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生态补偿中保护成本的研究论文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这种运用经济激励手段管理生态系统的方式曰趋普遍。为解决区域发展失衡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国已在不同尺度上进行了生态补偿研究与实践3。但是,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始终存在科学依据不足的问题H,不仅制约了全国性、地方性生态补偿法规的建立,也成为各地基层生态补偿实践难以长期维持的原因5。采用成本核算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本文总结了成本核算法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引入保护成本的概念,重点从概念、核算内容以及核算方法三个方面对保护成本的研究进行总结与探讨,以期为科学的进行成本核算并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参考。
1成本核算法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中的应用
目前,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有多种,包括生态系
统服务功能价值法、成本核算法、意愿调查法、经济学模型法等。这些方法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条件以及方法的局限,不同方法制定的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6。其中,成本核算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以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可持续提供生态服务为宗旨,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各项投入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因素)、修复或重置受损的生态系统成本、放弃的部分或全部机会成本等的核算作为补偿的依据47]。理论上讲,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直接投入与机会成本之和应是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78。若补偿标准低于这个下限,生态补偿将达不到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以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生态补偿项目评估中,全面、准确地计算成本比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远为重。
而在国内外的研究中,最初是仅侧重机会成本的核算确定补偿标准。在理论方面,Macmillan等提出苏格兰新造林生态补偿标准与新造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无关,与机会成本直接相关M,DavidKaczan等在坦桑尼亚的研究结果表明衣民的平均受偿意愿与因保护目标而维持土地用途的平均机会成本是一致的M。在实践方面,尼加拉瓜的林草复合生态补偿项目中,StefanoPagiola等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转变产生的机会成本制定补偿标准,如将退化草地转变为森林,补偿标准为每年75美元/hm2M。随后有些学者认为,制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机会成本,还需要核算保护生态与环境的直接成本。段靖等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供给与需求均衡的条件,从理论上证明了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之和是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8。李文华等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按照新造林及现有林两类森林,通过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的核算,得出新造林补偿标准为每年4300元/hm2;现有林的补偿标准为每年2350元/hm2[1j。再后来有学者提出在计算生态补偿项目补偿量时,除了考虑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还需要考虑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与生态补偿相关的用于契约关系建立和维护的费用M。TobiasWunscher等指出灵活的支付方案能显著增加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率和提供率,而在生态补偿项目中想要实现灵活的支付,就需要精确的评估参与成本(包括保护投入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交易成本)来确定补偿标准。关于成本核算法的这三种观点,目前都得到学术界较多的认可和应用,本文主要以第二种观点为基础。
成本核算法因其较强的可行性与操作性,通过可量化的指标相对客观地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测算,被认为是合理的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方法。尽管成本核算法具有以上优点和受到了广泛运用,但其在核算内容、方法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仍需深入研究。
2保护成本的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采用成本核算法制定生态补偿的标准,主要是进行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核算。其中直接成本指为保护、维持或者恢复生态环境而投入的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和费用。机会成本,指因选择某一决策而放弃另一决策所丧失的利益。它不是一种实际支出,而是失去的收益,这种收益是潜在的。应用到生态补偿机制中机会成本就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经济收入和丧失的发展权,包括因执行更严格的环境标准而限制工业企业发展,导致的发展机会损失和进行生态建设而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此外部分学者将机会成本称作间接成本,成本核算即需核算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另一些学者将成本分成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其他间接成本,认为机会成本是间接成本的一部分。还有部分学者将丧失的发展权从机会成本中分出来,称作发展成本。将成本分成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发展成本,并认为不是所有的生态补偿项目都会发生上述三类成本,这取决于项目的性质w。
目前成本核算法中应用较多的是将成本分成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但是,这种经济学划分方法无法体现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产生的成本和效益的差别,既造成补偿标准的依据不足,导致生态补偿的针对性不强而难以实施,又使得生态补偿项目实施后的效益评价难以进行。本文认为,需要纳入生态补偿的成本可以划分为保护成本、环境成本和机会成本。保护成本是为保护、维持或者恢复生态系统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侧重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环境成本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支出(指为保护环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和环境退化成本(环境污染损失的价值和为保护环境应该支付的费用);机会成本是指因开展对生态系统以及环境的保护,而丧失的经济收入和放弃的发展权。TobiasWunscher等指出区分保护成本和机会成本(该研究中未涉及环境成本)可以分别计算样地-具体效益-成本比例,用于生态补偿项目效益评价M。因此,通过对保护成本的核算,能准确反映某地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工作量和贡献程度,为采用成本核算法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及之后的补偿效益评价提供合适的依据。
3保护成本的核算内容
从上世纪中期,国内外陆续开展了不同类型的生态补偿研究,如生态系统服务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流域补偿、资源开发补偿和区域生态补偿。通过分析、总结已有案例,将森林、流域、自然保护区3种类型生态补偿保护成本的核算内容归纳整理为表1。
首先,不同类型生态补偿中保护成本的核算内容不尽相同。例如在森林生态补偿中,刘丽以陕西省蓝田县退耕还林为例,核算其保护成本(包括营林成本和森林管护成本)为1756.7万元,单位面积保护成本为2293.35元/hm2。在流域生态补偿中,许凤冉等对202_年新安江流域保护成本(包括林业建设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移民投入)进行核算,结果为3.58亿元[31。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白宇就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8787hm2)的保护成本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工程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措施、科研监测、科普宣教以及湿地恢复与生态移民工程投入,202_-202_年其保护成本为21478万元,年均保护成本为1263.41万元,单位面积保护成本为每年6.72元/hm2。
