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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仆人到创造性叛逆者论文(最终5篇)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30-98253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5-01 10:40: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从仆人到创造性叛逆者论文

[摘 要] 传统译论中, 译者处于“忠实”与“背叛”的两难境地, 得不到应有的主体地位。解构主义的翻译观视翻译为译者的操纵与摆布行为, 译者从传统的仆人一跃成了赋予原著以“来世”的主宰。译介学中译者是“创造性叛逆者”的提法, 既不贬低也不拔高译者的作用, 充分体现了位于仆人与主宰两极之间的译者的主体性。

[关键词] 翻译理论;创造性叛逆;主体地位

翻译之难, 许多译家都有感叹。严复曰“一名之立, 旬月踌躇”。郭沫若认为翻译之难, 胜过创作。郁达夫、鲁迅、余光中等人, 都在不同场合谈过翻译的难处。翻译难, 究其根本, 难在译者须在对原文的“忠实”与“背叛”之间进行得与失的选择, 难在译者始终走不出原著和作者的阴影。本文试图从传统译论中译者的仆人地位、解构主义译论中译者所享有的高度自由、译介学中译者即创造性叛逆者等方面, 对译者的主体地位进行探讨。译者是创造性叛逆者的提法使译者获得了与读者与原著者平等对话的权利, 将译者置于了翻译活动最中心的位置, 为我们重新审视译者的主体地位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值得我们仔细探讨和深刻反思。

德国语言学家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指出, 翻译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尽可能地不扰乱原作者的安宁,让读者去接近作者;另一种是尽可能地不扰乱读者的安宁, 让作者去接近读者(Schulte , R.&J.Biguenet 1992 :42)。不管译者采取哪一种途径, 都摆脱不了一种尴尬的境地: 或者必须忠实于原作, 对原文作者负责, 或者尽量为译文读者考虑, 使译文读来通顺流畅。回顾传统译论, 可以看出, 翻译家们一直试图在这二者中求得一个理想的平衡。于是, 在由原作者、译者、读者构成的翻译诸要素中, 译者貌似处于中心地位, 实际上却位于“原作者—读者—译者”这一级阶的最底层: 忠实于原作也好, 为了译文读者而采用重内容轻形式的通顺译也好, 译者都丧失了主动, 沦为了仆人。

先看第一种情形。许多人认为翻译是以一种语言对用另一种语言创作的文本进行的复制。既然是复制, 理想的译文自然是与原文亦步亦趋, 毫发不差。因此, 原作和原作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译者则被赋予各种各样地位卑微的角色: 法国学者夏尔·巴托认为译者是原作者的仆人(谭载喜, 1991 : 124);德莱顿将译者比喻成戴着脚镣跳舞的舞者(谭载喜, 1991 : 18)。译者是媒婆、匠人、拙劣的模仿者, 他们唯一的权利便是重现一个多多少少与原作等似的仿制品。永远居于中心地位的是作者, 是作者创作的作品。正如格里马尔德所宣称的那样, “忠实原文是翻译的最高宗旨”(谭载喜, 1991 :95)。译者不过是一个边缘人, 只能居于屈从地位。

再看第二种情形。即便译者暂时不顾原作的束缚,还得面对译文能否被读者接受的问题。从读者接受层面讲, 评价译作好坏的标准是能否让译文读者在阅读译文时获得与原文读者阅读原文类似或相同的感受。这正是奈达所提出的功能对等或动态对等理论的核心观点。范仲英也指出, 翻译的标准是“把原文信息的思想内容及表现手法, 用译语原原本本地重新表达出来, 使译文读者能得到与原文读者大致相同的感受”(范仲英, 1994 :37)。然而, 由于普通读者大多数希望译文是通顺的, 读起来好像没有翻译过, 而是用本族语创作的原著, 这就助长了译者采取一种如韦努蒂所说的“透明”或“归化”策略: 好的翻译透明得像一扇玻璃, 没有任何的污渍和刮伤, 让人察觉不到它的存在。高明的译者绝不能让读者意识到他们的存在, 应该是“隐身人”。

翻译是一门涉及作者、译者和读者的工作。对于作者和读者而言, 译者是中介体, 起着沟通两者的作用。

长期以来, 传统译论从静止的文本比较出发, 认为译者的作用, 就是对作者负责、对读者负责。前者把译者看成了作者的传声筒和原著的摹拟者。而所谓对读者负责, 其隐含的意思亦无非是看译者是否为作者合格的代言人。自然,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即作为一个和作者、读者一样拥有自我主体性的个人, 译者是否就因为从事翻译工作而不得不丧失自我, 丧失人的主体地位,进而变成一个机械的、缺乏灵魂的工具去转述别人的思想、观点呢? 假如事情果真如此, 译者便消失了, 便不存在了。人们只会看到作者在怎么说、怎么想, 只能注意到广大读者在怎么接受、怎么理解原著, 而完全忘记了译者的存在。

翻译理论的发展, 为考察译者地位提供了新的视角。上世纪后期, 在西方文艺批评理论界产生了对结构主义的反叛, 发展了解构主义或称后结构主义的思潮。

这一思潮不仅在文艺批评理论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也深深动摇了传统翻译理论的根基。就今天的西方翻译界而言, 解构主义等后现代主义的研究视角已经成为翻译理论研究的主流观点之一。

解构主义翻译观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德里达、福柯和罗兰·巴特, 美国的保罗·德曼、劳伦斯·韦努蒂等人。

他们激进的反传统观念对传统翻译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传统译论中对一些基本问题的固有认识, 并进而重新认识译者在翻译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首先, 通过“延异”概念的引入, 解构主义者颠覆了原文的逻各斯中心主义, 冲击了传统译论的“忠实”原则, 解脱了套在译者身上的十字架。德里达把语言符号理解为“印迹”(trace), 认为符号总在与别的符号对立联系中显出意义, 别的符号为了帮助界定其意义, 要在它上面留下印迹。为了描述翻译过程中任何一个符号都与其他符号息息相关, 德里达杜撰了一个新词“延异”(différence), 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时间上的差别、区分, 即to differ;一是空间上的不同、延宕, 即to de2lay。“延异”不仅用以表示任何符号都与其他符号相关,并且在对立比较形成差异时显出自身的价值, 也用以指任何一个文本作为一个符号都与别的文本相互交织, 形成文本之间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解构主义者通过这样的推理, 消解了文本的内在结构或中心, 认为文本是一个无中心的系统, 没有终极意义, 这便从根本上动摇了“忠实”原则的基础。其次, 解构主义者消解了作者在文学活动中的中心地位, 指出译者与作者一样是创作的主体。他们宣称“作者死了”, 否定作者主宰文本意义, 强调意义是读者与文本接触时的产物, 文本能否生存完全取决于读者。作为译入语第一读者的译者,因此获得了空前的自由, 不必再战战兢兢地跟在作者后面亦步亦趋;他们赋予了原著一个新的“来世”(afterl2ife)。再次, 解构主义者强调翻译不是求同, 而是存异。

