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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五篇范文)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30-621649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8-07 06:2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

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 所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吸引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性产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

(一)引导基金性质:专设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官方定义。综合财政部和发改委对政府引导基金的分类以及清科研究中心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统计,所谓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吸引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性产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通过股权或债券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营,旨在重点扶持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政府引导基金可以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其他类基金目前主要是指 PPP 基金。

(二)引导基金本质:私募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在本质上是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目前仍没有明文的有效分类。根据 2014 年 12 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以及 2016 年 9 月设立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保送平台”中对私募基金的分类,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归类到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其他基金等种类。

(三)引导基金功能: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升级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是从国家和个体经济平衡和结构优化的角度,筹集资金并以政府为保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为节能环保、光伏、新能源、高技术服务等新兴战略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基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上述的运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有以下几项功能。

1、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宏观政策工具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国家主导的,主要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初始创业时期,支持企业发展,并在其成熟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

新兴战略性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世界各国博弈新一轮经济发展制高点和全球高端价值链的重要途径。以美国为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领域。美国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科技、生物医药与科技医疗服务和新兴消费服务三大新兴产业,三个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 50%、30%、10%。

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风险大,成本高,其发展需要政府的宏观引导机制、资金支持和风险控制等。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政府参与的重要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充当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

2、政府撬动社会资本的有效方式 国外较为成熟的产业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以色列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章中要求产业引导基金至少吸引 60%的社会资本参与。澳大利亚政府则规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中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比例要在 1:1 到 1:2 之间。欧洲大陆和日本政府出资更低,只在 5%-7%之间。而美国政府的出资在整体产业引导基金占比的比例不足 3%。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有效融合,以较少的资金吸引更多的银行资本、保险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参与,共同支持亟待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势头迅猛 2015 年以来,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呈现井喷式发展,从东到西,自上而下,各级各地政府均投身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建设中。2008 年-2018 年是我国政府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十年。截至 2018 年 6 月,国内共成立政府引导基金 1954 支,总规模达到 11.95 万亿元。其中 2018 新增政府引导基金 156支,累计目标规模达到 1.98 万亿,增长态势维持高位。

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在基金总数以及目标规模上都占有较大比重。2008 年-2018 年 6 月,我国共设立政府产业基金 868 支,总规模共计 6.8 万亿,单支基金规模达到 103.66 亿。产业引导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占比分别为 44.24%以及55.28%。

(一)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级别:省级、地方级基金为主力

按基金级别来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分为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地市级基金以及区县级基金。省级基金规模最大,地市级基金数量最多。具体来看,国家级基金仅 21 支,数目占比 2.24%。但由于其平均目标规模高达 973.07 亿元,远高于其他级别基金,因此国家级产业引导基金的总目标规模仍占有较大比重,共 1.46 万亿,占 21.23%;地市级和省级基金各 356 支、220 支,分别占比

40.97%、25.32%;区县级基金由于区县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虽数量占比达到 31.19%,累计共 271支,但规模位居末位,仅 12.02%。

(二)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目标规模:大规模基金为主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新兴战略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因此就目标规模来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大多集中在 1000 亿元以上。其中 0-10 亿元规模的基金数量最少,仅2 支基金,占比 0.23%;10-100 亿规模的基金共 57 支,占比 6.5%;100 亿-1000 亿元共 261 支,占比 30.03%;1000 亿元以上占比最高,达 39.59%,共 344 支基金。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2015 年是各规模基金实现突破式增长的重要年份。占比最高的 1000 亿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在 2015 年新增 1000 亿元以上基金 58 支,较 2014 年新增的 8 支,增速大幅提升;而占比第二位的 100-1000 亿规模的基金也在快速增长,2015 年、2016 年新增 100-1000 亿基金54、78 支,增速分别为 200%、44%。

(三)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地域分布: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从基金数量上来看,按注册地进行统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则累计数量较少,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注册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山东省(91支)、广东省(85 支)、江苏省(82 支)以及四川省(49 支)。其中山东省数量最多,占比达到10.47%,主要系 2018 年的发展迅速所致。数据显示,山东省在 2018 年半年内共新设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26 支,是 2017 年全年新设数量的 2 倍;广东省在 2017 年总数量位居第一,2018 年则增速放缓,仅新设基金 11 支。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作为西部地区的代表,目前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位列全国第四。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

各部委文件规定投向

对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相关机构目前没有发布明确的黑名单,即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

根据 2016 年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中规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在内的七个领域。

而财政部 2015 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则与发改委的暂行办法略有不同,投资领域相对更为集中,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和升级等。

(二)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工业制造业为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情况的公示》的统计结果,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工业制造业和科技教育的资金投资最为密集。具体来看,政府撬动金融资本主要用于支持新型产业,引导包括信息通讯、生物医药、新材料、互联网医疗、新能源、量子通信、节能环保、IT 以及文化创意等在内的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的发展。5 其中,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业以及科技教育、农业领域,而这些领域也是政府近几年来优化供给结构重点投资的方向。而对于旅游业、互联网方面的基金项目投资则投入相对较少。

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的发展诉求 实际而言,作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形式是基金,但其本质在于引导,核心需求是产业发展,即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和产业政策规划,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扶持当地产业发展,谋求撬动社会资本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长远发展。

总的来说,在筛选 GP 方面,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存在以下关注要点:

第一,关注社会 LP 出资的确定性。政府引导基金比较关注社会资金的来源、出资能力和出资承诺,一般都会要求最后出资。

第二,关注 GP 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GP 管理团队的业绩和合作经历往往是申请政府引导基金的硬性要求。

第三,关注基金的治理架构。政府引导基金的投向必须符合一定的领域、地域和阶段限制,而目前其他 LP 也大部分会要求在投委会中占有一定席位,政府引导基金需关注 LP 是否与其投向要求相契合以及契合程度如何。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关注对地方产业的带动作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以财政出资为主,以促进当地产业发展,扶持产业转型升级为设立目标,往往会附带招商引资的要求。

总的来说,GP 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联姻”的关键点在于产业诉求是否得到满足,其他与市场化母基金的要求大同小异,只是在收益性、决策参与度、风险防控和监管要求上视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而对于 GP 而言,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基协备案数猛增至两万余家,行业的专业化水平与市场竞争程度正在快速提升,尤其在“资管新规”去杠杆、去通道、打破刚兑监管框架下,资产价值越来越趋于理性,过往 GP 靠加杠杆、一二级资本市场估值套利的盈利模式已经完全不可持续,投资行业已经全面从“狩猎时代”进入到“农耕时代”,即 GP 的核心能力由价值发现将逐步转为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一个回归价值判断、价值管理、价值提升的时代全面到来,GP 迫切的需要寻找能够给其带来长期发展战略价值的资金助其转型升级。

产业并购的“1+1+1”模式分析 产业并购以往提的较多的是“上市公司+PE”模式,简单而言,就是 PE 联手上市公司为其“量身定做”并购标的,培育后由上市公司接盘。

从上市公司角度,既扩充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又利用了 PE 的专业和经验优势为上市公司储备并购标的,实现市值管理; 从 PE 角度看,扩大了上市公司作为 LP 的募资渠道,锁定了退出渠道,实现了风险和收益比的最大化。然而,在当前监管趋严下,该模式也存在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合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对 PE控制力欠缺等问题。

产业并购的“1+1+1”模式,与上述模式比较类似,即是建立由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组成的产业并购基金,具体来说,该模式的优势有如下几点:

1、资金来源的协同:产业资本和政府引导基金作为两大信用高地,能够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方加入,而金融资本通过创新产品设计和服务,也能够为基金投资和被投企业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为资金来源提供良好的补充,同时弥补产业资本在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上的欠缺。

2、投资企业的协同:产业资本可以与并购基金所投资企业进行联动,在产业链上形成协同,帮助被投项目拓展商业网络,更快协助其进行价值提升,同时也有助于完善自身产业生态链条,扩大自身竞争力。

3、产业发展的协同:政府引导基金能够结合当地产业基础,引入投资企业落户当地,并发挥自身在政府资源、政策扶持以及作为母基金在资源整合方面上的能力,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4、退出渠道的协同:政府引导基金可在达到自身需求后阶段性退出,让利给 GP,产业资本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适时并购被投企业或助其登陆资本市场,使其他 LP 完成退出。

当然,完成上述“1+1+1”模式产业并购基金的架构搭建并非易事,需要牵头方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但可以预见的是,该模式能够使得并购基金的价值创造能力大幅提升,助力实体经济“脱虚向实”,达到 1+1+1>3 的结果。

第二篇:政府引导基金定稿

政府引导基金

1政府引导基金简介

1.1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及特点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

1.非营利性。基金的出资人是政府,其设立目的是要扶持某一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2.间接性。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是由政府出资成立母基金,再吸引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成立子基金,然后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专业运作。

3.市场化运作。支持对象的选择,由基金管理机构与政府支持建立规定来确定范围,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包括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收益和政策目标等;在使用过程中,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对加强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约束机制有利。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完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尤其是在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的领域,更需要通过外力引导资本配置,实现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而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利用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减轻财政负担,变直接补贴为间接扶持,改革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方式,从补到奖,以奖代补,以政府调控“看得见的手”引导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从而克服市场失灵问题,实现政府、创投企业、创业企业的多赢局面。主要投资目标是种子期和初创期创业早期的企业,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促进其做大做强,上市,产生效益。这其中,引导基金发挥了两个层面的引导作用:一是从母基金到子基金,从政府投资抛砖引玉到社会资本活跃加入,实现了资本积聚;二是引导子基金向中小企业、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种引导作用帮助潜力大的优秀创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改变一般创投企业热衷于投资成熟期、扩展期、重建企业及收益快的新兴热门行业的现状,扩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国家经济战略性发展。由于引导基金具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的特点,使其在世界各国培育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2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与作用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对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推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应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与调控职能,保障创业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创业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场失灵”问题,防止“挤出效应”的发生。同时,作为资本的提供主体之一,政府也会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方式,引导并规范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

政府参与创业投资包括设立创投公司及产业基金、财政补贴、设立创业孵化器、、制定政策和法规、设立引导基金这几种方式。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逐渐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府不再与创业企业直接对话,政府就在通过创投市场就实现了在市场经济中角色的转变,从直接投资者转换为间接投资者,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扶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助力我国产业升级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以引导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投资社会资本。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偏好在投资周期短、快速的这类项目,教育,餐饮等领域,以及项目的田间生长期较长的生物医药,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少,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支持的目标则不同,因此一般的风险投资对此难以发挥有效充分的引导作用。通过创设引导基金,借助政府信誉吸收社会闲置资本,能够改进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流向政府鼓励扶持的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利的一批产业、企业,快速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2.引导地域性资本积聚,支持经济落后地区发展

