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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会工作的自我总结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31-1029125 工会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4-06-09 21:39: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机关工会工作的自我总结

202_年,省计委机关工会工作在省直工会、计委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分工会及工会小组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处室积极配合下,省计委机关工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和指导,按照省总工会和省直工会的年度工作安排,结合计委工作实际,在组织职工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机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活跃职工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工会组织的作用。以下就是本人的工作自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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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动员组织职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围绕我委中心工作开展了“我为目标献良策”合理化建议活动。

为了发挥集体智慧和个人聪明才智,调动职工献计献策和积极性。去年,向5个分工会、26个机关直属工会小组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通知》。为了使这一有益活动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各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开展,对合理化建议的范围、内容、申报、评审、表彰等均作了明确要求,成立了由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机关党办和经济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本年度共收到合理化建议54条,其中3条获合理化建议一等奖,5条获二等奖,9条获三等奖。

2.继续在职工中开展了以“实施创新工程,为西部大开发实现四川新跨越建功立业”为主题的学先进、赶先进、团结竞赛活动。

一是机关工会制定了计划并专门召开小组长会议,对竞赛活动做了具体安排。在委机关和5个分工会共计450多名职工中开展了“爱岗、敬业、全勤”劳动竞赛,并列入分工会“建家”考核内容之一。二是在机关开展了专业人员之间的劳动竞赛。与办公室联合组织了微机打字员之间的劳动竞赛,评出了一、二、三等奖,并给予了奖励和通报表彰。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年度“先进党员”、“优秀公务员”评选活动,评出37名,先进党支部10个,优秀公务员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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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源头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1.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今年机关工会多次协同机关党委组织了职工思想状况调查,认真听取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随即就比较突出的热点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委党组作了汇报。如:加强机关宿舍管理、职工住房、职工福利、干部轮岗交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引起了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步解决;工会继续坚持了对职工“六必访”和“三知道”的制度,对职工的婚丧嫁娶,会同机关党委一起前往慰问、看望;每逢春节都对离退休职工和军烈属进行慰问和探访;每有职工生病或住院,我们都请有关领导、机关党委的负责同志或委托工会小组长前去看望。今年,共慰问看望职工17人次,我们还经常到职工家中或通过工会小组、支部和行政上了解职工的困难和要求,对10位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了补助。

2.以“四赛四比”活动内容为载体,做好女职工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1)继续参加了省直机关女职工“四赛、四比”竞赛活动,获先进单位。

(2)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多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一是在“三八”节前夕组织了委机关全体女职工到彭山县春游活动,并参观养生科技展览;二是在小平同志诞生百年之际,响应省直机关妇女委会号召,积极开展“共建广安‘三八’绿色林活动,救助困难下岗女职工子女活动,并捐款202_元。

(3)为女职工办实事、好事。为全机关43名女职工保了“女性安康保险”和作了妇科体检,为独生子女保了“独子两全保险”,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4)认真完成计划生育月季报工作,本年获辖区街道办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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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机关民主管理制度,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1.参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从工会工作角度,协助人事处完成各项民主推荐表及民意测试表的发放、统计、汇总工作。为了切实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充分让群众识人选人,协同人事处、机关党委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了思想调查和意见收集,及时准确地向委党组反馈职工的思想动态,增大了党组任用干部的准确性。

2.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和工会实际工作的需要,坚持了每年召开两次与行政办公室的联席会议制度,就一些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共同商讨,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3.积极推进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凡机关内部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宜都坚持通过委务会由委领导向职工讲明,增加了透明度,同时并且坚持每年召开会员代表会议,评议了工会工作,听取了代表的意见,提高工会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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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1.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组织工会小组长以上工会干部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争做一个积极进取的模范会员。

2.注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做好机关职工思想的政治工作。按省直工会要求,工会与党办的同志分别下处室和个别谈话方式,比较广泛地听取和收集了职工的思想反映,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分门别类地综合整理,及时向党组报告了有关情况,为委领导掌握全委职工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教育,提供了依据。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活动。