其次,由于保护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确定其核算内容时需要全面考虑,而同一类型生态补偿保护成本的核算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核算内容和指标体系。如同样是对森林生态补偿中保护成本进行核算,李炜等主要考虑管护成本(主要为管护人员的工资支出)和营林成本(主要是更新改造支出、森林抚育支出、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核算出202_年伊春林管局所辖森林的保护成本为32876.4万元,按禁伐区、限伐区及商品林区面积合计289.90万hm2测算,单位面积保护成本为113元/hm2。而TobiasWunscher等在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研究中,测算的保护成本仅考虑建设防火带、隔离牛的栅栏及生态补偿项目公示牌而产生的费用,通过对每个斑块的调查与计算得到平均保护成本为每年3.56美元/hm2。此外,在确定保护成本核算内容时还存在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等问题,导致结果差异很大。如同样是对南水北调中线丹江口水库核心水源区所在的十堰市进行保护成本的核算,Dong,Zhengju等核算了林业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移民三个方面,得到202_-202_年保护成本为29.01亿元,年均保护成本为2.90亿元;而张君等主要核算林业建设投入(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方面投入),得到202_-202_年十堰市投入的保护成本为21573万元,年均保护成本为4314.6万元。
综上所述,确定合适的保护成本的核算内容,取决于对当地生态建设与保护措施的了解程度和资料的收集、掌握情况,并且需要避免重复统计。现有研究中多是将退耕还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保护工程等的投入直接当作是林业建设投入,并认为是保护成本而进行核算。而事实上退耕还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已经发生的生态补偿项目,并且已经实施相应的补偿资金。如果直接将这些已发生的生态补偿项目的投入当成保护成本统计的话,则保护成本出现重复统计的情况并导致结果偏大。笔者认为保护成本的核算必须围绕保护成本的定义与内涵来确定,如退耕还林中,造林费、肥料费、管护费、封山育林费等均属于保护成本,而国家发给衣民的退耕补助金(粮食补助资金、种苗费、生活费补助)不应重复算在保护成本内。而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由于自然保护区本身就是为保护生态系统而建立的,故保护区内管护人员的工资福利等都应属于保护成本来进行核算。
4保护成本的核算方法及时间动态性
4.1核算方法
从数据获得的角度看,保护成本核算的主要方法是直接市场法中的市场价值法。从时间的角度看,由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周期较长,保护成本的核算需要考虑时间因素,由此可以划分出静态核算法和动态核算法,这两种方法经常结合使用。
4.1.1市场价值法
由于保护成本多是已经发生的,故其核算比较简单,明确,且可靠性强。通常采用直接市场法中的市场价值法,将某地为保护生态系统投入的人力、物力以货币的形式计算出来。在核算时应根据具体的投入形式采取合理的方法。核算人力投入可以参照国家或地区的人力资源成本来计算总投入额,核算物力投入则可以直接根据各种物资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总投入额。具体操作时,以生态保护的实际投入数额为依据,原则上对有资料记载的,按历史成本即初始投入时所付出的成本为依据;对无法取得数据资料的,则按当时的市价进行估算。
4.1.2静态核算法与动态核算法
静态核算是将某一年的生态保护各种投入作为保护成本,或将一个时间段内生态保护的各种投入累计作为保护成本总额,再平均分配到补偿期的各个年度,静态核算方法比较适合于应用在对未来投入成本的计算中。史晓燕等通过静态核算法,核算了202_-202_年东江源区三县4年投入的总保护成本(森林建设投资、草地建设投资、湿地保护投资、水土流失防治与治理费用、水源涵养林建设与管理费用、生态移民安置费用以及生态衣业示范区建设总投资)14.31亿元,年均保护成本为3.58亿元。
动态核算是指设定核算基准年,考虑生态保护的各项投入从核算初始年到基准年之间的时间效应,即在计算补偿标准时考虑资金的机会成本。动态核算方法比较适合于对已经发生的生态保护成本进行核算[8]。刘玉龙指出生态保护历年的各种累计投入并不是各年投资的简单累积,而应当考虑资金的时间效应。因为,如果资金不投在这里,而投入社会其他生产领域或是存入银行,它将获得合理的盈利或利息。所以,到基准年时,总保护成本即为
各年投资及其盈利或利息之和:计算公式为:C=ict(1+t=1i)T-1+1,其中C为总保护成本;Ct为第t年投入的费用(万元);T为连续投入费用的累计年数;i为社会折现率或资本的机会成本。张乐认为动态核算法能更好地反映某地区过往年份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某一年期末的总保护成本现值计算公式为:C=ict(1+m),其中C为总保护t=1成本;Ct为第t年投入的费用(万元);T为连续投入费用的累计年数;n表示计算周期,n=T-t;i为银行利率M。张乐通过动态核算法核算了202_-202_年淠史杭流域上游地区的保护成本,将4年各地区的保护成本(主要包括林业建设与维护以及水土流失治理)贴现到202_年后,得到4年来淠史杭流域上游地区投入的保护成本为13361.3万元。
4.2保护成本的时间动态性
在当前,对我国已经发生的保护成本投入进行历史性补偿存在操作上的难度。同时,历史性保护成本的投入由于资料的欠缺,可能无法准确的核算。因此,需要确定保护成本的核算年限,以一年或某一时间段内发生的保护成本投入进行核算。生态补偿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动态的过程,其补偿标准不应是个固定不变的值,在补偿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其动态性特点。从目的看,保护成本的核算是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服务的,所以也必须考虑保护成本的动态性特点。首先保护成本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动态调整,其次对于持续时间长的生态补偿项目,其保护成本的核算还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可能造成的贬值。因此,考虑资金的时间效应的动态核算法更好的反应保护成本的实际情况,而动态核算法中多是使用银行利率产生的利息来代替资金的机会成本[18,36],通过银行利率产生利息的计算则又涉及单利或是复利计算的选择,以及计息周期和银行利率的确定。
此外,目前的生态补偿研究中,多是采用投入总额除以投入年限获取年均保护成本,并没有考虑投入后的使用年限,即折旧。笔者认为对于已经发生的保护成本投入,其中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考虑折旧问题。对于每年均发生的投入,根据资料记载进行统计;对于一次投入能使用很多年的,则以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平摊到使用年限的每一年。然后将每年发生的投入与计提折旧得到的年均投入进行相加,得到这一年或这一段时间的总保护成本。考虑折旧能更加准确地衡量某地的保护成本,提高核算的准确性,而难点在于考虑折旧需要获取更多资料,并且对于资料的要求更加严格,核算过程更加复杂。
5问题与展望
保护成本的核算因为有实际的资料记载(如地方财政数据)作支撑,比较容易量化,得到大家认可最多,并在许多研究和实践案例中都得到了应用。但是,目前保护成本还存在核算不规范,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准确性低等问题。并且测算过程较复杂,涉及到多种数据的获取和多种参数的调整。准确的进行保护成本的核算,除了核算内容的确定以及核算方法、时间动态性的考虑外,还需要考虑保护成本的空间差异。目前制定的补偿标准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忽略了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性。虽然可以节省讨价还价的成本,但是这样的补偿方式导致一部分地区补偿过多、另一部分地区补偿太低或者没有补偿的不公平现象。保护成本的核算是为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提供依据的,保护成本在核算时要考虑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性。保护成本的空间差异主要体现在:①保护不同生态系统,由于保护措施和方法不同,进而所产生的保护成本也不同。
②保护同一种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系统自身的异质性,进而产生的保护成本不同。比如营造不同树种、林相、森林覆盖率、森林结构的森林所产生的造林费是不同的。③保护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同一种生态系统,由于地形、道路交通便捷性、距离集镇远近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也会导致保护成本不同。比如对于同样森林,山顶和山脚的造林成本与管护成本都可能不同,因为山顶需要耗费更多的运输费用、时间和精力等。在森林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中,多是计算出单位面积上的保护成本或通过成本核算法制定出单位面积上的生态补偿标准。而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多是下游地区根据受益者分享的水资源效益比例对上游的保护成本进行分摊。不管是计算出单位面积保护成本还是根据某因素进行保护成本的分摊,实际上都仅考虑保护成本空间差异的前两层含义。而结合地形、道路交通便捷性、距离集镇远近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进行保护成本的研究仍处于空白。
