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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5篇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30-111659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8-25 15:31: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xx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

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

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

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2_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第xxx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第二篇: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2_〕2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广州市内部审计条 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授权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实施对同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实施对审计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五)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遇特殊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量较大的二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商市审计机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纳入工作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直接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属下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组织部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项目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由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会同组织部门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

(二)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三)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通知书所列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及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帐户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点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派人参加,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研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其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单位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管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为需要向有关机关或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事项,应当作出审计建议函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和资金运用效益等审计评价的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属下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一般在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五)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查出、移交的问题,接收移交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审计、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2_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办〔202_〕2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 通知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化学股份发[202_]393 号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202_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编号为CNCEC-RU-C-AA-011-V01-202_,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通知

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及领导人员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领导人员关于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职工生活改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4)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审计项目组与企业相关部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等)沟通信息,了解有关情况。根据审计重点、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特点和了解掌握的有关线索等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审计的分工,审计项目组组长率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发布审计相关信息,包括:

开展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依据;委托单位及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具体时间段落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等;审计公告的目的和方式,审计项目组具体的电话、电子邮件、办公地点等联系方式方法。

(五)开设审计意见箱,收集群众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审计意见箱的钥匙由审计现场负责人掌握,对收到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六)财务审计组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方案。

1.财务审计组进驻企业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项目组长审定后实施。

2.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后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

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向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征求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定量评价,形成绩效定量评价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是否真实、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检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十消化任期以前不良资产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其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称和报告性质;

(二)应为接收审计报告的企业领导;(三)审计报告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

1.审计任务的说明主要包括: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姓名、任职时间、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2.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核算形式等基本内容。

3.财务基础审计结果:

(1)被审计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2)经审计发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的问题和领导人员的问题两方面。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明确发现问题的事实,产生问题的原因,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

4.绩效分析评价:重点分析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改组改制、生产经营成果、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主要业绩。

5.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7.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

(四)附件主要为:任期内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会计账项调整表、业绩评价表;如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有异议,还应包括其反馈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五)签章由审计项目组长签章;(六)报告日期指上报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四篇: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湖北大学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教财[202_]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全面履行职责,促进干部的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对象

凡在我校各部、处、室、院等单位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工作调动、任调研员、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 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审计时间与内容

一、审计时间 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4年以上的,对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4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长审计年限。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1. 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在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2. 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内管理,支出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3.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的情况; 4. 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 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 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 本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行为; 8. 本单位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 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9. 本单位的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10. 本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三条 审计程序

一、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前由组织部提出离任审计名单,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审计处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

二、被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处下达审计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在5日内向审计处送交书面述职报告和有关材料;

三、审计处在对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本单位干部教职工的意见,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有关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对被审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由学校党委、校有关行政及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下达执行;

四、被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

五、审计报告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转 发给相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 审计处理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纪,努力完成或提前实现任期目标,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干部,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管理不善,不遵守国家法规和财经法纪,未完成任期目标的领导干部,建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三、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查明原因,确认个人责任,建议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审计结论将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保障措施

一、凡离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按第三条审计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必要时,先卸任,待审计完毕后,再办理离任手续;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情况,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借故拒绝、隐匿和设置障碍;不得谎报与审计项目无关的帐簿、凭证、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三、被审计人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以申述,但不得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条 审计纪律

一、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

二、被审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和其他人员有义务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搞好审计工作;

四、审计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密,积极主动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审计任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菏泽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菏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后勤产业、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的正职负责人或上述部门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调动、转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第二条所列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该负责人任免部门提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批后,内审机构负责实施。提请审计的意见中应注明被审计负责人所任职务、职责范围、任期的起止日期和任期目标的内容;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1

第九条监察审计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本人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内审机构。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由审计处根据其负责人所管理的经济活动,分别确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

第十三条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或贪污盗窃等触犯政纪、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该负责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七条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提出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等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向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另行下达专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包括中层以下的经济实体等单位)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根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附中、附小等附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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