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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36-796235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11-14 15:02: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

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我乡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等部门的要求严格使用公务用车现将我乡一年来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我乡现有公车x辆,遇重要会议和办重要事情需外出用车的时候都是在外租用车辆。由于x乡较为偏远,到一次简阳用车产生的费用xxx元,造成了x乡公务用车支出费用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x乡也加强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各部门因公需使用车辆需提前告之党政办,以便合理安排并做好用车记录。报请乡长或数据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书记、乡长不在,可电话请示用车,后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

第二篇: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单位按1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等车辆购置更新时,应当以采购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市(州)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管理,无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公务交通保障预案,确保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车辆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租赁车辆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租用超标车或者豪华品牌汽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省、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是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昌平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本区范围内的19家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修理厂”)负责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维修(定点修理厂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指定的可用IC卡加油的各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加油站”)承担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定点加油站名单另行公布)。

区采购办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的北京世纪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为中介机构,负责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统一保险管理

第一节

投保的范围、险种、优惠率及结算

第四条

投保车辆范围为区党政机关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五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内车辆,由区财政局统一投保下列险种:

(一)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全车盗抢险;

(四)不计免赔特约险。

人保昌平支公司赠送自燃损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险(限车龄不足三年的车辆)。

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六条 区党政机关编制外车辆也应当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区党政机关自行选择投保险种,人保昌平支公司根 2 据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险种赠送。编制外车辆统一到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的,享受政府采购统一优惠率,保险费用由区党政机关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统一保险优惠率为43%。即:实收保险费用=标准保险费用×57%。

第七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提供以下附加服务:

(一)信息资料的建立、咨询及培训服务;

(二)代步车服务和救援服务等。

第二节

人保昌平支公司

第八条

人保昌平支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三)配合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投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区党政机关保险车辆数据库,按要求将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分类汇总统计表,报送世纪公司。

第三章 定点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的范围、优惠率和结算

第九条

区党政机关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到定点维修厂维修。

第十条

维修项目是区党政机关所有机动车辆(含新购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含新购置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保养。

维修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机动车辆的全车大修;

(二)发动机及总成大修;

(三)汽车小修;

(四)专项修理;

(五)日常维护保养;

(六)急修、外出抢修等。

第十一条 定点修理厂承诺工时费优惠费率为20%,零配件加价率为20%。

第十二条 维修费用按季结算,经世纪公司审核后,机动车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第二节 定点修理厂

第十三条 定点修理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维修合同的规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

(三)必须加强维修管理,不得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现或提供其他任何与车辆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四)每月按时向世纪公司送交上月的《维修保养申请表》、维修结算单和维修保养等情况汇总表;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维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定点加油管理 第一节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按照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按照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提供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使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及时告知世纪公司或者直接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使用。

第二节

定点加油站

第二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区党政机关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提供区党政机关加油车辆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送世纪公司;

(八)每月按规定向区党政机关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加油站为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应当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加油: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的;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

第五章

区党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机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非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单位投保、维修、加油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应经费,已拨付的资金将在下一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行 7 驶;

(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要求填制《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签章。

(五)加强对本部门司机的管理,不得谎报维修项目,不得通过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现或接受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供的任何与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八)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油卡清退资金后,应当及时入帐;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二)及时向世纪公司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章 北京世纪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世纪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为各党政机关办理车辆保险、加油等相关手续,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行使;

(三)定期对统一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定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采购办。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库,按期及时向区采购办提供区党政机关定编公务用车情况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纪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

区党政机关、世纪公司、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和定点加油站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采购办负责对世纪公司提供的服务、操作的合规性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采购办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负责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10

第四篇: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6月上旬)。

各单位分别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召开动员会议,做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6月至9月)。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及区直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报告、《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六)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9月至10月)。

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制定、使用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于11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1月底)。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巩固治理成果。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配备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吕梁市离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全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晋办发〔2003〕13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晋办发〔2003〕18号),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吕办发[2004]17号)、《吕梁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吕财预[2004]193号),离石区《离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的通知》(离政发〔2004〕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对照检查,按规定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全区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具体办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全区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核定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区纪委、财政局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可逐步消化,达到新编制要求,同时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导的责任。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篇: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结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按标准配置,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包括机关工作用车、县领导用车、接待用车、老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

上述党政机关的特种用车和其他未占编车辆,以及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种车辆,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清理登记工作,一并汇总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车治理办公室)。

四、治理内客

(一)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编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出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三)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四)摊派款项购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融资租赁方式配置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五)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六)公车私用、私驾。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或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6月15日)。

各部门各乡镇建立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治理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阶段(截至7月底)。

各部门各乡镇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中旬)。各单位对本单位配备使用的所有车辆进行梳理、登记,填报“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公车治理中央导数Excel模板”、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经单位人事和车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领导审定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其中“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7)”和“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再以纸质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于6月中旬前统一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单位车辆清理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将各单位上报的治理单位基本信息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集中录入“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并于6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统计汇总表》书面报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中旬)。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信息,对各单位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单位自查和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核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3.纠正处理(截至7月底)。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认定违规的车辆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严格纠正落实。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应于8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违规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三)重新定编阶段(截至9月底)。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于8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审定后,报省纪委备案,并通过“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重点检查阶段(截止11月中旬)。县公车治理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部门各乡镇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专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拖延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重查;对敷衍了事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作出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县公车治理办公室于11月底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五)建章立制阶段(截止至12月底)。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

一是严格配备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新核定的编制数和配备标准配备和购置公务用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与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违规责任,力求做到全县公务用车配备和购置管理的规范有序、透明有效和监督有力。二是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费用定额单车核算制度。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每辆公务用车的经费支出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促使单位规范管理。三是强化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和里程登记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市公车治理办公室。

六、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央两个《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关于重新核定市县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浙控字[200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车辆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辆。

对超标车辆的认定,在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中央、省和县原有配备标准;在中央两个《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中央两个《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之后省和县里出台新《办法》的,按新《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认定。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超标配置车辆,能调剂使用的,首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如确需继续留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省财政厅批准、省纪委备案。

对超编配置或以摊派款项等形式擅自配备的车辆,一律收缴,并根据部门的公务用车配置更新计划,跨部门进行调剂使用、或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县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县公车治理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将根据中央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及省违规车辆处理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规定。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准配备越野车(含SUV)。特殊原因确需配备的,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日常乘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省和县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央两个《办法》和本方案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牵头,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事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

县党政机关所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参照中央、省和县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车辆管理办法,规范公车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治理工作中敷衍了事、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政策咨询答复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强化日常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把专项治理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为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附件:

一、浙江省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5)

二、中央公车治理统计表(表1-8)

三、公车治理中央导数Excel模板

四、公车治理统计表填报说明

五、公车治理统计表填报口径说明

六、资料报送说明及资料填报注意事项

202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总结(最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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