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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廉政制度(★)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30-1107339 党风廉政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6:05: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廉政制度

党风廉政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级负责制、报告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述职述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党员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健全制度,有效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禁止收受“红包”和贵重礼品。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等。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利用职务和岗位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从事盈利活动。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努力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贪污、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不乱挪用公款、公物和侵占社区集体利益。

第二篇:党风廉政工作制度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使我局的反腐倡廉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状态,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省局“八条禁令”的规定

1、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和处理执法案件中,不准接受对方宴请;

2、在履行各类GMP、GS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以及其他评审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认证、被换发证、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3、进行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抽查、食品药品购销记录检查、食品药品市场稽查过程中,不准接受被抽查、检查、稽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在培训考核发证、查办案件、干部考核任用、业务咨询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及其单位的宴请。

5、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执行公务时要按当地接待标准食宿。

二、在重大节日时,除经局领导批准的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严格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1、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因工作业务关系单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授意或要求下级和其他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有关单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和贵重礼品。如一时无法拒绝,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红包、礼品交组织处理。

六、本制度公布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退出所用的公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药监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对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是否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刁难勒卡、野蛮粗暴、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2、对执法办案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是否截留、私分罚款或罚没药械行为,是否有办“人情案”现象进行检查;

3、对行政许可、检验、认证过程中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是否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严肃查处,进行检查。

4、对是否依法收费或按职权部门审批标准收费,是否认真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有奢侈浪费和违规开支现象进行检查。

5、对是否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证饮食用药安全有效进行检查。

6、对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拖拉梗阻问题进行检查。

7、对作风飘浮、工作推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检查。

8、对办事是否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勤政务实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走访调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第七条、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制度于202_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惩处执法违法和错案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违法情节严重,并依法定程序撤销、纠正或应予撤销、纠正的案件。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工作。

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追究范围: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部门印制的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四)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性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

(二)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第三章 责 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个人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千百万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和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 4 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有关人员干预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干预者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主观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三)

(四)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或者错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赔偿后,要向执法违法或者错案过错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追偿比例按照过错责任大小确认,但过错责任人有使用暴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责任追究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徇 5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晋升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党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党组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管理相对人有效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防止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依据省局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制度,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一般行政执法案件,均实行填写《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制度。

二、《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实行编号管理制度,编号由纪检监察部门编印,统一管理。执法人员到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带有编号的回执单进行使用。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由执法人员填写,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人在回执单存根上签字,由执法人员带回,三日内交至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备查。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送达)由被处罚人单位或个人填写意见及县局邮(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工作制度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进行落实,并对管理相对人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进行处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时送达《行政执法处罚回执

单》,对不按规定送达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在所辖部门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待岗培训或调离现岗。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妥善来电和来访,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照《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公务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已接受的,事后应上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禁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被检查单位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高标准接待及入住高级宾馆,严禁大吃大喝和超标准宴请,提倡吃卫生餐或自助餐;

3、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借机游山玩水;

4、不准借执法检查之机谋取私利,发泄私愤或夹带办理个人、亲朋好友任何经营、中介事宜;

5、严禁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许愿,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或疏通关系,对亲属所在工商企业的检查应予以回避;

6、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单人办案;

7、不得违反办事程序和时限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拖而不办;

8、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得超越法定职权罚没款物;

10、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文明规定不得参与的活动和行为。

二、投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投诉、举报,也可依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电话: 0464—8273496

2、把投诉、举报材料投入“廉政信箱”,地址: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

三、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监管相对人或单位,进行联系、调查、了解,如发现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和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或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篇:党风廉政制度

灌南县文化局机关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我局机关工作作风,强化勤政廉政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局管理工作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经济建设、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监督,真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机关形象。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1、按照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方便群众、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围绕灌南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总体要求,对外进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公示,对内进行职责的公开。

2、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形式要让群众看得见、看得懂。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与本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规定。

2、公开科室设臵、分布及职能和各职位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公开本局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

3、公开局党组的有关重大决策,如:科级干部调整使用、人事变动、考核、评优选先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情况;年终进行局领导干部(副处以上)述职述廉报告。

4、公开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职工公积金缴纳情况、工会会费、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

5、公开各类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聘任,各类人才推荐;技术工作考核及聘任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6、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出版物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核批依据、标准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公开。

7、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文化经营审核合格证的审核审批依据、标准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公开。

8、社会文化、电影行政许可项目(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依据、收费依据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公开。

9、每周三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按照领导排序列出时间表进行公开,能当场解决问题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在规定日期内答复。设立并公布领导及值班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公开对象的不同,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公开:

1、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2、在相关会议(局党组会、机关全体会等)上宣布;

3、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4、通过印发文件、编印发放对外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

5、各科室职能和工作职责以镜框形式挂于办公室墙上;

6、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工作机构示意图上墙。

五、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科长(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除组织领导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之外,还对全系统各基层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指 导。灌南县文化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为提高县文化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避免决策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文化局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1、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管理立法规划、计划建议的拟定;

