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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本站推荐)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5-10070 银行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17-01-16 17:28: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商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本站推荐)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本行业务经营的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授信内容包括对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

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本行行业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本行授信工作按照受理程序分为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授信后检查岗和尽职调查岗五个岗位。以上岗位的授信工作人员除授信后检查岗可由调查岗兼任外,其他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六条 本行应当本着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授信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授信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及涉农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第七条 本行的授信对象应符合《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由调查岗负责。调查岗的岗位职责是:按照尽职要求,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和验证,以此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做出初步评价,写出调查报告,建立客户档案。

第九条 调查岗工作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并

要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客户资料如有变动,调查岗工作人员应要求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综合授信业务的基本客户资料主要包括:授信申请书、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受信(担保)人前三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受信(担保)人公司章程、董事会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关于受信(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同意担保的承诺书)、抵(质)押人的产权证、所有权证明、本行指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客户在所有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客户存款银行对账单等。

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商品交易合同或贸易合同。

项目贷款的客户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住房按揭贷款的客户资料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开发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五证”。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除应包括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商品交易合同或贸易合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运单。(具体参见附件)第十条 调查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实地调查是授信调查的最基本方式,也是必须进行的方式。实地调查既包括调查人员到受信人和担保人办公场所、仓库、生

产现场、施工现场等进行调查,也包括到工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了解受信人、担保人和抵(质)押物的情况,抵押物也应到实地进行调查。

间接调查主要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和相关人员、关系人等进行了解。新闻媒体包括报刊、书籍、internet等,是获取与受信人相关的行业发展、产品市场等信息的重要渠道。关系人指与受信人有关系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如受信人的供应商、产品客户、往来银行以及对受信人了解的个人等。

第十一条 调查岗工作人员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中介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信人的基本情况:

1、受信人法律地位。可通过受信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简历、受信人经营范围进行调查。

2、受信人资本状况。可通过受信人的章程、验资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调查。应调查受信人重要股东的背景、资本状况、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状况、与受信人的业务关联关系等。重要股东指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或对受信人的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对于公开上市的受信人,还应调查其在一、二级市场的表现,包括历次发行、配股、股价变动等原因及市场对公司的评价。

3、受信人组织结构。可通过受信人的宣传材料、财务报告、公司章程以及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调查。对于具有集团性质的受信人,应重点调查其组织结构中各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受信人与主要股东的关系。

4、受信人信誉。可通过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受信人财务报表进行调查。

5、受信人对外担保情况。包括受信人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对象、被担保人与受信人的关系及互保情况。

6、受信人经营活动情况。主要调查受信人经营活动的历史发展、销售状况、盈利水平等。具体包括受信人的销售网络、生产所用原材料的储备情况、能源供应情况、生产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研究开发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对其经营和信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如高层变动、资本变动、组织结构变动、经营业务范围变动、法律诉讼等。

二、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

1、受信人资金用途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具体的交易活动,如购买原材料、国际贸易融资等;二是用于受信人的经营周转活动;三是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

授信资金如用于具体交易,应主要调查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重点调查受信人的经营范围、产业政策、本行行业政策等以及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包括合同的签定、货物发送、资金支付等;合理性主要调查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是否公平合理,交易成本和收益是否合理、匹配。

授信资金如用于资金周转,应主要调查受信人生产环节(贸易环节)的资金周转过程,通常包括进货、加工、仓储、销售、回款等环节,以及其购货、销售的结算方式,存货的管理方法等,而判断其要求融资的合理性、合理数量和使用期限。

授信资金如用于项目建设,应重点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和投产后现金流量状况。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过程的批件是否完备、合法、合规。现金流量调查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确认项目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归还授信款项。

2、还款来源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授信资金所从事的具体交易的收款人;受信人未来总体的现金流量(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代偿或抵押物变现(第二还款来源)。本项主要指通过对受信业务流程,特别是授信资金所涉及的具体交易的分析,调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三、担保措施

担保措施调查包括对保证人的调查和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1、对保证人除应对其法人地位的真实性、注册资本、银行借款和对外担保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外,应重点调查以下几点:(1)保证合法性。即指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

(2)保证能力。主要包括保证人资本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含或有负债状况)、效益状况等

(3)保证的风险相关性。指保证人与受信人在相同时间遭遇同一风险的概率大小,如行业不景气的风险。

(4)保证的可执行性。要调查地方政府的保护倾向、公众利益相关性等因素对保证实现的影响。

2、对抵(质)押物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抵(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实物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应重点调查其地址、外观、新旧程度、购买价格、购买时间等情况;如果是权利凭证,如股票、存单等,应重点调查其数量、种类、发行人、期限等。

(2)抵(质)押物的合法性。重点在于其权属的真实性调查。(3)抵(质)押物价值。除要依据合法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外,还应参照实际市场价值对评估结果的可信性进行分析。

(4)抵(质)押物的风险调查。主要调查价格下跌的风险、损坏及灭失的风险、难以变现的风险等。

四、授信风险

授信风险调查主要是对授信业务还款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调查。影响还款来源可靠性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市场风险、生产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担保(抵押)风险等。调查岗在充分调查每一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着重指出影响本行授信的主要风险和本行防范主要风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调查岗应根据对上述调查内容调查的结果提出调查结论。结论包括三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主要依据、授信内容、操作方式。

授信内容包括授信的具体品种、数量、利率或收费标准、抵押担保措施。

操作方式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调查报告的形成。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及调查结论,调查报告要经调查人员签署姓名后交审查岗。调查报告连同客户资料将作为审查岗进行授信业务审查的基本依据,要求必须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当受信人发生突发事件时,调查岗人员应立即组织进行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十七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分析与评价由审查岗负责。审查岗的岗位职责是:按照尽职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据此对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做出结论,写出评价报告,为决策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信人评价

1、概况:了解受信人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产权构成(或所有制)、组织形式、职工及构成,分析企业形象、主导产品、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涉及企业体制、主营

业务方向、对外投资及诉讼等重要事项应作进一步调查分析。

2、经营者素质评价:了解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经历、业绩、信誉、品德和能力,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

3、经济技术实力评价:了解受信人近三年的总资产、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以及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等变化情况,分析借款人近几年业务拓展及经济实力增长情况。

4、资产负债分析:了解受信人主要资产负债情况,计算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分析主要资产负债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在综合考虑或有负债的情况下,评价其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

5、资产运用效率评价:了解受信人近三年的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生产能力利用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指标,评价资产运用效率。

6、盈利能力分析:了解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质量、成本费用、销售收人、税后利润及创汇情况,计算产销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分析影响盈利的原因,评价盈利能力。

7、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包括受信人过去现金流量的分析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两部分。过去现金流量的分析是通过对经营现金流量、投资现金流量、融资现金流量的分析,了解受信持有现金量变动的原因。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通过对受信人未来一定时期内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分析,预测受信人未来对融资的需求。其分析的基本原则是:首先预测受信人未来的收入

状况.确定受信人的经营现金流量,然后分析受信人的资本支出需求,确定投资现金流量,最后分析受信人资金的余缺,确定受信人未来酌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

8、信用状况评价:了解受信人的基本账户开立、信用等级等情况;近三年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本行对受信人全部存量授信的风险度状况;受信人的商业信用;与本行业务合作状况;计算存货比率和销售款归社率。

9、发展前景评价:分析受信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评价借款人的发展前景。

10、竞争力评价:通过分析受信人所处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受信人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来预测受信人在未来竞争中所处的优势。

二、项目评价

当授信资金被用于项目投资时,要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评价。

1、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了解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项目提出的背景、目的,综合分析受信人实施项目的政策环境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实施进程情况评价:了解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论证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的进度计划;对追加授信项目要说明初步设计、开工、预算调整等文件的批复单位、批复时间及批复内容;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分析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

情况。

3、工艺技术条件评价:审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是否已通过有权部门正式工业化生产的鉴定;项目设计单位的资格和能力;说明拟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4、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评价:审查分析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原料、能源的可靠性;分析交通运输、保障设施等配套条件和项目需要的适应性。

