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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工作制度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47-761108 出纳个人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3-10-21 12:4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纳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0?

2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学院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院经济活动中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管理,是指对会计记账、算账、报账、用账、内部稽核、会计分析、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管理等会计事务的操作和控制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对学院日常会计工作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的内部稽查与审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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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配备?0?2

第四条 学院财务人员按办学协议由各家股东方委派,根据学院会计业务需要,财务处岗位分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稽核、会计电算化)、主办会计(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总账报表、财务成果核算)、出纳、工资核算、消费卡管理岗位(负责工资核算、学生事务支出核算、发卡中心管理、档案管理)。财务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岗位设置,但须取得主管院领导的批准,并且符合内部稽核之规定。

第五条 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结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进行定期(二至三年)或不定期的换岗、轮岗。

第六条 校办产业会计人员由学院委派,委派人员列入会计人员轮换范畴,其工资由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不得另外享受各派入单位的人员待遇。

第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院长监交,必要时董事会可派人监交。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收据发票、文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各种密码和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清册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姓名、职务、清册目录及意见;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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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0?2 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是否附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有无填制单位的公章、有无超过该收据发票限额、更正处有无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会计凭证的所有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经济业务内容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整齐装订单据,自制凭证的尽可能参照装订凭证的大小设计,以便查阅和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票证的购买、印刷,由财务处统一安排。对

有价凭证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对印刷、购买、领用的各种有价票证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教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和符合学院报销程序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银行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电算化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除结账或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不附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业务摘要要简单扼要;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划线注销。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记账凭证连同附件按类别和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种类、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附”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收取人员签名。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和院长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负责人、院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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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章?0?2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必须逐日结出余额。由于实行电算化后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往来总账每年终集中打印。

第二十二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时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为保持会计记录连续性,会计人员交接时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第二十三条 各种账簿按页次连续、认真、正确地逐笔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时,应当结出合计数(本页、本月或本年)及余额,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并将合计数与余额结转次页。

第二十五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红数注销,但原有字迹必须仍可辨认,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数字应当

全部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的数字。

由于记账凭证引起账簿记录错误的,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账。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电算化后,总账、明细账视核算业务量大小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定期打印。

第二十七条 月末应及时结账,在“本月合计(本年累计)”栏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年终结账后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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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章?0?2 会计报告与分析?0?2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报告,是指学院对内部、外部提供的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不得随意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表。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名称、地址、所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须经院长或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提供。

董事长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报告按月份、年度进行编制。月度财务报告简称月报,指月度计算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简称年报,指年度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三部分:

(1)?0?2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2)?0?2?0?2?0?2 会计报表附注;

(3)?0?2?0?2?0?2 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在没有另外规定时按年编制;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仅指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及所送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就学期、年度的财务资料及有关的计划统计等资料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比较和分析,即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活动分析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另外还要就学院经营过程中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费用支出及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活动分析各项指标分别由归口管理处室进行分析,财务处负责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综合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通过经济活动分析来寻找、改进和检查问题。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为:月报为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为次年元月20日前报出。月度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顺延二个工作日,学期、年度经济活动分析顺延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按照本院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和赔偿制度》等要求,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今后的校办产业如系独立法人且归属学院直接管理的,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进行合并会计报表。本院合并会计报表有关制度待有必要时另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电算化报表的,应设专人负责软件的操作、运用,并注意保密工作。

第五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附表1),详细记录

查阅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单位、查阅人员姓名、介绍信号码、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和本单位各部门需查阅时,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

计档案保管清册》(附表2)。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会计原始、记账、汇总凭证15年;

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登记簿、辅助账簿、会计移资清册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3、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4、月、季财务报告3年;

5、会计年度决算、涉外会计凭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6、学院财务制度、资产清查底册、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他需保管的会计资料在不少于3年视情而定。

7、磁盘备份资料由备份资料中需保管年份最长的资料而定。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会计档案在保管期内,因管理人员调动,应按保管清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或撤销,应向并入单位或主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事先应提出销毁意

见,进行清点、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表3),报董事会或原主管单位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并派员监销,销毁后,有关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未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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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0?2 附?0?2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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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管理事宜,均按国家对高等院校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操作。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予以修订或另行补充规定。

