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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指导科科长先进事迹(最终5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24-547565 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 2023-06-28 06:3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指导科科长先进事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行家里手

今年37岁的洪丽斌,是南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指导科科长。2003年从武警警卫部队转业到国土资源系统后,为尽快熟悉执法监察业务,洪丽斌再忙再累,也会挤出时间,系统学习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执法监察知识。通过系统、扎实的学习,洪丽斌的业务能力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并在2007年度参加南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知识竞赛获得全市一等奖、全省二等奖的好成绩。

近年来,洪丽斌先后学习《毛泽东思想概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等理论书籍20余本,《国土资源管理法规选编》、《国土资源管理实用工作指南》、《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等业务书籍30余本,记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5万余字,迅速成长为一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行家里手。经他查办的国土资源执法案件(信访件)153宗,宗宗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材料详实。难能可贵的是,没有发生一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在多次全市法制检查中获得好评。

也许是十年军旅生涯的历练,养成了洪丽斌谦虚谨慎、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的优良作风。他多次被评为省、市土地管理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南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先进工作者;

2007年被南昌市政府评为“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先进个人;

2010年被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全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

为捍卫国土资源而不畏强暴

记者注意到,洪丽斌的qq个性签名是:感谢宽容、支持、帮助。了解他工作性质的朋友,一看就知道,这几个字,和他的工作有关。

有两件往事让洪丽斌记忆犹新。

一是2008年7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某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良田约8亩建粮食加工厂,得知这一情况,洪丽斌立即和其他队员一起前往制止,要求其立即停工并恢复土地原状。可是这位村民却拒不执行,并叫来很多不明真相的村民,将他和其他执法人员紧紧围住。情形剑拔弩张,洪丽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在场群众解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把执法现场营造成了普法现场。长达数小时的谈话,使在场的群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停止了施工。后经多方努力,促使该村民自行拆除了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另一件是2011年3月,洪丽斌同队友巡查时发现湾里区罗亭镇有群众在基本农田上建房。他徒步走了几里山路,来到违建户在半山腰的家中,眼前的一切让他一怔:低矮潮湿的三间瓦房,住着一家三代九口人,户主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兵,年过七旬,身体残疾。听说执法人员要拆他刚建一半的新房,老人胸别勋章,手拿拐杖,冲上来要和洪丽斌拼命:“谁要拆我房子,我这把没丢在战场上的老骨头,今天和你们拼了!”老人艰难的生活处境,让洪丽斌很为难:拆吧,于心不忍;

不拆吧,于法不容,而且会引得其他村民效仿。考虑到老人的实际困难,他用心安抚老人过激的情绪,并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由当地政府承担老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另行安排宅基地为其建房。事情的妥善处理,得到群众的一致称赞。新房建好后,洪丽斌再次带队巡查到该村时,老人一家放着鞭炮强拉他们到新家做客。

洪丽斌在执法监察过程中,无论什么项目,无论涉及哪个部门、哪些领导,也无论遇到多少阻力风险,他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追究违法责任,不停顿、不打折扣、不留后遗症。在宣讲法律法规时,他帮助违法单位算清违法损失账,耐心解答咨询,介绍办事程序,使违法单位负责人感受到执法者对他们真切的关怀。

多年来,洪丽斌始终战斗在执法的第一线,与同事们一起同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坚决斗争,动态巡查遍及全市80余个乡(镇)近1000个行政村,巡查路程达8万公里;

参与处理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达100多件,收缴罚没款近3000万元。

良好的工作态度,创出一流工作业绩

有一次,洪丽斌在查处蛟桥镇某实业公司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案时,为查清其违法事实,他和队员们连续一个星期奋战在支队办公室,每天加班到深夜,对该公司所有职工花名册,相关资金凭证、房屋销售票据凭证,一张一张进行仔细核对,终于查明该公司以解决职工住房为幌子,将部分房屋私下销售,实则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该公司开出了近80万元的罚款,有效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避免了国家利益受损。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迎检工作中,洪丽斌吃透文件精神,熟悉检查流程和操作规范的每个环节,及时做好各县(区)卫片执法检查指导工作。他白天对照图斑逐宗进行调查核实,有疑问的还要深入现场比对;