韦努蒂提出“语言剩余”的概念, 以此作为自己求异翻译理论的基石。“语言剩余”意指语言的非主流变体,如处于边缘的方言、行话等。文学创作是一个释放语言剩余的过程, 翻译也是如此。翻译不应该完全被本土化(归化), 而应用主流的译入语来展现外国文化的差异。

这便是他所指的释放剩余、异化或抵抗式的翻译策略。

韦努蒂的这一观点, 从宏观的文化对比出发, 带有明显的反欧洲中心主义、反殖民主义的色彩。作者甚至主张, 为打破英语的霸权, 应鼓励人们翻译少数群体带有异域色彩的作品。

在传统译论中, 译者被视为边缘人, 为了讨好主流文化读者, 只能采用通顺、透明、自我消亡的归化式翻译。作者是原创而译者是模仿者的观念根深蒂固。韦努蒂异化翻译的观点凸显了译者在译入语中传播文学价值、释放语言剩余的作用, 从而将译者由被动的跟随者推向了文化交流积极推动者的地位。在解构主义者看来, 译者与作者一样是创作的主体、原著的主人。然而, 解构主义否定意义, 否定作者权威, 强调译者的自由, 这些无疑将趋向一种极端的“文本本体论”, 为译者漫无原则的胡译乱译提供借口, 使翻译最终陷入虚无混乱中。

译者既非原著的仆人, 又非随心所欲的主人, 在忠实与背叛的两极, 陷入了难以独立的困境。那么, 译者的主体性又该如何得到体现呢? 虽然在解构主义者那里译者拥有了巨大的自由, 但其主人地位是要打折扣的。

译者是在进行创作, 然而其创作活动毕竟有特殊性: 它是原著的二度再创作, 且其创作过程还受制于文化与意识形态的不同。这种在原作与读者、译出语与译入语文化的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 必然激发译者的反思, 唤醒其求生的本能。20 世纪70 年代末以来兴起的译介学为我们重新认识译者的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术语: 创造性叛逆。

最早提出“创造性叛逆”的是法国的埃斯卡皮, 他在《文学社会学》一书中指出: “说翻译是叛逆, 那是因为它把作品置于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参照体系里(指语言);说翻译是创造性的, 那是因为它赋予作品一个崭新的面貌, 使之能与更广泛的读者进行一次崭新的文学交流;还因为它不仅延长作品的生命, 而且又赋予它第二次生命。”(谢天振, 1999 : 140)。对于翻译的叛逆属性, 一谈到翻译, 我们就会立即想到“翻译者, 叛逆者也”这句广为流传的名言。它源于语言的转换过程。即是说, 一部作品必须被置于另一种参照体系(语言)中。但不同的语言符号系统, 其社会文化背景迥异, 词语与意义的参照体系有别, 由此产生的巨大差别, 使翻译由机械的文本对应式转换变成了具有选择的“叛逆性”行为。而对创造性, 埃斯卡皮主要是从作品的接受与传播角度来说的。在新的文化语境里, 翻译作品要与新的读者群进行崭新的文学交流, 而这种交流,延长了作品的生命, 使其得到第二次生命。译者这种赋予原著以再生的工作, 无疑具有创造性。国内最早对创造性叛逆命题进行系统探讨的是谢天振, 在其《译介学》一书中, 作者突破了传统研究从语言层面讨论作者—译者—读者关系的局限, 将其置于更广泛的跨文化交流过程来考察。通过对传统译论重点关注静态文本转化的语言观的反拨, 谢天振将翻译, 特别是文学翻译的地位上升到了翻译文学。这对我们认识译者的主体性与翻译的重大作用, 具有特别的意义。在他看来, 无论是译作不如原作, 还是译作超胜原作, 都是文学翻译的创造性与叛逆性决定了的。首先, 作为媒介者的译者, 其创造性叛逆有两种表现: 有意识型和无意识型。前者如个性化翻译(即带有鲜明译者风格和特色的翻译)、节译、编译、转译等。后者如误译与漏译等。由于译者主观追求而造成的原著的变形当然是一种创造性的叛逆。而对属于无意误译、漏译, 由于它们反映了译者对他者文化的误读, 特别鲜明地表现了不同文化间的碰撞、扭曲与变形, 也属于创造性叛逆关注的具有特殊研究价值的命题。其次, 接受者与接受环境也具有创造性与叛逆性。

谢天振认为, “创造性叛逆并不为文学翻译所特有, 它实际上是文学传播与接受的一个基本规律”(谢天振,1999 : 140-141)。读者对译作的解读与思考、接受环境对译作的选择性接纳(如寒山诗在美国的译介), 都属于文学传播与比较诗学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它们对于认识译者的创造性叛逆这一翻译根本属性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 是译介学从比较文学角度对重新审视翻译及译者的主体性所作的有益尝试。

结语

传统译论多把翻译研究的重点局限于语言层面, 忠诚、隐身、模拟、神似、化境等我们耳熟能详的术语,均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的仆从地位。译者在读者心目中, 甚至在他们自己看来, 都永远无法与作者相提并论。这种静态文本对照式语言层面的探讨, 忽视了翻译活动中最积极的因素, 即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的主观能动性。解构主义的翻译观, 则从宏观的文化语境, 将其研究重心从对原著的跟风转移到作为主体的译者和读者的解读过程, 他们提出的“译者操纵文本”、“译者摆布文本”、“抵抗式翻译策略”等观点, 反映了译者从甘心情愿充当仆人到争取获得与作者等量齐观的主人地位的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然而, 其否定与怀疑的态度, 在消解了原著终极意义的同时, 也将译者由仆人推到了可以为所欲为的神一般的高度。这为有的译者假“创造”之名肆意篡改原文提供了申辩的理由。译介学的创造性叛逆理论, 一方面承认原著的价值, 重视对原著从语言层面进行解读, 同时又借鉴了解构主义译论中关于译者赋予原著以“来世”、文本均具互文性等合理的阐释学观点, 从跨文化和比较文学的高度, 阐述了翻译中的创造性与叛逆性因素。这一命题的提出, 为我们重新认识文学翻译的本质与任务以及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第二篇:二十四笔系列论文贾宝玉不是叛逆者

