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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执法督查上半年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36-824243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12-05 09:50: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1年执法督查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1年执法督查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在xxxx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我委高度重视执法督查工作,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贯彻执法督查工作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督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执法督查案件评查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委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细化请示报告、做好执法执纪检查工作,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继续做好案件评查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加大执法督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组全体成员首先听取政法机关单位的汇报。被查单位要在认真搞好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在xxx机关开展执法督查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范围的内容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召开座谈会、组织谈话、调查案件办理(审理)、约见和走访调查、征询意见。

2021年上半年涉法涉诉案件,受理涉法涉诉案件xx起,处理xx起,未处理xx起,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xx余次。

2021年,案件评查xxxx件,法院xx起,公安xx起,检察院x起。

执法督查工作继续推行不定时间、不发通知、调查问询、案件评查、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对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执行工作纪律、执法执纪、警容警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健全完善请示报告机制。督促政法单位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机制,细化请示报告具体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备案登记。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执行《xx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二十七条涉及的内容进行跟踪督办和督促检查。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问题的,视情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难事。2021年上半年共受理举报案件xxxxx件。来信举报xxx件。目前已办理xxxx件,xxxxxx件正在办理中。

第二篇:执法督查

税收执法督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1年税收执法督查的重点内容是:(1)企业注销清算工作;(2)减免税政策执行;(3)税务稽查;(4)企业所得税管理;(5)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

2012年税收执法督查在辽地税函[2012]112号文件中确定的督查的内容是:(1)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落实情况;(2)地方税务局代开和委托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3)税务稽查;(4)企业所得税管理;(5)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市局在铁地税函[2012]46号文中又增加一项督查内容是对我市“双百工程”企业宣传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具体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落实情况

督查重点:是否存在落实政策不到位、应减免未减免的情况。

督查方式:各基层分局自查,市局、省局抽查。

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2]32号)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

地税局审批,在2012年12月31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是指上一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资料: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申请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减免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复核汇总,并由市局地方机关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该督查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辽政办发(2012)32号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对中小企业发展提出29条意见。涉及税收的有:(1)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见面税申请。(2)小微企业(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半).(3)中小企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实际为征管法内容)。辽宁省政

府具体落实为房土税。

2、落实该项税收减免政策的难度大 第一、地方政府很难通过

根据中小企业标准的文件,我县能达到大型企业标准的户数不超过3户,其余一千余户都是中小企业。我们县国税局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为647户,其中查账征收户为544户,2011年亏损户为289户,地税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为254户,其中查账征收户为109户,2011年亏损户为65户,合计基本符合减免税形式要件的户数为354户,基本占我县私人以上企业户数的三分子一,会减少县财力1000万元左右,所以地方政府很难通过。第二、具体企业很难实现减免

税收减免分为备案类减免和审批类减免,备案减免为事前减免,一般满足形式要件就可以事前减免,不进行征收。审批减免属于事后减免,不仅要满足形式要件,更要满足实质要件,企业缴纳税款后提出减免申请进行减免。

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申请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属于审批类减免,需要企业先缴纳税款,在此基础上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再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需要的资料所得所(汇算)申报表,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这里又涉及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还有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的税收政策。重点说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的确认,在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大连在此政策的具体做法大地税函(2009)82号:

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上述政策规定中,“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及上一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金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3项“纳税调整后所得”数据为准。当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虚报亏损的,除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

予以处罚。

此外还指出,有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为其他审批类减免税。为了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和保证减免税工作规范有序,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二、地方税务局代开和委托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

我局不涉及两类发票委托代开,只涉及代开的情况,其中货物运输发票由综合业务一科负责代开,那么该发票的自查就由一科负责自查,自查依据为国税发(2006)163号,国税发(2006)67号,国税发(2007)101号,国税发(2007)504号;辽地税发(2007)107号,辽地税发(2008)131号,辽交运发(2009)55号,辽地税发(2010)25号的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自查报告,当然可以利用已经自查的成果。

对于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代开情况的自查,涉及到

9个

分局以及管理科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依据的文件主要有: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2、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5、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6、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7、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附: 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38号)

在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是该文件的具体化,具有操作性和提升征收管理水平,抓住重点税源和专业化管理的作用,该文件我局落实的不到位,应该在自查的同时给予落实,由税源监控科具体落实,综合业务二科给予政策的指导,主要内容:

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纳入建筑物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安装使用“办税通”,并通过其办理以下事务:

1、登记建筑物项目相关信息;

2、开具发票;

3、税务申报;

4、缴纳税费款项;

5、项目竣工后,提请项目注销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建筑物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开展如下工作:

1、接收审核建筑物项目登记信息,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并确定建筑物项目应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2、通过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楼房销售状况统计表、建筑业工程结算进度直观图,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工程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

