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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区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入学申请办法(合集)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130-1064043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7-10 23:00: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杭州富阳区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入学申请办法

杭州富阳区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入学申请办法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杭州富阳区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入学申请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杭州富阳区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入学申请办法

《202_年富阳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富教〔202_〕19号)明确:202_年起,富阳城区公办小学不招收照顾就近入学第四批条件适龄儿童的就学,原符合城区公办小学照顾就近入学第四批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向城区周边招生后有余额的公办小学(不含东吴小学本部)直接提出入学申请,或回户籍地址所在学校申请就读。

孩子到了上小学年龄,但身体条件不适合上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小学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延缓入学。

拓展内容:

小学民办小学招生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2_〕2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_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_〕6号)以及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_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_〕5号)精神,今年本区民办小学继续与去年一样,实行公民同招,但今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在审批地范围内(富阳区)招生;审批地招生不足的,可在杭州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2、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报名的适龄儿童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报名适龄儿童一次性全部录取。

另外,报民办小学及补报民办小学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回公办小学就读,继续与去年一样,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小学的同类别适龄儿童之后录取。

第二篇:杭州落户政策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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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落户政策大全 如何申请

202_年杭州落户新政策规定:办理杭州户口有多种方案,申请条件也简便。202_年5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人才引进落户的部分调整政策,将全日制本科学历落户、中级职称落户、全日制专科学历落户杭州的条件由原来的社保要求一个月到账调整为需交满一年的社保,同时居住满1年,由此人才引进落户杭州的门槛有了一定的提高,国嘉人才网根据多年来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重新整理了202_年的落户杭州政策细则、办理流程以及浙江省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办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目前杭州比较常见的落户办法为: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各类投靠、海外留学生、购房、高技能人才等方式。

202_年杭州落户政策:7种方案申请条件简便

一、202_年应届毕业生落户杭州

1、申请条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2、办理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

2、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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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到证

4、身份证

5、一寸彩照

7、劳动合同

8、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无房证明或房产证

9、学历认证报告 注:

(1)硕士学历无需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2)专科学历无专业要求

二、202_年杭州人才引进落户方案

1、申请条件:

(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

(4)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0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5)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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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_年杭州购房落户方案

1、申请条件:

(1)202_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2_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实际入住);(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注:

(1)202_年9月28日之后购买的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萧山余杭202_年1月1日之后购房的房子面积须80方以上并且付清房款。

四、海外留学生回国落户杭州方案

1、申请条件:国外留学(包含香港、澳门)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教育部认证并且在杭州落实工作单位后可以在杭州落户;

五、202_年杭州各类投靠落户方案

1、老年投靠 申请条件:

(1)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55周岁;

(2)外地无子女,其子女均在杭州市区的,可到杭州市区投靠子女;(3)杭州市区有子女,外地也有子女的,按“就小城市、就多数子女”原则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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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eniu.cc(4)夫妻双方原籍在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在其他地区离退休,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达到投靠年龄后可回杭投靠;

(5)外地老年夫妻投靠在杭子女,应由夫妻双方同时申请迁入,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夫妻分居(丧偶、离婚的除外)。

2、未成年子女投靠

申请要求:凡15周岁以下(含15周岁)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父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夫妻投靠

申请要求:夫妻婚龄满3年(含3年),外地农村农民与本市农业户口村民结婚满2年的,在杭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外地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六、202_年杭州投资纳税落户方案

投资纳税落户为两种落户方式,有相似也有区别,分别是投资落户和纳税落户两种方式,其中投资落户又分为内资和外资。

(一)内资投资落户条件: 1、199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来杭投资企业;

2、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已正常运转(国地税累计缴纳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外地资金须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3、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实缴),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5、申请人需高中以上学历;

6、申请人须是公司股东或者有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二)外商投资落户条件

1998年1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新批或在该起增资10万美元以上并在本杭州落户政策·落户杭州·杭州户口迁入

www.teniu.cc 市或区缴纳税收满1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每投资10万美元外资可办理一名企业管理人员进杭落户;

(三)纳税落户方案

申请条件:外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从202_年开始凡连续两年内缴纳地税满1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代表本人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连续两年每年缴纳地税满15万元,业主本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七、202_年杭州高技能人才落户方案

1、申报条件: 1、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2、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工作满5年(要有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不能中断)且在杭拥有住房,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

