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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管方式革新思索论文[范文模版]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0-891556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1-29 21:38: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税征管方式革新思索论文[范文模版]

本文作者:张永合 单位: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国贸系

个税征管模式的流程

步骤1:建立税务关联账户制度和自然人纳税人的单一税务代码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人收入信息联网。税务机关通过这两种制度对个人收入信息进行掌控。

步骤2:全员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税款,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由数据库系统自动形成预填申报单,纳税人补充确认后提交申报。

步骤3: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信息,经税务部门汇总后,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分类计征环节已经预缴的税款进行比对。如果纳税人已纳税款大于应纳税款,则可以凭借完税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已纳税款小于应纳税款,纳税人则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补缴税款。

步骤4: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抽样程序,对纳税申报单进行稽查。对隐匿收入、不申报以及不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实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步骤5:经过稽查程序的催促纳税后,如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则进入税收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应依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个税征管模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个税征管的信息化体系。其一,建立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建立一套以自然人为中心的纳税登记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集中控制个人收入信息,并为税务稽查选案和交叉稽核提供信息。我国可借鉴国外个税征管的经验,建立规范的税务代码制度,由税务部门为每一位自然人纳税人设定唯一的税务代码,并为纳税人设定与之相关联的单一银行账户。按税务代码为所有自然人纳税人办理个人税务登记。纳税人凭借税务代码和关联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其二,建立服务于源泉扣除的信息化体系。所有实行个税源泉扣缴的单位,都必须建立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系统,如实记录每位纳税人收入扣缴的类型、金额、税率、日期以及每月应纳税额等基本信息。纳税人在登记系统上核对签名,扣缴义务人也要盖章确认。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系统,掌握各单位纳税人的数量和缴纳税款数额等信息。通过历年记录,对纳税异常情况及时稽查。其三,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为了有效控制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应在税务代码及其关联账户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体系。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交叉比对,明确稽查重点。

2.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源泉扣缴。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大部分的税款征收依赖源泉扣除。如未来推行在分类税制基础上嫁接综合制,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所得项目使用综合计征,源泉扣缴制度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3.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我国当前的征管条件,无法实行完全的自行申报制度。可以对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率先实行自行申报,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自行申报的范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并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适用综合计征。随着征管条件的不断完善,今后可允许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如个税改革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项目,则对无固定工资、薪金收入并且在源泉扣缴制度下无法享受差别扣税待遇的纳税人,允许其自行申报。

4.引入预填申报制。所谓预填申报制是指由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渠道获取纳税人收入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信息进行处理生成纳税人申报表,具体包括纳税人的收入所得、已纳税款和应补应退税款等。预填申报表由纳税人补充确认完成自行申报。由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税法知识有限,引入预填申报制度有利于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成本,提高申报的正确性。

5.个税征管的税务稽查体系。其一,提高税务稽查在征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将税务稽查渗透于征管的每一个环节。提高个税申报单的稽查比例,增加随机抽样概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处理。二是要提高对涉税人员的惩罚力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并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三是鼓励如实申报行为。对于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应建立相应的鼓励征管制度,如优先处理申报单、优先享受退税等。其二,完善数据系统、提高选案准确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对异常申报和可疑申报的预警能力,提高稽查选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严密监测税务关联账户,搜集并汇总纳税人的投资、消费等信息,为交叉稽核做好准备。其三,建立收入方和支付方的交叉稽核体系。交叉稽核可对同一涉税事项从多个方面进行比对,因此税务机关可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多种涉税事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对。交叉稽核的范围具体可确定在重点行业。例如对重点行业自然人纳税人的消费、储蓄和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对个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信息的比对;重点行业自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同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对比;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的应税收入的比对等。

第二篇:个税征管改革需要人文关怀

个税征管改革需要人文关怀

席月民

202_-09-10 21:51:53来源:学习时报

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个人人格,维护个人尊严,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个税改革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我国个税征管改革究竟应往何处去?现行个税能否改按家庭征收?个税如何确保税收公平的实现?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个税改革的税制选择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从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看,目前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把个人应税所得区分为不同类型,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优点在于课征简单,但问题在于无法实现量能课税,不利于发挥个税应有的收入调节作用;综合所得税制把各项所得进行合并,综合考量家庭情况,其优点在于适用累进税率,能够量能课税,但对纳税意识、征管技术以及税收文化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低收入者采用分类课税,对超过规定标准者加征综合所得税,其兼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但相比之下,税务行政设计却较为复杂。

自1980年起,我国分别针对外籍人员、居民和企业主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94年简化税制后,开始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30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近年来个人所

得税法反复调整了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但并未从根本上克服分类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税负不公问题日益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全面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个人固然负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国家也需要使个税征收更具有正当性,并创设合乎人性尊严存在所需的个税负担条件。系统改革分类所得税制,是我国依法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必然选择。