5、经济规模评价:了解和评价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达到经济规模要求。

6、环境保护评价:主要审查有无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方案。

7、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价:审查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分析投资估算中有无漏项;审查取费标准和依据是否合理,分析有无任意扩大规模或压缩造价等情况。审查评价拟建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审查拟建项目总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及落实情况,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有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人资本金的.主要审查是否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占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以货币方式投人资本金的,要在对各投资方三年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评价各投资方的投资能力及各年度的投人量。

三、偿债能力评价

受信人的偿债能力体现为他的综合效益,综合效益-般包括受信人的原有效益、在建工程和拟建项目预计效益。

1、项目财务效益预测:按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分析测算项目的投资、生产期成本费用、销售收人与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利润等数据基础上,计算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2、在建工程效益评价:分析在建工程情况,评价在建工程对借款人发展的影响。如借款人不能 提供在建工程有关资料,可按审慎原则处理,只考虑在建工程负债的偿还,不考虑在建工程建成后边效益。

3、综合效益评价:根据受信人前三年资产负债和损益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发展纲领、财务规划及拟建项目和其他在建项目因素,预测受信人计划受信期内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和经营效益变化情况,计算分析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经济指标。

4、偿债能力评估:在预测受信人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测算可偿还资金来源,在考虑受信人原有长、短期授信按合同约定偿还的基础上,测算其在本行长、短期授信的偿还期和偿债保证能力。

四、授信风险与效应评价

1、授信风险分析:综合分析受信人在投资、市场、原材料供应、汇率、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攻策环境及贸易条件等方面面

临的风险和这些风险因素出现的可能性以及对本行授信的影响程度,提出相应避险措施。

2、授信担保评价:对受信人提出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3、授信效应评价:计算存贷比率、资本充足率、单户占比、十大户占比、农贷占比等指标,分析新增授信对本行增加存款、扩大结算业务、拓展中间业务的影响;分析新增授信对盘活存量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的影响;分析评价 新增授信给本行带来的社会效益。

五、授信合法性评价

对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审查岗应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并做出结论。

1、授信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2、受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授信担保方式的合法性;

4、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抵(质)押财产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5、授信、担保的操作程序、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6、业务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九条 审查岗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各环节对授信业务进

行认真的分析评价,某些环节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分析,最终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并签署审查人员姓名提交决策岗。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受信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更改,应另附说明。第二十条 在受信人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受信人资信的重大事项,审查岗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一)外部政策变动;(二)受信人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三)受信人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受信人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受信人涉及重大诉讼;(六)受信人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其他。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授信决策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二十二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决策由决策岗负责。决策岗的职责是:按照尽职要求,根据授信种类依据调查岗提交的调查报

告和审查岗提交的分析评价报告,依照本行的行业管理规定、风险预警评价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授信业务的整体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做出判定,最终确定授信业务是否办理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决策岗可以由单个人担任,如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等,也可以由多个人组成的集体担任,如审贷委员会。决策岗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决策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本行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行要对单个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进行统一评定、统一管理,对某一客户的新增授信加上其在金融机构(包括

其他金融机构和本行系统)的全部存量授信(含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其总体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担保原则上以抵押、质押为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总体实力评价应明显优于受信人。

第二十七条 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决策岗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规章,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二十八条 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二十九条 授信实施时,本行应关注授信业务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授信业务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条 授信实施后,本行应加强授信后管理,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本行授信后检查由授信后检查岗负责。授信后检查岗的岗位职责是:按照尽职要求,根据授信种类对实施后的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第三十一条 本行授信后检查岗工作人员,要按照检查间隔

期和重点检查内容定期进行授信后检查:

一、检查间隔期

短期授信的检查间隔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中长期授信的检查间隔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20天;发生欠息、逾期及银行垫付资金的授信业务,应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短期授信在到期前1个月,中长期授信在还款期内还要重点对受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能否按期还本付息进行特别检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包括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证的使用及兑付情况等。

2、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等。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客户法定代表人情况,管理层的人

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客户的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的落实情况: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等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包括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客户的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客户货币资金归社情况;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客户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5、授信的偿还情况。包括授信的付息状况;中长期或分期还款授信在还款期内的还本情况;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是否按期归还住房贷款等。

6、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保管及价值、变现条件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行对已实施的授信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授信后检查岗要根据上述检查的结果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向决策岗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决策应根据风险提示决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如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额度、要求受信人提前还款等。

第三十三条 决策岗应根据授信后检查岗提交的检查报告和风险预警提示决定是否将该笔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对于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具有潜在风险,但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授信原则应列人观察名单。

对于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保证按时还本付息的授信应立即划入问题授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加强管理,缩短检查间隔期,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本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要按照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集中保管授信业务原始资料。

第三十七条 授信业务原始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企业章程、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贷款卡(证)年检证明复印件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变化趋势等信息资料;

2、受信人提交的授信申请书(报告)、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保证人财务资料及其承诺、企业的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本行内部的调查报告、分析评价报告、审批意见、授信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协议及其附件、本行给企业的授信书;

3、授信后检查记录、检查分析报告、风险预警通知书、本行向企业发送的关于授信本息的催收通知书,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授信管理的文件及批复。

4、项目授信原始资料还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批准文件、扩建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概(预)算审查报告、项目变更方案及其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授信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及有关信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项目跟踪检查情况记录及有关报表、资料,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调查报告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项目总结报告与评价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5、房地产开发授信原始资料还应包括: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及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开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复印件以及项目工程决算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身份证、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及购房合同书等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授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在授信合同签订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整理好原始资料,登记管理台账,将全部原始资料移交档案库保管。对授信后管理中的有关原始资料,也要及时登录台账并送交档案库。

第三十九条 授信业务原始资料入库时,由档案管理人和送交人双人签字。档案以客户为单位一户一档,按时间顺序排列归档。对全部档案要在管理台账中建立目录索引。

第四十条 授信业务原始资料出库时,由档案管理人和借阅人双人签字,并约定归还时间,档案管理人届时催收。除管户授信人员及其上级领导以外,其他人员借阅授信业务档案,要经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档案管理人对保密工作负 责,不得违章借出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一条 管户授信人员换岗时,要对其分管客户授信业务档案逐件核实,对散失不全的档案要责成其补救;新任授信人员也要对比目录索引,对分管客户的档案签字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终止授信业务关系的客户,其以前的原始资料档案应至少保管15年。

第七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行应设置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从事

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坚持诚信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行授信工作的尽职调查由尽职调查岗负责。尽职调查岗的职责是:根据授信种类,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和各个岗位的尽职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问题授信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写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倍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后,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十七条 本行要实行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各个授信业务岗位职责,根据尽职调查岗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监察部门要对因未尽职履行职责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问题授信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授信业务的各个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岗位工作人员,授信如果出现问题或风险,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总行将依据本细则定期对各支行、分理处授信业务尽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授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本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镇坪农商银行授信业务客户基本资料清单 一、一般授信业务资料清单:

1、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人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国有企业提供国有产权归属部门出具的决议)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报表

7、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8、申请人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若有变更情况)申请保证贷款时提供:

9、保证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0、保证人章程及保证人有关决策机构同意为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决议(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国有企业提供国有产权归属部门出具的决议)

1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保证人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13、保证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报表

14、保证人的验资证明

15、保证人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若有变更情况)申请抵(质)押贷款时提供:

16、抵(质)押人产权、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本行指定或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18、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书或董事会决议

19、本行需要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分类授信业务资料清单: 综合授信资料清单

1、授信申请书(含客户介绍、授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2、财务预算、投资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3、受信(担保)人前三年度、本期及去年同期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受信(担保)人公司章程、董事会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关于受信(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5、抵(质)押人的产权证、所有权证明

6、本行指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客户在所有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要求提供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清单)

8、客户存款银行对帐单

流动资金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除1-8项资料外还应提交

9、商品交易合同或贸易合同 项目贷款除1-8项资料外还应提交

10、项目立顶批文

11、可行性研究报告

12、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住房按揭贷款除1-8项和11、12项资料外还应提交

13、开发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14、“五证”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除1-9项资料外还应提交