我国目前地域之间经济发展有先有后,并不均衡,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经济不均衡的情况只会继续恶化,对于经济发展迅速,竞争充分激烈的东部地区更容易获得创投企业的青睐,融资相对容易;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落后的经济、生活条件,难以吸引优秀的企业和人才,既缺少经济发展的硬件,也难有帮助发展的软件,不符合风投企业的投资原则。风险资本的分布与区域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不平衡。引导基金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并在中西部的社会资本投资,争取更多的投资项目,有利于缓解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契机。

3.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促进资本汇集

引导基金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创业资本的供给,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创业投资与股票和其他证券类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投入的资本要想看到收益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运作管理,不具有短期投机性,因此周转期限较长,不能迅速转换为货币现金收益,流动性差,风险很高,因此民间资本的偏好低,所以如果完全靠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就会导致风险投资供应不足的问题。是以,国家设置引导基金,借助政府信誉,吸收社会保险机构等部分投资者的资本和民间资本、国际资本等社会资本汇集,形成资本供应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来源渠道。

4.明确国家政策导向,扶持新型中小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是具有明确导向性的政策性基金,从近年来的中央各类会议、文件精神来看,主要导向是支持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目前,国内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和海外基金投资企业表现出资金投向不平衡的特点,多倾向于投资在项目的后期阶段,特别是已经可以看到前景(pre-IPO企业上市前)的企业。而在种子期和初创企业的高风险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关键时刻,但很难吸引资本投资。导致了前期起步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资金供给少,而处于成熟期、扩展期的企业资金融资略显过多。

政府设置引导基金,就可以发挥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引导基金导向的行业,能够帮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潜力大、高成长的创新型优秀企业,也为一般的风险投资机构起到风险担保、资金示范的作用,并指导后续的投资,以“接力”的方式将企业做大做强,保障政府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共同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起风险投资体系的政府资金和商业资本的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关系。

2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2.1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历程

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经历了探索起步(2002年-2006年)、快速发展(2007年-2008年),以及规范化设立与运作(2009年至今)的三个历史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

1998年以后,受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我国创业投资掀起热潮,北

京、深圳、上海、江苏、山东等地相继成立了多家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这些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很快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力量。在某种意义上上海、江苏、深圳、天津等地方政府主导型创业投资机构虽然没有被称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但其在实际运作中,起到了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

2002年,我国第一家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由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时,国内尚未出现“引导基金”的概念,通常意义上的“基金”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为避免混淆概念,这里命名为资金。)该引导资金是由北京市政府派出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目前,该基金的运作主体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管委会,总规模5亿元,主要采用种子资金、跟进投资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

为了有效克服财政资金参与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年11月,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至此,引导基金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在此文件中,概括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设立方式和作用,第一次从正式文件上出现了引导基金的概念,确立了引导基金的法律地位。

2007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引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随后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政策的鼓励下,苏州工业园区、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无锡新区相继设立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设立引导基金6只,基金总规模接近40亿元。

2.快速发展阶段

2007年开始,国内创业投资进入高速发展期,政府引导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科技部到地方地级市政府,都开始或筹划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除了京津、江浙地区引导基金不断涌现之外,山西、陕西、成渝、湖北、吉林、广东、云南等地区也相继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2007-2008年之间,全国共新成立政府引导基金33只,总规模接近200亿元。其中,科技部、财政部启动了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

为1亿元。

但是,在引导基金设立后,有关引导基金的性质、宗旨、管理、运作模式、监管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很多关键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导致许多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虽已设立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实际的运作。

为了有效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一次对引导基金的概念进行了详细地定义,并对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监管与指导及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3.规范设立与运作阶段

为了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的收缴工作进行规范,2010年,由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根据《办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股权退出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投资,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

2011年8月,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个文件的颁布,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指导。全国各地政府迅速地作出了反应和对策,不但很快设立了一批地方引导基金,还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实施办法,引导基金进入一个繁荣时期:江浙地区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不仅数量上快速增长,而且新成立引导基金在规模上也迅速扩大。同时,上海、辽宁、内蒙古等地区也相继出现了规模在30亿元的大型引导基金。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2009年到2013年12月期间,全国共设立政府引导基金150只,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元。

2.2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2.2.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及设立模式

我国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各地制定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时也大都引用了这一条作为资金来源的条款。而实际上当前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出资,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早期设立的引导基金是与国家政策性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的。例如2006年成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期注册资金规模10亿元,主要就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投资的。在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成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出资设立了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另外,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参与设立了两支政府引导基金。募集资金的规模也多在当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规定,根据各地财政资金的规模各有不同,从财政资金比较少的中西部地市到财力雄厚的东南部地区,规模从几千万到几十亿元不等。目前规模最大的是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募集完成后规模可达150亿,其资金来源除了一期的国家开发银行,还有全国社保理事会基金和中国人寿,正是一期引导基金的成功运营才带来了后续雄厚的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政府引导基金228支,基金管理规模将近3000亿元。由此可见基金管理规模的总量是很大的。深圳市的效果较好,从2011年设立到2014年底,政府承诺出资约9亿元,获得合作机构协议投资约110亿元,财政资金的放大效果达12倍。而天津市的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规模高达20亿元,但获得的合作投资为47亿元,放大规模不到 2.5倍。政府引导基金放大效应的效果并不在于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投资额,更多的要看基金后续的运营,包括当地政府的政策环境,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活跃程度,基金的投资效果等。