总体上看,准确地进行保护成本的核算,就必须考虑其核算内容、时间动态性和空间差异。①确定合适的保护成本的核算范围,取决于对当地生态建设与保护措施的了解程度和资料的收集、掌握情况,并且需要避免保护成本出现重复统计的情况。②在当前,对我国已经发生的保护成本投入进行历史性补偿存在操作上的难度,因此要明确保护成本的核算时间和年限。保护成本的核算方法主要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动态核算或是静态核算。保护成本是随着市场价格动态调整的,对于长时间的保护成本的核算,还应考虑资金的时间效应,采用动态核算法进行核算。
③还需考虑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空间差异对保护成本的影响,考虑保护成本的空间差异也为解决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提供了思路。
第二篇: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2_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二)使用范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引导监督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环境保护支出,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情况报送,有关地级以上市在每年年底要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省财政厅要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109号)确定的激励型财政机制继续执行。
(二)自本办法实施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附件:1.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2.生态保护指标及数据来源
附件1:
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计算方法
一、基础性补偿
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基础性补偿额=〔(某县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类别系数×调整系数)〕×(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一)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指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合计(下同)。
(二)基本财力保障需求额作为衡量基础性补偿的基本考核指标,反映县级基本公共支出的客观需求水平,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各项支出人均定额标准乘以相应的保障人口加总计算确定(参照财政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基本公共支出越高,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
(三)类别系数。为体现不同类别的县(市)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差异,相应给予不同的类别系数,第一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3;第二类系数为1.0。对承担特殊生态保护责任的县(市),通过提高补偿系数给予更大幅度的倾斜支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8%以上的县(市)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以上的县(市),类别系数增加0.2.此两项不能重复叠加。
(四)调整系数按照人均财力因素、基本运转因素两项指标加权汇总得出:一是人均财力因素A,权重为50%,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二是基本运转因素B,权重为50%,适当考虑县级的基本运转支出水平,对作为县级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较高(即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较高)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用公式表示:
调整系数=A×50%+B×50%
其中,人均财力因素A(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分档情况如下:人均财力水平低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30%(含30%)的,A为1.3;低于平均水平15%(含15%)-30%的,A为1.2;低于平均水平0(含0)-15%的,A为1.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A为0.9;高于平均水平20%的,A为0.8.。
基本运转因素B按照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县级平均水平的差距核定,其分档情况如下:低于平均水平的,B为1;高于平均水平0-20%(含20%)的,B为1.2;高于平均水平20%的,B为1.4。
二、激励性补偿
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
某县激励性补偿额={〔基础性补偿×(某县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基础性补偿×(县级生态考核指标综合增长率)〕}×(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总额×50%)
选择15项客观反映地区生态保护和改善情况的生态保护指标(见附件2),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提供当年和上有关指标的原始数值,省财政厅按照核算办法及其相应的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大于0的,增长率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小。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等于或小于0的,如不低于202_年基期年水平,不享受激励性补偿,但也不扣减基础性补偿;如低于202_年基期年水平,每低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当年基础性补偿资金1%。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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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
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_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_‟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202_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202_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工作要点,并于202_年国家启动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202_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35号),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202_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
件政策措施分工中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202_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生态补偿作为今后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需要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2_年,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联合林业局印发了《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鄂财农发[202_]54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2_年,省委湖省政府发布了《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决定》(鄂发[202_]16号),提出按照政府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生态补偿政策。202_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2_]25号)要求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政策和严格绩效考核等。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_—202_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_]95号),提出在梁子湖流域建立梁子湖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湖泊环境生态保护。202_年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完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