15、承兑汇票

16、增值税发票、运单

第二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会就银监会就银监会就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答记者问 2004年07月26日 09:11 南轲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就发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答: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最近,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充分行使银行信贷自主权。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不断提高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创造并维护良好信贷文化的前提之一。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从适用对象讲,《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从业务上来讲,《指引》适用于非自然人客户以外的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从期限上看,包括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业务。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分7章57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针对授信过程的不同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指引》还编制了《附录》,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六方面的内容。问: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规定相比,《指引》具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过去的贷款“三查”等有关授信的规定相比,《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对授信过程中的动态因素的持续监控。以往的贷款“三查”制度主要关注贷款而不是授信,因而忽视动态变化。而《指引》不仅强调对历史和现状的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对潜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关注,要求商业银行关注动态预警信号,预测授信风险,并强调了情况发生

变动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二是强调授信管理工作的全面和深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不仅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客户的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

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等。在对客户风险识别时,根据情况,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信息,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注重商业银行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在信息方面建立相

互沟通机制,在授信管理方面作好协调与配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四是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充分性,注重对商业银行公司授信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授信尽职的全面覆盖性及审批双线制衡原则,从制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环节本身的尽职要求和对商业银行授信环节尽职情况事后尽职调查的要求。五是强化了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尽职工作要求和尽职调查。附录列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问:《指引》中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请对此做一解释。

答: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尽职

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指引》中,授信尽职调查与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精神一致,即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要有从另一视角进行的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的机制,以减少业务决策的盲目性。《指引》中的尽职调查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授信尽职调查对业务部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都是一种必要的补充。一般来讲,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和业务拓展,在对业务发展、收益和风险考虑中,更关注收益,贷前调查往往很难彻底和公正。授信决策则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干预,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对银行授信业务开展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独立评估和判断业务发展过程和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鉴于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体系不尽相同,银监会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成立单独部门负责授信尽职调查,但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在《指引》中这一原则表述为“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对授信业务流程各

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问:《指引》对授信问责制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引》从两个方面对授信尽职问责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是对勤勉尽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指引》特别强调对八类不尽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即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由于《指引》规定的授信工作尽职是最基本的尽职要求,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免责条款并报银监会备案。

问:《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有什么要求?

答:《指引》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保证授信工作

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二是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必须渗透到授信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引》要求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三是要建立高素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专业队伍。《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四是要根据情况选择有效方式开展调查。既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方式,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篇: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

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 第六条 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

社规定执行。

(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

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

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

第三章 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

第七条

各级审批权限规定

(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

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

(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

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

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

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

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

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

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

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

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

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

第八条

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

第四章 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

第九条

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

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五章 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

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

(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

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臵进行(3天以上)公示。

(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

第六章 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禁止性规定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实行单户授信余额控制。同一客户贷款累计余额之和超过单户授权的,需由各营业机构逐级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的要求向

总行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按流程逐级审核审批,予以明确答复,提高审贷效率。

第十五条

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对同一客户不得同时使用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增加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客户超过信用贷款额度确需追加授信的,在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授信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在还清或整合原欠信用贷款后以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方式新增授信,严禁对同一客户混用不同业务品种形成垒大户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对各营业机构同一客户以信用、保证和抵质押担保方式和不同贷款业务品种方式变相超绕权限发放的存量贷款逐户清理、锁定余额、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定期监测,限期规范,对形成风险损失的存量贷款由审批人和管贷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一客户同时以信用及不同担保方式(不含质押)、不同业务品种新增贷款一律按“三违”贷款自发放之日起问责。第十七条

在总行及各营业机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不得主观故意降低客户信用评级条件提高授信额度,放松客户担保真实有效性、抵押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存在下列授信审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除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外,限制直至取消该社负责人授信业务审批授权。

(一)删改客户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联信息,采取冒名、借名等手段变相超绕权限违规授信的;

(二)伪造编制客户虚假资信信息,客户评级授信不实,向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授信或人为提高授信额度的;

(三)向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入客户(指结欠表内外已核销、已臵换、已打包处臵类不良贷款,表外利息挂帐、涉诉记录等)新增授信的;

(四)放松担保主体资格审查,审批发放家庭成员互保、客户关联互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贷款的;审批发放抵质押不合法、不足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贷款,导致抵质押失效、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五)违反授信审批流程,不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应集体审议而未经集体审批,集体审批无会议记录、授信审批登记簿无签字,授信管理责任不明确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保障我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指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授信管理人员、授信工作尽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的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业务人员指我行从事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主办、协办)、客户经理等。

四、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指我行从事分析评价、授信决策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主管、支行副行长、行长、公司业务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授信评审部评审员、总经理、区域评审中心和总行评审中心评审员、贷审会委员、贷审会秘书长、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等。

五、授信管理人员指我行从事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资产管理等授信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根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该部分人员可能包含所有的授信工作人员。

六、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全部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七、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和授信工作过程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行为。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仅为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据以开展授信工作的基本尽职要求。授信工作人员有义务视具体业务情况,开展其它相关的、必要的工作。授信业务人员应满足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提出的其它合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授信工作人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作出要求,不涉及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判的技术、技巧与方法。凡从事相关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 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总行相关管理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管副行长、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经理等)须指导、管理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并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尽职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大局观,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自律。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行对授信工作人员的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实施问责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 业务经营单位(视不同情况,可能指支行和公司业务部门,也可能指分行和直属支行,下同)、授信业务人员须依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参照我行的目标客户名单,有效地开拓市场;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异地客户的业务拓展、业务管理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的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所规定的客户调查尽职要求同样适用于为授信提供保证的企业;授信调查工作底稿的数字信息要求反映上或本年中期报告的信息(但可结合最新信息进行分析、说明),其它信息要求反映最新情况。

第十二条 客户调查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可盲从、不可偏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二、双人调查原则

授信业务调查必须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主办信贷员必须取得我行上岗资格。

主办信贷员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主要责任,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协办信贷员对授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负次要责任。

授信调查人和授信审批书、授信调查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一致。

三、实地调查原则

必须对客户及其高度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企业提供的资料完成所需授信材料。

四、完整性原则

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等),以避免重复和无序劳动,进而丧失效率。

五、信息核实原则

要求通过向客户往来企业或知情人、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如新闻媒体、网站等),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采取电话、函证咨询、实地考察、公开信息查询等多种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针对不同授信业务品种、按我行 规定的资料清单搜集客户授信资料,建立客户档案(附件1 授信申报资料目录)。

客户资料必须加盖其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在所上报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能够准确认定为一份资料的,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将所有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复印件上签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四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客户开展授信前期的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并完成对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一、总体要求

(一)要求实地考察客户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客户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班产量、日产量、施工进度和员工的精神面貌及工作状态。

(二)要求与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并随机与其他层面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成长经营历史、管理方式、经营思路、发展规划及存在的问题,判断客户领导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对企业的掌控能力,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二、关于客户基本信息

(一)要求到客户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打印或复印客户的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资料(须由工商局签章或保留网上查 询记录),包括验资报告、章程、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要关注客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

(二)要求对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确认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包括董事签字的真实性、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

要注意审查签字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生效的要求人数。

(三)要求核验客户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合格情况。

(四)要求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并打印上月末的企业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对外担保信息、重大事件信息等。

要注意贷款卡是否有效,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发生重大事件(如涉诉、违法、改制、意外损失等)、被担保企业是否为我行内部掌握的问题授信企业等。对有歧异的事项,须出具书面合理解释。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提供主要子公司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并要求特别关注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中为非并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之间的担保在合并报表中最终体现为银行负债)。

对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企业(非经营业务关联),要求尽可能调查这些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并提供对应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结果。

(五)要求关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授权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所载是否相同 等。

必要时须核实企业的公章与其在公安管理部门的备案记录是否一致。

(六)要求调查企业股东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东名称、代码证号、投资金额、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2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情况,附件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个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4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法人股东的投资情况,附件5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个人股东,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情况。对法人股东,要求至少对最大三名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同时要求调查该法人股东之股东的情况。

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尽量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七)要求调查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情况与非股权投资情况,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6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企业投资情况)。

对于非股权投资,要求查清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当非股权投资总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时,一般可不进行详细调查。

对于股权投资,要求详细调查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当股权投资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仅需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代码证号及 办公电话。

(八)要求调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代码证号、主营业务、办公电话等,并按照要求填制相应的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三、关于企业人员信息

