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自202_年12月22日西安疫情管控“升级”以来,爆发了几起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给整体疫情防控带来了重大挑战,也给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比较典型的有:一路躲避防疫关卡,翻越好几座塬,绕回蓝田的“翻塬哥”;冒着严寒冬泳,趟渭河水,绕道回周至的“游泳哥”;从咸阳机场徒步八天八夜,翻越白雪皑皑的秦岭,回安康的“步行哥”;从西安骑共享单车,夜行一百多公里,冒着大雪回淳化的“单车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管控期间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相关行为人会不会被制裁?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期间管控措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例如:202_年12月22日下午,白某某在得知西安市疫情防控将“升级”的消息后,罔顾政法机关下发的疫情期间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规定,于当晚20时许从西安市莲湖区骑乘一辆共享单车返回淳化,于次日6时许行至石桥谷口疫情防控点附近,为逃避疫情检测检查,便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绕道进入淳化县境内,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一定安全隐患。12月25日,白某某被集中医学隔离。淳化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白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例如:202_年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的一纸通报引发广泛关注:从武汉回乡的苟某刻意隐瞒发热症状和行程,不仅自己和儿子感染,还造成900余人被隔离,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苟某于202_年3月17日被湟中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综上所述,在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应根据相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视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任。因事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在疫情期间,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政府下发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自觉隔离,不聚集,不私自外出,做好自我防护,避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