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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共5篇]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30-112440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8-31 21:34: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精神,根据《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委办发〔202_〕1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整治目标

按照属地、属事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散乱污”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2_年11月10日前,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_年11月30日前,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_年12月20日前,按时序分步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积极主动,解决清理整治不力。

202_年11月10日前,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印发《垫江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序时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保护地等要求的,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过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

关停取缔一批。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手续不全、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202_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面摸排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基本情况和环境管理现状,结合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排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场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结合信访举报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三)加强督查,巩固问题整治成果。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治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及园区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设施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及场地修复等工作。

4.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相关县级部门(单位)按职责开展对乡镇(街道)指导帮扶,跟踪整治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

各乡镇(街道)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排查,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5.认真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和相关县级部门(单位)的属事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及敷衍整治、表面整治、假装整治和搞“一刀切”的,视情节采取函告、约谈、考核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严格按照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目标、整治措施等,对能够立即整治的,立即整治到位;

对需要阶段推进的,限时整治到位,坚决防止整治“一刀切”。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除燃气、电力、民爆、农产品加工、采矿业外所有“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榨菜加工、燃气、电力、民爆等“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及淘汰企业落后产能。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园外分散工业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对符合“入园发展一批”的园外分散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推进入园发展;

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采矿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

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

已建成的限时搬迁或取缔。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组织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榨菜加工除外)环境保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登记和备案;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登记;

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交并配合处置。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建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清理排查工业园区“散乱污”企业,督促有关企业限期高质量完成环境保护问题整治,负责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问题整治;

负责入园企业的接收、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登记和备案;

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监管,提升整治效果。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在临时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对涉及无证无照及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无证排污、超证(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相应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许可的,应依法变更、吊销;

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治;

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搬迁入园发展;

符合关停取缔的企业,相应部门(单位)应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督导指导,确保整治到位。

建立健全“建立台账-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巡查回访-复核销号”的闭环长效管理模式。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台帐登记并及时交办整改任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严格落实后督查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开展巡查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确保整改到位。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整治落实。建立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细化监管责任,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对列入关停类企业,逐户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

对列入整治类企业,要建立“回头看”制度,不定期随机抽查整改完成的企业,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彻底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重生,死灰复燃。

(四)加强督导督查,确保整治实效。县政府督查办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督导督查,组织对问题整改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排查摸底不彻底、整改推进不力、问题解决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査、联合指导,把握时间节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责任。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

四是严格督办落实。坚决禁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及整改“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移送责任追究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五是及时报送信息。202_年11月13日前,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局。202_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排查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

经清理无“散乱污”企业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仍需报送。202_年11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整治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202_年1月起,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每月2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散乱污”企业整治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县生态环境局;

整治完成后(最迟于202_年11月上旬)应报送“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以及整治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成效亮点等。202_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散乱污”企业整治销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件报送至县生态环境局汇总。

第二篇: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扎实整改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交办单交办的问题,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巩固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关审批手续、证照不全,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工作。202_年6月底前,完成全镇“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整治对象:本方案“散乱污”企业主要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建、违建、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以及环保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行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与利用、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岩、砖瓦窑、水泥制品、水泥粉磨站,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钢结构加工、人造板、注塑、炼油、机制砂(洗沙)、造纸、印染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

三、整治方式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且企业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产品、生产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必须立即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堆料废弃物,对超过时限拒不纠正的,实施依法强制拆除。

2、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但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污染物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改善企业生产环境,完善相关手续后,使企业达到合法合规、清洁生产。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3、整合搬迁一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但符合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积极引导行业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扩规模、提效益,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整治步骤

1、排查摸底(202_年11月5日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村(社区)、组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企业信息填报完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现有工业企业由安监环保站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

2、科学分类(202_年11月30日前)。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整合搬迁”的分类整治方式。镇党委、政府科学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逐一明确整治对策、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制定“一厂一策”。

3、综合整治(202_年12月底前)。对纳入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在202_年12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对纳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督促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在限定时间内抓紧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于202_年12月底前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在202_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对纳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内并实施升级改造。

4、成果巩固(202_年6月份)。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现场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符合条件迁入园区的企业尽快制定搬迁计划和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

五、责任分工

1、镇安监环保站:负责对全镇工业企业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进行督查,并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环保手续。受理全镇环境问题投诉并报告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处理。

2、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全镇工业企业落实项目立项备案手续进行督查,并督促企业完善立项备案手续。对全镇有闲置厂房特别是高新大道沿线的企业进行督查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出租给未完善立项备案、环评、规划等手续的企业要会同派出所、安监环保站依法查处。

3、镇派出所:负责对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查处工作。

5、镇农服中心:负责引导畜禽屠宰场规范经营,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6、镇市场监督和管理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涉及无证生产、涉及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7、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

8、镇供电所:负责根据“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需要,依法配合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必要的断电措施。

9、其他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10、各村(社区):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废旧校舍、村部、库房进行排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立即报镇安监环保站。

第三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范文)

**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为持续改善我镇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10月9日上午,召开了全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要求各村、各单位以“认识高站位、推进快速度、整治严标准”的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镇长王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镇长,镇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供电所、林业站、城建站。畜牧兽医站等相关部门以及14个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县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镇贯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细化了各村、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三、多渠道宣传,鼓励群众参与。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畅通环保举报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营造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排查,确保整改到位。按照部署,由镇国土、畜牧、工办、林业水利等部门与各村配合,在全镇范围内分片排查,进行逐村走访,逐街排查,逐个登记,确保辖区全覆盖,不留死角。