(一)要求调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简历,尤其是工作履历。要求了解上述人员曾经工作的单位、单位的电话、所任职务及主管业务等,以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领导层的稳定性及企业财务的稳健性;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企业本身之外的一些信息,如关联企业信息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

一、高管人员工作简历)。

(二)要求调查企业人员结构,包括企业人员总数,生产、技术、销售、管理等各类人员的数量及对应的分类工资总额,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8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人员情况表

二、企业员工结构)。

四、关于企业经营信息

(一)要求调查企业主要产品及产品主要市场,包括主导产品(对工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生产的产品;对流通企业而言,产品指其购销的商品;对服务企业而言,产品指其提供的服务)及每种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市场(包括产品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

二、产成品)。

(二)要求调查企业的主要上、下游业务往来客户情况,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往来金额、合作年限、结算方式、平均帐期等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9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主要上、下游客户情况)。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及资金流等,核实企业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当表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以只了解客户名称、办公电话、主要合作产品,否则,要求至少对销售额或采购额、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金额居前三名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此外,要特别注意查清企业承担回购责任的应收帐款销售金额及对银行承担回购责任的预收帐款金额,并在本表空白处说明。

(三)要求调查企业近二年的纳税(包括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情况。要求收集与企业财务报告同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证实书,及反映企业近二年经营业绩的相关合同、协议等,通过税收、合同等验证财务报告的销售收入、纳税和现金流量等相关内容。

要求说明实缴所得税与报表计算应缴所得税差异的原因。

五、关于企业财务信息

(一)基本要求

1、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完整。财务审计报告信息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完整的审计说明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证书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联系电话。

若财务审计报告为复印件,须向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要求其加盖公章。

授信业务人员应当向审计人员了解、核实审计情况,包括审计的范围和方法,应当向会计师征询对财务报告各科目的意见。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或复印件加章)。

2、应注意合并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要求提交合并范围清单并说明对合并报表的影响、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集团内企业间交易的抵销情况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6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合并报表情况)。

重点调查合并报表的资产、收入、利润、现金流量之主要贡献来源,要求至少调查对合并报表资产或收入、利润、现金流量贡献最大的三户企业,分析控制权和经营的稳定性。

3、对企业财务报告资产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其资产的真实性、权属的确定性、价值的充分性及资产所处状态(是否处于抵押、质押、留臵、查封、监管等状态);对企业财务报告负债科目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清负债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债务偿还的紧迫性。

4、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即重点调查并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调查与核查工作须按照下述要求进行,并须重点关注企业的帐帐(总帐与明细帐)、帐证(帐务与原始凭证)、帐实(帐务与实物)的匹配与对应。

(二)对财务信息各科目调查的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

要求调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以保证金或监管资金、质押资金等被限制的形态存在,要求提供能够反映对应的财务报表时点企业货币资金总额的全部银行对帐单(进而查清企业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0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货币资金)。

对于合并报表,还要求查清货币资金在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间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母公司对主要子公司资金的实际控制能力。

2、应收票据

要求调查是否存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是否存在已经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存在,则至少须列明最大五张票据各自涉及的金额和对应的承兑人,及承兑人的办公电话、与被调查企业的业务关系,判断票据到期的兑付风险,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1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应收票据)。

当应收票据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一般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3、其他应收帐款、其他应付帐款(1)其他应收帐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五名债务人进行详细调查,说明占用资金的原因和期限;要求调查债务人的年销售额、净资产、办公电话等基本情况及与债权企业的关系,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2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其他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当其他应收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当单个债务人的欠款超过债权企业总资产的10%、或股东借款超过其对债权人投资金额的50%时,须提交债务人会计报表。

(2)、其他应付款

要求至少对金额最大的三名债权人进行调查,了解债务形成的原因及与债权人的关联关系,以判断企业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

当其他应付帐款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4、存货

要求至少调查数量最大的五种原材料和产成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主要产成品和原材料品种及对应金额、价值的波动情况、货物存放地点及状态(如是否已办理仓单质押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3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存货)。

当存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要求至少调查价值居前5位的固定资产情况,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和价值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发票、产权证明、财产税单、评估报告等资料)。重要房产须提交所在地的地理位臵图和房产的电子照片。要求向产权登记机关查询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或检查产权证原件他项权利登记情况。

要求调查在建工程会计价值和形象进度的一致性,并验证相 应的合同、发票和产权证明等,调查在建工程是否已经抵押;调查在建工程的建设目的,评估在建工程对企业未来经营的影响。

要求调查土地使用权属及价值,原始价格和费用是否缴清,土地使用年限和抵押情况;调查其他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对企业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4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当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价值小于企业总资产的10%时,可不对该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6、他行融资情况

要求调查企业与全部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除了解应付票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报表科目外,还必须了解企业表外融资情况(如信用证、保函等)。要求了解企业在不同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起止日期、利率、保证条件(含保证金比例)等相关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5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他行融资情况)。

对使用合并报表的,要求调查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银行融资在主要子公司的分布情况。

7、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正常情况下,此类科目的金额相对不应很大,否则须调查形成的原因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当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金额小于企业总资产的5%,可不对此类科目进行详细调查。

8、应交税金

正常情况下,应交税金数额不应过大。存在大额应交税金时 要查明原因,调查应当缴纳税金的时间。

9、净资产

检查验资报告以核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调查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资产评估增值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分配利润分红派息的可能性。

10、主营业务收入

要求列明销售收入最大5种产品的名称及各自的销售额、销售毛利率和变化趋势,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

一、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查验销售发票、资金流等,核实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对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对不能从海关网站获得报关信息的地区,要求授信业务人员到海关报关机构查询,以验证销售收入(适用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11、产品销售成本

要求调查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其中折旧和摊销的数量),了解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并按照要求填写授信调查工作底稿(附件17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损益情况之

二、最近产品成本)。

12、费用

要求调查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影响销售的主要因素、销售费用开支的主要用途。在管理费用增减幅度较大时,需要指明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要求调查企业融资和办理融资业务的财务费用开支(以及存款利息收入),还要调查其销售信用政策和销售 折让开支情况。

1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现金收付的情况。鉴于授信的到期偿还是以现金方式进行,授信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客户的现金获取能力。

经营现金流量:调查分析利润和折旧、摊销等的绝对数额和在经营净现金流中所占比例。占比不高时,应当说明影响经营现金流的其他因素。

投资现金流量: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科目的变化情况对比,调查分析各项投资的现金回收周期及其回收方式,评价当期投资和投资变化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融资现金流量:要求调查其中借款、利息、分红、股本等流入流出的分项数字。

第十五条 以抵(质)押方式申请的授信,须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地理位臵、价值确定的方法、抵(质)押物设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排他性,比较同类抵(质)押物,并须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及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变现能力)。

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事宜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企业提交的购、销合同,须查清商品供给方和商品需求方的名称及办公电话,并要求电话或实地核查合同金额及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对企业基础授信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针对不同授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调查、核实(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见附录)。第十八条 客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按照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附件18 授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

授信调查报告主要记载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没有反映或本实施细则未设计授信调查工作底稿、但又是重要的或异常的、必须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事项。

授信调查报告引用的重要数据或结论性评价须注明信息来源。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人员须在完成客户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我行有关办法规定,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必须客观、公正,要求数据使用正确,定量指标计算准确,定性指标评价合理,初评定级合规。

第二十条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尽职调查特别要求:

一、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照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要求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二、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追踪调查,并提交简要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关于同业授信业务的调查,须遵照下述要求进行:

一、关于客户基本资料

要求按照本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本充足率

(一)要求提供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文件和验资报告。如有增资扩股的,也须提供相应证明或批准文 件。

(二)以债转股或净资产入股的,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产评估报告等。

三、关于资产流动性

(一)对商业银行,须了解和核实存贷比、备付金比率、拆入拆出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对证券公司,须了解短期投资、委托理财情况,以及是否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情况。

(三)对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须了解短期投资、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关于企业管理水平

(一)须了解企业治理结构,有无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

(二)须了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水平,在业界的资力、声望、口碑等。

(三)须了解资本市场和公众对企业的一般评价。

(四)须了解当地政府和监管机关的一般态度和支持力度。

(五)须了解企业内部有无适当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五、关于资产质量

(一)银行类:须了解不良率、收息率,贷款集中度,股东及关联单位贷款比例。

(二)证券公司:须了解自营业务收益率,投资银行业务量在业内份额及承销公司成功上市比例。

(三)保险公司等:须了解保险赔付比率,长期投资证券和实业比率,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比较。