3、通过项目管理台帐、项目税源存量表、发票查询等模块,对建筑物项目的登记、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利用;

4、通过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房地产销售中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5、根据纳税人提请,审核注销项目。

办理建筑物项目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纳税人收取预收款,必须通过“办税通”开具发票。

附件:

1、《房地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表》

3、《房地产项目情况变更表》

4、《房地产项目管理明细变更表》

5、《房地产项目注销表》

6、《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7、《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变更表》

8、《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表》

(三)、《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138号、代开发票程序(1)受理申请

申请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办理代开手续。受理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知申请人持全部资料到主管税务所片管员处签批。

(2)调查审批

片管员对代开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如符合代开规定,应对代开发票种类、应纳各税税种、适用税率及税额进行核定;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还应实地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然后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批准;然后由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片管员将所内审批后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审批表的第三联和不需留存的资料交还申请人,其它需留存资料及审批表的第一联交由代开发票窗口保管。

对于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除按上款要求报批外,还需附报收款方的所有资料及复印件。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或按税法规定应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后,由税政管理科审核,报发票管理所复核备案后,代开发票。(3)开具发票

申请人持已签批的《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到税款征收窗口缴纳税款,然后持《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证明到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后,将需留存的全部资料

附于发票存根联之后。

2、代开发票填写规定

(1)代开发票窗口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填写有关内容,项目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2)相关责任部门(人员)签章要求规范、准确、完整。

(3)代开发票上需加盖收款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基层局各征收单位“发票专用章”。(4)收款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支付方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代开发票上收款方(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单位、承运人、销售或受托方、填发单位、复核人等相关内容)签字盖章部分需由“经办人”代为签章。代签方法按规定内容填写收款方内容,并在其后注明“某某人代签”字样。

督查方式:各基层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监察、发票部门开展的违规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中涉及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发票的查处工作结果。我局

三、税务稽查

督查重点: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是否真正落实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督查方式:各稽查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稽查部门开展的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成果。

该项内容由稽查局负责,并写出自查报告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

涉及的4项内容,我们局有2项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规范

督查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无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核定程序是否规范;核定资料是否齐全。

督查方式:各基层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

该项内容由综合业务二科负责自查,需要各征收单位配合

政策依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辽宁省 企业所得税核定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

国税发[2008]30号明确:

第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企业凡具有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辽国税发[]2009]42文在此基础上:

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金融保险行业纳税人;

2、房地产行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3、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5、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6、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7、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第二、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5、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否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当地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3、《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主要涉及国税函[2010]156文的理解

第一、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

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第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

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督查方式:各基层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具体由综合业务一科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五)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到位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督查方式:各基层局全面自查,市局、省局抽查或利用这几年稽查部门开展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

各征收单位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稽查局针对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写出自查报告

对政策依据理解的要点:

1、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

2、收入的处理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

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其实代收代缴费用是否纳入收入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不会造成本质影响。

3、收入确认时点

国税发[2009]31号沿用了[2006]31号文的收入确认时点规定,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时点提出了下列特殊要求:

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一般企业商品销售几乎一致。

第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实践中最普遍存在的收入确认模式。

第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

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

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还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4、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

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5、对预售期间计税毛利实际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6、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允许土地增值税按规定扣除,对纳税人十分有利。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7、计税成本的构成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三篇:2021年工作总结:2021年执法督查工作总结

2021年xxxxxx执法督查工作总结

今年,在xxxx的正确领导和重视下,我委高度重视执法督查工作,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贯彻执法督查工作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督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执法督查案件评查工作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委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细化请示报告、做好执法执纪检查工作,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继续做好案件评查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加大执法督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督查组全体成员首先听取政法机关单位的汇报。被查单位要在认真搞好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在xxx机关开展执法督查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范围的内容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召开座谈会、组织谈话、调查案件办理(审理)、约见和走访调查、征询意见。

2021年上半年涉法涉诉案件,受理涉法涉诉案件xx起,处理xx起,未处理xx起,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xx余次。

2021年,案件评查xxxx件,法院xx起,公安xx起,检察院x起。

执法督查工作继续推行不定时间、不发通知、调查问询、案件评查、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对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执行工作纪律、执法执纪、警容警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健全完善请示报告机制。

督促政法单位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机制,细化请示报告具体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备案登记。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采取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格执行《xx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二十七条涉及的内容进行跟踪督办和督促检查。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问题的,视情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是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难事。

