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研究论文(共五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30-1132813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9-09 17:0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研究论文

一、转移定价的内涵

(一)转移定价的含义

国际范围内还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对转移定价的定义。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认为,转移定价是指在进行内部交易的关联企业之间,根据逃避税收的需要来确定交易价格的做法。著名的国际税法专家高尔森指出,转移定价是指各个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按照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定价的行为,而将关联企业的全部纳税额降到最低是该行为的主要目标。结合二者的说法,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实质上是以整体税收最小化为目标,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相对较低甚至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最终实现更好的盈利。

(二)转移定价的特点

1.交易价格违背市场价值规律。转移价格是建立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基础之上的,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势必违背价值规律,与市场正常价格相差较大。

2.体现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这一形式可以进行更加合适的内部资源配置,以提高其在某特定区域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导致不正常的跨国收入分配。转移定价的行为将会使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的账面收入与依据东道国法律计算的计税所得差距甚远,这也将导致东道国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转移定价的形式

1.按照交易客体划分

(1)实物转移定价。实物交易是转移定价中最常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交易物。跨国公司一般可以通过确定该类交易物的价格(如“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控制各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

(2)劳务转移定价。具体指表现为提供管理、广告、齐询这类劳务服务形式的转移定价。这类定价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于有提供劳务和租赁这一类服务的关联企业中。通过对劳务费用的内部确定来摊销管理成本,以此转移利润。

(3)资金转移定价。现今资金拆借越来越成为重要的避税手段。主要指通过控制贷款利息的高低来重新分配利润。例如,202_年,宝洁(中国)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金额高达20亿元。之后再通过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公司的关联企业。由20亿贷款带来的高额的利息支出,使得宝洁公司的税前利润出现了相对减少,于是应交所得税额也减少,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与此同时其关联企业也可以通过这笔巨额无息贷款改善运营情况,达到集团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4)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主要指转让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2.按照路径上划分

(1)利用不同国家的不同所得税率进行避税。这一类型做法基本表现为“高进低出”,即当处于高税率国家的A子公司与处于低税率国家的B子公司进行的内部交易为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低价;当A公司与B公司进行的内部交易为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用高价。这样的做法可以使A公司的纳税基数减少,从而所纳税收也将减少,而此时虽然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由于B公司所处国家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在整体上降低了A与B所在的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

(2)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避税港指的是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无税避税港(如百慕大、巴哈马等)、低税避税港(如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等)、特惠避税港(如爱尔兰的香农、新加坡的廊裕等)。在此类避税手法中常见的形式如,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国际贸易公司C,首先以低价将商品销售给C公司,再通过C公司以正常价格销售给海外客户,而C公司在获得大量利润的同时因其所处避税港的地理优势达到跨国公司的整体避税目的。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

(一)税务动机

1.对于所得税的规避。如前所述,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定价转移利润,将巨额利润转移至相对低税率国家甚至避税港,就可以达到整体上减少或避免所得税的目的。

2.对于关税的规避。当某一进口国实行从价关税制时,进口货物的低价可以使内部交易中的关联企业一方少缴关税。某些情况下,规避关税和规避所得税的做法有可能产生冲突。

3.对于增值税的规避。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的转移低价,使本公司减少增值税应缴额。当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时,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之间的转移高价,使本公司多赚取出口退税。

4.对于反倾销税的规避。通常情况下,当出口企业向进口方以极低价格销售商品时,己经形成了倾销,进口企业将可能被征收反倾销税。但当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此类倾销时,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隐蔽的交易获得各种补偿,从而提高其销售价格,使其无法达到倾销价格的标准。这样,事实上的倾销就可以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

(二)非税务动机

1.迅速打开与占领销售市场。境内跨国公司在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可以通过采用低价的方式,帮助该关联企业减少产品成本,再利用此优势以比竞争对手低的价格出售产品,抢占市场。

z.合理配置内部资源,调节子公司利润。为了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低价提供原材料或劳务、高价回购产品来增加子公司盈利,帮助子公司维持运营;也可以选择通过增加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降低回购价格来减少子公司利润,转移投资方向。