“三八节”期间,在机关范围内开展了“五好家庭”的评选活动,评出了20户“五好家庭”,七一前夕按照文明处室评比标准,评出了文明处室10个,并给予了表扬和表彰奖励。

4.开展了普法教育。在职工中开展了长期不懈的普法教育。10月份与党办一起组织了法律知识讲座,11月对小组长以上工会干部进行了有关工会法律、法规的学习。新《工会法》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下达后,组织工会小组长以上工会干部集中学习,要求小组长以上的工会干部熟读原文;并参加了升达杯《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知识竞赛,参赛率达90%,并获得省直工会组织奖。通过这些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工会法》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5.围绕重大节日等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化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年初组织了机关职工拔河比赛,有三个队获组织奖。春节前夕举办了有职工、家属、女子共同参加的新春游园活动,组织了由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代表参加的“迎新春桥牌邀请赛”;组织机关职工代表参加“投资杯”保龄球比赛,提高职工参与意识。“五一节”前夕组织桥牌和“双枢”升级比赛评出了一等奖1队,二等奖2队,三等奖3队。国庆前夕组织了卡拉OK联谊舞会,活跃了机关气氛。

办好工会宣传园地,反映职工精神风貌,尤其是信息中心分工会全年发《工会之窗》七期,介绍工会工作、文体活动,反映职工精神风貌,获得职工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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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搞好工会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机关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经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对因工作需要,调离工会岗位的人员,进行增补工作。对已到换届改选的分工会和机关直属工会小组均进行了换届改选。

二是工会财务制度健全,经费收支严格按工会财务制度执行,平时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在工会活动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对工会经费的发交、上解均做到了足额、按时。机关工会在省直工会202_年度工会财务工会评比中获一等奖。

三是对本级工会及下属工会财务工作进行了审计,并向省直工会报送了审计报告。

四是202_年,我们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对工会小组长以上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对新任工会干部进行了工会基本法规的培训。

五是继续开展了“建家”活动。本年度继续在分工会和机关直属工会小组开展了创建202_年度职工之家、职工小家活动。依据省直工会下发的本年度工会工作要点,结合我委中心工作,制定并下发了《省计委机关、直属、代管单位创建202_年度职工之家、职工小家条件及考核要求》,并在去年“建家”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充实了本职工作内容。现已有4个分工会,26个直属工会小组申报了本年度“职工小家”。经考核评审,有2个分工会获202_年度“先进职工之家”,17个工会小组获202_年度“先进职工小家”;2个分工会评为“职工之家”,9个直属工会小组评为“职工小家”。由于大家的努力,去年机关工会被省直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

一年来,省计委机关工会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由于人少事多,工会工作的群众性、深入性开展得不够,常常处于一种被于应付的局面;二是深入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切实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方面还比较欠缺。

第二篇:机关工会工作职责

1.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

2.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机关职工的政治素质,增强机关凝聚力。

3.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文体活动,活跃、丰富机关文化生活,增进机关职工的身心健康。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5.协助办公室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职工生日送祝福工作。

6.关心职工生活,了解职工疾苦,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为职工办实事、好事,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篇:机关工会工作计划表

机关工会工作计划表

(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思想保障,机关工会工作计划表。

在当前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局机关工会进一步履行好工会的宣传教育职能,通过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粮食行业的改革发展,从而实现对职工长远利益的维护。一年来,我们紧密围绕全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结合工会的工作,组织职工开展了以下学习教育活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舆-论阵地和手段,联系工作实际和职工的思想实际,积极主动地抓好职工的学习和辅导,结合我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先后组织职工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等,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粮食业务、学习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正确把握我局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清醒的认识企业所面临的形势及任务,教育职工积极投身粮食企业改革,使广大职工在学习的过程中头脑得到武装,思想得到升华,信念得到提升。二是开展工会的业务和理论教育。组织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意识和民-主管理水平。

(二)认真履行维护职能,不断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努力推进我局的政治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一是在年初明确了工会组织的主要职责,组织召开了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议,明确了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并印发给机关各科室,让所有干部职工都明白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二是发挥好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在市粮食局开展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积极收集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努力加以解决,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使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内容进一步扩展,形式不断创新,实现了政务公开和我局各项工作发展同步,增强了厂务公开的实效性,使公开真正落到了各个层面,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有力地推动了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工作计划《机关工会工作计划表》。