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包括独立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制(公司制)。独立事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因其事业单位的性质,更为强调“社会服务”、“让利于民”的特点,其基金管理多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少数成立事业编制基金管理团队,对于管理团队的考核与同级国有企业类似,相对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企业法人制引导基金多采用公司制,由于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其一般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获取基金收益,对于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某些地方已在实行参股激励方式,已经在向专业的市场化FOFs(即基金中的基金)转型,与

基金经理合作(GP)成立的间接风险子基金的投资。

2.2.2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对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地方政府一般会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和管理职责,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各地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务分配等均有区别,因此其权利重心也不相同,发改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前海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引导基金中会扮演不同角色,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及管理模式等产生影响。但总体来看,引导基金的管理主要归发改委和科技部门两大系统,前者主要导向是推动本地创投业发展,后者则主要致力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融资。

对于日常管理及投资运作,各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亦有很大差别:有的会新设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或以公司制设立并对其自行管理,有的则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外部机构管理。目前,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成立独立的事业法人主体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门成立了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投办),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也是由专门成立的南京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比如石景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运作;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

三是委托地方国有创投企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如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苏州元禾控股集团,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则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是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由公司制引导基金自行管理。前者如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并非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而仅作为受托机构负责基金管理运作;后者如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由公司内部团队负

责基金管理运作,内部治理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是委托外部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政府引导基金委托美国硅谷银行,金山区、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盛世投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凯泰基金等。此外,2009年成立的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12年成立的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均曾委托浦东科投作为其管理机构,也可算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典型代表。

在基金管理费方面,对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得到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由于多数引导基金出于政策导向,主要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为主要目的,并无营利要求,因此,管理机构获得业绩分成的情况并不常见。

少数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奖励机制,比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定,按照市场通行规则,在各出资人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将子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余80%部分由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鼓励子基金更多投资深圳本地项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于来自深圳本地初创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50%;对于来自深圳本地早中期项目的子基金净收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由20%提高至30%。

另外,部分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常会招标或指定一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基金运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大部分引导基金的资金的监管、拨付等工作划归当地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账户仅起到资金中转的作用,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外,有的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日常运作中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各类审计工作。

2.2.3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 2.2.3.1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介入到创业投资业务活动中。根据各个地市出台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可以看到,我国引导基金的目前主要运作模式是参股和跟进投资,以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为辅助模式。融资担保模式虽然在国际上有着成功的经验,但与中国多数地区的情况并不适应,目前国内除了上海市在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融资担保的模式,其他省、市和地区

都未采取这种模式。

参股模式: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采用的是阶段参股模式,也就是说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参股设立新的创投机构,在设立时约定一个退出的期限,政府基金在期限到期时退出,如果有受让方也可以随时退出。其运作的过程是采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母基金(FOFs)的方式,由政府作为出资人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然后子基金投向创业企业。这个合作方式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的企业允许政府作为股东在基金运行事务中有一定的参与权,对此政府可以在协议中,做出规定。不过管理规定中一般都会设定引导基金不能是新设创业投资企业的最大股东,以及对子基金中引导基金的认购比例作出规定,这个比例比较低,一般在百分之二十五,以限制政府部门在创投基金中权力,保证创投基金充分市场化运营。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中,政府就只能是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P),并不参与到基金的管理中去。

跟进投资:我国跟进投资重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一般要在完成一轮投资后跟进,且规定了一定的投资限额,这个限额从每个项目五百万元到三千万元不等,且所占的比例在本轮投资中的比例较小,一般在百分之三十,不会超过投资额的一半。

风险补助: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一次性的补助。《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投资保障: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2.2.3.2参股基金的投资限制

一般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都要求尽量不参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子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决策程序和市场管理。但是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具有政府政策导向性的工具基金,不直接参与运作过程自然就要对合作的基金设定一定的条件,来保证资本的流向能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符合地区经济利益等。合理的投资限制条件是保证引导基金发挥好引导作用的必要条件。

1.参股基金的注册地限制

出于“政府引导”目的,引导基金对于参股基金的注册及投资策略有诸多规定。多数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在本地注册,部分地市级引导基金仅要求基金注册于本省,基金注册资本要求在3000万至1亿元不等。对于子基金的法律形式,多数引导基金可接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少数引导基金仅限公司制基金,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等。对于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引导基金要求在本地注册,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多数则未作要求。

2.参股基金的投资规模限制

首先在投资区域上,多数基金要求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地辖区,要求投资比例不尽相同:如北京市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北京区域内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安徽省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投向安徽省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湖北省内企业的资金总规模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60%。不过,由于地域投资比例要求对投资机构项目源有较大限制,因此,在实际运作中,部分引导基金在参股之后逐步放宽了投资限制。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在最初发布管理办法中,要求参股基金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在实际上该引导基金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参股基金并未受限于这一规定;2010年成立的青岛市创投引导基金,最初要求参股基金投资于青岛辖区企业不低于基金总额70%,而目前仅要求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投资于青岛。