六、关于收益率

(一)资产收益率(ROA):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

(二)资本收益率(ROE):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判断。具体业务操作按照我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工作分为分行审查、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审查两个层次进行。各级授信审查人员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并独立地审查授信项目,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假公济私。

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资料不齐全、授信调查不完善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须书面要求业务经营单位补充、完善,在此期间可对授信项目作出缓评处理。

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业务经营单位仍未按要求补充、完善授信资料的授信项目,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可作退回处理。

支行行长(含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下同)、分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分行分管副行长、行长、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首席信贷执行官有权否决不符合我行授信要求的授信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老授信客户的授信事项(包括续授信和增加授信等),要求提供资产监控部门出具的书面“续授信监控意见”; 对涉及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事项,要求国际结算人员和相应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单证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支行(含公司业务部门,下同)授信审查人员的尽职要求:

要求信贷经理监督授信业务人员的授信调查工作,确认实地调查的时间、综合整理的时间、调查过程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合理性、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要求支行分管副行长确认信贷经理的评判及调查过程的合规性,并就授信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及授信风险的可控性作出评价。

要求支行行长就授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分行业务拓展方向作出评判。

第二十七条 要求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核查授信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表面真实性;根据授信项目和授信材料的具体情况,实地调查核实或电话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复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评判项目的基本风险,并记录主要工作。

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资料齐全性

(一)对照资料清单,审查是否提供完整资料。

(二)审查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的调查工作底稿,尤其注意有选择性的调查工作底稿的提交情况。

(三)视具体授信项目,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足以对授信项目作出评判。

二、关于资料有效性

(一)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贷款卡是否年检。

(三)税务登记证是否年检。

(四)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是否满足我行要求。

(五)董事会决议签字人数是否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生效人数、决议内容是否有效、董事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一致。

(六)审计报告是否按照我行要求提供。

三、关于表面真实性

(一)财务报表数据之间钩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授信资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之间是否吻合。

四、关于信用等级复核

(一)有关数据使用是否恰当、定量指标计算是否正确。

(二)定性评价量分是否合理,尤其要注意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定性指标的量分情况。

(三)初评定级是否符合我行制度规定并审定企业信用等级。

五、关于信息核实

(一)要求核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但又缺乏佐证材料的事项。

(二)要求核查《授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企业重要信息,如关联授信、关联担保、企业竞争对手、市场排名等。

(三)要求核查变动或占比较大、但解释不清或不合理或不 正常的报表科目。

(四)要求根据项目和企业情况抽查其它相关信息,如有股权关联和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上下游企业等。

(五)要求根据经验核查存有疑问的其它相关信息。

六、关于核实工作记录

要求记录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如电话、实地、公开信息等)及核查事项和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要求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监督、指导分行授信审查人员的工作,按照我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审核并审定企业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核查授信信息的真实性。

要求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就授信项目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是否存在未揭示的其它不良信息、授信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授信调查的完备性及充分性、是否符合分行授信客户结构、授信品种结构、授信期限结构、是否存在集团或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等作出评判。

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与分行授信审查人员一并承担工作未尽职之责。

第二十九条 要求分行分管副行长评判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分行授信政策、授信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风险能否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三十条 要求分行行长就授信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是否匹配、是否符合分行业务拓展方向、是否符合分行授信结构作出评判。第三十一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要求做到:

一、审核财务报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勾稽关系、衔接关系,验证财务报表的表面真实性。

二、关注审计报表中的保留意见内容和强调事项。

三、审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关注报表附注提供的重要线索并有针对性进行分析或验证。

四、要求分析财务报表科目的异常变动情况,并说明数据异常变动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经营情况和授信风险的影响。

五、要求采用适当的财务分析技术将主要财务指标与同类企业对比,对严重偏离同类企业的财务指标和财务数据要分析原因。

六、要求重点关注可能影响企业资产结构和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将本应结转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项目仍以在建工程体现,达到不计提折旧、进而增加利润的目的等。

有关财务报表具体科目分析的要点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财务分析技术”。

第三十二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针对不同授信品种、不同性质企业(如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分析评价具体授信业务,重点针对品种、性质、行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要求特别关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分析、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量情况。

对于含多品种的综合授信业务,要求全面分析评判各品种的风险与收益,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授信品种组合。

主要授信业务品种技术分析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的“授信品种分析技术”。

第三十三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客户的授信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企业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影响授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要针对具体授信业务,分析影响授信风险的主要非财务因素,评价其影响程度及可控性。

第三十四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或抵(质)押的合法性、抵(质)押物的充分性和流动性(变现能力),并根据我行的相关信贷政策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

要求做到:

一、关注保证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评判保证人担保动机的合理性。

二、关注保证人的负债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及其担保涉诉事项。

三、分析抵、质押物价值的充分性和抵、质押物的流动性(变现能力)。有关的担保方式分析要求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中“担保方式分析技术”。

第三十五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从技术、市场、财务、管理、风险等方面对授信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对未达到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包括风险控制要求、收益要求等)的授信项目,必须在审批书上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要求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授信项目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须详细分析授信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的有效性、授信项目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授信收益情况等。要求评审报告观点鲜明、论据合理、充分。

授信评审报告基本要求参见《授信评审指导手册》。

第四章 授信决策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受责人须严格在书面授责范围内进行授信决策。授责的唯一合法有效文件为行长(或有权人)签发的书面《授责书》。未经授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授信业务。

一、各级受责人须在《中国民生银行××法人授责书》和《中国民生银行××特别授责书》等规定的授责范围内进行授信决策,同时须遵守我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越权、绕权审批授信项目。

二、各级受责人行使权力时,对有疑问的事项必须请求授责人予以解释。对重大歧异问题,须请求授责人书面予以解释并保留相关解释记录备查,否则视为越权(附件20 中国民生银行授责疑问解释记录)。

三、各级受责人行使决策权力时,必须充分考虑授信项目风险的可控性及授信项目的收益,同时不得违背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及我行的授信指引。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含各区域评审中心贷审会)是我行对非自然人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授信项目是否提交贷审会审议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通过与否,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终审人不得审批贷审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后一级的审查/审批人员原则上不得放宽前手(含评审员、贷审会)设定的授信方案和授信条件审批授信业务。

第四十条 授信决策应按我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决策。

一、对于不需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各级受责人应严格按照授责权限,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授信决策。

二、对于需经贷审会审议的授信项目,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秘书长、贷审会委员工作尽职的基本要求是:

一、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

(一)主持贷审会,客观公正地听取和审核贷审会委员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贷审会委员发表意见。

(二)根据贷审会秘书长汇总形成的贷审会审议结果,在《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上签署具体、明确意见。

二、贷审会秘书长

(一)负责贷审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有关贷审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向贷审会主席(主任委员)汇报。

(二)组织并监督贷审会议事的记录工作,保证记录内容客观、真实、完整,字面整洁、清晰。

对重大疑难项目的审议,要求做好全程录音并存档。

(三)按照贷审会议事规则汇总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决议,并上报贷审会主席(或主任委员)审批。

(四)负责组织贷审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复议项目,原则上必须要求原否决人员参与决策。

三、贷审会委员

(一)就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项目汇报人提出质询。

(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独立阐明观点,不得采取不当手段影响他人发表意见。

(三)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和讨论情况独立投票表决,明确表示同意、否决或续议意见。

对投票否决的授信项目,须提出明确的否决理由。第四十二条 各级终审人应切实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本行授信政策审批授信项目,不得审批以下授信业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授信项目。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授信项目。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六、违规审批同意发放异地贷款。

七、发放假名、冒名授信的或以他人取得授信,实际上由自己使用。

八、以贷收息或违反规定进行以贷收贷。

第五章 授信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授信实施工作是指从授信业务获得终审批准至实施授信期间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包括依据终审意见落实授信条件、签订授信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购买保险,核保,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与实施授信等。