贾宝玉不是叛逆者,是逃避者

作者:二十四笔 收录时间:202_-11-17

当代一些学者将《红楼梦》的主人公贾宝玉誉为“封建家庭的叛逆”,说在他和林黛玉身上,“洋溢着对那个时代的叛逆思想和斗争精神,是那个时代精神的典型”。如此评价贾宝玉当然没有什么不可以,至于是否准确,恐怕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要弄明白的是,什么叫叛逆。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叛逆”一词的解释是:“有背叛行为的人。”那什么是“背叛”呢?同一词典的解释是“背离、叛变”;叛变,就是:“背叛自己的一方,采取敌对行动或投向敌对的一方。”持“叛逆”说的大学者们,不会对《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什么异议吧。那么好了,我们看看曹雪芹笔下的贾宝玉和林黛玉,是否有这样的行为或者是思想。说贾宝玉和林黛玉有背叛行为,是说他们“投向敌对的一方”了吗?那先得找到他们所在的那个封建大家庭的敌对方在哪儿。而在《红楼梦》里,贾氏家族的衰亡,是他们家族内部的原因造成的,不是来自外部的敌对势力造成的。显然,宝黛二人无法背叛到敌对一方去。

如果说他们对自己一方采取了敌对行动,那就更不可能了。没有一点儿刚烈的贾宝玉,在他父亲面前唯唯诺诺一副可怜相,怕得像老鼠见了猫;他母亲赶走了晴雯,他只会倒在床上哭,连个屁也不敢放。试问,他能对自己的家庭采取什么敌对行动?林黛玉更不用说了,一身多病、风一吹就能倒的主儿,除了哭,她还能干嘛?不错,她灵牙利齿,很会说点儿尖酸刻薄的话。可这点本事,她敢向贾母使吗?敢向王夫人使吗?

或者说,宝黛二人的叛逆表现在思想上?好吧,我们姑且承认:思想叛逆也

算叛逆。

贾宝玉的叛逆思想表现在哪儿?学者们使用率最高的,莫过于贾宝玉论“文死谏、武死战”的那段话了——

“人谁不死,只要死的好。那些个须眉浊物,只知道文死谏,武死战,这二死是大丈夫死名死节。竟何如不死的好!必定有昏君他方谏,他只顾邀名,猛拚一死,将来弃君于何地!必定有刀兵他方战,猛拚一死,他只顾图汗马之名,将来弃国于何地!所以这皆非正死。”

袭人道:“忠臣良将,出于不得已他才死。”宝玉道:“那武将不过仗血气之勇,疏谋少略,他自己无能,送了性命,这难道也是不得已!那文官更不可比武官了,他念两句书汙在心里,若朝廷少有疵瑕,他就胡谈乱劝,只顾他邀忠烈之名,浊气一涌,即时拚死,这难道也是不得已!还要知道,那朝廷是受命于天,他不圣不仁,那天地断不把这万几重任与他了。可知那些死的都是沽名,并不知大义。”

批书人对这段话大加赞赏。庚辰本绮园眉批道:“玉兄此论大觉痛快人

心!”“死时当知大义,千古不磨之论!” 蒙古王府本侧批道:“此一段议论文武之死,真真确确的非凡常可道者。”可见批书人认为宝玉议论得精辟。“宝玉反对忠君思想”,此话不知从何说起。没见宝玉说“那朝廷是受命于天”的吗?接下去的话的意思也是“朝廷至仁至圣,天地才把万几重任给他的”,明明是拥戴的意思,何来“反对”之说?

贾宝玉反对的,是那些糊涂的文官,为邀忠烈之名,胡乱批评,拚得一死,反把“昏君”的坏名声强加给皇上。如果文官皆不死于谏,正说明皇帝至仁至圣,武官皆不死于战,正说明武官智勇双全、有效地维护了和平。贾宝玉主张的,是

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品位的忠君,怎么会是反对忠君?

贾宝玉把朝廷官吏斥之为“禄蠹”,把那些热衷于仕途经济的人骂为“国贼禄鬼”,看起来很是清高。什么叫“禄蠹”?即靠国家俸禄养活的寄生虫。那么试问,他的伯父袭着荣国公,他的父亲做着官,算不算是“禄蠹”?再者,他贾宝玉靠什么生活?难道不是靠皇帝的封赏、父辈的俸禄?他父亲好歹还得在部里管些事、出些力,他呢?整天在闺阁中胡混,一点儿力不出就膏粱纨绔、饫甘餍肥,本是一个地道的寄生虫,有什么资格骂别人是“禄蠹”!的确,曹雪芹笔下的贾宝玉不爱读书——脂批告诉读者,宝玉不爱读的,是“诗云、子曰”之书。那么,是由于他反对孔孟之道、鄙视儒家思想才不爱读书的么?完全不是。贾宝玉毁僧骂道,却从不敢亵渎儒家的圣人,而且唯孔圣人是尊。如第五十八回,杏子阴假凤泣虚凰,宝玉弄清楚藕官为什么烧纸后,要芳官转告藕官:“以后断不可烧纸钱。这纸钱原是后人异端,不是孔子的遗训。”有的研究者说贾宝玉反对程朱理学,证据是宝玉曾说“只除明明德外无书,都是前人自己不能解圣人之书,便另出己意,混编纂出来的”。对这句话,宝玉自己都检讨了:“那原是小时不知天高地厚信口胡说”。小孩子信口胡说的话,自然不能当成罪证,也不能当成别的什么“证”。相反,而即使是小时信口胡说,他也不敢不敬圣人。说明他从骨子里是尊孔的。

中国古代有过不少拒绝做官的人,但原因不同。有的是为保持名节尽忠于前一朝廷;有的是对新朝廷抱有敌对态度;有的是自鸣清高;也有的是沽名钓誉,等等。如果说贾宝玉是叛逆者,那么就是说他敌视朝廷、敌视当政的皇帝才拒绝仕途、拒绝走统治阶级规定的政治道路的。是这样么?答案是否定的。请看第十四回贾宝玉路谒北静王那段描写,把宝玉对北静王的思慕已久的崇敬爱戴之情刻

画得淋漓至尽。一听说北静王叫他前去见面,“自是欢喜”,“忙抢上来参见”。一个“忙”、一个“抢”,两个字写尽了宝玉的媚态。对北静王赏赐的鶺鸰香串,他恭恭敬敬接过来,“回身奉与”他父亲,而后又“珍重取出来,转赠黛玉”。北静王是何许人?皇亲贵胄。从宝玉对北静王的态度上,能看出他对朝廷有半点不恭吗?