晚上整理卫片档案,录入卫片系统,统计调查数据,经常加班到深夜三四点,甚至连续几天几夜没有回家,吃住在支队,工作在一线,力求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将情况调查清楚、材料整理齐全、数据统计准确,及时上报,从而使南昌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同时也得到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好评。

2011年8月,洪丽斌接手查处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昌市境内非法占地兴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案件,刚开始该公司以所建项目属国家重点工程为由,拒不配合接受调查,为此他前后十多次上门,耐心、细致做工作、讲道理,以至于门口的保安一见到洪丽斌,就说:“您又来啦!”

功夫不负有心人,该公司相关领导终于被感动并理解支持他的工作,主动接受配合调查处理。案件处理结果,给予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主任行政警告处分,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罚款1065.63万元。洪丽斌执法措施到位,有效维护了用地秩序。

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洪丽斌坚持“三管三不”,即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

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

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有一次,在巡查中发现高新区昌东镇某企业非法占地建食品厂,该厂老板强塞给他红包,被他当场坚决拒绝,后又向车里塞进两条香烟,也被他断然拒绝。

因为他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超强的工作能力,洪丽斌多次受领导指派,协助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省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参加检查工作,圆满完成了对九江、宜春、萍乡等市的土地例行督察验收整改、卫片执法检查督导等工作。

牺牲了个人利益,却表现得阳光而热情

洪丽斌隐忍了许多不为人知的痛苦,牺牲了许多个人利益,却始终表现得阳光而热情。加班加点,废寝忘食,吃苦受累,已经成为他的日常生活。多年来,他已经习惯了土地执法工作这种高速运转的节奏。他常常忙得顾不上父母、老婆和孩子。父母年事已高,为了不影响他工作,不给他增加负担,父亲坚持在老家务农,长年的耕作劳累留下了严重的风湿疾病;

母亲为了帮他带孩子,经常是南昌玉山两地跑。孩子上小学后,又返回农村陪伴年迈的老伴。他的爱人没有正式工作,在商场打工做营业员,隔天就得上晚班,孩子上下学根本没办法接送。孩子从上小学那天起,就脖子上挂着钥匙挤公共汽车,中饭在学校,晚饭经常是自己煮方便面和鸡蛋。

每每谈及这些,他都会感到愧对家庭与亲人,可是转过身去,他又毅然投身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去。

第二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2、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3、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实行备案制度。

4、国土资源部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

六、定期报告的时间、内容等要求,根据上级最新通知精神及时调整。

七、各县(市、区)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总结上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规律性、倾向性的总量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设,书面报告市局;市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和县(市、区)局、各分局不定期地向其进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专题报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12336”违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二、国土资源所应在村、街居民点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

请国土资源雷管(信息)员,协管(信息)员应在政治素质较好的干部群众中选用,报县(市)区局备案,每月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名单不向社会公开。

三、市局按照集中登记、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对通过信访、“12336”、“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违法线索反馈子系统”等渠道交县(市)区局、分局核查的违法线索,要求报结果的,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案情比较复杂的,核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在向上级书面报告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予精神鼓励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市局对“12336”违法举报电话每月、半年、全年受理的情况,分类分地区在网上予以通报,并对本期违法形势的总体判断、违法特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简要分析。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和督办制度

一、市局对各县(市)区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占用基本农田或大量耕地、影响社会稳定及非法采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向县(市)区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60日内;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为收到督办通知后的30日内。如需延长办结期限,应报督办单位批准。

四、市局对已查处到位的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五、对重大、典型案件和土地矿产卫片反映的地区总体违法问题,市局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函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案件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土地执法有关情况,明确整改意见。