(三)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为广大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一是切实抓好离退休职工的节日慰问工作。春节前夕,由局领导分别带队组成2个慰问组对离退休职工进行慰问,发放慰问金0.74万元。二是对生病住院职工、大病大灾职工、遇到天灾人祸职工进行及时看望和救助。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同时也帮助他们缓解了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文化建设。

局机关工会把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作为我局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集中展示职工精神风貌和凝聚职工队伍的重要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较好地满足了全局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引导、宣传鼓舞和凝聚激励作用,提高了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了粮食工作的发展和稳定,也为我局的职工文化建设注入了新鲜活力。先后举办了元旦文艺活动、“五一”春游活动、“国庆”棋牌比赛等活动,积极派人参加了市直机关工委举办的各项活动,既陶冶了广大职工情操,激发了工作热情,同时也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增强了职工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展示了职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开拓创新的时代风采,弘扬了职工团结、敬业、务实、创新的精神。

(五)加强工会的自身改革和建设,工会整体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局机关在认真组织职工加强学习的同时,也加强工会干部学习,认真领会各级工会组织的精神,研究我局当前工会工作的新特点,大胆创新工会工作的新方法,坚持在创新中推动实践,在实践中推动创新,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把职工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把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我局工会工作在过去良好的基础上有所前进、有所突破。

第四篇: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转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工作

暂行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两江新区工会工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市总有关部门: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总工会

202_年7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_年6月26日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工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机关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机关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团结动员机关职工为完成机关各项任务作贡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机关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依靠职工开展工作,把机关工会组织建设成职工群众信赖的 “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 “娘家人”。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

机关内设部门及机构,可以建立机关工会分会或者工会小组。

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机关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机关工会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第八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机关工会委员会应当按期换届。因故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届满未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九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和自治州(盟),县(区、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所属机关,经同级地方工会或者其派出机关批准,成立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机关工会委员会。

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设 区 的 市(地)和 自 治 州(盟),县(区、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经同级地方工会批准,可以成立地方机关工会联合会,也可以设立地方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本级各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机关工会委员会。

地方机关工会联合会或者地方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同级地方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地方工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建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以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机关,经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批准,成立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工会的职责是:

(一)加强对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机关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

(二)动员组织职工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

(四)配合党政机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机关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五)加强调查研究,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和建议,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七)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开工会内部事务;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主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有关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事宜;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提出工作报告;编制和执行工会经费预算,编报工会经费决算,审批重大支出项目;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向同级机关党组织请示汇报以下事项: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五章 干部队伍

第十七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第十八条 机关工会设专职主席的,一般按同级机关党组织副职领导干部配备;设专职副主席的,一般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机关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当具备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组织常委、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机关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财政统一划拨方式执行。

机关工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向机关单位申请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不足。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机关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费用支出实行工会主席签批制度。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机关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接受会员监督。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会经费审查制度进行。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未经批准,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不得改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查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一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者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与机关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机关工会委员会相同,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机关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岗位建功活动;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向机关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机关工会应当支持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经费。

第三十条 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机关直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依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_年7月24日印发

第五篇:机关工会工作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会是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下,由机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结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职工,协助机关党组织搞好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紧密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

(三)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机关政治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职工谋取福利。

(六)配合党组织教育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工会建成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第六条 各部门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部门机关应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司局及处室应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职工人数较多的机关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机关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直属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的部门建立部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七条 各部门机关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机关或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工会组织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领导;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领导本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每届任期5年。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机关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机关工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工会干部。设立直属机关工会的部门,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会干部人数。专职工会干部在部门和单位现有编制中调配。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主席应由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的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委常委或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常委或委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党委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 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八条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其所在单位行政支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本单位其他同级别职工相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部门机关工会与党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机关工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机关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机关领导接待日制度等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住房改革和分配、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机关职工福利等有关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听取机关内部事务工作报告,审议机关职工集体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会参与机关干部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机关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应有机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起草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五条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与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组织好劳模的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鼓励职工学习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文化素质;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六)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会员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按月交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工资总额的统计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机关应把工会经费列入包干经费,纳入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不得截留和挪用。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收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按规定的比例留用和上解上一级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机关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三十七条 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工会的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时,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清理。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机关撤销、解散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属于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机关和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机关工会工作的自我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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