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党员手册》读后感
《党员手册》读后感
城南分公司
刘超
通过认识阅读《党员手册》,我对共产党员为什么进行修养、怎样搞好修养和锻炼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目前的新形势下,重温学习《党员手册》,让我感受良多。
在我看来,“修身养性”是作为共产党人自我进步的形式,以“慎独”、“自省”等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这是共产党员思想道德修养的意义、要求和规范。通过本书的学习,也让我有了更为深刻的、比较完整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党性修养理论。把“党性”与“修养”相结合,实现了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党性理论的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结合,达到了传统美德与共产党人高尚道德的和谐统一,形成了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党性修养理论。通过学习《党员手册》我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感想 :
(一)共产党员要在改造社会的革命实践中自觉改造自己,提高自己革命的品质和能力,否则不能实现改造社会的任务。
(二)共产党员要做马克思、列宁的好学生,把他们一生的言行、事业和品质作为自己锻炼和修养的模范,使自己成为马克思列宁式的、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的革命家。
(三)共产党员要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党的纪律和作风、科学知识等各方面的修养。
(四)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推动共产主义事业不断前进,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此,共产党员既要有最伟大的理想、最伟大的奋斗目标,又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最切实的实际工作。
(五)共产党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党的利益。把个人利益溶化在党的利益之中,克己奉公,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表现。
(六)共产党员要把维护党的团结、纯洁党的思想、巩固党的组织作为自己的最高责任。要用正确的态度,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在原则问题上分清是非,克服错误思想,而不被敌人所利用。党内斗争应该以教育和帮助犯错误的同志、教育党和巩固党为最高目的。
读着这本书我常掩卷沉思:新时代里怎样做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怎样加强党性修养?我深深地认识到:共产党员加强党性修养与学习,是一个伴随终身的长期过程。修养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每一个党员能否坚持不懈地进行修养。毛泽东同志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同样党性修养与学习搞一阵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坚持党性修养与学习。只有一辈子坚持不懈地进行修养的党员,才能永远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永远站在时代前列。
因此,就我个人而言,作为一名年轻的入党积极分子、集团年轻的中层干部,更要适应新的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带头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并时刻牢记党的优良传统,做到淡泊名利,严以律己,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正确认识自身地位和权力的内涵,正确处理商品交换原则与党性原则的关系,锤炼拒腐防变所必需的意志品质,以共产党人光明磊落、无私无畏、驱邪除恶的浩然正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抵制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金钱物欲的诱惑,永葆清正廉洁的本色,真正做到光明磊落、忠诚老实、团结同志、与人为善、谦虚谨慎。
刘少奇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修养不能脱离革命实践,不能脱离广大劳动群众的、特别是物产阶级群众的实际革命运动。”简单讲,就是不能脱离具体的工作实践,不能坐而论道;要在工作中提高党性修养,以党性修养促进工作,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特别是在生活和学习中,努力向更先进、更优秀的人学习,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积极投身集团的供水大业中去,不断在实践和奋斗中塑造提升自己的人格形象。
202_-12-2
第二篇:党员自律手册学习心得
《廉洁自律准则》学习体会
深刻理解并准确领会廉政自律准则的内容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与试行了1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相比较,去掉“试行”二字后,不仅内容和篇幅大大增加,而且新的《廉政准则》显得的更细致,涵盖面更广。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也标志着依靠党内制度治理腐败进入到新的阶段,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我们的祖先总结出了深刻的治国安邦经验。千百年来的朝代兴衰、更替都在验证着这样一个道理“清则盛,浊则败”。适应新的时代需要,萃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廉政资源,建设新时期的廉政文化,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基础作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自律千日,一刻放松”是许多党员滑入贪污腐败深渊的开始。在廉洁自律的道路上,他们逐渐迷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改写了人生的轨迹。只有坚持自警自醒,将廉洁自律坚持到底,才能获得事业和人生的最终胜利。廉政看似无形,但只要植根于心中,就会构成党
员干部自觉的规范行为,形成极大地约束力和战斗力。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必须从自我做起,不断学习,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廉洁从政“不愿腐败”的理念,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真正做到 “知足常乐,安于清贫”。“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60多年前,方志敏烈士在狱中写下《清贫》一文,字字千钧,真实地道出了这一革命真理。古人云:“君子固穷,知足常乐”。充分体现出人生最为可贵的不是拥有多少财富,而是贵在能够经受住私利的诱
惑,坚守原则。甘于“清贫”也应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应该恪守的人生标准。“莲出淤泥而不染,镜不蒙尘可照人”。廉者,莲也。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浩然正气,激荡于胸而现之于外,独然挺拔而不傲于世;党员是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是党的工作、事业及党的建设的主体和致力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行为主体。作为一名党员,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更要保持洁身自爱,坦坦荡荡地做人。修炼德行,“厚德载物”,共产党人的追求就应该是光明磊落,高风亮节。平常时刻干得出色,非常时刻身手不凡,关键时刻闪闪发光,才是我们共产党人行为要求的概括。我们没有机会血战疆场,为国捐躯。但我们有机会兢兢业业,勤奋工作;有机会抵御歪风,弘扬正气;有机会身先士卒,争当楷模。洁身自好,正是共产党人的本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道德修养、一种精神追求,它更像一剂良药,能治愈利欲熏心,能控制贪婪无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反腐倡廉非一日之功,还需持之以恒,自律终身。只有警种长鸣,防微杜渐,才能真正将廉洁自律坚持到底,正所谓“廉政常在,廉花常开”。塘中处处自洁莲,愿满园“廉”花香飘九州。
第三篇:大学生党员发展手册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指导手册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
