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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5篇材料)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50-988235 秘书个人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4-05-06 00:16: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总则 ··················································································································· 2 任职资格 ·········································································································· 2 工作职责 ·········································································································· 3 履职保障 ·········································································································· 4 聘任与解聘 ······································································································ 4 培训 ··················································································································· 5 考核 ··················································································································· 6 问责 ··················································································································· 6 附则 ··················································································································· 6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董事会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_ 年修订)》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记录工作,并保管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记录;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规定以及本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30 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 月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八章 问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对其问责,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制度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

第二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药业43.02+0.370.87%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其他有关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比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_年12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的指定的唯一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在 董事会审议其受聘方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 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的,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提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 项。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因生病、出国、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间超过半个月的,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的情况说明和指定代行人员的名单、简历等情况书面报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的公司证券违法违规事项,应当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顺畅,为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九)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公司相关的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 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十)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要求,督促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协助其了解自身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及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公司董监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财务、投资、审计等相关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应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明确公司及其 董监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公共场合发表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良好激励机制。董事会秘书应享有与其他高管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不应低于公司副总经理的平均待遇。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形成与公司长远利益和个人绩效有效挂钩的激励效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及其信息披露工作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司应 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上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并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履职报告书应对照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客观反映其履职工作情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问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 规导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限制股权激励、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等内部问责措施:

(1)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一年内多次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信息披露更正情况;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股东大会领导讲话等形式代替公告义务;未及时关注并妥善回应主要媒体质疑报道和涉及公司的重要市场传闻;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时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等。

(2)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等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结构或董监高任职情况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得到及时纠正;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不规范,相关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小股东依法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公司重大投资、资产收购或转让、募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未按规定保存等。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不到位,包括投资者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对投资者信访事项未及时妥善回复导致矛盾激化;对公司董监高持股缺乏管理,董监高及主要股东频繁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多次发生等。

(4)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包括未及时将证券监管部门文件、通知传递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不实报告;不配合甚至阻挠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出现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时,未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等。

(5)发生违规失信行为,包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或治理运作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或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等。

第二十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对董事会秘书进行问责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董事会秘书能证明对公司违法违规等事 项不知情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后提请公司及时予以纠正,或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免责;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时,明确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但未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董事会秘书明知公司相关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仍发起提议的,应当从重问责;董事会秘书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一旦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_年5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州天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1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考核和离任考核。董事会 秘书的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7秘书提交。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第六章 惩 戒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上市公司解聘的,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证券交易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关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将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以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

202_ 年 5 月

第五篇:董事会工作制度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工作制度》修改议案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后面增加一章“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二、专业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专业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构成。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查经营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开设孙公司,重大合同、担保、重大信用政策,预算,重大技术改造和基建投资等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

(六)对经营公司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向董事会出具意见和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根据经营战略和规划,预测、制定并审议通过预算控制目标;

(三)审议通过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方法;

(四)汇总公司的整体预算方案,并就必要的修正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各单位发生的分歧、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调解和仲裁;

(六)将经审议通过的预算呈董事会通过后,由河南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执行;

(七)审查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八)审查预算分析报告,并提出预算工作改进的意见。

六、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二章 标题改为“董事会职权与授权”。

第二条 改为《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描述,并增加条款:

一、董事会根据河南省交通厅的授权,行使以下权利:

(一)投资方面:

1.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批准的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和投资计划,对当年资本开支金额作出不大于15%的调整;

2.授权董事会对单个项目(仅限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3.运用公司资产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净资产的1%的项目进行审批。

(二)资产经营方面:

1.授权董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比例不超过5%的项目进行审批;

2.授权董事会对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项目进行审批。

(三)对外担保方面:

授权董事会对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抵押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二、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一)总经理应当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三条 后面增加条款:

一、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在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河南省交通厅的授权,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几位董事或总经理。

二、董事会的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授权有明确的时效性;

(三)授权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超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义务

本章的内容在《公司章程》中体现,此处删除。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五条的内容已经在第二章体现,此处删除。

第五章 董事长联席办公会制度

本章删除。并改为“董事会秘书”一章:

一、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报告和文件;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做好议案审查等会前准备工作;

(三)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有关资料的管理,起草董事会决议及

会议纪要,确保材料准确完整;严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保证有权查阅资料人员及时、完整地得到相关信息;

(四)负责为董事会提供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咨询,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五)负责董事会决议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信息发布工作及对上级管理机关的信息报送

工作,保证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负责董事会决议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

参考;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及时提出异

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办公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六章 标题改为“董事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此处删除。

第二十一条 删除关于董事长联席办公会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改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召开;

(二)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

(五)总经理提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改为:

董事会临时会议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在董事会召开十天以前将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转发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前面增加条款: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四)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需要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改为:

向董事会提出议案需用书面形式,议案应包含议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所议事项的草案,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审阅后发出会议通知。

后面增加条款: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董事长无故不召集,也未指定其他人员代为召集的,可由副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召集人负责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改为:

董事会会议议案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在董事会召开前10天将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转发各董事。

第二十五条 后面增加条款: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书面要求后,应及时通知董事、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内容在《公司章程》中体现,此处删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务事项应为董秘职责,此处删除。

第三十一条 原“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改为“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内容前面已经有体现,此处删除。

第三十四条 原“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专门机构保存”改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后面增加条款: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董事会决议事项报河南省交通厅备案,并及时将董事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向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传达。

二、董事会应当于会计终了四个月内向河南省交通厅提交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经营状况;

(二)公司投资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

(四)审计情况和结果;

(五)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增加一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范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有权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的决议指定董事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的,指定的董事应当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董事会。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及时

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改为: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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