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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五篇范文]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30-61941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8-06 01:18: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2019年10月-2020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考核指标。2019年10月-2020年3月,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微克/立方米以上,其中,东营区同比下降3微克/立方米以上;河口区2019年10月-12月同比下降5微克/立方米以上,达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2020年1月-3月同比下降2微克/立方米以上;垦利区同比下降2微克/立方米以上;广饶县2019年10月-12月同比下降11微克/立方米以上,达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2020年1月-3月同比下降5微克/立方米以上;利津县2019年10月-12月同比下降10微克/立方米以上,达到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2020年1月-3月同比下降4微克/立方米以上;东营开发区同比下降3微克/立方米以上;东营港开发区同比下降2微克/立方米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着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鲁经信产〔2017〕481号)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进安全、环保不达标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管委会。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编制“三线一单”。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9年底前,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对照《关于明确“散乱污”企业定义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环办发〔2019〕5号)的认定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1.着力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加大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9年煤炭消费总量削减20万吨的目标任务。新建耗煤项目全部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落实煤炭替代源及削减量,满足煤炭消费总量压减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加快推进小吨位燃煤锅炉淘汰。东营区、河口区、东营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要将原计划于年底前完成淘汰的6台燃煤锅炉,提前到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广饶县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1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大力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清洁取暖。2019年底前,完成10902户清洁取暖建设任务,农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5%。2019年11月底前,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进行复核,建立改造台账,切实查清使用天然气供暖的户数,对仍燃烧散煤的,要在不影响正常取暖的情况下进行清理,确保群众温暖干净过冬。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已建设完成天然气村村通项目的村户,尽快开通天然气,尽早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油地校融合办、东营供电公司)持续推广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在农村进行散煤治理,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2019年11月底前,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清洁煤炭供应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4.大力发展新能源。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益,2019年底前,新增生物质能发电12兆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调整运输结构

1.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2019年底前,大唐东营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完成工程量的60%,2020年底前达到投产条件。全市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石油、成品油等大宗货物50%转为管道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补充;加快推进东营港—中海化工集团东营石化管道项目建设,全市主要炼化企业园区、港口和成品油消费区域的原油和成品油采用管道运输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加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管控。2019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3.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6套遥感监测系统,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2019年底前,开展新一轮油品质量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在车辆停放较集中的重点单位和区域开展柴油货车油品和尿素抽样检查。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使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东营海事局)

5.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加大机动车路检路查频次,严厉打击柴油货车排气口冒黑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秋冬季期间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的柴油车数量不少于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东营区、东营开发区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秋冬季重型柴油运输车分流方案,降低南二路重型柴油车流量,切实减少尾气污染。

(四)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和工作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热力生产和供应等20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燃煤(燃气)锅炉深度治理。2019年底前,全市完成19台燃煤锅炉再提标改造;建立燃气锅炉底数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责任人,年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再提标改造或低氮燃烧改造,污染物达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深化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已上报的工业炉窑清单进行重新核查,2019年底前对照标准完成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安装并联网;未列入核查清单或整治不达标的,按上级要求,一律纳入关停取缔名单。东营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改造,山东新兴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启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石油煅后焦废气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水平。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019年底前,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效能评估试点,提出“一企一策”治理措施整改建议。2020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聘请第三方单位通过评估,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以上的企业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2019年10月-2020年3月底前,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两个季度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并将工作信息上传市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8放—源监管。2019年10月底前,完成一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实施限期整改。2019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1.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9年10月底前,补充和完善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明确每处施工工地监管人员及采取的管控措施,定期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加强监督检查,建筑工地要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项措施”,将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2019年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新开工建筑面积的12%。(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使用先进的城市道路保洁专业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19年底前,城市和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湿扫率达到95%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55%以上。城乡结合部的国省道要参照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和要求清扫保洁,洒水降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全面推广道路积尘“以克论净”检测技术,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3.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综合整治。2019年11月底前,针对市县乡(镇街)驻地等重点区域内,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餐饮油烟、施工工地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分片区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点带面,逐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对土料(沙、石料)堆场、裸露地面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分片区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点带面,逐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底前,对石化、橡胶制品、有机化工(含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异味,畜禽养殖、肥料收集加工等产生的恶臭异味,城市黑臭水体、污水处理厂、雨污泵站废水收集井(池)产生的恶臭异味等进行整治,确保中心城区异味整治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监管,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2019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加强扬尘污染控制。2019年10月底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东环发〔2019〕27号)要求,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六)强化大气环境监管