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202_年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鄂政发[202_]106号), 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为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空间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础。
三、国家及地方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精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1、在森林方面。202_ 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义》,要求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补助的范围,公益林管护的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林业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森林领域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目前补助范围已达18.7亿亩,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202_年的10亿增加到202_年的133亿元,累计安排549亿元。截至到202_年,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资金规模达51亿元。
2、在草原方面。202_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对禁牧草原给予补助,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给予奖励,同时对人工种草良种和牧民生产资料给予补贴,对草原生态改善效果明显的地方给予绩效奖励。截至
202_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实施面积达12.3亿亩,享受草畜平衡奖励的草原面积达26亿亩。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从202_年的136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150亿元,累计安排286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多渠道筹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配套资金;202_年落实配套资金10.3亿元,甘肃省对草原分区实行差别化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青海省在三江源试验区率先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试点,建立了三江源保护发展基金。
3、在湿地方面。202_年,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将27个国际重要湿地、43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86个国家湿地公园纳入补助范围。天津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或个人长期委托管理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山东省对实施退耕(渔)还湿区域内农民给予补偿。黑龙江省、广东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苏州市将重点生态湿地村、水源地村纳入补偿范围,对因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202_ 年国家启动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中央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工作,通过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拨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重点流域国家不断的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施行生态补偿试点。202_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对水源区的湖北、河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正在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流域横向水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形成了多种补偿模式。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江西省安排专项资金,对“五河一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江苏省在太湖流域、福建省在闽江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5、在矿山方面。从202_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2_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2_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从202_年的1.7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47亿元,累计安排237亿元。到目前为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2_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
6、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202_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202_年正式发布。202_年,财政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青海三江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
度,同时中央财政对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从202_年的61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371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江苏省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和水源涵养地等地区给予生态转移支付。江西省从202_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奖励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广东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开展生态修复和改善民生。
7、在海洋方面。202_年财政部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从202_年开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亿元,开展海洋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整治修复。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涉海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施行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要求项目开发主体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等。
四、目前湖北省生态补偿工作有关情况
202_年开始,我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2_]130号),先后组织开展了神农架林区、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研究工作,黄冈大别山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于202_年3月份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202_年,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设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生态建设成交显著的地区予以补助。
(一)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研究
神农架林区是湖北省首个启动生态补偿试点的地区。湖北省从202_年开始在神农架林区启动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其增加1万亩退耕还林指标,并按照每亩每年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偿资金超过1000万元。这是湖北首次由省财政统筹向生态资源丰富地区提供生态补偿。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研究 1.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承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水源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需求研究,参与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形成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补给区生态补偿方案子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编号:2008ZX07633-03-08)。
