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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先进事迹材料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24-493482 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 2023-05-29 12:12: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政监察先进事迹材料

主要典型事迹材料

苗小红,31岁,中共党员,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中队长,是一名“和谐执法”先进标兵。工作中,该同志始终牢记党的宗旨,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不断提升水事执法形象。几年来,该同志所办案件无一例引起诉讼和形成复议,多次被上级评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妇女工作者。

一、加强学习,规范管理-该同志始终把学习放到所有工作的首位,通过采取集中和自习的方法,切实加强了《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效提升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坚持以制度管人,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水政监察员守则》、《水政监察员职责和任务》、《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等相关规定,制订了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制作成牌匾,悬挂上墙,以便所有队员认真学习,对照执行,使水政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水政监察大队是水政执法工作的主要职能科室,既是情与法矛盾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权与利最为微妙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她为自己立了一个十分清楚的界线,既要讲感情、讲亲情,更要讲政治、讲原则、讲道德,一位同事为一件水事违法案件找到她求情,面对朝夕相处的同事,她说“对不起了,老大哥,按原则办事是我们水政执法的基础,请你向你的朋友宣传法律,配合处理吧,我感谢你了”,最终依法进行了处理。

二、严格执法,树立形象

水行政执法是水资源,水工程,水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为此,只有严格执法监察,才能规范水秩序,对个别当事人或出于对法律的不理解,或出于自身的利益,不配合巡查执法,甚至妨碍巡查执法时,能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处罚。既做到了文明执法,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3月,对某企业取水许可证检查过程中,一家印染企业的法人发生了变更,但并没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她对其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企业负责人认为自己用的还是原先的井,拒不办理。面对不理解,她耐心细致的对其做思想工作,说明了变更手续的重要性,最终使这位企业负责人心服口服,办理了相关手续。

面对每起水行政案件,她深知案情就是责任,案情就是命令。案情不等人,错过第一时间,就很难掌握第一手证据,无论是刮风下雨,还是节假日,当接到每一起案情时,心里就坚定地对自己说:你是一名中队长,一名党员,自己不冲在前面谁去冲?也正是这种信念一直鼓励着她、激励着她、鞭策着她,促使她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进步。也真正才感悟到怎么做才能发挥一名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如何做才能创先争优,大家都知道,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集中体现,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表现在水政执法人员身上,就是要增强创新意识,把水政监察工作作为第一要务,立足本职,坚持埋头苦干,不事张扬,形成重实际、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每项任务都不说则已,说了就干,不干则已,干就干好,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来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基层的水利工作者,她深刻领会党的先进性要求,自觉接受党的培训,积极学习与水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和专业知识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自己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自觉性。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的意识,无私奉献的精神,为我县水利事业做出了她积极的贡献。

2011年10月24日

第二篇:水政监察制度

水政监察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办案规范。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

五、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时向领导请假。

六、每周五下午为固定集中学习时间。

七、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案件研讨活动。

八、水政科每年组织一次与各执法单位之间的执法交流活动。

九、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有关执法培训活动。

第三篇:水政监察实务

《水政监察实务》复习提纲

1、新《水法》、新《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议机关及颁布实施时间。答:新《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1日起施行。

新《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水行政法律关系?(p41)

答: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

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或单位。客体:与水有关系的物、行为、精神财富。内容:权利和义务。

3、水管理、水行政管理、水政的基本概念?(p43)

答:(1)水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水管理中的“水”,仅仅指的是水或水资源,这种意义下的水管理包括水的分配、调度和取水许可,同时还包括水的保护。广义的水管理是指对水资源及其相联系的物和行为的管理。(2)所谓水行政管理是指以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宗旨,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社会各项水事活动实施的组织、指导、协调主管和监督。简而言之,水行政管理就是政府对水事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3)水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政就是水的行政管理,也就是水行政管理的同义词,或者是简称。狭义的水政概念,它属于水行政之中,其界限难以明确界定,从政府法制角度讲,狭义的水政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和水行政保障四个方面。从政府施政角度讲,水政是指对社会水事活动的行政管理。

4、目前水行政管理中的两项许可制度?(p57)答: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

5、河道的概念、河道管理的范围?(p63)

答:河道概念: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 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

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6、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及审批程序?(p64)

答: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的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

审批程序: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于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水环境保护及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p76)

答:水环境保护的战略重点(1)流经城市的河流及其地下水:(2)城市供水水源地(3)缺水地区(4)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地区(5)重要的风景名胜旅游地

地下水保护战略保护:地下水保护是指一切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及其他经济建设和生产

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地下水运动的客观规律,合理开采和防治污染,以确保地下水水量水质的长期稳定,永续利用。

8、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答:(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字号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6)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9、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水法》?