1.完善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体系。2019年底前,市级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至少建设1个超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指标不少于100种)、臭氧及常规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完成市级智慧环保平台(一期)和广饶县、利津县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整合所有自动监控系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鲁环函〔2019〕285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主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中的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6月底前,完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加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10月底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实行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协同,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实施错峰运输。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石化、有色金属、有机化工、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2019年底前,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强化污染源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24小时驻厂监督制度,对发观的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巡查,对照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工业炉窑、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执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公安环保协同办案和案件移交,密切行刑衔接,强化联勤联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级政府作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东营市加强污染源头控制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东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2019年10月15日前,制定出台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将本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四减四增”调度督导内容,对27项重点工作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牵头任务进行定期调度汇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国家和省要求落实到位。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东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等问题。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销号”管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系统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对本辖区、本领域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力、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应急响应前和响应期间各县区全社会用电量和减排企业用电量数据。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各县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对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每月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转发推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扩大系统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力或连续出现用电量不降反升的县区,由市政府约谈相应县区。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公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幅度排名,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下发预警函。对各县区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行区域涉气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按照《东营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东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规定和工作部署落实。国家、省有最新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篇: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主要目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持续改善。各县市区要坚持“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下降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控制辖区内两高行业以及焦化行业产业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鼓励钢铁、焦化、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12月底前,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化解焦炭过剩产能160万吨,淘汰煤炭产能165万吨。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发改委)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12家炼焦企业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继续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火电、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

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

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对主城区及县城周边平原地区散煤治理;

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

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按照年初各县市区上报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0887户。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取暖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淘汰1139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县城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更低标准。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17台100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结构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主城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

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300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省公布的区县降尘结果加强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70%左右,县城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煤炭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督查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出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王村机场)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各县市区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6.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

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市67家重点工业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1月10日前,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

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市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预报中心实现7天预报能力。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我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确保应急措施启动及时有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要根据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

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

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年11月15日前,市经信委制定出台我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空气质量vocs监测,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县市区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观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0.强化科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配合国家驻我市“一市一策”工作团队继续推进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在重污染期间,组织专家解读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本方案印发15日内,各县市区要在制定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强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持续开展秋冬季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县市区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

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

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

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贯彻落实上级经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与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机场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要进一步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十四)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原则上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国企、央企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承担天然气供应的燃气公司要积极筹措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互联互通和储气能力建设。市供电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煤改电”力度,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将我市“煤改电”工程纳入全省“煤改电”工程规划,推进我市建设实施输变电建设工程,提高以电代煤比例。

(十五)实施严格考核问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强化督察问责。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问责,压实基层责任。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县市区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长治电视台要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排名情况要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市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为全力做好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晋城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晋市政发〔2019〕18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9年及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基本思路:坚持“严监管、真服务”的理念,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空气质量微站、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作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依托绿色评估结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实行企业差异化管控,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66号)压减产能的目标任务,完成焦化行业产能压减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主要传统产业集群包括铸造、砖瓦、石灰、化工、煤炭洗选等。结合我市产业特征和绿色评估结果,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总体要求,提出具体治理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58号),制定《高平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以减少原料供应和产品运输距离为目标,通过厂区搬迁、企业转产、关闭淘汰等方式,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减少大气污染。〔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

3.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能源局、各乡(镇、办事处)〕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

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成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通过落实“摸、排、分、清”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摸清2017-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行登记管理,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严格依证监管,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5.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实施方案》(晋环大气〔2019〕128号),实施改造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全面实施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

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

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加强评估监督。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奖励、差别化电价等激励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发改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国网高平市供电公司〕

6.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2019年12底前,基本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发改局〕

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焦化企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推进焦炉实施干熄焦改造。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7.提升vocs综合治理水平。根据《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企业实施源头替代。〔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显著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一次活性炭吸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重点,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

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各乡(镇、办事处)要以乡镇或村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零散式开展。〔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能源局、市住建局〕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乡(镇、办事处)〕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2.01万户,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要采用洁净煤置换替代散煤。〔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乡(镇、办事处)、市住建局〕

9.严防散煤复烧。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及居民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财政应加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用户培训和产品使用指导,帮助居民掌握取暖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对优质型煤供应点进行全面抽检,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优质型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统筹后两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时序进度,防止压减任务集中于2020年。强化源头管控,严控新增用煤,对新增耗煤项目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

着力削减非电用煤,重点压减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对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或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11.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燃煤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市场监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建立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2.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按照《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要求,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对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若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可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部门确认。〔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推进山西兰花能源集运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山西盛世鑫海能源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

13.大力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

14.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统筹考虑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任务,2019年12月底前,淘汰数量应达到任务量的4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各乡(镇、办事处)〕

15.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制度,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通局〕

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市区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设置1处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固定站点,对超标排放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并劝返。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公安交警大队〕

16.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建立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8.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城管局〕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重点区域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有关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局〕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明确保洁责任,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

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高平公路段、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

19.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社会网格化监管体系网格,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加强对露天焚烧监管,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基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预警提示信息,按相应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气象局〕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当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结合绿色评估,采取区域统筹、轮开轮停等减排措施,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中小局〕

21.夯实应急减排清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省关于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20%、30%和4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上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实现清单电子化管理。〔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2.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石灰窑、铸造等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对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差异化管控。〔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石灰窑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

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超标或通过旁路排放的严格依法处罚。对全市范围内的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安装无组织颗粒物(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4.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

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市交通局〕

25.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用电模块、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国网高平市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时间表,主要任务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

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制定农村居民天然气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在晋城市对我市6个重点乡镇开展奖惩考核的基础上,持续对10个非重点乡(镇、办事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进一步强化各级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财政部门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生态环境部门配合财政部门,针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做好大气专项资金使用工作,加强预算管理。