2.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南水北调办、省环保厅组织汉江中下游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形成了切合汉江中下游实际的研究成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研究对我省进一步争取国家高度重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及早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5月,黄冈市政府、湖北省环保厅委托环保部环
境规划院主持开展大别山试验区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形成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2_年3月顺利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专家称,黄冈开展区域性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在全国尚属首家。目前《报告》已提交省政府等待批复。
三、我省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就整体而言,目前,我省没有系统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求很不适应。一是目前我省现有生态补偿主要以政策调控手段为主,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林业、环保、水利、财政、发改委等不同部门均根据部门的职权和利益开展生态补偿实践,导致生态补偿政策多,大部分是从某一种生态要素或为实现某一种生态目标而设计的政策,这些生态补偿政策普遍带有较强烈的部门色彩。二是生态补偿侧重研究,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生态补偿范围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生态补偿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三是投融资渠道单一,难以保障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持续进行,补偿方式简单,难以解决生态破坏的底层问题。四是监督机制缺位严重,政策效果不明显,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没有直接挂钩,没有建立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的要素包含较多,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域
范围较为广,因此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合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短期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在现有生态补偿试点基础上,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监管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从长远来看,省政府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分、环保部、国土部分、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四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保护思想研究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保护思想研究
摘要
中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在恶化,局部在改善,治理能力远远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逐渐扩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生态文化观念,先民们对自然的看法以客观的、自然主义的态度为主。提倡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并且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产生了系统的生态观念,在此基础上,先民主张实行生态保护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生态科学观及实践是其重要的表现。此外,生态观念在文化中还有一个显著的体现。深刻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它将有利于加深对中国传统的认识和促进中国的生态文化建设。
关键词:传统文化 生态保护 生态文明 研究
引言:中国传统文化起源于人对自然真象的整体领悟,是人在生存实践中对自然规律的敬畏与尊重而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各种形态,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各流派,如儒、法、墨、道,尽管各有其独立的体系和不同的政治主张,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生态观方面所具有的内容的丰富性和所指与能指的一致性[2]。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对于我们解决当今社会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有利于生态保护思想的研究
正文:面对着日益恶化的生态危机,不得不使人类对生存问题的思考变得严峻起来了,使人类开始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开始重新思考人在自然中的角色定位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也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道家以超越一切的道为出发点,从自然的天道、天地循环所造成的自然界的和谐秩序,平等地对待万物,以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儒家则从人道契入天人关系,以人道体天道,将天道人伦化,以仁义思想为核心,把人类社会的道德属性赋予自然界,提出了仁民爱物的道德观。而中国佛教的诸流派,则根据缘起论的宇宙观,众生及万物皆有佛性的平等观,提出了尊重生命及其环境的生态伦理思想。这些思想为我们今天的环境保护理论提供[3]了丰富的精神资源。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所取得的物质、制度与精神成果的综合;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形态[4]。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思想存在形式
中国传统文化整体都弥散着浓郁的生态文化气息,从政治制度、社会伦理、生产劳作、文学艺术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贯彻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的和合精神及与自然相亲、相融、相谐的态度[5]。
(一)“时中”生态伦理自然观的精神内核
从儒家的经典著作中可以发现重“时”“尚”“中”是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秉承重“时”“尚”“中”并不意味着“时”与“中”的分离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含蕴、互为诠释即“时”不离“中”,“中”不离“时”,“时中”是也。《易》言“时
[6]中之义甚大”。“时中”是儒家的真精神也是中华民族的真精神。“时中”是儒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生态智慧它集中体现了儒家生态伦理自然观的精神内核。
所谓“时”其最初含义指自然规律即自然节律的变化。《说文》有云:时,四时也。从日,寺声。”“凡四时成岁,春夏秋冬。”(《逸周书·周月解》)“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定四时成岁,允厘百工,庶绩咸熙。”(《尚书·尧典》)故有“天时”、“时制”之说 时是神圣而不可违背又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孔子言“道千乘之国”要“使民以时”若“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孟子言“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儒家不仅重“时”而且尚“中”,有学者认为中实际上是从时派生出来的“时”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并且是基本的它代表孔子的自然观[7]。“时中”在儒家文化中多以“中庸”“中道”“中行”“中和”“中正”等词表达,它不仅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方法与态度,更是一种伦理精神和生态智慧。从生态观上来看,儒家“时中”伦理极其重视自然生态的内在和谐性,甚至把它看作是世界本原性的内在规律来认识。“天人合一”“万物一体” “民胞物与”等所展现出的儒家自然观立足于儒家哲学的整体论和系统论,把人类看着自然界的一部分由此肯定人类与天地万物的有机联系,其理想生态是“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赞天地之化育” 它充分估价了人在自然万物中的能“参”地位,将人的作用引向辅天补天之路形成天人一体的生态伦理思想。总之,儒家自然观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自然观,其精神内核就是“时中”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更为准确说儒家传统文化的自然观是一种“时中”的生态伦理自然观[8]。