个税按家庭征收是方向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量能课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纳税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财富、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综合比较与考量。判断一国个人所得税制是否公平,不能抛开婚姻和家庭这一重要因素。婚姻、家庭与税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倡导的重要原则,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单身与单职工家庭、单职工家庭与双职工家庭、无子女家庭与独生子女以及多子女家庭,在个人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其纳税能力会因具体支出水平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差异。因此,按个人还是按夫妻甚或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衡量其纳税能力时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无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产所得,抑或是二者的结合,相比之下,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按夫妻征收、按个人征收更为公平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支出是劳动力再生产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支出,无视劳动者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之生活必须支出,而只对比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多寡,并不能科学地体现不同人群收入的真实价值和纳税能力。不论家庭是否完整或破裂,对婚姻、家庭及其责任的体认和关怀是个税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个人征收,这种税制客观地造成了已婚已育者所负担的税收与未婚未育者不够匹配,已育再婚者与未育再婚者以及单亲家庭的税负不够匹配。要确保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信赖感,长期维持其适用效力,就必须维护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纳税单位和费用扣除的标准上重视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国家税权干预的界限。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从而使得每个人生存权保障的支出得以在家庭所得总额中减除,确保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父母生存和发展之必需。

个税改革呼唤更多人文关怀

个税负担水平的确定应依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衡量。个税改革呼唤更多的人文关怀,个人所得部分只有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所需费用时始有负担能力。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属于“属人税”,是对人课税,是对参与市场交易有收入的人课税,因此在衡量纳税能力时必须考虑其个人负担这一因素,斟酌考量纳税人的家庭状态,否则个人所得税无疑会沦为“营业税”,从而与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

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用源泉扣缴的征税方法,这比较适合按个人进行征收。在不改变现行税制的情况下,直接改为按家庭征收并不可行,因为这无疑会增加征纳税的成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我国目前仍处在城市化过程中,频繁的劳动力流动与传统的户籍制度之间关系一直较为紧张,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其“属人税”的性质与用于认定家庭关系的户口簿的地域管理之间短时期内无法实现统一,不便于家庭收入所得税的征收。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如果改为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并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则按家庭进行

征收会变得实际一些。

当然,按家庭进行征收时,为真正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法还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综合考虑基于维持本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生活的人的扣除,基于同正常人比起来会增加生活费用的残疾扣除、老年扣除、鳏寡扣除,基于降低纳税能力的杂损扣除和医疗费扣除,以及基于不具有担税能力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和鼓励社会公益的捐赠扣除等,同时还要对家庭收入的合算与分摊在税法上作出妥善处理,正确引导社会就业,以实现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以及就业权的全面保障。

第三篇:税务总局就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答问

税务总局就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答问(全文)问:为什么出台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对高收入者税源监管措施明显加强;通过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来源(如股权转让所得等财产性所得)加强征管,实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相关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增长,体现了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但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措施,力求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目前高收入者所得来源多元化和所得形式多样化,以及高收入税源难以监控等特点,结合税务机关征管实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税务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税务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五是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问:税务机关如何开展高收入者税源管理和监控?

答: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管理和监控,关键是掌握高收入者的大致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前一段时间,通过调查摸底,并与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对比分析,我们掌握了高收入者分布和所得来源的有关情况。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强化税源管理。在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方面,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需说明的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时,须明细申报支付给每个人的所有所得,希望扣缴单位理解和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掌握高收入者税源。

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答: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如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特别是本身从事税务代理及涉税服务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

对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其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除了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答:税务机关在依法强化征管的同时,始终注重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如将继续完善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积极了解高收入者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同时,将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篇:个税代扣代缴革新与完善路径论文

企事业单位不能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税,而是擅自采用独创方法,导致国家税收漏缴。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按税法规定的月计税方式计税,而是采用年计税方式。第二,采用失效的方法计算纳税人一次性所得收入,如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第三,采用临商税的方式计缴返聘或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薪金、报酬、稿费、技术服务费等。第四,采用纯益率或附征率计税方式计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的承包、租赁的职工税额。第五,有些企事业单位擅自扣减职工工资或工资外收入后再计算纳税,有些单位擅自提高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

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最大的税种要属于个人所得税,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落后,对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依然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在现实管理中,仍不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偷税漏税人员惩处力度不大,难以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另外,由于逃税收益大于违规成本,致使一些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冒触犯法律的危险逃税和漏税。

为了约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为了给税收检查、稽核提供可靠依据,应建立收入监控体系,使用银行卡交易,实行个人收入显性化,准确掌握个人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等情况;建立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以约束高收入行业人群。各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作为税务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税法宣传,不定期的教育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使其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同时,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者,会计人员要切实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政策精神,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编制个人收入帐目,准确扣缴应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税务执法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对偷税、漏税、抗税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处罚力度要大,以提高一定的威慑力,使其不敢或无国再违法。

实行并普及计算机网络管理,通过网络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以及收集和查询纳税资料。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税务的征管工作,分析税源变化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网络资源共享,加强部门间协作,以提高信息处理的速度和准确度。在纳税申报环节,应建立纳税人独立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实现纳税人与代扣人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监督,实现信息平衡。税务部门根据扣缴人申报的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以及自身通过多种途径获得的资料建立纳税人档案,以便有效监控税源。采用以上方式,易使纳税人逐步形成自觉申报纳税的潜意识,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自觉守法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总之,代扣代缴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途径,只要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会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就能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五篇:个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_-09-23

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依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诚信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2_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2_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

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代理、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瓶颈”在于相关部门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没有承担起在涉税事务中的相关义务与责任,没有及时顺畅地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无论是税款征收,还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都需要税务机关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利于实现和强化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核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四)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议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个人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的角度,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从目前情况看,应将个人完税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办理银行信贷、信用担保等情形的收入状况证明,作为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个人收入补偿的计算依据,作为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小额优惠贷款的信用依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鼓励纳税申报的社会运动。

个税征管方式革新思索论文[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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