(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提高执法强度和执法质量,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针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强化颗粒物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中“先发证再整改”的企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企业整改到位。

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检查力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系统部署应急减排工作,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应用,实现科技执法、精准执法。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违法行为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关于对全市涉气企业实施环保“黄、红、黑”牌管控制度的通知》(晋市环发〔2019〕89号),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涉气企业持续开展“黄、红、黑”牌管控。

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于每月3日前上报重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按照相关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篇:2020-2021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20-2021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XX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严防散煤复烧等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市城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两禁”工作。

为确保辖区“两禁”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环保检查,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

(二)严控露天焚烧。

辖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严格落实《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减少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燃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三)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各社区要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四)全面加强辖区环境综合整治。

配合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对辖区暴露砂堆、煤堆、渣堆、土堆、垃圾堆等各类不规范堆场清理;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咬定目标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不折不扣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工作措施

各社区要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明确各项任务措施,要坚持清零标准,真正把各项攻坚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考核问责

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及攻坚任务完成滞后的,组织开展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篇: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的满意度,依据《晋中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系列部署要求为指导,围绕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拳防治扬尘污染、全面改善空气质量的总目标,以秋冬季扬尘治理攻坚行动为抓手,从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从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从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确保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责任化落实、目标化管理、常态化推进。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张拥军(市住建局局长)

王树森(市住建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许恒平(市住建局副局长)

李峰(市住建局副局长)

程彦军(市住建局副局长)

游跃军(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王维军(市住建局调研员)

孟俊(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王有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段小晋(市房管局局长)

成员:孙志宏(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张广闻(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

李录廷(市住建局法规科科长)

王云飞(市住建局房产科科长)

薛虎军(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

常伟(市住建局工程科科长)

郭家忠(市住建局重点办主任)

闫志强(市代建中心负责人)

牛勇钢(市征收办主任)

王建军(市质监站站长)

张学东(市安监站站长)

张健(市住建局物业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张广闻兼任。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等工作。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和指标落实情况的定期汇总、上报。同时,组织、指导、协调各县(区、市)住建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晋中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从2018年11月初开始至2019年3月底结束。

四、主要目标

(一)各类工地要制定出具体的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专管员,工地门口明显处设立公示牌,施工现场内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二)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

(三)已停工的工地要做到全封闭管理,保持围挡完整,工地内的建筑材料、裸露地面和土堆进行全部覆盖。

(四)各类城市道路工程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期间,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停止运行。

(五)市城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

(六)出现违规的企业,将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五、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并定时定点进行洒水;

(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或细石;

(3)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4)倡导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洒水或其他防扬尘措施,有条件的进行绿化。

2.车辆冲洗设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硬化,并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3.材料、土方覆盖

(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土方必须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

(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3)停工工地必须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苫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

(4)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必须及时固化或覆盖。

4.施工围挡整治

(1)施工现场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施工。主干道两侧项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一般路段两侧项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2)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

围挡必须定期进行清洁,保持坚固、整洁、美观。

5.垃圾存放和渣土车运输整治

(1)施工现场设置的垃圾站必须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3)所有建筑工地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车进行土方运输,发现后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6.土方开挖湿法作业

攻坚行动期间所有在建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土石方作业。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在取得市、县(区、市)政府同意并取得相关文件后方可进行土石方施工,在土方开挖和运输期间必须采用喷淋或雾炮车等相应措施进行降尘抑尘,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

(二)房屋拆除工程

1.拆除工地现场须搭建围挡,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须采用砌体或硬质板等材料,临街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低于1.8米;

2.房屋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主次街道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外飘;

3.房屋拆除时,必须严格作业程序,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

实施爆破拆除旧房屋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4.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5.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完毕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6.拆除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低于围墙高度;

7.房屋拆除现场的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钢板或进行硬化处理,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在出口处设置自建洗车设施,对车辆漕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土上路。

六、责任分工

(一)市城区部分

1.市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房产科、建管科、物业科、安全科、安监站、质监站);

2.市城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工程科、重点办);

3.市城区代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代建管理中心);

4.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责任单位:征收办);

(二)各县(区、市)住建局

各县(区、市)住建局要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把辖区内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抓好抓实,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突出贡献。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工作标准,全面排查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对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快推进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的建设,争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入平台进行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在建工地日常动态监管,完善“问题台账、责任台账、整改台帐”,加大排查、督查、抽查、突查的力度和频次,定期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特别是对一些容易造成扬尘污染的项目,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不间断的进行回头看,确保可防可控。

(二)强化责任落实,监管不留死角。

各主管部门、责任科室(单位)要督促每个工程项目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要把扬尘防治纳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项目考评体系。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严密把控,确保施工工地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对扬尘污染防治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各施工项目部要尽早安排相关事宜,责任到人,不留死角,从根本上改变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现象,最终形成常效机制。

(三)强化履职问责,绝不姑息迁就。对于责任不落实、整改不不到位,问题反复反弹所涉及项目的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履职不力、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将依纪依规从严问责。

市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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