(二)“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生态观
道家生态思想最主要体现在它对自然山水的重构与再生上,自然景色只有在被道家赋予了它们以精神的灵性之后,才能超越它原有的纯粹自然的属性,才拥有了它超自然的价值[9]。“道法自然”,是先秦道家及汉唐以来的道教共同宗奉的中心理念和最高法则,是整个道家、道教思想体系的核心。“道”就是宇宙万物之为宇宙万物的根本,是事物产生的根本原因,“物得以生谓之道。”(老子· 第2章)同时“道”是 一切价值的最终根源,其中包括生态价值。在老子看来,“道”产生万物的过程,是一个由于自身的内在矛盾而进行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既然人产生于这一过程,人的一切行为当然应以这一过程为范本,将“自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的根本含义。“道法自然”反映在人的行为方式上,则是“无为”。“无为”是指人类按照天地万物 的自然本性所采取的适应行为[10]。而“道法自然”的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人类社会的整体观和地球命运的责任感才会同人类本身的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对现在和未来有着深远的意义[11]。应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典型的伦理文化,在“天人合一”的发展形态中“德性与人相合”始终是“天人合一”的主流形态。明确提出“天人合一”概念的是北宋张载,他在《正蒙·乾称》中说:“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12]。“天人合一”思想,主张世界的有机生成而不是机械组合性,强调天道与人道、自然界与人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追求天地整体的和谐[13]。“天”是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的核心,广义上的“天”指大自然、无限的空间。狭义仅指与“地”相对的“天”。还有一种说法是“天”的概念有大、中、小之分。大概念的“天”指的是客观存在的无所不包的大千世界,它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人本身,包括无限宏观、无限微观。中概念的“天”是指自然界。小概念的“天”是相对地而言的“[1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是处理“人”与“天”、“人文”与“自然”以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尊重客观规律的关系的理念。张载的“天人学说”要求人合天道,顺天道而为,人与天地精神统一,其理想境界就是“天人合一”。张载认为人与万物是相互依存的,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博爱思想,强调了人与人之间和谐,反映了古代国人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感,放射出了理想主义的光芒。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天人合一”的思想贯穿始终,其蕴涵的生态政治意味给当今人诸多启示,如实事求是、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重品行、作表率”等思想作风,这些是中共党建永不言败的话题,也是先祖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遗产[15]。
(三)“万物一体”生态伦理思想概述
佛家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主张“万物一体”,即人与自然之间是没有明显界限的,生命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佛家认为,生命主体和生存环境作为同一整体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一切现象都处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因果联系中,一切生命都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离开自然界,生命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天地同根,万物一体,法界通融”。佛家把人与世界的关系看成是心与世界的关系,即“一心二门”。“一心”即宇宙之心,天地之本,是世间的物质和精神等一切现象的本质,也是众生本来具有佛性的依据,这一表述带有哲学本体论的意义。“二门”即“心真如门”和“心生灭门”,前者是说心具有无量的本有的功德,能产生人世和出世的善因果,它显示出心本性的一面;后者是说人世和出世的一切现象是真如本体的相和用,它显示心表象的一面,这与儒家“天人合一”的观点是相通的。
佛家的慈悲在强调保护自身生命的同时,更强调对其他生命体的关怀,甚至放弃自己的利益,保护其他生命体的权利。它从非人类中心和万物平等的立场出发,主张善待万物。佛家对生命的关怀,最为集中地体现在普度众生的慈悲情怀上。在佛法上,“与乐”叫做慈,“拔苦,”叫做悲。佛教教导人们要对所有生命大慈大悲,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佛家倡导的“慈悲”心怀以及“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就是要求人们要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以平等心对待众生。“诸恶当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在佛教中首恶是杀生,这里的杀生不仅意味着对人的生命的伤害,而且也包含对所有生物的伤害,不杀和不伤害的戒律规定着人与动植物的关系。珍惜生命是佛家的第一要求,为此,佛家要求佛徒素食、放生。佛家把世界万事万物看成是一个统一整体,人与自然万物相辅相成、和谐相处,世界万事万物处于不断循环中。人对自然既要合理利用,又要积极保护,这对于解决当今世界由于工业化和无限制地征服自然而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更有重大现实意义[16]。
(四)《周易》中的生态哲学思想
《周易》将天地乾坤看作是人的父母,人与天地是统一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高度一致的。天地存,则人存;天地灭,则人灭。“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万物正是顺从了天意,在大地上产生了。自然是人类产生的根源所在,我们不可能脱离了自然而存在。“天地之大德日生”.没有万物的自然也不具有任何意义。我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任意妄为,自然的存在也需要万物的支持。《周易》试图用这种人与自然统一的观念,告诉人们自然的重要意义。《周易·文言》中说:“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凶。”讲述了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统一的理想状况.也就是天地人同源同构同律的生态复合系统。自然界有其变化发展的规律.人只能顺应自然发展的规律.改造利用自然,使之为自己服务。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的随意得去破坏自然.否则就会遭受到自然的报复.形成灾难性的后果。
《周易》的天人和谐的思想还表现在它提出了“养”的范畴。这一范畴包含了宝贵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并且还把“养”和“用”联系起来。认为功用的正确和永续的发挥离不开对承载功用的实体的“养”。《周易》中这种关于“养”与“用”的相互依存的思想更是难能可贵的,把这一思想加以引申.就是要处理好资源的“养”和“用”的关系,在资源的增殖的基础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17]。
二、研究意义
通过上述对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追溯,不难发现,生态伦理主流思想不仅没有背离早期的生态伦理思想萌芽所勾勒的基本走向,相反,是在早期生态伦理思想萌芽基础上的进一步宣扬、遵从、解释、发展和深化。因此我们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萌芽奠定了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基本走向,它起到了源流的作用[18]。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当代价值,当然,这种生态智慧作为古典形态的理论,其当代运用还需要结合现实进行必要的改造。我们既要防止片面复古,辩证地看待传统文化中生态观念与生态意识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在人们潜意识当中的积极意义,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成为今天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19]。