五、部门联动,严格执法整治。针对排查出的从事石子加工的**镇砖瓦厂、轮窑厂,我镇组织国土、电力、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切断用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截至目前,华强砖瓦厂、陆巷轮窑厂均已被依法取缔清退。

六、形成机制,提升整改成效。环境保护污染整治工作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昙花一现,而是一项必须坚持的长期工作。镇主要领导要求各村、各部门以本次整改活动为契机,完善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化制度,加强环保巡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小散乱污”等污染企业死灰复燃,为美丽**建设添砖加瓦。

**镇人民政府 202_年11月20日

第四篇: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依法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作坊)生态环境问题,切实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X环保综〔202_〕X号)和《XX县政府办关于印发XX县“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202_〕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未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主要表现为: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属落后淘汰类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污染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缺失的。

主要涵盖以下行业:造纸、印染、电镀、农药、染料、涂料、油墨、有机溶剂、塑料造粒、酸洗、铅酸电池、砖瓦窑、印刷、家具制造、食品生产、炼油、铸造、洗涤、工艺品、塑料、石材加工、石子加工、迷信纸加工、水泥(沥青)搅拌、机动车拆解、机动车维修、喷漆、废旧电器(电池)回收拆解等。

二、整治目标

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规范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的原则,202_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整治取缔全镇现有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扶优淘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打击违法排污,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作坊)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将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通报和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涉及“散乱污”(作坊)生态环境问题的,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在认真排查核实基础上,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处理措施和时限应按省、市、县有关整改方案的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

202_年1月起,全镇范围内对新出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不在工业集聚区且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等6种情形的“散乱污”企业,要在排查过程中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于202_年8月20日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二)治理规范一批。对安全、环保设施不到位,违规经营,生产设备、工艺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治理改造、规范生产。于202_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30日前,治理改造基本到位的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于202_年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202_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

三、整治步骤

(一)制定方案

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村、各镇直单位等成员单位成立XX镇“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组。

(二)深入排查,建立清单

各村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作坊)数量、类型、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于202_年5月31日前按照整治类型,分类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底数清、无遗漏、企业信息完整,并明确每家企业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类型。

(三)清理整治

按照整治清单,实施分类整治,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关停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于202_年8月20日前,做到“两断三清”;治理规范类“散乱污”企业于202_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类“散乱污”企业于202_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于列入治理规范类、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环保设施,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产业指导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督查核实。在202_年8月下旬,XX镇政府环保站联合依据各村排查分类清单逐个项目开展督查核实,对存在违法排污、未批先建、异地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职责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的,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

四、责任分工

(一)XX镇环保站: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分类,制定企业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责任到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或关停。对国家和省市督查、领导指示、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且应该予以取缔关闭的“散乱污”企业,所在村应在20天内予以取缔关闭。

(二)水利站: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情况严格排查,严格取水许可,对违规的“散乱污”企业吊销取水许可。

(三)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涉及环保问题移送的案件从重从快处理。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合整治。各村、各镇直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挂图作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联动、“两法”有效衔接,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村、各镇直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相关材料的报送。

(三)强化考核问责。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篇: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专题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

情况总结

我市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沧州市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按照“统筹推进、重点攻坚、专项突破、全面带动”的原则,迅速行动,强力推进,全面按时完成了整治任务。我市共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229家,其中关停取缔类188家(包括14家整治改造类转关停取缔类)企业已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处置到位,整合搬迁类9家企业已经搬迁完毕,整治改造类32家企业已全部完成。

一、组织发动和建章立制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方案。制定了《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出台了《泊头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及燃煤锅炉整治15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再动员、再部署。8月15日制定了《泊头市“散乱污”企业“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专项行动方案》,确保排查无遗漏、整治无死角。

(三)建立制度。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县乡村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分包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县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分包乡镇,充分履行整治主体责任;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实行包村包片制,履行“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网格长”职责;乡镇一般干部、村街两委班子成员履行“网络管理员”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属地政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宣传发动。召开了*次动员会,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和要求,强力推进散乱污整治行动,确保工作落实的精准性。各乡镇、街办处、开发区积极落实相关工作。相继召开专项整治会议,成立相应组织,层层传导压力,夯实责任。充分运用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播发“散乱污”企业治理的相关报道,营造浓厚氛围。专门设立举报机制,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

二、整治清理

(一)摸清底数、建立任务清单。各属地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仔细甄别,实现了“散乱污”企业摸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做到排查无遗漏,摸清了辖区“散乱污”企业底数。纳入省治理范围的“散乱污”企业107家,其中关停取缔类98家,整合搬迁类0家,整治改造类9家。在“大起底大整治零容忍”行动中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122家,其中关停取缔类76家,整合搬迁类9家,整治改造类37家(其中14家转关停取缔)。

(二)明确职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执行到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分类施治,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和责任人,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停。

(三)多方联动、合力攻坚。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街办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宣传部、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安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

(四)部门联合,督导检查。加大督导力度,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督导组。各督导分组明确了单位一名正职担任组长,负责工作进度督导检查和整治效果的核查,严防反弹。

三、总结验收

(一)制定验收方案。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泊头市“散乱污”企业整治验收方案》。对验收标准及时间做了统筹安排,分为两个联合验收小组,分别进行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环保及相关法规,本着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对“散乱污”企业进行不定期“回头看”,巩固成果,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202_年10月25日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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