3.参股基金的投资行业限制

行业方面,引导基金的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地方优势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如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深圳市政府确定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每支参股基金投资与上述约定产业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项目和早中期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60%。由于这些行业与创投基金自身投资策略较为契合,因此,行业要求很少对创投基金构成障碍。

4.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制

投资阶段方面,引导基金作为政府服务功能的一个载体,其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因此,多数引导基金对于其参股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比例有明确要求,比如江苏省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浙江省创投引导基金等要求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湖北创投引导基金要求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投资对象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6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2.2.4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有“退”才有“进”,一个好的引导基金必然要有合理的退出方式,这样才能形成资本的良性循环,实现战略性产业的整体提高。《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只是框定了引导基金的退出原则,即在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中寻求一个统一,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为各地引导基金的实践操作提供了广阔的实验空间,有利于各地探索出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避免形成制度性障碍,有利于促进引导基金的发展。但这一规定也对各地的实践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根据各地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引导基金的退出基本上借鉴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渠道包括:

一是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内将其所持股份有限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但原始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退出期限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各地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多鼓励引导基金尽快退出,上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10年。对于退出收益的规定多数地区的规定并没有过多细化,这也与我国引导基金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有关。只有少数基金做出了明细规定,比如科技部科技型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广州市创投引导基金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引导基金都提出转让价格与退出收益应与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挂钩,投资期限越长的获得的收益也越高,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还提出退出时让渡50%的投资收益,这些规定都有效刺激了创投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活跃了资本市场。

2.3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自从2005年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尤其是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截至2013年12月份,目前中国政府共成立189家引导基金,累计可投资规模接近1000亿元(以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准),参股子基金数量超过270支。其中,2010年

成立的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预期规模为150亿元,若其募资完成,将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政府引导基金,另外,2009年成立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规模达50亿元,2011年成立的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规模达40亿元,2010年成立的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30亿元。根据投中研究院统计,目前成立的多数引导基金规模均在10亿元以下,其中首期出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引导基金超过50支。

从地区分布来看,浙江省设立引导基金数量最多,包括县区级引导基金在内共有35支,其次是江苏省,共设立引导基金22支,上述两省均是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区域,由此可以看出,当地资本活跃度也是设立引导基金的重要基础。北京、上海、广东作为中国VC/PE投资最为活跃的三个区域,政府部门也积极担当引导角色,三地已披露设立引导基金数量分别为10支、11支和12支。目前,除港澳台之外的32个行政区中,有29个省(市、自治区)已设立引导基金,既有省级引导基金,也有由地市或县区级政府主导的引导基金。除此之外,江西、海南、甘肃3个省份尚未有政府引导基金披露。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资金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其运作过程中一般会以发挥政府引导职责为主,对于子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以及投资策略、注册地等各个方面都会有一定的限制;而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引导基金,如由中新创投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由成都高新投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出资设立的成都银科创投,它们的运作相对市场化,不会对子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行业、投资阶段等各方面进行限制,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运作,多年以来积累了一定的投资经验,与一般的政府化引导基金相比,具有较高的基金管理能力及市场化水平。

2.4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

1.引导基金规模偏小

目前,我国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据我们统计,全国29家省级引导基金中规模超过10亿元的仅占到15%左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引导基金的规模相对偏小,无法起到其应有的引导作用。除此之外,目前国内的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出资,仅有一小部分有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参与,募资渠道狭窄,未来亟需扩充。

在引导基金的募资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我国LP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国开行、社保基金、保险等大型机构LP偏少,民营企业和个人LP偏多,而且多数LP追求短期收益,长期投资意愿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狭窄,专业水平偏低;其次,政府出资存在不确定性。政府人员换届往往导致政策的连续性差,影响引导基金后续出资;第三,引导基金的投资人地域性强,全国性、产业性投资人少。引导基金投资人主要为当地政府和企业,利益诉求复杂且限制条目繁多,协调困难,较难推动全国性的行业并购整合。

2.引导基金投资限制条件偏多,“择地不择优”

通过对各地区引导基金已出台管理办法的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多数引导基金都对其合作对象有一定的要求与限制,如地方政府要求与其合作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在不同的地区均设立管理公司,有些要求合作基金必须注册在本地。而且,很多引导基金基于政府扶持当地的创业投资以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对于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地域分布也限制在本地,从而产生了“择地不择优”的现象。一方面,这使得引导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变得更加困难,引导基金资金出现沉淀、闲置现象,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由于在当地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导致一些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敢与引导基金合作,长此以往,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无法达到其引导创业投资的目的。另外,由于多数引导基金都是由地方财政出资,挂靠于地方财政厅或者财政投资公司的名下,可能会出现资金“左手倒右手”现象,从而使引导基金成为寻租腐败等弊病的“温床”。

3.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与GP利益不一致,两者诉求存在分歧

由于引导基金“社会服务”及“让利于民”的特点,其政策导向与参股基金的收益导向存在天然的矛盾抵触——前者更为注重资金的安全,不以盈利为目标,后者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LP与GP的利益无法做到一致,一方面这将会严重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双方诉求存在分歧,容易导致“利益共享,而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对于参股基金的收益及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4.引导基金专业能力偏弱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而非市场环境下自发成立,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在市场认知及专业能力等许多方面普遍较弱,对于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等许多工作均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其他机构来完成,因此引导基金的整理运作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另外,引导基金多以事业法人制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内部激励机制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作为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导基金的的经费、部门预算和引导基金是完全分开的。因此,团队的激励只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予引导基金负责人提升行政级别的预期,享受政府待遇;二是对普通员工的待遇适当提