至于说林黛玉将鶺鸰香串“掷而不取”,那是因为“别的臭男人拿过的”,并非是因为是皇帝赏赐的。一个闺阁中的少女,岂能随便要一个不认识的男人戴过的东西?这个态度符合林黛玉的一贯性格。如果黛玉见了这鶺鸰香串便如获至宝,继而珍重收藏,那就不是林黛玉而是见物眼开的坠儿了!因此,以这件事证明林黛玉藐视皇帝、把皇帝也算在“臭男人”之列是很牵强的。

我们说过,《红楼梦》是作者的自叙,作者是贾宝玉的原型。无论从哪方面说,本书作者都绝无敌视、仇视朝廷之意。而且,书中只要涉及朝廷、涉及皇帝,作者总是诚惶诚恐、感恩戴德,挑拣着好听的赞美字眼,肉麻地歌之颂之。比如第四回:

近因今上崇诗尚礼,征采才能,降不世出之隆恩,除聘选妃嫔外,凡仕宦名家之女,皆亲名达部,以备选为公主、郡主入学陪侍,充为才人、赞善之职。甲戌本此处有段脂砚斋侧批:“一段称功颂德,千古小说中所无。”再比如第六十三回,贾珍听到父亲去世的消息后,连忙告假——

礼部见当今隆敦孝弟,不敢自专,具本请旨。原来天子极是仁孝过天的,且更隆重功臣之裔一见此本,便诏问贾敬何职。

天子听了,忙下额外恩旨„„此旨一下,不但贾府中人谢恩,连朝中所有大臣皆嵩呼称颂不绝。

类似的文字还可以举出一些。总之,作者的立场决定着贾宝玉的立场。作者没有背叛朝廷的意识,贾宝玉也不会有。至于贾政在笞挞宝玉时说的“明日酿到他弑君杀父”,是因为贾政误听人言,以为宝玉真的勾引了王爷男宠、淫辱母婢致死而说的气话。以此来判定宝玉叛逆,就犯了同贾政一样的错误——冤屈宝玉了。

贾宝玉不爱读书、不愿意走仕途,并非是他多么清高,也并非是他有什么远大的政治抱负。薛宝钗婚后批评贾宝玉的一句话切中宝玉病根:“做了一个男人,原该要立身扬名的。谁像你,一味的柔情私意!”甄宝玉说了些经济文章、为忠为孝的话,贾宝玉便骂人家是禄蠹。薛宝钗说:“人家这话是正理。”在封建社会里,一个男儿自有天赋重任: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育后代——此为尽孝;报效国家,立身扬名,光宗耀组,封妻荫子——此为尽忠。而贾宝玉不愿意承担一个男儿应该承担的这些责任。他所理想的生活,就是整日在一群女孩儿的簇拥之中,放荡弛纵,任性恣情,饮酒作乐,无忧无愁,死后让女孩儿们的眼泪漂送到鸦雀不到的幽静之处随风化了,再不要托生为人。“寿怡红群芳开夜宴”,一坛酒喝到四更时分,“一个个吃的把臊都忘了”,“大家黑甜一觉,不知所之”。那才是贾宝玉最惬意的时光。

然而好景不长,美好的梦境很快被残酷的现实打破了。“金满箱银满箱,展眼乞丐人皆谤”。随着家族的衰败,宝玉与其家人流落到社会的最底层。这时他“愧则有余,悔又无益”了。按照作者原来的设想,结局是让宝玉“悬崖撒手”——抛却娇妻美妾,遁入空门,其实是让他做最后的逃避。如果说以前的逃避是由于落堕情根的话,那么最后的逃避则是因为“贫穷难耐凄凉”。无力回天,又身无长技,不逃只好一齐饿死。“悬崖撒手”,撒的其实是一直缠绕着他的“情”。

总之,贾宝玉一生都是个现实和责任的逃避者。说他是叛逆者,那是把他拔高了,而且是拔得太高了。

第三篇:从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指导论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指导 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论文摘要】本文对从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指导(全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转变的历史进行了一次回顾,认为从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转变关键是要解决好四个基本问题:指导理论、指导者、指导职责和指导手段,并对这四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大学生就业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原有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已经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困则变,变则通,当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日益陷入困境的时候,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引入和提出无疑为我们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和出路。

一、困境: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两难

为了深化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1993年开始对高校大学生就业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经过近七年的时间,202_年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制度完成了由原有“国家统包统分”的毕业分配制度到大学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为了推动这次大学就业制度改革,早在1983年底,原国家教委创办了《毕业就业指导报》,并于1991年成立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增加了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的权利,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同时这次改革也给高校及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在新的政策和形势下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我国老一辈教育家蔡元培、黄炎培等人对就业指导进行了一些探索,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当时实行的大学生实行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一度中断。为了配合和推动大学就业制度改革,1996年,原国家教委正式发文要求高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响应原国家教委的号召,各个高校纷纷在内部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即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从此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在中国高校重新拉开了历史的序幕。

但是在现实实践中,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日益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在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全社会以及高校自身都期待着大学生就业指导能够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成熟的就业指导理论和相应实践经验的指导以及现实生活实践中诸多因素的限制,大学生就业指导往往又无法真正发挥其应该起到的作用。这种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原有的大学生就业指导缺乏先进的理论指导,致使其工作往往仅仅是集中在大四阶段进行,过于急功近利,缺乏系统性。其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往往隶属于学工处,很多时候总是把就业指导作为一种事务性工作进行完成,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再次,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构成过少,水平参差不齐,理念比较陈旧,往往无法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就业指导。最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过于单一,就是局限于发布就业信息,传达就业政策,组织校园招聘会,无法真正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促进作用。