农业是古人的主要事业,人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食、衣、住的问题。中国的古代农业(农耕)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发生的经济基础,弗且连续发展几千年而未曾中断过,这在世界农业史上未曾有过,正如李约瑟说:“从公元前200年到大约公元1400年至1450年这一段时间内,中国比欧洲总要进步得多”[20]。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教导人们要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顺应大自然,爱护大自然,不破坏大自然。爱护农业生态环境,也就是爱护人类自己。农业生态环境~旦严重破坏,人类就要走向灾难。人类要从每日忙碌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反思一下,重温一下中国传统文化的教益。人类要从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天人合一精神、中庸之道精神、厚德载物精神等精神里醒悟,保护我们的家园,纯洁我们的食粮。人类需要碧水蓝天,人类不要污水黑烟;人类需要绿色地球,人类可以少要白色混凝土:人类需要五彩大自然,人类需要金色阳光;人类需要生机世界,人类不要寂静春天[21]。儒家人文主义运动的宗旨,在于以德化之天为依据,重建社会人伦纲常,从而摈弃对天的盲目崇拜。儒家以天德为法,修人德以效天德,因此产生了对于理想人生的道德预设——天人合一境界的不懈追求。在儒家思想中,伦理之天是人类社会道德之原,它是至善完美、自为自适的道德实体,是人的现实行为的法度和示范,也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权威督导。天,从而被赋予了完整的道德含义[22]。西方哲学思想对待自然、环境的思想是客体化了的、机械化了的、僵化了的、非人性化了的,使自然和环境失去了生机。与西方思维方式形成鲜明对照,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一种主客交融的、有机的、灵活的和人性的方式来认识和对待自然和环境,所追求的目标是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23]。如果人类能够理智地把握自己的行为,人与自然关系将会是更高意义上的“天人合一”;人类将以更高的认识水平和更全面的思维方式对过去进行反思,克服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不良倾向,树立有节制地利用资源的观念,为后代人留下生存与发展机会的观念,从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一个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良性循环体系。将努力使中国的“天人合一”与西方的“天人相分”良性互补,弃各自之短,取二者之长,利用更加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发达的科学技术,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自然,实现“天人合一”与“天入相分”的真正统一,人与自然的完美和谐,从而步入人类文明的新阶段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协调系统各要素之间、社会与环境之间(即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系统整体的发展和谐、有序、高效,达到持续发展[24]。生态思想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探讨将促使人们思维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并引发人们更多的理性思考。运用生态思想特别是中国传统的“天入合一”思想,结合中国实际指导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非常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发展建设模式。可以说,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探讨,给可持续发展思想提供了非常有力的理论支持[25]。从文化生态学研究者对文化的定义来看,文化是人类对环境的一种适应机制,因此个体对特定文化的承接就是要学会通过特定适应机制去适应外部环境。通过特定适应机制去适应外部环境本身就要求个体能依据特定的方式思考和做事,所以文化的承接意味特定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养成。因此,传统文化在学校中的传承必然要求学校具有与传统文化相兼容的环境,这样才能使学生个体真正把传统文化当作自己适应环境的机制,才能真正表现出特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学校中所传承的传统文化就是僵死的文化,是只能让学生去认识的文化,而不是让学生去融入的文化。创设与传统文化相兼容的现代学校,其实就是要根据传统文化生态的基本特征改造现代学校中的生态环境,从而使现代学校具有能与传统文化相依存的生态土壤,最终使生活于其中的学生能真正把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适应机制或思维和行为方式来接纳。所以,要实现传统文化在现代学校的高效传承,这里需要对现代学校的自然环境进行改造,改造的原则是实现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现代工业技术确实能更让人掌控自然,但这种掌控有一个界限:不能以限制学生自由精神生活为代价,要为学生留足能自由思想和行为的空间。这样才能真正创造出让人感受“天人合一”的学校自然环境。现代学校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一种文化生态学的视角口余清臣
儒家的生态思想,某种意义上正是围绕着伦理德性这一核心展延其生态智慧和构筑其价值体系的,其主张“天人合一 ”从天人的整体观出发,将天道与人道相贯通,解释宇宙万物与人类社会的和谐一致性,肯定自然与人的统一,提出,秩序与人类社会秩序的圆融无碍,所谓“天地变化,圣人教之”“与天地相似,故不违”,“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故不过”强调人类社会中的道德与自然生态道德的相互兼顾和自相协调。与此同时,儒家以积极的入世态度用人道来养颐天道,把万物的自然成长与天地生命的过程与仁义礼智联系在一起,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26]物者,谓之禽兽草木;爱者,谓之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可以看出,这里由亲亲扩及人类,由人类延及禽兽,由禽兽展延至草木等等,是在充分肯定天地万物的内在价值和规律的基础上,阐扬人类以仁爱之心对待自然万物,使道德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在讲究天道人伦化和人伦天道化的圆融中,将社会、家庭的伦理原则扩展到了自然界,体现出儒家所要维护的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协调,以及对人类社会行为规范和自然物行为规范的内在统一,表达出儒家对生命伦理和仁爱精神的推崇,反映了其以人为本宽容和谐的价值取向[27]。中国传统文化虽然产生于遥远的古代,但是却包含有超越时代、超越国度的合理因素和永恒的价值。作为人类完整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东方文化对于现代人类生态危机的克服具有可能高于,至少是不亚于西方文化的意义。现 代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者大都寄希望于钻研和发掘东方文化中的生态智慧,祈望从[28]中获得重大的启迪。21世纪中国生态伦理理论和规范体系的建构,在大胆吸收和借鉴西方生态伦理文明成果的同时,发掘转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文化资源,将有助于中国生态伦理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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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立平,王正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_年05期
[4] 中国传统文化视域中的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牛文浩《创新》202_年01期
[5] 原丽红,朝克 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思想资源现代转化的可能性思考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6] 董根洪 儒家真精神“时中”孔子研究 [7] 金景芳 论孔子思想的两个核心历史研究
[8] 李超 论儒家的生态伦理自然观时中生态智慧与同心圆生态模型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 [9] 钟晓龙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研究
[10] 王 正,王立平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思想的现代阐释 长春师范学院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研部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
[11] 光善万,徐宜国 “道法自然”与道家生态观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安徽合肥 [12] 原丽红,朝克 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思想资源现代转化的可能性思考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13] 郑高花 天人合一”的理论建构生态伦理思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14] 王修智.十道 山东人民出版社
[15] 张卫国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政治智慧 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16] 佛家思想对生态文明的启示透析
[17] 李丹《周易》中的生态哲学思想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18] 杨萍,连永,王立云 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生态伦理思想萌芽的源流作用 黑龙江科技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19] 张文彦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生态观与建设生态文明 哈尔滨学院 [20] 李约瑟 四海之内 上海三联书店