3.多从合资企业中分享利益。在母公司以合资形式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建立子公司的情况下,必然涉及到东道国政府与当地投资者的利益。而跨国公司与他们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利润目标,也因此会产生冲突。基于当地合作者仅能分享子公司利润无法分享母公司利润这一特性,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至母公司可以使跨国公司多获得利益,同时也避免产生更多的冲突。

三、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国内法

1.美国规制转移定价的法律架构及主要内容

在国际范围内,目前美国有关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全面、有效的。1994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最终法案第482条用了接近100页之长的篇幅,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业务的税收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至此美国法律对转移定价的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0 482条款的主要内容为: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按照市场价格为正常交易价格,出于对避税的防范和基于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需要,税务当局有权对关联企业的应缴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切实地反映由关联交易而产生的收入,防止与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有关的避税行为。

对于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美国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举证规定较为严格。要求外国分公司或代理处同母公司一样进行举证。第二,要求纳税人应提交的账目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强调纳税人的责任意识。第三,关于恶意的转移定价行为有较严厉的惩罚性规定。对于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偏离正常价格的转移定价行为,美国法规定了最高可按应补缴税额的百分之四十处罚款。

2.美国规制转移定价的基本原则

(1)正常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以企业理性为出发点,强调企业的独立性,就算是关联企业也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进行商事活动。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处理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问题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国际收支也理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换句话说,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所用的价格取代内部交易中出现的不合理的转移价格。

(2)最优法原则。1994年的转移定价法规曾经指出:“一项受控交易正常结果的确定,在实践中不存在绝对优先的方法,也没有一种优于其他方法的方法,必须依照能够对结果进行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交易结果。”这条法规规定了最优法原则。正常交易结果可能在仅仅只适用了一种方法后就可以得出,但是如果之后出现另一个方法,并且被证明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正常交易结果,那么这个之后出现的方法就必须被使用。该原则的实质其实是要求使用能够对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结果进行最真实衡量的一种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使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符合正常交易。

(3)可比性原则。当试图确定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时,一般应在可比的情况下将关联交易与正常交易作比较,如有差异则应另外寻找合适的可比交易。因此,如果以独立企业间的某次交易作为参照物,首先要求其具有可比性。可比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的结果进行准确判断。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规定

作为一个成员国囊括了全球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的国际组织,经合组织在转移定价的税制研究方面为世界经济都做出了很大贡献。早在1963年,DECD就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并于1977年对范本的修订中首先提出了转移定价的原则。其第9条第1款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当视同独立企业间的交易,须符合正常交易原则,而税务部门被授权对不符合的交易进行调整,即第一次调整。其第2款在前一款的基础之上确定了成员国第二次调整的义务,即当东道国政府进行了第一次调整之后,如果这一调整合法且合理,母国政府就应及时对在该交易中的关联企业位于本国的税收进行调整。这一条规定通过对跨国交易东道国和公司母国调整义务的明确,得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1995年DECD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税收管理转移定价指南》,并且从此每年以附件的形式发布各项补充指南,持续完善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的规制。

(三)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PA),是纳税人在交易之前,就及时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收支计算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充分谈判协商,作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在这种制度下,当协议得到审定认可之后,纳税人只需在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时不违背预约定价协议所确定的定价方法,税务机关就将不再进行审查调整。这份协议实质上代表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两个主体对于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的共同事前判断。美国与经济合作组织分别于1991年、1999年确定了预约定价制度。在国际社会日益呼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这一趋势下,预约定价制度成为了一个良好高效的突破口,也可以成为避免国际税收争端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二篇: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规制及完善建议综述

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规制及完善建议综述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存在于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中。中国是引进跨国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在我们国家的严重程度人所共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中央政府的税收优惠和各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导致我国税收流失。