近年,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逐年增加,我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化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高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给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同时,由于受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滞后等原因的影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待业在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找不到适合自己组织和岗位的人才,导致了“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矛盾现象的出现,在这种新的就业形势下,原有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已经远远无法解决现有的矛盾,此时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理念和实践被有识之士从国外引进到国内。

二、出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引入

所谓的职业生涯规划就是指在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的基础上,个体通过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的分析,通过对个人兴趣、能力和个人发展目标的有效规划,为实现个人发展成就最大化为目的而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则是指高校对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理念、进行相应的职业目标探索和规划,进而有针对性地职业素质训练所进行的一个指导和教育的过程。通过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能够大大改善目前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与用人单位人才要求之间严重脱轨的局面,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最终实现人尽其才。

国外的职业生涯规划的研究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历史,最早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09年,当时美国学者F·帕金森对职业规划进行了探索,并将职业规划分为个人分析、职业分析和人职匹配,为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后霍兰德等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先后参与到职业生涯规划研究中,大大丰富了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外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逐渐整合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同时,在相应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的指导下,国外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实践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较为科学的指导体系。国外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贯穿于从幼儿园到大学的长期的学校教育中,具有早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国外大学生在进入大学选专业前,就已经大致明确了自己的职业方向和目标。同时为了更好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很多的专业机构并配备了专业人员,并且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纳入到日常的学校教学过程中。

在高校实施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可以引导其明确职业方向,促进其科学合理地发展;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有利于缓解目前较为严重的就业压力,解决“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尴尬局面;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有利于实现国家“人尽其才”的人才战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总之,从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不仅能够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带出目前的困境,同时它也为大学生就业工作有效地开展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但是,目前在国内,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从第一本职业生涯规划相关专业书籍的问世到现在也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实践更是刚刚起步,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本土化的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体系,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逐渐成为高校及相关教育管理部门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从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转变

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转变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它更是涉及到相关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的改变。为了避免“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指导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转变关键是要解决好四个基本问题:指导理论、指导者、指导职责和指导手段。

(一)用先进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指导实践

传统的就业指导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于把大学生就业工作带入了困境,其首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先进的理论进行指导,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则避免了这种问题的出现。西方国家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职业生涯理论,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近十几年,我国学者也把国外大量的职业生涯理论引进到国内,比如,F·帕金森的人职匹配理论、霍兰德的人格类型理论和职业兴趣量表、施恩的职业锚理论、金兹伯格与萨帕的职业发展理论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职业生涯理论都符合我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实践,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对引进的理论中进行相应筛选和鉴别工作,选取真正符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特点的理论,另一方面因为具体国情和情况的不同,我们还要加快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本土化过程,形成具备中国特色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体系。同时,高校还应加强对一线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以使他们用先进的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指导具体的工作实践。

(二)明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者

要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有效地指导,如何确定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者也至关重要。首先,高校内部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中心,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进行组织和管理。传统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往往隶属于学工处,很多时候总是把就业指导作为一种事务性工作进行完成,很多时候导致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新组建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中心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地位;其次,在各个院系分别配备一批专门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辅导员。由于专业特点的不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也是有所差别的,因此为了进行有针对性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必须分院系实施。这批辅导员不仅要进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传授,还要分年级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有针对性地日常指导并进行有效地督促,也就是说他们担负着传授者、咨询师和导师等多重角色。最后,日常专业任课教师也应作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者参与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的实践中。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不仅要指导大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最重要的还要引导和组织大学生进行相关的职业素质训练,而日常专业任课教师就要担负起对大学生进行相关职业素质训练的责任。

(三)明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职责

原有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之所以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职责过于单一,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高校应该制定与明确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职责,并使之丰富化。目前,各个高校纷纷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太令人满意,对于职业生涯规划的课程和相关活动,大学生不仅不情愿参加甚至于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更甚于部分大学生对于职业生涯规划的认识出现了功利色彩,导致很多错误的观念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高校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宣传和指导不到位,因此,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首要任务就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其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应引导大学生探索自己的职业方向。众所周知,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是建立在“人职匹配”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个体在动力系统、能力倾向、行为风格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差异,同时不同职业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工作要求,只有当个体与职业更好的匹配,才能够缩短个体的职业适应时间,将个体的才能发挥到最大化,并使之获得较高的成就感和幸福度。再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应引导和组织大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素质训练。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不仅要引导大学生探索自己的职业方向,同时还要引导大学生根据各自不同的职业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素质训练,因此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应相互配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更应转变授课观念,增加实训环节,加强对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最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还应为大学生搭建校外支持平台。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有很多环节不仅是在校内完成的,它还需要在校外建立一系列的社会支持平台来共同完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一般而言,校外支持平台包括两部分:大学生实习基地和具备人才测评系统的咨询机构。

(四)合理选择和使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手段

随着对西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经验的引入以及近十几年来国内实践的探索,我们可以选择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课堂讲授也可以是实训教学;可以使个体咨询也可以团体训练;可以是自我反省也可以是心理测评。为了更有效地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指导,我们在实践中选择和运用这些指导手段时候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标准化指导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标准化指导指的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以及各个阶段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应该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我们也应在进行标准化指导同时还要重视对个体的的个性化服务,这种个性化服务通常可以通过个体咨询和心理测评来实现。其次是校内免费教育与校外有偿服务相结合,高校由于受到资金和条件的限制,有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手段无法实施,这就要借助于校外的一些社会支持平台来实现,比如实习基地、具备人才测评系统的咨询机构等。再次是外在指导与自主探索相结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主体说到底是大学生自身,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只是旨在给予大学生一定的外在指导,引导其进行自主的探索和规划。第四、系统性指导与阶段性教育相结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是贯穿于大学四年的,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大学四年每个阶段的特点和职业生涯规划的任务不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应采取不同的指导手段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引导。最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日常专业课教学相结合。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专业指导不应该独立于日常专业课教学之外,两者应该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促进大学生科学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美雯.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现实依据与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2_.[2]王明弘.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完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_,7.[3]万清祥,等.我国现阶段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综述[J].辽宁教育研究,202_,12.[4]顾雪英.论高校职业指导辅助系统的建设[J].教育与职业,202_,29.[5]刘献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本土化研究[J].辽宁教育研究,202_,5.[6]宋荣绪.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2_,7.[7]陈三俊.国内外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_,6.

