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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优秀范文五篇)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36-729941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10-04 00:1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巩固交通脱贫成果和建州70周年营造安全、有序的客运市场,结合我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5月至9月,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保持打击非法营运的高压态势,深化道路运输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彻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

一、加强组织重视,强化上下联动

本次专项行动自5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以及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成员的县“打非治违”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公安、交通、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运营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迅速动员部署,积极开展整治道路运输非法运营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主要街道、客运站点以及卡点张贴宣传横幅20余幅、公告等宣传资料16张,积极引导群众搭乘客运公司客车,同时依托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在全县积极营造“拒乘黑车、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针对问题,重拳出击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及相关部门抽调高素质、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整治队伍,出动公安、交警、运管、消防等执法人员30余人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车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一是对多次途径卡点的可疑车辆实施检查;

二是对通过徽信“微帮”、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车找人“等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由公安部门、应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

三是联合综合执法局以强有力的措施、手段对城区范围内的车辆乱停乱问题进行整治,进一步压缩非法运营车辆生存空间;

四是积极开展对正规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提升服务质量,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要求进站停放。截止目前,共计检查车辆3500余台次,查获涉嫌非法运营车辆8台,依法依规处理8台。自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应急、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扎实有效的举措,全县客运市场秩序已得到明显改善。一是路面“黑车”“野的”明显减少;

二是广大干部群众拒乘黑车、安全出行的意识进一步提升;

三是正规车辆特别是至客运班车上座率明显提升;

四是城区道路停乱放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第二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二、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排查内容:①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②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意见。

三、治理小组应分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四、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条 隐患界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

第三条 排查重点

(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

(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

(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

第五条 督办落实

(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

(三)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

(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

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好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大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依法监管”的原则,牢牢把握“三个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管理和方便群众相结合,大力整治和维护稳定相结合),加大对道路非法客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特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侯 陶 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阿曼太 政府乡长 成 员:窦鲁新 政法书记

苏崇军 武装部长 张行春 政府副乡长

加帕尔 科技副乡长

王双龙 武装干事

杜 戈 稳定办科员

孙金鑫 安监干事

各农牧业村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窦鲁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相关事宜。

三、排查治理目标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客运,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维护良好的客运秩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整治体系,形成政治非法客运的长效机制。同时,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农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问题。

四、排查治理范围

全乡辖区从事道路客运及违章驾驶的小轿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报废车、拼(组)车等,以及乱停乱放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五、排查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3—4月):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全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治计划,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5—9月):对辖区非法从事客运的车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摸清需要的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

第三阶段(10—12月):针对冬天路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专项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教训。

六、人员分工

第一组:由乡政法书记窦鲁新同志任组长,派出所、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及各农牧业村治安员组成,负责各农牧业村。

第二组:由政府副乡长张行春任组长,综治办、安监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乡机关、站所、学校。

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第五篇: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规定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

—1— 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公路、建设、财政、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市、县(区)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排查内容:

—2—

(一)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划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三)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四)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

(五)城市道路交通渠化、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停车位等标线设置是否合理;机动车辆停车场是否配建到位等;

(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六条 市、县(区)协调委员会分制定整治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县(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基础设施资料,并报县(区)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筹措。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非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具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安排。

第八条 经营性公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各级公路经营投资公司制定并出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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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管公路危险路段和存在隐患的点段整治立项计划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报省协调委员会。

第十条 市、县(区)协调委员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整治计划,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的原则,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整治项目完成后,报请同级协调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工程措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职责或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三)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四)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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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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