[21] 潘佑找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对农业环境保护的影响 [22] 衣养万物-《道德经》与生态文化
[23] 雷毅 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4] 徐惠平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利益博弈研究复旦大学学报,202_ [25] 钟晓龙 中国传统生态思想研究
[2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7] 刘灵芝,张锐戟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中国传统文化 [28] 杨汉超 生态伦理与中国传统文化 南京大学哲学系
第五篇: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心得体会
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心得 体会
自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来,通过设立绿色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流域综合治理和绿色产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此后,多地也积极实践,通过财政资金的示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逐步实现让市场在自然生态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如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补偿领域,以更好地实现自然价值资源,优化生态补偿政策,提高生态补偿的效果、效率和公平,值得探讨。
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引入社会资本的必要性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缺口大,财政资金难以完全负担,迫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中央财政 202_ 年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修复两个专项安排 142 亿元,仅为相关部门测算的每年 589 亿元资金需求的 24%。补偿资金不足使实施生态保护或生态修复的主体得不到足额补偿,导致对保护者的激励不足,严重影响生态补偿的可持续性。新冠肺炎疫情后,各级财政都面临极大压力,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问题会进一步放大。同时,过度依靠财政资金,使生态改善的受益者缺乏付费意识,政府无法识别社会对生态保护的理性需求和供给的最优规模,从而影响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
社会资本的引入,将改变传统上由政府寻找生态补偿受益者的被动模式,转变为由潜在受益者积极寻找生态环境效益的主动模式,为生态产品市场增加活力。生态补偿的本质是通过“受益者付费”实现对生态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性的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保护的成果往往在较大空间、较长时期内产生正外部性,受益主体数量众多、空间分布广泛、需求差异大,即便通过政府代理,也难以识别所有的生态补偿受益主体,更难识别具有较强支付意愿的受益主体。社会资本的介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增强了生态系统服务和生态产品的价值流动性,调动了“受益者付费”的积极性。
社会资本介入生态补偿领域,是绿色发展的内涵所在。绿色发展不仅要求产业生态化,而且要求生态产业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规模扩大、参与主体增加、市场化程度增强,无不需要社会资本的参加,并与财政资金形成良性互动与优势互补。社会资本介入不同层次和不同空间范围的生态保护与补偿项目,其本质就是推进生态产业化,促进区域流域产业结构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丰富绿色经济形态。
当前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存在的问题 生态补偿的财政资金以中央资金为主,省际之间自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性不高,特别表现在大尺度的跨省区域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上。地方调研显示,各省财政资金的投放使用往往“自扫门前雪”,缺乏生态系统保护的整体性思维;银行融资仍为薄弱环节,主要来源于地方银行,融资渠道少,不能有效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
护补偿最需要的领域。一旦缺乏中央层面的协调指导和资金支持,生态保护补偿的前景将非常不明朗,又回到“各自为政”的局面。
社会资本的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重业务绩效、轻环境绩效。当前,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领域往往带有项目的特征,以合同约定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生态环境指标为标的,突出业务绩效,强调社会资本的资金放大效果,对社会效果和生态环境绩效的监管与评价不够重视,甚至由于环境监管的缺位导致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频发,最终拉低财政资金的效率。
受财政资金流动模式的限制,生态补偿与修复项目参与主体受限,市场化机制不充分,导致社会资本的流动性受限。与财政资金在政府间流动的模式不同,社会资本的流动模式强调市场的活跃度,要求基于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实现更大范围的流动,以激发生态补偿的活力。
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领域的渠道有限、权益回报机制不够丰富,影响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当前,我国财政生态环保资金主要投入重点污染源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项目,生态环境治理主体面临较大的治理压力,忽视对社会资本的权益回报和激励,影响了潜在进入生态补偿领域的市场主体的意愿。
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对策建议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中对社会资本更多发挥“主导”而非“引导”的作用,社会资本的参与度不够。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发挥,核心原则是提升多元主体的参与度和社会资本的活跃度,实现生态环境收益的最大化。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发展区域流域绿色基金。传统的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以环境要素和政府部门为基础设置,分割性较强,应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壮大跨行政区的绿色基金。利用好我国于202_ 年 7 月设立的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这一指挥棒,扩大生态补偿的覆盖面,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集中进入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中公共性强、战略意义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高的领域,产生聚合效应,高效率推进绿色发展。
实施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领域的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双重考核,使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挂钩。为此,应协调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加强联动保障,完善评估考核的有效性。
创建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平台,打造生态产业链,吸引多主体参与生态补偿。结合生态环境要素禀赋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开发进行多种市场化手段试点,促进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打造生态环保领域的产业联盟、基金联盟,充分发挥开发银行中长期融资优势,构建社会资本联合的平台,联合多种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生态补偿的参与主体还应向公众延伸,鼓励设立民间绿色投资基金,在生态保护领域推进个人绿色金融业务,支持绿色消费,促进绿色金融的公众参与。
突破财政资金作为补贴的传统模式,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提升其能动性,丰富生态补偿的权益回报机制。结合生态环境要素生产力及其发展目标在空间上的差异性,开发出多样化的权益回报方式。积极开发生态保护在文化、历史和情感等方面的间接效益,以财政资金为依托,将声明、认证、宣传等非经济收益模式纳入生态补偿的渠道,扩大社会捐赠的实施范畴,以满足社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人文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