第四十四条 授信条件的落实。在签订授信相关合同前,授信业务人员须落实授信终审条件,完善授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授信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相关授信合同文本,合同空白处须划线,修改处须相关方加盖公章确认。

必须使用我行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

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或对标准格式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 的,必须取得我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签订相关授信合同前,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打印工商登记信息,审核签订合同时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与申请授信时的企业名称与法人代表是否一致。

第四十七条 授信合同、保证合同以及抵、质押等合同、协议必须由授信业务人员、授信管理人员双人与企业有权签字人当面签订。具体操作按照我行相关操作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合同签订时须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当面核实签字人身份证。

对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还须审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签字人身份证并复印留底。

第四十九条 核保

核保是指授信实施前保证人对其保证行为的确认。核保由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双人进行。

要求所有以保证方式叙做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实施前都必须办理核保事宜。核保工作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进行,核保书必须由企业有权签字人在我行核保人员面前签署。

具体操作按照我行相关操作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落实抵、质押担保手续

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必须由我行授信业务人员到相关登记部门(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交通局、专利局等)办理。他项权利证明由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双人到相关登记部门领取。经办人员须在他项权利证明的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权证类档案的管理 权证类档案是指授信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的授信业务所涉及的重要权利凭证、重要法律文件等。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权证类档案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权证类档案入库手续,同时须在授信档案中保留相应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保险

要求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我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行授信的最高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我行的授信期限。

要求到保险公司核查保险单的真实性。

第五十三条 放款审核是指实施授信前的最终审核,由授信管理人员负责。授信管理人员只能为审核达到要求的授信业务下达授信实施通知书。实施有条件授信时须遵循“先落实授信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主要审核授信终审人是否在受权权限内审批、终审条件落实情况、授信资料完整性、法律手续完备性等。

一、审核终审权限。要求授信管理人员对照我行受责书或临时受责书,核实终审人是否在受权范围内审批。

二、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要求授信管理人员根据授信终审意见,逐项核对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并核实没有落实的条件是否得到有权人批准。

三、审核授信资料完整性。要求对照资料清单审核授信资料的完整性。

四、审核法律手续完备性和表面真实性。包括: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受权人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是否办妥登记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购买保 险等。

五、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时,须按照《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至少进行如下内容的审核:

(一)初次提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审核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如签订日期、授信额度、授信品种、授信条件等);是否按规定报分行行长核准或审批;

(二)有无超核定综合授信额度提用;

(三)有无按照规定提交简要调查报告;

(四)综合授信额度内品种互换是否符合原则;

(五)综合授信额度内具体业务品种的发生日和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

(六)综合授信额度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用时,是否有资产监控部门出具的授信后监控意见。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

第五十四条 授信后管理是指对授信业务从实施后至授信收回期间所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授信后管理的具体要求须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授信后管理包括信贷数据维护、授信用途与资金流向监控、客户回访、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问题授信管理、授信档案管理等工作。授信后管理工作由业务经营单位、授信管理部门共同完成。

第五十六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信贷数据维护包括信贷台帐登记、报表统计、人行信贷登记系统录入、信贷管理信息录入等。第五十七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按照我行授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集、整理、管理档案。具体操作按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民生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授信业务人员要对受信人、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并借助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工商登记等权威信息,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一、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监控受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并根据监控情况完成《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控表》,详细记录资金的流向、金额、划付日期、用途,以及信贷资金的划付去向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等。

要严格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对超过授信金额5%的单笔资金流出要及时监控和检查其流向。

严禁信贷资金被划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被用于权益性投资。

要严格控制对他行同户名划转,对已划转他行同户名的资金要尽可能跟踪使用情况。

对项目授信及授信终审意见明确要求监控资金用途的授信,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二、客户回访。客户回访主要由授信业务人员完成,回访对象包括受信人、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并根据回访情况完成《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客户回访报告》,详细记录每次回访的对象、回访地点、回访内容、回访获得的信息等情况。客户回访原则上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回访内容包括:与受信人核对授信信息,了解受信人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情况,收集受信人有关信息和资料,同时通过回访,实地了解受信人人事、股权、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对受信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或政策情况、经营情况、受信人重大融资活动或对外投资情况、保证人财务或经营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抵、质押物状态、价值、变现能力等的变化情况。

授信业务人员要及时分析回访过程中收集的财务资料和有关信息,对重大变化项目要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分析对授信的风险影响,并将核实、分析的情况反映在《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客户回访报告》中。

三、贷后检查。贷后检查采取双人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低风险授信业务采取非现场检查的形式)。授信业务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完成贷后检查的基础上评判授信风险,提出授信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完成《中国民生银行贷后检查报告》。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变化情况、领导层变化情况、企业主要领导与银行合作态度变化情况、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变化情况等。

(二)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经营策略变化情况,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与供应商合作情况等。

(三)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核实企业提供财务资料的真实性,32 分析企业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利润的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在金融机构融资总量(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变化情况以及履约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以及企业资产对外抵押情况等。

(四)检查抵(质)押物情况。检查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法律风险变化情况(如是否被查封等),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变化情况。

(五)检查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检查授信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六)核实外部媒体对企业的有关报道。

(七)对贸易融资业务,需要检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八)对项目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需要检查:

1、项目资本金或自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的后续资金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的原因及金额。

3、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是否相符,对签订了监管协议的项目须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协议规定执行。

4、项目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5、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的变化,项目的市场和效益预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6、房地产开发贷款销售是否顺利,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情况。

7、项目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授信业务人员要分析有关变动发生的原因,评判变化因素对

授信风险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在授信后管理中发现并查实受信人挪用贷款时,应当立即填发《制止挪用授信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纠正,同时抄送会计部门加收罚息,直到收回挪用部分为止。

对不执行合同、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经分行批准,可视情况采取限制支用、停贷、强扣等措施。

第六十条 对发生欠息、承兑或信用证到期发生垫付等不良记录的授信,应不受授信后检查的时限限制,立即进行贷后检查,检查产生欠息、垫付的原因以及授信的风险程度,并将有关情况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授信业务人员对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要即时填写《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风险预警报告》,并于事发次日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授信管理人员须及时审核、评价授信业务人员上报的《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及《中国民生银行授信项目风险预警报告》。对审核中发现存在预警信号的授信客户,应进行重点评估,确定是否影响如期履约以及影响程度。

对列入预警客户名单的授信须每月跟踪监测。

第六十三条 授信管理人员对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应及时以“风险提示”方式反馈业务经营单位,及时指导授信业务人员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督促授信业务人员及业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

对于预警信号已经消失、或由于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确定能够如期履约的预警客户,要适时解除预警。

第六十四条 对低风险业务的检查以非现场检查为主,即通过审查企业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信贷登记系统的查询和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授信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授信手续的合法、合规性等。

第六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授信业务人员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实地走访受信人,了解企业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以及还贷资金的落实情况,担保人代偿意愿以及抵(质)押物状况等,综合判断到期还款的可能性,并根据存在的风险程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授信管理部门。

第六十六条 对问题授信的检查重点在于了解受信客户的还款意愿、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拥有的有价值资产情况等,并对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估计调整,提出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问题授信产生后,授信业务人员必须提交专题书面报告,就受信人在我行的结算往来情况、授信情况、问题授信产生的原因、企业现状(包括实物资产、存款帐户、经营状况等)、估计损失、已采取措施及效果、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作出说明,经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授信管理部门。

二、逾期授信全部清偿之前,客户经理每3个月要向受信人和担保人发送一次授信逾期通知书(或律师函)。

对问题授信客户,授信业务人员要每月进行检查,并按月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监控情况。

三、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问题授信,经相关机构认定后,按照我行相关规定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授信管理人员应及时采集产品、区域、行业、35 政策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为授信业务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十八条 授信管理人员将视具体业务情况,直接参与授信后检查工作。

第六十九条 授信业务人员和授信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银监会风险分类的原则和《中国民生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填写《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第七十条 授信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内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分行对业务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是:

(一)授信后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授信后检查制度的情况和执行效果,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是否连续,授信后检查的各种报告是否真实、客观,授信后检查是否真实反映了授信风险等。

(二)五级分类情况:五级分类是否及时,五级分类数据是否有效、分类是否准确、真实等。

(三)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检查授信条件是否真正落实,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授信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授信要求等。