高,给予铁饭碗承诺。这也许是目前事业型引导基金最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少部分以公司制成立的引导基金来说,对于公司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相对市场化,但此类做法与一些国有企业现行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不相符,所以仍然处于地方性的尝试中,要推广到全国范围仍有一定的难度。

3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国外经验 3.1国外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可以推动国家创业投资行业的迅速发展,有效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均采取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建立了成功的运作模式。

3.1.1美国

1958年美国国会出台SBIC计划,先后采取了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在组织管理上,SBIC计划采取了政府监督、私人经营的形式。小企业管理局(SBA)代表国会负责审批SBIC的创立,对SBIC的注册资本、投资计划、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为SBIC提供政府资助和贷款担保,并对SBIC的投资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个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SBIC,但其私人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历、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及组织结构等方面受《SBIC法》约束。SBIC计划坚持了摸索前行、让利于民的原则,如在1958-1994年间,美国政府通过SBA向SBICs提供优惠贷款,对于私人资本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SBICs,政府贷款金额与私人资本的比例达3:1,对于规模更大的SBIC,比例也达到2:1,当SBICs将其可用于投资的全部资金的50%委托或进行创业投资时,每投入1美元就可从政府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198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对SBIC的直接资金支持,以提供发行长期债券担保的方式,支持SBIC向初创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这些政府担保的债券期限长达10年,且不需分期偿付;1995年政府又增设了参与型证券,以提供权益担保来促进SBIC的股权投资,对于参与型证券,SBIC在累积盈利前,可延迟对SBA的优先支付,直到其累积获取利润,在利润分配上,SBIC和SBA的具体分割比率按照私人资

本杠杆比例(参与证券总值/私人资本)确定,2SBA分享SBIC约10%的净利润。

SBIC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并确定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创业投资的经营模式,为民间资本培养了大批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弥补了民间资本大规模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前的空缺,因而促成了美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形成,提高了美国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

3.1.2以色列

1993年1月,以色列政府拨款1亿美元,正式设立YOZMA基金,目标是通过引导民间资金设立更多的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杠杆放大对创业企业的资本支持,并培育创业投资专门人才。YOZMA 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对每家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40%,私人投资者占股比例60%以上,参股金额均为800万美元。这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均采取有限合伙制,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没有投资决策权,以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

政府基金所参股的商业性创投基金对以色列创投行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政府基金的引导和带动下,到1998年,以色列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资规模约30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鉴于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能力已经足够强大,以色列政府在1997年,通过YOZMA基金所参股基金的私有化,实现了政府退出。创投基金中的私人投资者在投资5年后可回购基金中的政府投资部分,回购额为成本加5-7% 的利率。2000年,YOZMA基金所参股的创投基金全部私有化,政府从创业投资领域全部退出。而此时国内注册的创业基金达97家基金,通过6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50亿美元的资金。筹资额占当年GDP的2.7%,在所有国家中都是最高的。

3.1.3英国

1998年,《英国竞争力白皮书》宣布设立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消除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基金首期投入1.00亿英镑,由贸工部中小企业政策理事会负责管理,从2000年4月1日起移交给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英国的政府创业投资企业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通过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英国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方式主要包括参

股投资、提供风险补偿、提供管理补贴三种。

基金明确规定政府参股的所有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投资中小企业,首期不得超过25.00万英镑;间隔大于6个月后可以进行第二期投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50.00万英镑,除非是得到特别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在一家企业或一个关联企业集团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0%,最低投资金额不限。

英国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基金计划,有效地促进了各地区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并通过政府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作用,有效性地促进了民间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其创业投资规模已超过整个欧洲的一半。

3.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是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经验。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因各国国情而异:美国通过政府基金提供融资担保,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英国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投资方式支持各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以色列政府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引导民间资金共同设立若干个商业性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创业期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国外政府引导基金典范的成功运作带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1)明确角色定位。政府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市场化基金不愿进入的、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政府要通过制度化管理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不因市场环境的变化轻易改变自身的市场角色。

(2)完善退出机制。根据国内外经验,创业投资真正获得收益通常需要5-7年的时间,过晚或过早退出都会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成效。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保证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3)模式的灵活运用。除了通过FOF方式运作政府引导基金来吸引社会投资外,对于不同地区,可尝试灵活配合其它模式。例如,对创业投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的地区,可采用引入风险补助模式以解决创业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风险、高潜力的领域。

4政府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PE)的差别 4.1私募股权基金(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4.1.1私募股权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具备五个要素: 一是私募方式募集资本;二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三是强调激励约束对称、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四是主动管理,为被投企业增值服务;五是谋求适时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方面有其鲜明独特的文化,即强调充分激励、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首先,在PE基金的投资过程中,PE基金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作为合伙人,给予其管理极大的激励和充分的约束,同时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与管理层一起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实现多方共赢;其次,在PE基金投资获利之后的分配环节,PE基金的投资人(LP)将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给予其充分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在美国,PE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出资比例仅为1%,但是能够获得两个部分的收入,一是基本管理费,一般为PE基金总承诺资本的1.5%~2.5%,这部分费用基本上能够支付PE基金的日常运行费用;二是利润分成,一般占超额利润的20%。通过上述安排赋予GP较的权力,并给予GP充分的激励,同时要求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其继续有效的约束。