2、涉及文化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3、罚款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4、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6、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二、建立咨询专家库,由涉及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1、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2、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四、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五、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3、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六、在专家咨询论证过程中,要有详细的书面记载,经专家本人审阅后,签名存档。

灌南县文化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按照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交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机关工作人员,在同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物;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将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不准打着单位或领导的旗号办私事;不准贪占公共财物,严格财务制度,厉行节约。

(五)考核办法和时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考核时间是半年、年终两次考核。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直至党、政纪的严肃处理。

 灌南县文化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组织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例行的考核工作,要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分管人任副组长,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考核局直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及教育情况、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等。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每年考核两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在考核中,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领导班子组织汇报、领导干部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统一进行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和组织处理。凡在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灌南县文化局领导班子重大项目决策

集体讨论制度

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强我局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特制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一把手负责制与发挥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有必要,应召开科长以上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一人缺席的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工作计划、干部聘任、人事调动、干部奖惩、评选先进、职称评定、工资晋升、重大经费开支、经费预(决)算、大额固定资产采购、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六条 在开会决策重大事项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由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待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复议表决,切忌草率决策。

第八条 在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

第九条 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公布进行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应通报结果。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议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支持、讲谅解,加强合作,维护团结。

灌南县文化局党风廉政重大项目报告制度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强化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增强文化系统党员干部保持廉洁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一)报告的对象

文化局所属的正副科级党员干部,均应贯彻本制度。(二)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分单位事项和个人事项两种:

单位事项有:

1、党风党纪出现的问题;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好人好事;

3、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采取的主要措施;

4、党员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5、需要进行党风党纪监督的重要工作事项。

个人事项有:

1、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就业、工作变动和经商办企业与个人有关联的情况;

2、家庭婚丧安排情况;

3、住房变动情况;

4、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情况。(三)报告的办法

个人报告事项由本人填写党风廉政重要事项报告表,报给局党组审核答复。

(四)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实事实是,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个人报告事项一般事前随时报告。单位报告事项一般半年报告一次,重要问题随时报告。对不听组织意见或应报不报、虚报假报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灌南县文化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省、县的有关要求,把文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结合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2、必须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搞打击报复;

4、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责任;

5、必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实施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1、县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县文化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2、文化局党组负责对文化系统下各企业领导班子及本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责任追究包括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局面检查等。由文化局党组或责成纪检和上级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2、通报批评。是指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3、组织处理。责令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文化局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上报,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4、纪律处分。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文化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上报由纪检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别给予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对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和部署、要求贯彻不力、不能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部位实际,及时专题研究,布臵安排,制度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

2、没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廉洁行为没有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没有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对主管责任者进行谈话或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3、没有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致使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发生问题较多;协调查处大案要案不力、没有及时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使安全查处工作受到影响,没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因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提示;情节较重,给予组织处理;

4、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各位成员、助理、各科室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文化系统所属企业领导的直接管辖范围包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上报有关部门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贫乏部门党政一把手的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问题上,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执行不力、旗臶不鲜明、立场不坚定,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怂恿、支持、包庇、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对其调离或免职,属失职渎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领导干部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的错误行动,属于故意性质的,严肃追究;属于失误或过失性质的,视具体情况酌情追究。

2、责任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但领导班子及成员始终敢抓敢管、敢于揭露矛盾,积极查处,可视情况免于追究责任。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追究责任的,虽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已离退休,仍应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

实施责任追究由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认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直接管辖权限,向局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纪检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追究。需要立案查处的,责成纪检部门按规定立案查处。

第四篇:党风廉政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为加强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履行项目部各部门、科室的各项职责,确保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服务,建立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常抓不懈。要加强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教育,以治本为主,建立健全各部门、科室工作制度,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纪、法律和党风廉政若干政策规定,起表率作用。

三、党支部书记对全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四、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党支委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年初要制定目标责任书,不断完善本系统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督促各部门、科室抓好落实。

五、项目部党支部年初要对本项目党风廉政工作进行全面总体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和上级下达 1 的任务要求,组织各部门、科室结合实际,认真进行安排,逐一落实有关领导、部室和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检查全项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每年对各部门、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考核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或根据情况做出惩处决定。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项目的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班子成员要对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解决。项目部领导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考核述职报告中,应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第五篇:党风廉政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党风廉政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政规定,开展“阳光工程”的建设活动,根据局的党风廉政责任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

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单位负责人。

2、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内容:

①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②认真贯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③健全和完善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

④开展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开展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与报告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制度。

在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度的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制度的建设。

1、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

2、党支部监督制度

3、重大事项向局领导报告制度

4、党员干部评议制度

5、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1、为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范围之内的目标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落实情况、做法、经验以及计划、总结。

2、党员干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以及廉政自律的情况。

3、个人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以及党组织规定需要报告的内容。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进行。需要报告的没有报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金沙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二○○八年二月十一日

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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