第二篇:出纳人员的工作制度

出纳人员的工作制度

出纳工作制度,是日常经济生活中,要求出纳人员必须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出纳工作应该由指定的专职或兼职人中担当。根据钱、账分设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责任。在比较小的单位里,单位负责人也不宜兼任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除了登记现金日记账之外,不得监管总账或支出明细账,但可以监管其他同现金没有直接联系的账簿,如固定资产账等。不是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

(二)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办事银行、现金收付,审核工作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来担当。有些开支项目是按预算计划执行,并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出纳人员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审核。银行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同时开给发票或收据。

(三)出纳人员应根据业务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结束后,应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并核对相符。

(四)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可设立“小金库”、不发生个人借支公款、不相互借用现金、不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五)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先记入往来中作待处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出纳人员的工作要点

出纳人员主要有以下工作要点: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随时查询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保证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等;出纳人员一般只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等三方面的内容。货币资金核算包括:办理现金收付;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核算;保管有关印章。往来结算包括:建立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工资核算包括: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核算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等。

第三篇:财务出纳人员工作制度2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现金收支手续,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合理分工严格

执行帐、钱、物分管的原则,实行相互制约监督机制,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条 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保证现金安全完整。每日做到日清日

结。

第三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 并加盖“现金收讫” 戳记;一切

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已经审核签字的付款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付款后应在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第四条 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00

元),超过部分应及时解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他用;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同时财务部门不得设置小金库。

二、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同时加强银行

帐户监控管理。

第二条 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互相核对做到帐证相符;

银行日记帐与银行总帐互相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随时互相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条一切银行收入都应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加盖“银行收讫”戳记,一

切银行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已经审核签字的付款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付款后应在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戳记,三、保险箱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险箱应由出纳人员一人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不得兼管保险箱工作。

第二条 保险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遗忘放置他处。其备用钥匙也必须

有指定负责人员妥善保管好,不得告知他人及使用。

四、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票据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票据登记制度,使票据的使用更安全。

第二条严格控制开具“空白”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欲留

银行签字不符的支票

五、发票、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发票和收据的统一管理,一律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控制,填写。

第二条 在填开发票时要注意字迹清晰,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

第三条 对领用空白发票、收据不得随意放置办公桌上或其他地方,应妥善

安全保管好。

第四条 对外来发票必须审核无误方可入帐,对不合法的发票不得入帐。

第五条 加强印鉴章管理,并对印鉴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进行检查。

另:1.每周四为报销日。

2.报销时发票台头应为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如果无台头或不正确的,不予报销。

3.娱乐、洗澡类发票不得报销。

4.报销涉及购买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或者其他大量低值易耗品的发票时需要清单,无清单的不予报销。

第四篇:出纳工作制度

出纳工作制度

出纳工作制度,是日常经济生活中,要求出纳人员必须遵循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出纳工作应该由制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当。根据钱、帐分设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责任。在比较小的单位里,单位负责人也不宜兼任出纳,出纳人员除了等级现金日记账之外,不得监管总账或支出明细账,但可以监管其他同现金没有直接联系的账簿,如固定资产帐等。不是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

二、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办事,收付现金。审核工作应该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担当。有些开支项目是按预算计划执行,并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出纳人员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审核。银行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同时开给发票或收据。

三、出纳人员应该根据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结束后,应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并核对相符。

四、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根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可设立“小金库”,不发生个人借支公款、不互相借用现金、不假借用途套用现金、不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五、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先计入往来中作待处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第五篇:出纳工作制度

出纳工作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等级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三、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保证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等。

五、出纳人员一般只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不得监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出纳员除了登记现金日记账之外,不得监管总账或支出明细账,但可以监管其他同现金没有直接联系的账簿,如 固定资产账号。不是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

七、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办事银行,现金收付,审核工作应由会计准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来担当。有些开支项目是按预算计划执行,并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出纳人员必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审核。银行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同时开给发票或收据。

八、出纳人员应根据业务逐笔、顺序等级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员结束后,应编制库存先进日报表并核对相符。

九、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根据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可设立“小金库”、不发生个人借支公款、不相互借用现金、不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十、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先记入往来中做待处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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