注:证书必须是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证,外省市的证书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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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办理

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办理指南

一、申请第二学历免试

1.凡是通过本科及以上学历审核的(已提供学历认证证书者),允许其申请专升本或高起专层次的第二学历免试;凡是通过专科学历审核的(已提供学历认证证书者),仅允许其申请高起专第二学历免试。

未通过学历审核的考生(含在报名确认时未能提供学历认证证书者),不能申报二学历免试。

202_年已取得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已通过考试院后台审核),暂未取得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的,允许其申报第二学历免试。

学历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审核的,无需携带证明材料;未通过的,报名确认时,须携带学历认证证书(原件),供报名确认点查验并拍照进机。

2.申请艺术类音乐、美术专业免试入学的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艺术类其他专业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方可免试入学。申请体育、烹饪、旅游管理类专业免试入学的,须参加全省专业加试联考,且加试合格方可免试入学。

3.申请医学类专业免试的,还应满足医学类专业相关报考条件。报名确认时,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报名确认点审核查验。

二、申请招生考试成绩互认

1.凡202_年普通高考成绩在省第二批各类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且未被普通高校录取的考生,可申报免试录取成人高校高起本或高起专。

2.凡符合202_年普通高考专科注册入学条件的考生,可申报免试录取成人高校高起专。

3.凡参加202_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考试成绩在省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申报免试录取成人高校高起本或高起专。

4.凡符合202_年普通高校对口单招专科注册入学条件的考生,可申报免试录取成人高校高起专。

5.凡202_年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转本”选拔考试,成绩在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申报免试录取成人高校专升本。

网报时可按界面提示进入申报程序,由报名系统自动审核。

三、申请退役士兵免试入学

1.须持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具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无证明者,不能申报。2.申请专科免试入学的,只能填报本人安置地或工作地所在设区市内指定的高校。申请本科免试入学的,可在指定的14所院校填报志愿。

3.网上报名后(11月2-4日)须到本人安置地或工作地所在市招考机构指定报名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11月4-6日)。否则报名无效。

4.申报学校详见《退役士兵申报免试入学特别提醒》附表1

四、需要主管部门审核方可申请享受的照顾政策

拟申请如下项目的考生,须填写《202_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照顾录取申请表》或《202_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照顾加分录取申请表》(申请样表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下载)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名确认时,携带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报名确认点查验。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成绩证明;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须经市级民政局审核;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级“侨务办公室”审核; 4.台湾省籍,须经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

五、其他需提供证明材料方可申请享受的照顾政策

申请享受下列照顾政策的考生,报名确认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报名确认点查验。

1.申请免试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获得者。须携带相应的获奖证书。

2.申请免试的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须出具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并经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

3.申请免试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须携带省组织部门颁发的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期满考核合格证书”;“三支一扶”人员须携带省人事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人员须携带省团委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人员须携带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4.申请免试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者,须携带个人立功证明(县、团级及以上行政级别单位发放的证书或出具的证明)。

5.申请免试的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获得者;在普通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校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称号的毕业生;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获省级及以上三创优秀学生、三创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毕业生。须携带相应项目的获奖证书。

6.申请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政策的残疾人,须携带《革命军人残疾证》或由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

7.申请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政策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须携带获奖证书。

8.申请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政策的现役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须携带工作证件。

9.申请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表彰证书。

六、申请享受25岁以上照顾政策

考生无需单独办理,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身份证判定是否享受本项照顾政策。

所有申请享受以上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四篇:享受各种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审查办法

享受各种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审查办法

202_年政策性照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公示办法暂按202_年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办理。待我省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确定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照顾项目范围和本文确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审查和公示。

一、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各市州招办按省教育厅的表彰《通知》所列名单,直接在本地的报名库里提取考生的报名号、姓名、所在中学,分类别于4月28日前将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如上报时省教育厅《通知》还未下发,市州招办可根据本市州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的名单加上考生号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⑤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以下简称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考生如实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8),经所在学校签章后报县级招办。获奖证书原件应同时报县级招办验证,无误后,验证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县级招办公章,然后贴在《登记表》后面。

市州招办审查县级招办上报的获奖材料,合格名单按考生号由小到大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名册》(见附件9,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办报名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2_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臵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臵地民政部门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州民政局复核,市州民政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于4月22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民政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办,待省核准后,县级招办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四、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参照上述第三条的办法执行,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级招办装入考生档案。