(四)授权执行情况。

(五)风险预警是否及时。

(六)其他。

二、总行对分行的检查重点是:

(一)信贷政策落实情况,有无违反信贷政策和总行有关规

定发放授信。

(二)授权执行情况,是否违反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发放授信。

(三)授信后检查制度制定和执行总行授信后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授信后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业务经营单位和重点客户进行检查。

(四)五级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分类的真实性,分类的组织管理等。

(五)风险预警情况,对风险授信是否及时进行预警,对预警客户是否采取了及时的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 资产管理工作包括问题授信移交、确定处理原则、实施保全、清收、债务重组、资产抵债、呆帐核销等工作。资产管理工作主要由总分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

第七十二条 对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问题授信,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与相关机构沟通,督促业务经营单位尽快移交,以避免问题授信状况进一步恶化。移交工作具体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不良资产移交清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移交问题授信时,须将相关信贷档案(复印件)同时移交(包括合同、借据、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书、催收通知、五级分类工作底稿、财务报表等),原授信经办人员还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债务人情况、抵押担保情况、形成不良的原因、有效资产情况、与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联系方法等。

第七十四条 移交后不良资产的处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到人、双人负责清收责任制。清收责任人调离

清收岗位时,应与继任责任人做好清收工作移交。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三、立足于谈判与催收,辅助以诉讼手段。

第七十五条 清收责任人和资产管理部门须按照我行规定,负责已移交问题授信的风险分类工作。

第七十六条 清收责任人须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清收进度表是反映清收动态和成果的重要工作底稿,也是风险分类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填写。

第七十七条 清收工作要求

一、正常清收

(一)首先要认真阅读、分析已有材料,从中获得相关信息,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还款来源、有效资产,制定清收方案。对移交时已接近诉讼时效的,应考虑通过公证送达催收通知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或直接诉讼。

(二)要求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否存在有效资产进行调查,包括结算帐户调查、存货调查、大额应收款调查、固定资产调查、长期投资调查、销售收入回款调查等,以发现并控制企业的有效资产,锁定最终风险。

(三)对涉及转移有效资产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调查是否存在长期投资被低价转让、大额应收款长期不收回、关联公司大额占用资金、注册资金未到位或到位后被抽走、主要业务和人员被转移到新成立的企业等非正常情况。

(四)要求与各关系方进行谈判。与债务人谈判,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还款来源,督促其尽快偿还;与担保人谈判,了解其还

款意愿,督促其尽快代偿;与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谈判,争取获得第三个还款渠道。

(五)要求进行定期、不定期催收,包括现场催收、电话催收等催收方式,督促债务人和担保人尽快偿还。要求对催收记录定期整理归档。

二、诉讼清收

(一)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且有还款来源的清收项目,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诉讼前要首先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移交前已过诉讼时效的,要求追究原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交替使用谈判手段。

(三)代理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经验丰富、与法院关系良好、与我行有合作基础。要求引入招投标机制选择律师事务所,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清收效益。同时,要求项目责任人与法院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四)要求抓紧时间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有效资产,并确保法律无瑕疵,依法按程序进行协议转让、拍卖抵押物、查封物等工作。

三、受偿要求

(一)对于已达成协议或已判决的清收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决和判决,依法受偿。

(二)执行款项、拍卖款项要尽快从法院划回;外汇垫款执行回的挂帐人民币要尽快换汇还款。

(三)要求严格按照诉讼费、本金、利息的先后顺序还款。第七十八条 重组工作要求

一、不良资产重组必须符合不重组难以收回、双方存在信任基础、重组后实质风险减小等相关重组条件。

二、特殊重组业务(包括借新还旧、增加授信资金、变更借款人、变更担保、抵押等)的经办人员必须具有信贷工作经验,必须取得授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三、重组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操作。

四、要求明确与原业务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工,做好重组后新贷款的监管工作,防止发生新的风险。

五、债务减免等损失确定类重组业务要严格按照权限报批,对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七十九条 资产抵债工作要求

一、要求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操作。

二、抵债资产要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且抵债过程无瑕疵。

三、资产抵债后要尽快处臵,落实抵债资产处臵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十条 核销工作要求

一、须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进行。

二、对已采取各类清收手段依然不能收回的损失类贷款,应及时核销。

三、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应首先提交稽核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然后按照流程上报审批,并同时由计财部门申报税前抵扣。

四、核销审批后要求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处理,并建立台帐专门管理核销资产,继续追踪。对核销后收回的贷款,按会计制度

规定要求冲回呆帐准备。

第八十一条 清收材料归档要求

一、在开展清收工作的同时,要将清收材料及时整理并归档。所有清收原始材料应分类归档,保管完好,以备查用。

二、清收档案材料必须包括所有重要材料,包括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借据、授信调查报告、授信审批书、五级分类工作底稿、清收进度表、财务报表、催收通知、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还款承诺、和解协议等。

第八十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

一、对超出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大额诉讼、债务重组(含债务减免)、资产抵债、呆帐核销等事项,要求一律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要求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流程进行投票,并最终形成决议。

三、采用书面方式表决的,必须确保各委员已清楚了解投票的内容和相关的背景信息。

第八章 授信尽职调查

第八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门负责全行授信尽职调查的管理工作,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十四条 总行稽核部门通过授信尽职调查评价授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4 授信尽职调查报告表),对授信人员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

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资产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总行将视情况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八十六条 我行各级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授信工作人员的一切不尽职行为监督举报。对在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总行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 授信尽职调查实行定期调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调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抽取检查间隔期内一定比例授信业务进行检查。同时,总行根据各分行的授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在其他必要的时候,还将对授信尽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十八条 授信尽职调查采取非现场或现场的方式进行,如问卷调查(见附件)、授信档案调阅、与授信工作人员座谈、与受信企业工作人员或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座谈等。

第八十九条 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调查问卷。授信尽职调查人员根据问卷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在后续的工作中发现有不尽职的现象而被调查人未如实填写问卷表,将按照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待。

第九十条 对授信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我行授信政策指引开拓市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包括行业、产业、产品、项目等),受理授信申请。

二、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客户档案是否

完整,并符合本细则之规定。

三、是否执行主、协办信贷员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实地调查。主办信贷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

四、授信调查工作底稿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填写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抵/质押物、保证人进行调查分析。

六、是否对授信项目(如保理、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等)进行除基础调查以外的特别调查。

七、是否客观、公证地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八、是否按照要求对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进行特别调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对同业客户进行特别调查。

第九十一条 对授信业务分析与评价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支行行长、副行长、信贷经理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授信管理工作。

二、分行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核实,是否按照我行信用评级的相关制度客观、公正地复核企业信用等级。

三、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分行分管副行长是否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

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验证及分析。

五、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针对不同授信对象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六、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影响授信风险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七、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

八、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对未达到我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的授信项目,在审批书上出具明确的不同意意见。

九、总行或区域评审中心授信审查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授信评审报告,分析评价内容能否有力支持评审结论。

第九十二条 对授信决策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书面授责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

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是否按照我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制度进行授信决策。

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审批授信业务。

五、机构负责人、授信终审人、贷审会主席、贷审会秘书长和专家小组是否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授信工作。

第九十三条 对授信实施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签订合同前落实授信终审条件,完善授信资料。

二、是否按照规定填写授信合同文本,在使用非标准文本或修改标准文本的条款时是否取得法律部门的书面认可。

三、是否在签订合同前审核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

息。

四、是否与客户签定合法、有效的授信合同及相关合同。

五、是否按照规定核保。

六、是否落实抵、质押担保条件。

七、是否按照规定对权证类档案进行管理。

八、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保险单是否合规,是否实地进行核查。

九、是否按照规定在授信实施前进行放款核查。

第九十四条 对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维护信贷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二、是否按照我行规定归集、整理、管理授信档案。

三、是否对受信人、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撰写回访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审核、评价授信业务人员上报的《回访报告》、《贷后检查报告》并对特定客户进行实地授信后检查(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五、是否将预计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履约的客户列入观察名单,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

六、是否指导授信业务人员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督促授信业务人员具体实施(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七、是否动态监控预警客户的风险变化(针对授信管理人员