4.1.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成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PE市场以超过15%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2011年,我国共有235只PE完成募集、募集金额超过4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7%和45%,完成投资695起、投资金额近3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1%和188%。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PE市场之一。尽管中国PE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还处于“野蛮成长”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退出渠道较为狭窄、人员素质需要提升、监

管规范有待完善等问题和挑战。与此同时,国内PE发展面临诸多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产业升级加快推进。这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产业发展的主题。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计划其产值占GDP的比重由目前的4%提升到2020年的15%左右;同时,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将由目前的1.7%上升至2020年的2.5%,一大批创新型企业将迅速成长。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PE的孵化器和推进器作用将大显身手。

二是小微企业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规模扩张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相当旺盛。目前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依然较为狭窄单一,银行信贷占其外源融资的比重高达80%以上。尽管近年来银行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但其面临的贷款难的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亟待拓展新的融资渠道。这无疑为PE提供了用武之地。

三是富裕人群持续增长。一般而言,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其国民的PE投资需求将快速增长,而中国的人均GDP在2008年就达到了3100美元。目前,中国已是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财富来源地,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最新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境内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9.2%,其中,个人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家庭数量约121万户,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约27万亿元人民币。居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将推动PE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消费革命悄然兴起。近年来,居民消费观念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迅速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年轻一代的消费观念与过去大不一样,追求时尚,消费意愿非常强烈,消费能力超过收入;而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休闲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网络消费等新的消费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从而为PE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机会。

五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PE市场,拥有层次丰富的退出渠道,特别是容量巨大、门槛较低的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正式推出,在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就有23家得到了PE资金的支持,一年后这些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其投资回报率平均达10.8倍;目前,证监会正在着力推动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构建,将为PE运作特别是投资退出及资产结构调整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和广阔的平台。

六是投融资领域加快开放。融资方面,国家积极鼓励各类资金进入PE市场,2008年4月,社保基金获准进入PE领域;2010年9月,保险资金投资PE的限制被放开;2011年6月,券商直投公司获准以有限合伙人(GP)身份试点PE,等等。与此同时,国际资本加速涌入国内PE市场,仅2011年就有26只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募资金额达155亿美元。投资方面,国务院2010年下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鼓励PE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近期,发改委称将尽快出台旨在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国务院“新36条”的实施细则。投融资领域的加快开放,进一步打开了PE的成长空间。

4.2引导基金和FOF的区别

国内的引导基金虽然是以FOFs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引导基金仅具备了FOFs的“形”,但尚不具备FOFs的“神”,其本质原因在于,引导基金其本质源于政府职能的延伸,而市场化FOFs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进化过程中的产物。

首先,就其相同点而言,引导基金和FOFs都是不以直接投资于项目而以投资基金作为基本策略,并通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实现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投资组合匹配。在投资流程、操作方式上引导基金可大量借鉴市场化FOFs的行业实践。

第二,在不同点上,首先在基金的理念和价值观基础上,引导基金是以实现各种既定的政策目标如创业扶持、经济振兴或产业战略转型为目的,而市场化的FOFs始终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一点就决定了引导基金不会站在市场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且,在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上,引导基金和市场化FOFs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4.3引导基金与市场化FOFs之间的能力差距

市场化的FOFs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向专业化细分的产物,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行业精英站在行业资源整合的最高端对行业资源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在基金的筛选、投资组合的分配与风险管理以及基金的监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而言,引导基金与市场化的FOFs在各种机会、能力和限制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与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观测及基金筛选能力相对欠缺。虽然引导基金在成立之初可以进行大量的制度建立和知识学习过程,并且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机构的支持,但是对

于整个市场的洞见和基金筛选能力并不是一时就能建立起来的。市场化FOFs的市场观测和基金筛选能力往往是其确立竞争地位的核心能力,依靠着长年的积累及系统化的工作积淀而成,其行业信息知识库和行业标杆数据库资源极少向外界透露。对行业一流基金的筛选能力是FOFs分界的基础,而在这方面能力的竞争上,引导基金几乎不占有任何优势。

第二、政策导向导致的限制过多,无法在市场中占据主动地位。由于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导向,与市场化FOFs相对比,其投资策略受到各种限制:引导基金不能完全地进入全部行业、全部区域和全部阶段的投资标的,而是只能集中于特定扶持性早期行业,而且往往还在地域上受到行政要求的限制,由此大大限制了引导基金的市场机会。不仅如此,由于大多数引导基金具有地方封闭性色彩,使得引导基金的合作机构选择范围也极度缩小,引导基金不能在市场范围内筛选合作机构,而只能对有兴趣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谈判,在市场化谈判中的地位属于被动一方。因此,在投资机会获取上,引导基金很难与以主动筛选和主动匹配为原则的市场化FOFs相提并论。