2021年上半年共受理举报案件xxxxx件。其中旗旗委监委移送xxx件,来信举报xxx件。目前已办理xxxx件,xxxxxx件正在办理中。

第四篇:2009年城管局执法督查工作总结

2009年城管局执法督查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的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在市局区县执法指导处、区政府法制部门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按照成城发159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圆满地完成了督查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查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查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查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查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查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查办法》,办法对督查的范围、督查方式,督查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查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查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

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查,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查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查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查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查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查。重点督查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

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查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查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查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查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有效办法,建立执法督查通报、考核制度,形成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执法督查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年来我们在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方面做了一定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我局成立时间不长,督查工作起步较晚,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们一定不断总结督查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把以后的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推向新的水平,为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更大的成绩。

第五篇:2006区政法委执法督查室工作总结

今年,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上级执法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区委政法委书记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委的有关工作指示精神,加强了对全市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在各项工作中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强化了区委政法委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现就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

情况

(一)强化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协调监督

按照中央及省、州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一些久拖不决的涉法上访案件,把握好各类因素,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取得了满意结果。区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市公、检、法、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案件协调会6次,受理政法机关提交各类疑难案件6起,对几起多年未能结论的案件,统一了思想,落实了办案单位。通过全面协调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各项执法工作。与此同时,针对于目前我市涉法上访案件增多原因,向州市领导报送的个案报告2份,及各类统计报表。

(二)认真搞好涉法上访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上半年以来,我市涉法上访形势一度十分严峻,一批上访单位代表及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情绪激烈,越级访、缠访、闹访势头日趋严重,针对此情况,政法委对一批有代表性的重点案件,指导协调各办案部门,集中开展了处理涉法上访工作。

一是按照《全市政法系统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三月份开始,在市属政法系统,开展涉法上访专项治理,经过复查、核实,全市共确立6件涉法涉诉案件,现已查结6件,查结率达到100。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涉法上访专项治理,基本扭转了我市涉法上访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是要求市属政法各机关的信访、控审部门对一些历史积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对新产生的上访案做入情入理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按法律程序行使公民权力,避免事态扩大。特别是对部分无理缠访与闹访者,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使其息访罢诉。如:水产公司等一批在全市、全州有影响并且已经出现了越级访苗头的重大案件,通过耐心地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执行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更为严重的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上半年我市越级上访群众共3人次

三是针对影响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案件进行了督办或转办。上半年转给政法各部门办理的案件15件、直接处理的上访案件12件、督办5件、现已办结案件23件。

(三)进行了案件评查工作

根据州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区委政法委组织工作组对全市政法系统20件到京、省、州上访案件进行自查,2006年6月29日,州委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评查组对我市20件案件进行评查。市组成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为组长公检、法各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评查组,代表州委政法委于7月4日对*市20件案件进行评查,案件评查组从每个案件的卷宗材料、适用程序、实体、信访接待等方面逐项检查评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区委政法委根据州委政法委和上级要求,为加大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2006年6月21日区委政法委连续下发2个文件,制定方案、安排部署全市政法系统开展联合大接访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和政法涉诉工作奖惩规定,规定每周四为领导集中接待信访日,由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领导亲自接访。2006年7月6日,区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同志带领政法各部门领导在市信访办设专门接待室,对5名进京、省、州访、长期访、缠访、闹访的上访群众集中接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场予以解答,并指定落实单位和负责人,规定办结时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同时建立与上访群众联系制度,以使适时向上访群众反馈落实结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执法监督工作,在案件监督指导协调及涉法上访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涉法上访工作难度较大,有些涉法上访案件已拖了十余年尚未息访,时间跨度大,难以查清当时案件情况,尤其是一些执行案件,办理起来难度大,协调困难,以至案件久拖不决。

2、个别部门的接访人素质有待提高,不能积极地化解矛盾,搞好息访工作,而是推诿扯皮,从而导致上访案件增多,还有一些部门办理涉法上访工作质量不高,导致当事人上访不止,越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形成工作上的被动。

3、涉法上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尚有差距,信息传递渠道不够畅通,信息共享不充分,数据汇总与文字材料工作有时做得不够及时,导致有时领导掌握的情况不够全面,影响信息上传下达,一些部门对

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精,有些案件把握不准,影响工作全面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大对涉法涉诉上访的工作力度,强化对各部门涉法上访工作监督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越级上访人员的思想与稳控工作,防止涉法上访矛盾的加剧和转化,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坚决杜绝执法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事件。

3、对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和州、市交办的案件,认真复查处理、对帐,对在规定限期尚未解决的案件,要限期办结,做出结论,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变上访为下访,做到息访罢诉。

4、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和区委政法委(2006)15号、16号文件精神,继续抓好集中大接访工作,通过调处、听证、交办、汇报、等方式,将问题与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和具体办案责任人,采取得力措施与对策,尽快尽早解决问题,确保我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为经济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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