一“的原则,及时帮助打捞清障。而上一级主管部门在制定经费支出计划时,应设立专门的“清障打捞补助费”项目,以确保各航道管理机构能及时清障,从而确保航道的畅通。

㈣、加强有关水上交通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加大违章的处罚力度,尽快提高航运企业和船员的法律、法规的思想意识,使之懂法、知法,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案件。要做好这项工作,航道与港航监督两机构应共同协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自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㈤、借鉴公路上的交通管理经验,从考虑社会效益和为民服务角度出发,开展水上交通“110”报警服务项目,及时打捞救助,努力为航运事业服务,为船员服务(有关费用可在港务费、航养费中适当考虑)。从而为航道的安全畅通奠定良好的基础。

随着有关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航道管理部门和港航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更加明确、船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航道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并进一步落实到实处,以及“报废船”也找到了比较好的出路,到本世纪末即使“报废船”高峰到来,也不会给航道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管理压力。“弃臵船”问题终将得到妥善的解决。航道的安全畅通终将得以保证,水运事业也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作者:陈柱

地址:江苏省淮阴市延安东路68号

水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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