第三,投资多借助外力,自身团队建设需加强。与完全市场化运作的FOFs相比,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财务投资的名义,进行政策性扶持的工具。其投资方式除了直接的股权投资之外,还包括担保、保障和补助等政策性手段。虽然看似扩展了引导基金的投资手段,但实际上限制了引导基金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深入和专业化,在进行投资时带有更多政策性因素的顾虑。而且,很多引导基金的投资能力均借助于参股基金的外部管理机构,引导基金自身的管理团队能力及经验等都相对欠缺。

第四,缺乏专业的基金监控流程,基金监控失灵。引导基金在进行基金谈判时,由于不具优势地位,更多是以“合作”而不是投资者的身份与投资机构建立关系,因此在基金监控过程中与投资机构的监控边界较为模糊。而FOFs作为专业化的LP,能够更为熟练且专业地运用各种谈判手段和监控工具向GP施加压力。而且,FOFs还具有长期监控的流程和能力。除此之外,引导基金还存在着由于受更多行政管理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监控手段失灵。

第五,引导基金收益目标及激励机制不明确。引导基金不设定明确的盈利目标,一方面导致激励机制设置上缺乏利益驱动,另一方面也导致各种政策性软性目标反向弱化了引导基金的激励因素。同时,虽然引导基金在与市场化机构合作过程中承认并引入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但是往往还是以政府管理手段作为限制和附加条件,如不进入具有高收益的充分竞争行业,及优先满足引导基金的利益回收等,将会导致管理团队的激励缺失。

第三篇:产业基金投资并购

房地产并购与其他产业并购有有较大差别。当前房地产并购主要的方式有3种,一是全资收购房地产企业旗下的开发项目;二是股权投资,购买项目出让方所出让的项目股权,并参与开发运营;三是合资开发,根据股权比例进行同比的债权与出资义务,而开发管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委托单方负责。

第四篇:私募机构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案

私募机构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方案模板

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征集济南高新区产业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公告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更好…………

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齐鲁资本,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济南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26亿元,分为济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济南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济南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三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设立基金基本情况

(一)济南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80亿元,首期规模20亿元,设立四支子基金,每支子基金5亿元,征集4家基金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主要对高新区内四大主导产业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助推高新区产业发展。

(二)济南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总规模15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征集1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于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新增重点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等。

(三)济南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征集1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重点投资于高新区内处于初创期的人才聚集型企业。

二、合作模式

(一)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由齐鲁资本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齐鲁资本出资比例不超过25%。

(二)合资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开征集相关领域内基金投资管理经验丰富、募集资金能力强的基金管理机构。齐鲁资本可根据情况与其共同出资在济南高新区新设或改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相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负责基金组建及日常管理。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符合《济南…………合作机构的说明》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多家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1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四、报名方式和申请材料

申请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须于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5日(每天9:00—17:00,节假日除外),至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101室现场报名,报名时须提交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联系地址及电话。

参加评审的申请机构,需按照《说明》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8份)及电子版材料(光盘1份)。

一、总括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山东济南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山东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山东小沐智能产业基金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3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3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7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李小沐 注册地: 山东省济南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北京小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管理费率:2% /年

9.资金到位时间:2017年1月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3亿元人民币。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北京小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2)普通合伙人:山东振兴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中国东部发展促进会,出资2亿元。3.募集对象:拟邀请……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1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500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山东,辐射全国,着力扶持山东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山东地区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五)业务定位

1.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2.投资区域:优先选择山东省内的优质企业。3.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4.投资领域:重点投资智能硬件产业和济南市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六)基金运营 1.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2.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本基金的投资。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3.运作流程(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商业银行;(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从项目筛选到投资退出的一系列投资事务;(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4.基金的投资决策

(1)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项目由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且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即可实施投资。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立和决策原则:对投资业绩负责的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出资人有权委派委员。

(3)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决策委员组成,其中政府派1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2名,其他合伙人推荐2名。(4)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审核会实行5票中3票赞成通过制。5.风险管控

(1)同业竞争禁止原则:本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再受托管理XX投资基金。(2)资金第三方托管:引入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履行资金的保管和监督职能。

(3)两层决策机制:凡拟投资项目,先由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完善,然后提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4)定期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就基金运作情况向投资人做出报告。

(5)专业化的投资后增值服务:基金管理机构要将投资后管理从整个投资管理流程中分离出来,通过对每个投资项目的价值深入挖掘和精耕细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资本服务、以及有实用价值的、贴身的增值咨询服务、执行服务,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6.基金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用途:包括基金日常经营运作的开支,人员工资、房屋租赁及装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调研费用、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费用、培训费用、投资后项目管理费用等,除此外基金不承担运行的日常费用。

(2)管理费率:2%,以到位资金总额按年提取。

(3)管理费提取方式: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于12月1日前提取。7.基金盈利模式及成本费用(1)基金收益来源:

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对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回购及IPO等退出后获利。本基金对于基金未投资于股权投资项目的闲余资金将采取动态控制、低风险的投资方法,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2)基金的成本费用:

① 支付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年费; ② 基金合伙人会议费用; ③ 基金成立时的开办费; ④ 投资退出的直接费用; ⑤ 其他基金本身的税费等。8.收益分配及超额收益酬金(1)分配条件:

① 在基金受托管理期间,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的50%; ② 有出资人提议且经全体出资人同意; ③ 基金管理期满。(2)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激励酬金,剩余部分按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并购合作解析(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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