第四篇: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论文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202_法律硕士(非法学)刘媛,20120023114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现在比十几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也是一种飞跃。在当今司法审判中,证据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十几年前的审判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已经对一些证据的对待方式,在有些个别地方已经个别案件中,甚至还存在主观臆断的出现。这种主观臆断来源于法院最初司法鉴定部门的执行与实践。原告与被告将己方或对方的证据拿来做一些司法上具有权威性的鉴定,作为第三方司法鉴定部门这个中立的角色,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做到还原事实真相。如一些笔迹鉴定,真伪鉴定等。法院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称谓“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当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效力性和权威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依赖法院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会说,法院鉴定部门所做出的司法鉴定具有证据行,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来定案。于是问题便出现了:法院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依赖司法鉴定证据的唯一性。这些阻碍是否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司法部门鉴定的准确性来讲,在十几年前,司法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着很强大的主观臆断。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环节,虽然司法鉴定只是司法审判的一个环节,但是作为一个最终的证据使用,若司法鉴定人员存在着主观臆断的问题,那么和自由心证的司法审判模式还有什么区别。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司法建设的进步,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虽然这种自由心证的现象越来越少甚至几乎永远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历史,但是,我们无法不去承认的事实是:作为人的弱点来讲,只要是人就会有误差,是人就会犯人类会犯的错误,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是无法避免误差与失误的存在。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进步,终于,202_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制度:1.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又必须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完善了申请出庭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3.规定了见证人的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鉴定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同时还规定了鉴定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鉴定证据制度的进步。” 但是,在诸多完善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证据制度的变化,是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含义

从字面上分析,“结论”与“意见”两个词存在着明显的质的区别。首先,“结论”和“意见”都是某一方对某种事物的最终看法。是对一种事物的个人判断。其次,“结论”和“意见”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也可以看成是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结论”是确定的、排他性的。一种问题的结论都是唯一的,或是或非,代表着没有灰色的中间地带。“意见”一次就显得柔和了很多,没有结论的强势性,是作为一种参考以及强调是个人的看法并不具有很强的真理性、排他性,不具有确定性。结论具有权威性而意见则更侧重某一方的看法。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含义有着天壤的区别,虽然只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是其内涵深远广大。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改变象征了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审判中的证据,其作为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据性的削弱,不再是作为司法审判中决定性的证据存在。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其作为证据的特点为:1.是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2.是凭借一定科学设备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3.接受司法鉴定的专家往往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由此注定了鉴定结论在作为司法审判中证据的缺陷,一味相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导致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过于依赖,不利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鉴定意见”是指各个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专门性意见。相对于“鉴定结论”来说,“鉴定意见”更突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内在含义。“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有证人证言的性质存在。美国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涉有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专家证言制度由此产生,这便是最初的“鉴定意见”的产生。“鉴定意见”可看做为一种证人证言,虽然“鉴定意见”的证据性没有“鉴定结论”强烈,但鉴定意见也可作为以供法官参考的不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来参与到审判的过程之中。“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与规则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的证据比如: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在法院鉴定部门来说,曾经一纸鉴定文书便能成为判案决定性的证据,但在“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后,即使是法院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一纸终裁”的效力,这是真正“权力”向“权利”的转变,更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大进步。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是证据效力的转变,也是司法更加民主的转变,是尊重“权利”的转变。法院给出的鉴定意见不再像以前一样强势,说一不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属于“权力”机关。法院仅仅依靠国家与人民赋予的权力来判案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时的诉讼参与人便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是观念的转变,在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显然可以看出在断案的证据上更加人性化更加平等,更加强调人民的权利,真正体现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更是从“权力”到“权利”的观念上的转变。这种观念上的转变让法院的地位更加中立。鉴定结论不再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效力的证据来决定案件的结果,法院的鉴定作为了一种诉讼过程中的意见,作为一种辅助的态度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二、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转变的意义

1、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受到重视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实质合理性是主观的,对实质合理性的片面追求可能导致无序,合理会转化为不合理,或者一般合理的实现可能会导致对一般合理的否定;而形式合理性是客观的,尽管它可能会以牺牲个别合理为代价,但能够建立起一种可以预测行为后果的社会秩序,因而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所以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是一对相反的概念,是对立的两个面,此消彼长,是主观判断与客观现实的交织。因此,人权的保护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便要求形式合理性得到重视与发扬。需要承认的是,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确实经历了一段重实体、轻程序的阶段。因此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形式的合理性便显得更加的重要。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恰恰是强调了在司法审判中程序公正性的重要。并且这种程序公正重要性的理念被潜移默化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在诉讼过程中强调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由此,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所得出来的证据将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并且限制了法院一纸终局的静定结论的强大权威性。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讲的大切实的保护。由于在司法鉴定中会有诸多不同的因素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因而所得的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将会受到削弱,所以,同时减低司法鉴定的效力有助于促进程序的客观性,降低主观臆断与司法鉴定结果效力的过于强大而导致的不公正存在。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结论会自然而然起到高出其他证据效力的作用,无论在字面的暗示上或是在其权威性的不可质疑上,这种效力等级的优越性是透明的,引导者案件审判工作的主方向。即使法官不赞同或是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鉴定结论,也无法做到视鉴定结论为空气,无法不去采用它。并且,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对各个行业的各方面知识都了如指掌,对于各类司法鉴定技术领域的知识和评判标准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只能依赖鉴定结论,长此以往容易形成对鉴定结论的盲从,只要是鉴定结果,就是定罪量刑或承担民事责任的绝对证据,相当于绝对采信。可想而知,这些证据是经不起推敲的。终会导致诉讼参与人的反复上诉与申诉,长此以往终会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在“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以后,在法官手中的各个证据之间的效力等级片是平等的,没有谁高于谁之分。证据效力平等之后,法官的审判过程才能更加自由公证。法官可以在质证的过程中采纳认为符合情理和法理的证据,选出最优质的的证据来判案。“鉴定意见”不再带有之前的强制性与向导性的色彩。