六、市局在必要时可会同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督办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实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驻地督察”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七、对交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未能按时反馈核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市局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违法案件,对相互推诿、弄虚作假或者未能按期结案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辖、下查一级”的原则,实行案件查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辖三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查处,各分局应认真履行巡查、监控、制止、报告、调查、取证等职责。依法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日期为界限,调整前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调整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现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原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已查处案件的没收、拆除、移交等后续工作。

四、市局可以直接查处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违法责任人为县级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五、跨省越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以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应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于每季度的挂牌督办案件上报工作中,逐级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于挂牌督办。

六、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有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在执行职务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涉案当事人、被调查人采取粗暴方式或斥责、打骂;

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和利益;

3、在执法现场言辞偏激、行为失态,引发冲突和矛盾;依权压人,耍威风,泄私愤。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2、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人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3、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4、在执法和查办案件期间酗酒、打牌、赌博。执法监察人员应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一律不得饮酒。上下级部门之间一律不准吃请、送礼。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分九类: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诫勉;

3、通报批评;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停职反省;

7、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三、行政处分分六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四、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

源厅公开调查处理的。

2、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不及时,查处追究不到位,导致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形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3、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省国土资源厅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县(市)区;因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严重,被市局列为重点监控连续两年的镇(办事处)。

4、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未通过上级验收,导致本级或上级政府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问责的。

5、对群众信访举报、新闻媒体披露、上级督办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多次集体到省或到京重复上访的。

6、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以下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1、国土资源区域监管责任不落实,动态巡查工作不彻底、不到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应予立案查处而未在一个月内立案查处的;填写巡查台帐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2、在执法过程中,因调查取证不细、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违反办案程序等原因,导致错案发生或者诉讼败诉。

3、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不按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或集体审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而未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6、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发生其它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分级负责、下查一级”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受理举报、调查核定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及落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设情况作为全系统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二、各地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积极争取和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软件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三、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队伍负责人高配,努力争取执法监察队伍升格。有条件的执法监察队伍可以配备一名同级政治干部,确保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四、执法监察队伍要实行定员定岗,大力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会或执法工作座谈会;安排一次“徐州市十佳国土卫士”和执法监察队伍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也应有计划、有目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组织培训、互学、考察和调研活动,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

五、为鼓励执法监察队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的奉献精神,并体现对执法人员艰苦工作的补偿,应比照信访工作给予执法监察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六、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按照职责分明、指标量化、考核有据、奖罚分明的要求,逐步建立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七、考核指标主要是: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卫片监测图斑为依据的违法案件发案率、报告率、查处率;巡查、报备、信访反馈、督办核实等日常工作是否按照制度要求的期限执行及完成情况;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镇”创建情况;“土地执法和信访重点监控镇”排序和整改情况等。

八、执法监察人员工作目标考核由执法监察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评比,排名前列的推荐为徐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或“十佳国土卫士”。

第三篇:固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2

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设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试行)(宁国土资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为中心,以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为重点,结合新形势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国土资源法制观念,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规范》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动

态巡查责任追求制》的要求,以国土资源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为准绳,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切实履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巡查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将国土资源管理纳入各县(区)目标管理,实现量化考核,固原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苏怀玉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马玉章

成员:马忠虎

火勇多 马生奎 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监察队队长 兴隆镇国土所所长 将台乡国土所所长

马玉福新营乡国土所所长

王俊峰

王建平平峰镇国土所所长 偏城乡国土所所长

动态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

四、巡查区域和职责

各国土所根据区域分布特点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的规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状,对本行政区域划分成不同等级的巡查防范区域,突出重点,分级防范。

(一)巡查区域划分:

1、一级巡查区域:

(1)辖区及县城规划区、309国道、兰宜路及其他主要交通干道、中心乡(镇)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2)重点矿区周边、矿业活动区、各乡(镇)交界处、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

(3)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旅游景点景区。

2、二级巡查区域:

县辖区及县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各乡镇、村道两侧、河道河床等。

3、三级巡查区域:县辖区及县城未被划定的一、二级巡查区外的其他区域(园地、草地、国有荒地、违法案件多发区)。

(二)巡查职责

1、县执法监察队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督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季度不得少于2-3次。