五、见义勇为考生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持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级招办申请。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办申请。

(二)县级招办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办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办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见义勇为”有关事迹材料于4月17日上报市州招办复核,市州招办将经核准考生名单及事迹材料于4月28 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六、经省侨办、省台办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办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七、体育尖子测试及审核办法另文规定。

八、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的审核程序:

报名后,考生持有关证明或材料﹝其中:退役军人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据的写明其父(母)服役地点属何类地区和服役年限的证明材料;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据的证明材料。军人子女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持本人申请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九、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报名后,考生持残疾人民警察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同时还要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原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1.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考生持相关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审核合格名单上报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无误,再将合格名单上报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审核。

2.司法行政系统:省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审核,市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司法局审核,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市司法局再将审核合格考生名单报省司法厅审核。

3.国家安全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国家安全厅审核。

4.交通、林业、铁路、民航、海关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再将审核合格名单报省公安厅。各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是:交通系统为省交通厅公安处;林业系统为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铁路系统为成都铁路公安局;民航系统为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海关系统为成都海关缉私局。

(二)审核办法: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证书原件,经确认无误后,造具合格名单,在考生证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然后将证件、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

(三)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国安厅于4月28日前将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附电子文本)。

(四)考生将经各相关部门验证签章的证件、证书复印件和子女证明原件交县(市、区)招办,待省公示后,县级招办将相关材料装入考生档案。

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的申报

与公示办法

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以《四川省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为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公示。针对不同的照顾对象,公示的 具体规定和办法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

报名结束后,三州、十七县、两区所有考生和其它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都要在报名确认时就享受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照顾进行申报,市、县两级招办和中学要赓即进行申报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申报公示无异议,报名数据汇总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这部分考生进行资格公示。

市、县两级招办和中学有门户网站的在网站公示,未建立门户网站的以媒体刊登或张榜等方式公示(下同)。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户籍所在县(市、区)、族别。

二、经申报可以享受录取照顾的考生

(一)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全国决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以及见义勇为考生,在考生申报后,高考报名点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名单进行申报公示,然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查合格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省级优秀学生须同时公示其事迹。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向规定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向高考报名点申报,由报名点进行申报公示。各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省教育考试院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

(三)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所在中学对申报考生初审合格后将其名单赓即进行申报公示,市级教育部门初审合格后则须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经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

三、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一)保送生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备保送生资格的五类考生,由本人向有关部门、所在中学申请,并经有关部门、中学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公示内容包括保送生的姓名、所在班级、获奖项目等关键信息。

(二)自主招生考生

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在确定或收到入 选考生名单后赓即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

高校将入选考生的名单及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所在中学、相关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在确定或收到入选考生名单后赓即在中学、相关高校网站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入选高校。

四、公示时间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五、其他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

第五篇:低保政策与申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来源:

河池大化民政 时间:

202_-10-23 1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承包经营收入;

(四)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五)出租家庭财产收入;

(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七)依法接受的赠与;

(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一)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五)救灾救济款。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

(二)违法生育的夫妻;

(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

(四)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

(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

(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保障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障金使用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化县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来源:

河池大化民政 时间:

202_-11-05 15:42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办理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低保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办理程序:(同上)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三、五保供养标准

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补助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办理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五保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五保对象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五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必须贴本人1寸近照片);2.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写);3.入户调查情况说明书并有入户调查人亲笔签字;4.村(居)委会评议结果报告;5.村(居)委会公示证明; 6.村(居)委会公示相片;7.乡(镇)人民政府公示证明;8.申请人身份证复件;9.申请人户口薄复印件;10.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四、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补助

救助对象及范围: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乡优抚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二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三级审核→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收据已在新农合办报销并保存的,凭复印件,下同)、必要的病历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会评议确认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五、城乡门诊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对象

1.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

2.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二)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15倍。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20倍。

办理程序及申请所需材料:(同上)

六、临时救助

补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家庭困难的大化县户籍的常住居民。

补助标准:300至3000元不等。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书);2.申请人要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3.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患者本或近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及参加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4.因就读大学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学费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七、孤儿保障救助

补助对象:大化县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2.孤儿本人一寸彩色相片;3.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手印);4.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申请书;5.孤儿本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6.监护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7.村委会证明(盖章);8.当地公安部门证明(盖章);9.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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