答: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0、水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p132)

答:概念: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申请撤消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由有关复议机关根据该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定的活动。

特征:(1)水行政复议是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发出。(2)在水行政复议关系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确定的,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只能是依法行驶水行政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3)水行政复议的起因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侵犯其合法权益。(4)水行政复议可供选择。(5)水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11、水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及特点?(p144)

答:概念: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水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特点:(1)水行政诉讼是解决水行政争议的活动。(2)水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水行政争议的活动。(3)原告是作为水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被告是行驶国家水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5)水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12、水行政诉讼的范围及管辖?(p145)

答:水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哪些水行政争议可以被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1)不服水行政处罚的行政争议。(2)不服水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争议。(3)因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4)因水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争议。(5)相对人因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6)不服对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7)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事项。

管辖:所谓水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水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分为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等。

13、《水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内容。

第四篇:水政监察工作总结

水政监察大队 2007 年工作总结 2007 年,我们在市局水政监察支队和本局党委的领导关怀下,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 核心,紧紧围绕供水收费的中心工作,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工程巡查力度,大力宣 传水法规及水价政策,努力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治水、管水,积极 维护灌溉用水秩序,保护了水工程,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了文明执法、真情服务,较好地完成 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队伍自身建设,严格纪律,加强学习,文明执法,努力实现制度化、专业化、规范 化管理。今年我们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倡的八个优良作风、俞正声书记严厉禁止的六个存在问 题及市委、市政府、市局开展的“双争”活动和公务接待“六条禁令”、认真学习贯彻十七 大精神及新党章为契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了文明创建和作风建设。组织人员认真 学习了《水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水文、水工、水资源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 业知识,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为了切实抓好水政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我们结合灌区实际,开展了 “倡导四种精神,争创一流队伍”的创建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一是求实创新、团结拼搏的 开拓精神;二是艰苦奋斗、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三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无畏精神;四 是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的献身精神。此外,还深入开展了创建“文明窗口”的工作,推行水 政工作征求意见卡,及时反馈意见,并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水政监察员结合案例定期 交流学习,共书写心得体会16 篇,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同时我们还把水文、水工、水资源等专业知识与水法规结合起来学习,进一步强化了水行政 执法管理,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将执法目标和要求具体化,责任到人,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心,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保障 有力的引丹水政执法队伍。

二、加大了水法宣传力度,为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中,为了确保宣传工作抓出成效,我们按照市局的 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宣传主题,深入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熊化 国同志为组长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市局襄水发〔2007〕27 号“关于组织开展 2007 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以局水 政监察大队为骨干的宣传队伍,落实了宣传形式、宣传主题、宣传资金等,广泛、深入地开 展水法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水与国民经济的关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水工程、实 施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征收水资源费等重要性。宣传活动从3 月16 日准备,3 月22 日至3 月28 日共进行了7 天,各管理处配备2 至5 名宣 传员,以刷写标语、制作悬挂横幅、办宣传专栏、搭设永久性标语牌、散发水法规宣传单等 形式,深入到各乡镇、沿渠村组。由于组织得力,措施得当,此次宣传活动领导高度重视,人员和资金到位及时,形式多样,工作开展有序,保障了宣传活动的顺利完成。同时,我们根据市局通知精神,确保引丹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和灌溉效益的发挥,于 3 月 25 日至4 月10 日,由局水政监察大队对灌区所辖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拉网式专项执法检查,消 除了水利工程存在的隐患,保障了引丹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水事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查处。在“三夏”供水期间,我们按照局党委服务三农、恢复扩大灌区灌溉面积的指示精神,集中 执法,依法督收水费,倾力服务用水户,协调水事纠纷,巡查保护水利设施,推动了全局供 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打击与预防、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化解矛 盾纠纷,水政监察员每天巡查渠道,核实用水户灌溉面积、检查渠管员放水记录本、闸斗门 开启时间、渠管员工作“五带”及落实按方计量的收费的情况、供水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等,并及时反馈给各管理处负责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服务意识得到增强,灌区供水秩序 进一步好转,也提高了用水户的满意度。总结今年的供水工作,既有成绩也有不足,如:

1、少数水管处对先交钱后供水的意识还不强,执行不彻底,人为造成了以后的部分水费征收难;

2、个别管理处对灌溉面积核实不准,收费 过低,没有很好地执行水价政策;

3、法律、法规学习抓的不紧,对水价政策及管理局的精神 没有认真领会贯彻,思想上产生了模糊认识,工作上飘浮,造成了供水收费工作的被动局面;

4、堰塘水费征收难度大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

四、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构建安全生产防线。为了确保实现今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目标,我们着重加强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日常检 查、季度检查与突击检查及安全周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整改落实。二是拨出专项资金,更新安全设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 能力。三是及时制定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层层签定2007 安全生产责任状,严 格按照考核标准评分,落实奖惩。四是对薄弱堤段、重点险段,加派专人24 小时防守。五是 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了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2008 年工作安排

1、继续做好供水收费工作;

2、加大水法宣传力度,做好工程的警示标牌口号等工作,增强灌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整 体形象;

4、加强对水政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提高思想政治、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5、做好水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工作,确保各类文书齐全、准确、完整,符合法律程序;

6、做好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7、对工程设施经常化地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强化工作,确 保工程安全运行。

8、服从领导安排,协助搞好局各项经济生产建设和施工任务。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的战斗 力和凝聚力,搞好水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督收水费,并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切实履行职能,努力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以适应水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引 丹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管理氛围,为服务水利、服务“三农”保驾护航。

第五篇: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8〕56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

行政处理;

(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

(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水政监察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出示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水事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也可以将其立案的案件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超越管辖权受理水事违法案件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无效。

第十三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依照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必要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指定本机关非参与本案调查的水政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水政机构工作人员是本案调查人员的,指定本机关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水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报请原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准予撤销。

(三)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监察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参加讨论人员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非法修建的水工程、其他建筑物或设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拆除。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编目,立卷归档。

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30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负责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对于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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