2.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当今的司法鉴定制度中,法院扮演了一个相当中立的角色。在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采取了摇号的方式,当然,这种方式有利有弊,因为鉴定机构基于不同的擅长领域导致鉴定结果的有所出入。如一家鉴定机构在笔记方面比较突出,而另一家虽然在笔迹方面的鉴定不算优秀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更加擅长。虽然方式还在不停的完善过程中,但在内容上,法院依照法律有权告知当事人可做鉴定的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门类则无法做出司法鉴定。这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在经济发展速度极快的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一样的问题与争执,需要作出鉴定的事物也各种各样。但是,有很多是法律或者专业知识无法给出具有证据效力的鉴定意见,如人的感情等。在《司法鉴定费程序通则》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的司法鉴定类别和范围,其中包括: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等。但是在有些时候,有些需要司法鉴定的项目在社会上也可以得到鉴定结果,比如医院给出的鉴定与法医进行的鉴定。但即使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要求了医院的鉴定不能代替法医给出的鉴定而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医院所给出的鉴定不具有证据效力。只有法医做出的鉴定才是具有权威性、具有证据效力的可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与此同时,若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医的鉴定往往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且容易导致法官会在潜意识中更倾向于鉴定结论所揭示的证据,因为人有对具有权威性的东西产生依赖性或是先入为主的看法,若出现一点点的差错都会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甚至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前进步伐。并且,判案的法官得到了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往往会无法正常发挥自主的主观能动性,在潜意识中会依赖结论性的东西,这是人类共同的弱点。而在“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虽然法医给出的鉴定是在审判过程中唯一有证据效力的鉴定来源,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就要听从一纸鉴定的说辞,对于法官在法庭上所掌握的的其他证据来说,每份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的效力等级都是平等的。

因此,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转变不仅是转变了证据之间效力等级的差异性,更是完善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促进了司法鉴定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促进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依赖具有权威结论的证据来断案。更加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在诉讼中也逐步向注重程序的公正性迈进。

第五篇:从教学资源到学习资源论文

论文摘要】资源建设是发展远程教育的核心问题,把握好资源建设的发展方向至关重要。在广播电视大学向开放大学转型的过渡时期,有必要梳理远程教育资源建设之流变,即从教学资源转变为学习资源。通过对二者的概念渊源以及辩证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以学习者为中心”教育理念指引下建设的学习资源,较传统的教学资源更能够适应和满足远程教育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学习资源的优势,在学习资源的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资源的粒度、学习者的参与度、资源的便捷度以及资源的交互性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教学资源 学习资源 资源粒度 资源建设

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施加教育影响的新型教育形式。发展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核心。因此,资源建设的定位和水平直接决定了远程教育的办学质量。在当前广播电视大学向开放大学转型的过渡时期,有必要梳理远程教育资源建设之流变,即从教学资源转变为学习资源。肯綮所在,关乎开放大学的办学质量。

一、教学资源和学习资源溯源

教学资源(TeachingResource)的概念根植于教育技术的媒体观。所谓教学资源一般是指为教学的有效开展而提供的各种可利用的素材和条件,通常不仅包括文字教材、案例、影视、图片、课件等,还包括教师资源、教具、基础设施等。

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视听教育方兴未艾,新媒体种类不断涌现,媒体应用日益广泛,至70年代,媒体已经成为教学过程中师生沟通的中介要素。鉴于此,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首次提出了学习资源(LearningResource)的概念。

按照资源的完备与适用程度,学习资源又可分为设计资源和可利用资源。所谓设计资源,是指以教育教学为目的,专门开发设计的资源,包括文字教材、录音带、录像带、多媒体课件等;而可利用资源,是指那些本来并非为教育教学目的而专门设计,但被发现具有一定的教育利用价值,因而用于教学服务的资源,如软件工具、音像资料以及多种多样的网上信息资源等。无论是设计资源还是可利用资源,都是学习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远程教育是教师和学生在时空上相对分离,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助学为辅的教育形式。今天,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学习者学习为中心的远程开放教育更加强调学习者的主体性,过去沿袭的服务于教师教学活动的教学资源,已不能够完全适应新的教育形式要求。由此,资源建设的定位应当有所更替,即由服务于教育教学转向为以自学导学为目的。实践中,我国远程开放教育的资源建设,正经历着从教学资源向学习资源的转变。这种资源建设的流变,正是开放大学在成立伊始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

在此,广义的学习资源可以界定为在学习过程中能够被学习者利用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包括信息、资料、设备、人员、场所等诸多要素。要把握教学资源与学习资源的脉络,必须梳理它们的辩证关联。

二、教学资源与学习资源的辩证关联

教学资源与学习资源,在资源信息载体上具有共同性。比如,文字材料、录像带、录音带、多媒体课件等载体形式,既可以为教师教学所用,构成教学资源;也可以为学习者学习服务,成为学习资源。这些信息载体在当今远程教育中,制作的方式方法更倾向于依赖网络技术。

教学资源与学习资源除了载体上的共同性之外,其服务教学的共同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教与学双边活动相互间存在紧密联系,无法割裂,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过多地主导教与学的过程;在今天的远程教育中,学习者的学是主,教师的教是辅,也就是说,教与学的重心发生了偏移。因此,教学资源和学习资源的重心也理所当然地需要进行调整与变化,资源建设的出发点应各有侧重,侧重点的倾向性即为两者的差异所在,即:一方面,二者的直接服务主体有所不同。教学资源是直接为教师的教学活动提供服务的,实现教学目的是它的最终目标;学习资源是直接为学习者实现自主学习服务的。另一方面,在设计上,教学资源体现的主要是教学特色,学习资源体现的是自学助学特色。学习资源较教学资源更加强调学习过程,强调通过设计完整的学习过程帮助学习者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最终的学习效果。

三、学习资源建设的重点考虑因素

教师作为学习资源设计与建设的中坚力量,应当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原则,从有利于学习者学习的角度出发,避免将学习资源建设成为教学资源。为此,在资源设计与建设时,应特别对以下几方面给予关注。

1.资源的粒度

学习资源的粒度是对学习资源的大小、尺度以及详细程度等特征的标准化描述。学习资源的粒度决定了学习资源的重用频率与效率、制作人员的工作量,以及资源传输、交换与共享的便利性。