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念,姚梅镇教授在其《国际经法概论》一书中指出的: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不按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而是根据逃避税收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这种基于逃避税收的目的而确定价格的做法叫做转移定价。而我国著名的国家税法专家高尔森在其《国际经济法文集》一书中写到: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不按一般市场价格的定价,其主要目的是将整个关联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程度。刘志杰在其《关于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称:转移定价,又叫“转让定价”,是企业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内部各个分部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闯的关系,谋求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交易定价。它一般发生在关联企韭的内部交易中,但也不排除有韭务关系的企业互相勾结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虽然各个学者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有其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总的来说,本质是一样的,总的说来,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

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表现形式来说,又是各执一词。刘志杰在其《关于我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一文中认为,跨国企业广泛采用的转移定价表现形式主要有:(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出口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2)通过规定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年限来影响分部的产品成本,使利润在总、分部之间转移。(3)通过收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移时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以收取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分部的的成本和利润。

(4)通过提供贷款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分部的成本费用,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5)1

通过机器设备融资租赁影响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6)透过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给与关联企业系统的销售机构以较高或较低的佣金来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影响其利润。(7)通过对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服务收取劳务费用,以劳务费的高低来影响分部的成本,转移分部的利润。(8)利用企业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分部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来影晌分部的销售成本。(9)囱分部收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额外将总部自身的管理费摊入分部的产品成本内。总部将经理人员的年金等摊入分部的管理费用内,以此减少分部的收入。(10)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分摊,来影响分部的收入。这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表现形式。

之所以要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问题,是因为转移定价对我们造成的危害。扈启曙和李向群在他们所写的《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则与策略研究》一文中指出这一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使东道国的税收降低。

2、严重损害东道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3、使东道国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性。而闵树琴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与我国的规制措施》亦认为,此危害有三方面,分别是:

1、直接造成税收流失。

2、形成国内外企业不平等竞争,引发“假外资”。

3、侵害中方合资伙伴的利益。王丰国学者在他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一文中,认为这种危害有:

1、造成较大面积、较大幅度的中方企业亏损而外方企业“虚亏实盈”。

2、造成我国税收的严重流失。

3、其他影响,包括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影响了中国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改善和提高。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十分紧迫,后果极其严重。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各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给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措施。具体而言,王丰国学者在他的《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中提出,应该:

1、统一思想认识。

2、积极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规则。

3、向外企宣传:避税利大于弊。

4、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5、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学者杨慧芳在《论对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控制》中指出,我们可以实施以下方式:

1、扩大转移定价法规制约的范围。

2、增加确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方法。

3、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制度。

4、强化跨国公司遵守转移定价法规责任。

5、加强

国际合作。而邵永贵和严广乐在其所写的《浅议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的制定》一文中,则建议从两方面来规制这一问题:

1、建立有关价格转移的国际原则。

2、研究跨国公司对上述国家间限制行为的应对措施,从而下手解决。罗晓春和杨淑华在《试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的转移定价问题》称,主要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预约定价制(APA)。

2、纳税人举证制度。

3、有关资本金弱化问题的专门条款。

4、对转移定价的处罚措施。各学者还有各自的主张,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综上所述,转移定价不仅对跨国公司内部管理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所在国的对外贸易国际收支平衡甚至于经济发展模式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正如英国财政部财务部长敦尔普里马罗拉指出的那样转移定价是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国际税务问题之一。随着商业全球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我们可以预见转移定价将继续保持其在跨国集团和税务部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跨国公司避税不仅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损失300 亿元以上,而且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相当负面的影响。因此,积极解决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是当务之急责。

第三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论文

[摘要]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的。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信息披露

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调整和信息披露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仇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不会按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进行。因为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根据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方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成为交易的核心内容。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有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一定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关联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虚增公司的利润。盈余信息是财务报表的重心,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高质量的公司和低质量的“柠檬”,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差价、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可能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与规范

理论上,关联方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企业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性企业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转移定价是企业自身的战略行为,不应予以干涉。但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国家税收、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如果没有一个游戏规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证券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与规范。