2、县执法监察队对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动态巡查工作安排;

4、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对行政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巡查,也要按照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划定巡查区域进行巡

查;

5、全县、各乡镇承担动态巡查任务的人员,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形成动态巡查网络。巡查人员必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及时逐级上报。

6、县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2次以上动态巡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本辖区内每周不得少于3次以上动态巡查;

7、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完备的动态巡查台账并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格式,对每次动态巡查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汇总研究,必要时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五、巡查方法

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查、专项巡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自查与交叉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划定巡查区域。

一、工作要求

(一)县执法监察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高度重视,要指定专业人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按片划分,责任到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对各村定期进行巡查,落实到地块,使巡查网络全方位覆盖本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二)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要及时发现,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予以制止。

(三)县国土资源局对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仔细梳

理、认真核查,并进行登记,建立动态巡查台账。

(四)县国土资源局要建设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对重大典型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报告,一个季度报告一次。

(五)对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突出、案件发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我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年终效能目标考核时加分。

(六)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管理,建立量化开工指标体系,考核实行百分制。对重大案情不及时发现、制止的,我局将作为年终考核减分项。

(七)对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人员,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四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 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 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 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 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永国土资发„2009‟17号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站、所及中心: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永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

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五)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六、会审程序:

(一)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二)审查涉案证据资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

(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七、会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如下会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与情节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三)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四)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案件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九、一般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后,严格以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

十一、会审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十二、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半年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报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三、向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

(一)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支队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

(八)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

四、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0743-5222276;0743-5235480)。各中心所应在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

二、接到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做好举报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对举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事实的七日内立案,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将调查结果按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六、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和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台帐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一年内造成过失错案一宗,重新进行执法监察岗位培训,考核上岗;错案二宗,给予通报批评;错案三宗,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一年内造成以上错案一宗,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外,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取消当年所有的奖励;一年内错案二宗者,除负以上经济责任及处罚外,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与当事人串通,教唆当事人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六、遵照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执法监察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八、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自负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九、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危害不大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三)属于过失行为的。

十一、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证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由湖南省政府统一印制,州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凭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并在有关文书的记录中记载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等。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

(二)具有良好的在政治素质;

(三)经过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五、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范围。

(一)局党政一把手;

(二)分管业务工作领导;

(三)执法监察大队及法规股工作人员;

(四)各中心所、股室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六、《行政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退回县法制办。

七、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再按照程序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九、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局法规股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县法制办。

十、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参照本制度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按照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数据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中心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各中心所应当在每月21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每月23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并按要求报送分析报告。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的表格填写,不得自行印制。

五、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应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县局印章后上报。各中心所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由所长审签,加盖中心所印章后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涂改。杜绝拖延不报,影响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统计汇总的情况。若经上级检查发现有此类行为发生的,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村级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的确定。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协管员,原则上确定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该村的协管员。具体人员名单由中心所衔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然后核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协管员上岗证。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宣传工作。

(二)协助县局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中心所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做好本行政村的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违法建房、非法采矿、毁田取砂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中心所报告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工作。

(三)协助做好所辖村国土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监管、登记、调处等工作。

(四)协助中心所在本村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上级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五)对本村不能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24小时内)。

四、各中心所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

五、各中心所要建立协管员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管员会议,对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加强学习交流,提高协管员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责任意识,及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能力。

六、协管员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中心所,中心所要按照规定定期统计报表,并上报县局。

七、保障协管员补贴经费。对协管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执法巡查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案不报,甚至隐瞒的协管员,及时予以更换。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协管员的相应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学习制度

一、为了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执法监察队伍,结合我局执法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内容。加强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的重大决策。加强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学习行政法规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熟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三、学习方法。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学习方法,每周四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保证学习实效。

四、督促检查。不定期地检查中心所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情况。重点检查学习内容、学习笔记。检查结果纳入个人考核。

五、综合评比。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努力营造 “比、学、赶、超、帮”的浓厚学习氛围。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制度

通知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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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动态巡查指导科科长先进事迹(最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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