粒度过大的资源信息量大,重用效率高,但资源的重用频率较低,资源开发人员的工作负担往往较重;粒度过小的资源虽然重用频率高,便于传输与共享,但相对信息量小,重用效率低下。因此,大、小粒度的优缺点客观且明显。

以录制一节流媒体课件为例,如果流媒体课件时间过长,未必便于学习者在工作之余全部观看学习;反之,时间较短的流媒体课件,以其针对性较强,知识模块化、案例化、专题化的特点,更能够吸引学习者。

再以制作一门网络课程为例,网络课程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网络课程要求栏目多样,内容丰富,有利于学习者经常浏览。网络课程可以说是小分子组成的大颗粒。粒度大小应当取决于学习内容的规模。因此,有必要视具体情况分别选取大粒度、中粒度和小粒度的资源,以发挥各种粒度形式资源的最大优势。

基于对学习资源的粒度权衡,青岛广播电视大学202_年4月举办的开放教育教师公开课观摩比赛,便尝试选择了中小粒度的资源。过去,教师录制一节流媒体课件往往是一节课堂教学时间,这次参赛的教师突破了这一传统,将过去的40分钟录制时间改为15~20分钟,每一段视频力争讲清、讲透、讲好一个问题、一个知识点或者一个案例,力争做到短小精悍,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国内相关的尝试,还包括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的视频辅导“颗粒化”试点,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学习者的参与度

首先,“现有的绝大部分资源是由专家或教师建设并提供的,没有师生共同参与建设的资源,缺乏学习者对课程知识的独特理解、阐释、质疑、批判和创新环境”[1]。毕竟,学习资源是为学习者而建设,学习资源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学习者的意见,让学习者参与选择、评价、表达意见,这样才能够激发学习者自主学习的热情,而不是仅仅由教师根据自身的设计理念、个人兴趣而制作产生。

其次,学习资源建设过程中缺乏学习者的参与,“学习者的理解将会限制在教师提供的框架范围内,阻碍学习者创新能力的培养”[2]。学习者参与学习资源建设也是他们思考、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在资源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搜集信息、整理资料,获取和运用知识,发挥自身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挖掘自身的思维潜能。最后,开放教育的学习者从事的工作往往与其所学专业有密切联系,有的学习者实践经验非常丰富,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和积累的实践经验是非常值得与教师和同学交流和分享的。这些资料和经验可以转化为有使用价值的学习资源。

在学习者参与建设学习资源方面,现在也有了一些尝试。202_年下半年,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对法学专科毕业实践环节进行了改革,将案例分析和答辩加入到毕业实践环节当中,教师将优秀的学生案例作品上传到电大在线相应课程栏目中,进一步充实了课程的案例资源。青岛广播电视大学202_年教师公开课观摩比赛,其评审过程采用了由专家和学生共同打分的机制,让学生来评价教师的讲课,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上网浏览课件的热情,同时也有利于筛选出一批受学生欢迎的优秀学习资源。另外,上海电大孙慧老师“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尝试了网络资源师生共建模式,该模式“包括学生自编、自导、自演人力资源管理系列情景模拟剧,由管理经验丰富的电大学员作专题讲座等”[3]。

3.资源的便捷度

开放教育的学生通常是在工作之余上网学习,在建设学习资源时,应当充分考虑成人学习者的学习习惯,为学习者的学习提供便利。因此,既要在学习资源设计过程中考虑选择便利的网络传播载体,又要在学习资源建设中配套相应的支持服务。

目前,学习者利用网上学习资源学习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电脑上网进行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手机上网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已经成为一种方便、快捷、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开放教育的学习资源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媒介,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这样,学习者便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通过手机上网,利用网上学习资源进行学习。在时间和空间上,手机上网较电脑上网更为便捷。

另外,目前开放教育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学习资源往往由文本、音像、网络学习资源组成,资源数量多,形式多样,但多呈分散状态,缺乏整体感。资源的分布只有教师详细了解,学生在未充分导学的情况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丰富的资源在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也给学生的自学带来了困扰,如果缺乏针对性强的导学支撑,将增加学生的学习障碍,限制学习资源功效的发挥。可见,学习资源的使用需要导航和指引。

从202_年开始,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每学期各专业制定导学计划书,在计划书中向学习者提供中央电大、青岛电大两级平台上各门课程资源情况表。在资源情况表中,列出各门课程资源栏目名称、课件名称、资源数量以及每一项学习资源对应的关注度和推荐指数。使学习者能够对两级平台上的资源情况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学习者了解学习资源、使用学习资源的效率。

4.资源的交互性

交互性是远程教育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根据媒体在教学中的不同作用,交互性可分为教学系统的交互性和学习资源的交互性。教学系统的交互性是指媒体能够支持人与人之间相互通信与作用的能力和特性[4]。目前,教学系统的交互性基本上能够实现,比如学习者与教师之间、学习者与学习者之间的交互可以通过QQ、MSN、E-mail或者BBS来实现。所谓学习资源的交互性是指学习资源能够引起与学生相互作用的某一个或某一些品质。目前,远程开放教育的学习资源交互性相对比较匮乏,在学习者使用资源的过程中,能够使学习者对学习资源呈现的学习信息做出积极、公开的反应,同时资源也可以依据学习者的反应做出相应变化的设计还并不多见。

增强学习资源的交互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定的设计和技术支撑。在实践中,可以进行情境设计,设计出仿真的学习环境。在这种情境下,学习者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能够与学习资源进行互动,依据彼此的反应作出回应。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学习者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还可以提高学习的效率。以法学专业为例,案例教学是法学专业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支持,设计出网络模拟案例教学的场景,使学生通过网络就可以获得与参加案例教学面授课堂相同的效果。

总之,资源建设是发展远程教育的核心问题,把握好资源建设的发展方向至关重要。秉持“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学习资源较教学资源更能够适应和满足远程教育的需要。远程教育工作者在学习资源的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资源的粒度、学习者的参与度、资源的便捷度以及资源的交互性等问题,充分发挥学习资源在自主学习中的优势。

参考文献:

[1][2]毛美娟,汪维富.国家精品课程与国外网络课程的学习资源比较研究[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_,(3).[3]孙慧.网络学习资源师生共建模式的实践——以上海电视大学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为例[J].中国远程教育,202_,(4).[4]陈丽.远程教育中教学媒体的交互性研究[J].中国远程教育,202_,(7).

从仆人到创造性叛逆者论文(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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