1.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规范

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的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订价策略,一旦选定,就必须严格按该法的具体规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跨国公司可与税务部门事先达成“预订价格协议”,明确转移价格的方法,然后依协议行事。这样,跨国公司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避免税务部门的转移价格审计。

0ECD1996年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因此0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

2.我国对转移定价的调整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类似。但是,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对于调整次序,0ECD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就不赞成对各种方法规定机械的顺序,而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只不过指出,只有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利润分割法)。美国1992年也宣布取消对使用次序的规定,只要求对方法的选择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优法规定。因此,对于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次序,并无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可以采用。同时,我国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应借鉴0ECD关于转移定价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并引进交易利润法,以便在无法取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扩大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即企业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经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万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也应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思路,一是在会计报表中用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即按照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由于许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对各种交易按照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反映经济事项,而不应重新对交易进行定价。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计量基础,而且应鼓励披露有关交易价格如何决定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该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对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交易,应揭示其账面价值与交易价值的差异。英国FRS指南也认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对重要资产转移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的说明。而香港联交所则要求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发生非国家政策或计划规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电等,不单要有足够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确认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企业的利益。

我国1997年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准则《指南》对定价政策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方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2)资产、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方交易。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为了取得配股权等目的,便借助关联交易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好看,也就是进行盈余操纵,因此,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便故意三缄其口,以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转移定价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成本、销售价格等,这些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可能造成企业的竞争逆势,因此企业往往不愿主动披露详细的转移价格信息。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是,无论是准则还是指南都缺乏具体的细节,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人披露中,成为监管规范的一个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据以逃避披露监管。事实上,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应侧重披露转移定价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财务操纵,必须要加强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首先,应当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对于重大的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其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三,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湖南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沪深两市上市公司97中报关联交易披露情况一览表[N].中国证券报,1997-10-29(5),1997-12-11(12)。

[2]李鹏程。析预约定价协议[J].涉外税务,202_,(1):33-36.[3]廖晓靖,刘念。所得税优惠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关系研究[J].财经研究,202_,(1):10-15.[4]曲晓辉,杨金忠。跨国集团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1999,(6):16-22.[5]肖虹。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研究[J].会计研究,202_,(7):22-28.[6]徐静。跨国经营中的转移定价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与对策[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93-%.

第四篇: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目前已经是撼动全世界格局的重要体系,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和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就业,作为每个国家政府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跨国公司发展中应该尤为重视。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革命的挑战以及国际市场的新格局的建立,跨国公司的进入带动了东道国的就业,提高了整体的就业水平,增加了东道国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东道国的就业质量。但在一些研究中,学者们却对跨国公司进入所产生的就业效应持一定的怀疑态度。从短期来看,由于东道国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近期内有可能加剧企业重组、兼并、关闭甚至破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就业减少和结构性失业的增加。总的来看,就业变化状况因产业间和地区间的差异而不平衡,就业和失业共存,就业总量变动幅度相对较小,但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将有所提高。

面对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就业带来的冲击,东道国必须从根本上提高本国经济的整体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避免就业机会的减少。

首先,东道国政府应该通过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减少企业贷款利率、税收减免等,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价格竞争力;同时,要加大政府技术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新的竞争优势,防止国内投资被压制,从而产生挤出效应。

其次,东道国企业要审时度势的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与时俱进,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要形成被员工认同的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管理体系,完善价值创造、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强化服务承诺意识,强化营销理念,创造品牌效应。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将会极大的缓解跨国进入带来的就业压力。

再次,东道国应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合作,通过行业协会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合,积极收集跨国公司的各种信息,将有可能影响到本行业企业的信息及时反馈到企业,帮助企业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最后,对东道国劳动者来说,努力学习,挺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是应对跨国公司对本国就业带来的冲击的重要途径。劳动者只有不断的学习先进知识,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努力成为高素质人才,才不会被社会淘汰。