进行调查)。

八、是否及时采集产品、区域、行业、政策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为授信业务人员提供信息支持(针对授信管理人员进行调查)。

九、是否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十、是否对符合移交条件的问题授信,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人员尽职调查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问题授信的移交。

二、是否严格按照我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原则处理不良资产。

三、是否按照规定对移交的不良授信进行风险分类。

四、是否每月更新清收进度表,反映清收最新情况和进展(针对清收责任人进行调查)。

五、是否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正常清收、诉讼清收,清收是否符合本细则的受偿要求。

六、对不良资产的重组、资产抵债、核销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七、清收材料归档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要对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表,填写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过程等,在此基础上得出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够尽职和不尽职。

第九十七条 授信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

的工作,如果出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的行为,将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总行将建立授信尽职情况档案,记载我行授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十九条 总行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一百条 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不断完善授信、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内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5个天。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对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除载入授信人员尽职情况档案外,总行将按照授信风险状况和造成损失的不同,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意愿不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属于初犯的,在其改正过错的同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第一百零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意愿不强,造成了比较小的不良后果,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但属于再次违规违纪的,要将其不尽职情况纳入考核范畴,与经济收入挂钩,按照相关规定适当扣减工资、奖金等。

第一百零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不尽职行为情节轻微,但是存在主观故意,其不良行为不仅威胁到我行资产的安全,而且已经事实上造成一定损失的,除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外,暂停授信工作上岗资格一年。

第一百零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存在故意,只要其不

良行为直接致使到我行资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永久取消授信工作上岗资格。

第一百零六条 在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上岗资格的同时,总行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授信工作人员还将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如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等直至开除,处罚标准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条例》执行。对于授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不论所上报的授信项目是否获得批准,也不论授信项目是否出现风险,对工作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均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相关部门对相关授信工作制度和办法作出修订的,授信工作尽职按照新的制度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生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录一:

保理业务调查特别要求

一、要求调查企业产品的技术成熟程度及质量稳定性,分析卖方技术水平直接导致商务纠纷的可能性和比例(通常处于成熟期、工艺简单的产品商务纠纷的可能性小),了解企业产品合格率在业界的标准,产品是否处于试验期、培育期。

二、要求调查企业交易的商务合同内容,判断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是否有债权瑕疵,分析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分析企业售后合同义务。

三、要求分析买卖双方交易流程。重点说明卖方确认销售的方式、订单、发货及交货方式、验收及商业纠纷处理方式、涉及的主要凭证等等。并按照要求填制查核报告书(附件1 授信调查工作底稿——查核报告书)

四、要求详细描述企业付款模式及历史交易记录。重点分析包括:确认对账、出发票、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必要时应当配合图表说明;买卖双方开始交易时间、历史信用记录、违约成本等;保理业务操作流程。配合图表的方式,重点分析保理种类、通知方式(明保理、暗保理、公证送达、协议通知等)、融资比例(或保证金比例)、要求提供的凭证(合同、发票、对账单、确认单等)、账户的开立(结算户、保理特户、保证金户)、催收和收款的监控(由谁催款、付款人是否间接还款等);额度测算的合理性。

查 核 报 告 书

编号:

日期 :

****年**月**日

客户(卖方企业)名称:

公司 买方企业: 行业:

访谈对象:

各买方企业可使用的最大数额:

(总额度币种:

金额:

万元)

电话:()

交易产品: 查核人员 保理客户经理: 保理工作室:

第五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为有效贯彻落实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神,全面掌握授信工作尽职情况,及时发现授信业务存在的不足和风险隐患,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尽职能力,恪尽职守,切实提高授信工作尽职水平。特制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推进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贯彻落实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经营能力,促进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总、分行工作会议提出“提高资产质量,要继续作为全行重点工作”的精神,稳步推进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贯彻落实总、分行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尽职调查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授信工作人员尽职能力、尽职水平,增强经营能力,促进防范风险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

(二)深入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神和总行相关要求。

##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行和省分行对贯彻落实《指引》精神提出了要求。《指引》共7章57条,列示了近200条覆盖所有信贷业务种类和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分析要点,对

商业银行加强内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授信资产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稳步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指引》精神和总行要求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授信责任管理,夯实管理基础。

授信尽职调查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授信尽职调查工作是我行“风险管理基础平台工程”全面实施的要求。

通过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稳步有效推进,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内控制度进行梳理完善,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加强授信工作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和尽职能力,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各司其责,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51号)的要求履行职责,控制风险,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和基础管理水平。

通过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授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找出关键风险因素,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跟踪落实,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调查对象及区间。

(一)调查对象

1.授信业务调查对象:##年末有信贷余额的公司类授信业务中:

①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

务;

②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的授信业务(不包含移交保全部门符合责任认定条件的项目);

③正常、关注类中的的借新还旧类授信业务; 2.授信工作人员调查对象

2005年授信业务尽职调查以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为主要调查对象,如调查区间发生经营主责任人变更的授信业务,同时对前经营主责任人尽职情况开展追溯调查。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将逐步开展。

(二)调查区间

1.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可疑类贷款以现有贷款合同期限贷前调查开始至调查日为调查区间;

2.正常、关注类借新还旧贷款以及次级类贷款以##年1月1日至调查日为调查区间。

三、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内容

尽职调查应覆盖调查区间授信业务经营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查区间借款企业的管理经营、财务等状况及经营主责任人对此的了解掌握程度和做出的反应;

二是调查区间授信业务风险状况变化及经营主责任人对风险识别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控制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是调查区间经营主责任人开展经营工作的合规性。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为《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等相关制度中要求的尽职事项。

四、调查依据

(一)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建豫函〔##〕1836号)。

(二)《中国##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三)《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经营主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豫发[##]39号)、《关于规范信贷审批项目经营主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豫贷审[##]45号)、《关于加强经营主责任人管理,完善公司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变更手续的通知》(建豫函[##]973号)、“关于转发总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关于

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原则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建豫函[##]2849号)。

(四)相关体系文件及规章制度。

五、调查方法

尽职调查工作采取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包括查阅档案资料、贷后管理记录、收集外部信息、与授信工作人员座谈等方法,必要时可走访借款企业进行调查,撰写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重

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调查过程中,应形成一整套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以对尽职事实的描述为内容,反映经营主责任人在调查区间的全部经营情况,工作底稿格式可参照审计部门工作底稿格式撰写;

(二)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对工作底稿内容具备支撑作用的有关原始信息资料,应进行复印,做为工作底稿的辅助材料;

(三)调查人员(包括调查小组组长)在工作底稿签字后,将工作底稿反馈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人员依据原始调查工作底稿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反馈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经营主责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反馈书面意见;

(五)《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原始工作底稿、对工作底稿内容具备支撑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及经营主责任人反馈意见,应统一装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资料,由风险管理部门专档管理,作为今后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纳入信贷业务档案存档管理。

六、调查组织。

省分行风险管理部统一组织全行开展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一)工作原则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应依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的验证、评价和报告。

尽职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小组组长对《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二)工作分工

由二级分行行长担任经营主责任人的授信业务、省分行直营的授信业务、省分行下发过《预警提示书》的授信业务中,需进行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以及省分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省分行直接开展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由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其他需进行尽职调查的授信业务由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人员组成

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应成立专门的授信尽职调查小组,每组至少3人,其中二级分行尽职调查小组组长应由与授信业务经营主责任人至少同等级(岗位等级)的人员担任。尽职调查人员可由风险、审批、审计部门、监察等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组成,尽职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坚持回避的原则,确保尽职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在开展调查前应组织必要的培训。

七、时间进度安排

(一)3月底之前,省分行风险管理部下发尽职调查报

告的参考文本;

(二)4月15日之前完成对##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可疑类,暂缓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三)6月底之前完成对##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不包含移交保全部门符合责任认定条件的项目)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四)9月底之前完成对##年末有余额的借新还旧类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工作;

八、其他

(一)各二级分行应对符合尽职调查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初步筛选,需省分行直接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授信业务明细项目,应于3月25日前上报至省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电子信箱ha_fxglb/ha/ccb;

(二)调查人员在按进度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工作,形成《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后,应于规定完成时间后5日内上报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省分行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尽职提示工作进行研究,于6月底前做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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