在长期内,跨国公司仍将对东道国就业起拉动作用。面对跨国公司在短期内给东道国就业带来的某些消极影响,政府及国内企业应采取相应对策,依靠自身力量缓解就业压力,使就业的拉动效应尽快到来。

第五篇: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

系 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系 专 业:金融学 姓 名:齐迎凯 学 号:12143619

指 导 老 师:辛文

完成日期 202_年12月13日

摘要: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目前已经是撼动全世界格局的重要体系,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和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就业,作为每个国家政府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跨国公司发展中应该尤为重视。

关键字:

跨国公司 金融 垄断 风险

正文:

一、跨国公司概念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二、跨国公司的起源

①、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萌芽阶段

跨国公司形成和企业跨国经营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的特权贸易公司,或称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当时最有影响的特权贸易公司是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这些特权贸易公司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利于各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故遭到了各国强烈的反对。随着英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东印度公司等特权贸易公司相继于19世纪后半叶被撤销。②、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缓慢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虽然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绝对数量从1914年的143亿美元增加至1938年的163.5亿美元,但增长速度已低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跨国公司的大发展 大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取得了突飞猛击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使得对外投资在深度和广度上迅速扩张,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对外投资已经赶上并超过对外间接投资。

④、20世纪9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发展出现显著新特点 a.跨国并购日益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

b.除了,股权制式并购以外,属于非股权参与方式的国际战略联盟越来越扩展,成为跨国公司的新形式。[1] C.跨国公司间技术合作与研究开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

三、主要特征 ①、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②、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

③、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

④、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

⑤、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达6.3万,跨国公司产值占全球总产值25%。凭借其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的巨大优势,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不仅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力量,而且成为各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例如,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98%。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的500家公司中,无一不是跨国经营的公司。二是许多跨国公司是科技领先的公司。例如微软公司、苹果公司、谷歌公司等,都是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的企业。这些公司往往在技术上控制着本行业的发展。它们往往以一种业务为主,跨行业、跨领域多种经营。是以在国际范围内调动和整合资源为基本经营模式的企业。很明显,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力量。从本质上来说,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动力是世界范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加速进步。” 但是,从经济全球化的三个主要方面来看,无论是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还是生产一体化,无一不是跨国公司在起主导作用。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60%,技术贸易占60—70%,对外直接投资占90%。难以想象,如果没有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力和组织力量而会在全球出现经济“全球化”现象。[2]

202_中国30大跨国公司榜单[3]

以上海为例,随着上海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及“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第26批33家外资企业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至此,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73家,其中亚太区总部54家。

据上海市商务委介绍,今年1-10月以来,本市共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38家,其中有13家企业被认定为亚太区总部;新增投资性公司13家,研发中心12家。截至202_年10月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73家,其中亚太区总部54家。参加昨天第26批颁证仪式的共有33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包括全球最大的企业ERP系统供应商思爱普、全球最大的汽车顶饰供应商安林通、全球生产户外动力设备的龙头企业富世华等行业知名跨国公司。市委常委、副市长周波为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市政府副秘书长金兴明致辞。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数据,202_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吸纳了全市5.83%的就业人数,户均吸纳就业人数约为全市外资企业平均水平的4.64倍;贡献了约417.37亿元人民币的纳税额,户均纳税额约为全市外资企业平均水平的8.37倍;在202_年上海第三产业税收百强榜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占据15席。[4] 可见,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比国际贸易更大的作用。事实上,跨国公司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中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力量。而这种力量随着跨国公司投资总体的呈上升趋势还会得到增强。况且如今科技、交通的不断发展,使得地球村变得更加“小”,也势必会更加促进经济的发展与各国之间的合作。

虽然跨国公司给国家或地区,带来了经济上的发展。然而,世界各国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文化差异也会使得跨国公司面对巨大的风险与挑战。

从政治关系上看,跨国公司的崛起,与国家主权发生了矛盾。一方面,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客观上要求冲破国家主权的束缚,以便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投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世界性生产结构中的地位事实上也对国家主权形成了巨大的威胁。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已经是不容回避的事实。然而,国际贸易保护依然存在。以美国政府反垄断华为为例,美国政府对于华为安全问题的担忧要追溯到大约十年前。《青年参考》曾报道,202_年华为因“数据安全”被迫撤销以22亿美元的价格竞标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3Com。美国与伊朗危机爆发后,美国指责华为向伊朗提供通讯技术,美国商务部取消了华为为美国警察、消防以及医疗部门提供急救无线网络技术的资格。但实际上,很多西方公司,比如诺基亚和西门子,在伊朗的业务也都非常活跃。

202_年10月,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公布了《中国电信企业华为与中兴影响美国国家安全事务的调查报告》,认定华为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

该报告还称,如果中国政府对华为和中兴提出任何利用它们系统的要求,或者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利用它们,它们都将有义务配合。并且它们都未提供充分的信息解释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以及党委在它们的组织中的角色。华为也没有完整地向该委员会说明它的企业结构、历史、所有者状况、运营情况、管理状况和财务。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贾尔斯•钱斯在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写的一篇稿件中,称东方和西方的许多评论家都在指责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对待华为和中兴时目光短浅,且有保护主义倾向;但贾尔斯•钱斯认为这些评论都忽视了一个关键问题:除非赞同并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公平、开放和透明的价值观,否则中国无法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也无法实现其全部的经济潜力。[5] 而最近,微软收购领英也面对了欧盟的各种调查,并且要求好多微软方面需同意欧盟的要求。微软最初在今年6月开价260亿美元收购领英,当时欧盟执委会因顾虑微软市场垄断嫌疑而介入,并对微软提出多项收购条件。

首先,欧盟要求微软必须在未来5年开放领英以外的其他专业社交网站存取Office应用程式及云端服务。再者,微软也不得强迫PC制造商在桌机软体内预设领英网站捷径。

欧盟反垄断执委维斯塔哲(MargretheVestager)表示:「欧洲专业社交网站用户持续增加,因此欧盟执委会必须确保欧洲用户在各家专业社交网站之间享有选择的权利。」

微软为了顺利收购领英,已答应欧盟提出的上述条件,但外界认为微软所做的让步不但没有太大损失,反而因此受惠,因为微软本来就已开放各家专业社交网站存取Office应用程式。微软开放其他网站存取云端服务也能藉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微软软体。[6] 由此可见,面对中国的各方面的发展,总会有个别国家的阻挠。

而在文化上,各地区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事实上,文化差异带来的挑战是必然存在的,因为这受到历史的影响。

四、面对这样的困难,我们要: ①、强化海外商务旅行和工作经历 ②、通过培训增强跨文化工作能力 ③、利用文化顾问培训和指导员工 ④、聘用合适的人员赴海外任职 ⑤、在企业文化中遵循多样化政策 总结:

我国如何应对跨国公司?面对跨国公司带来的利弊,我们:

①、团结起来,组建上下游一体化的供应链网络,用整个产业的供应链来和跨国企业竞争,而不是一个企业和其竞争;

②、作出品牌,中国人自己的民族品牌,很多人还是支持这个人,至少我在相同情况下是优先使用民族企业的产品;

③、差异化竞争,当正面竞争不过的时候可以细分领域,竞争差异化的竞争; ④、走出去,到其老家去竞争,把其公司收购了,或者至少将其正面战场放在其大本营; ⑤、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和产品创新能力,只有技术上超过对方,成本上领先对方,品牌上有自主优势,又是全产业链的竞争,词才会有强大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孙莹.国际经济合作[M] 机械工程出版社.202_ [2]董岩.经济全球化基本问题研究[R] 经济学习论坛.202_ [3]王莉.人民网[EB].中国30大跨国公司榜单.202_ [4]吴宇、严文浩.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R]573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_ [5]壹壹.华为手机为何难以打入美国市场[N]电商在线讯.202_ [6]陈颖芃.微软收购领英欧盟准了[N].综合外电报导202_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研究论文(共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