XXXX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八年五月 前 言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优秀青年大学生凝聚到党的队伍和事业中来,对提高党员质量、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和活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校党委将学生党员发展审批权下放到学院党委,各学院党委狠抓工作落实,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学生党员发展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学生党员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进一步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加强和改进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同时为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提供一份具 1 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指导资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我们编写了这本《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指导手册》。手册主要包括发展预备党员,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等三个方面内容,请有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按照本手册要求执行。
XXXX大学党委组织部 二○○八年五月
第一部分 发展预备党员工作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1)提出入党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二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四是按期交纳党费。
(2)入党申请书应手写,不能打印。写作应采用书信体裁,首先是标题,应为“入党申请书”;接着是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支部”,顶格写在标题下的第一行,后面加冒号;正文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结尾应加“此致、敬礼”等用语结束全文;最后署名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3)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基本信息库,对于申请入党的学生,学院党委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基本信息库,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并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2.团组织“推优”
(1)推优的条件:凡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否则,不予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学习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表现突出,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推优的程序是: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建立工作档案;团支部在党组织指导下制定优秀团员培养计划,定期考察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和学习情况等,并如实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在对优秀团员进行一年培养考察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对象;团支部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报学院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对象向同级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一次,也可按党组织的要求随时推荐。《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在校团委领取。
3.撰写自传
2(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从事的社会工作及担任职务等。
(2)本人经历:一般从小学写起,读书的起始时间,读书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和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参加过什么组织,证明人,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直系亲属(指父母、兄弟姐妹及与本人长期一起生活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如伯姑舅姨等)的政治面貌及职业。
(4)写明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写明各时期对党的认识,写清对重大政治斗争,如对“法轮功”、“藏独分子”等的态度,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自传写好后,交给党支部审查,并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归档。
4.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都应持欢迎态度,由支部书记或其他委员同他们谈话,谈话的内容主要是:一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二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鼓励肯定其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三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经历和家庭情况。
(2)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一是听取入党申请人所 3 在班级(党小组)的讨论意见;二是听取年级其他班级同专业(党小组)的意见,或找一些党员了解情况;三是听取所在班级班主任的意见和同班、同专业非党员学生的意见;四是对反映出来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负责了解清楚,作出正确的评价。
(3)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主要是:一是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入党愿望及有关情况;二是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三是支委会讨论形成意见,记录在支委会记录本上。
(4)支部大会公布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管理
1.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经常找其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和锻炼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填写培养人考察意见。
3.参加党的基本知识的培训。对于入党积极分子,4 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的学习,没有经过培训的或者经过培训没有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
4.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除口头汇报外,每年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2次。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预审 1.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2.报发展党员计划。
每年寒假后开学的三周内,各学院党委应在征求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将本学院的发展党员计划报学校组织部,发展计划应包括拟发展批次、具体发展时间、每批人数、计划达到的比例等。
3.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
座谈对象主要有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党员、团员、群众,座谈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学习及工作表现、培养情况及是否同意其入党,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
4.政审
党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
5.向学院党委报告
对已上报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党支部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报告近期发展对象情况,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和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团组织推荐意见等。
6.公示
按照《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有关规定》文件要求,对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7.预审
经公示群众对拟发展对象没有异议,学院党建工作辅导员到组织部领取《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综合报告表》。
预审要求: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情况;经审查,符合各种程序要求、《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综合报告表》材料齐全的,学院负责学生党建工作的辅导员持《预审通过人员备案表》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学院党委发展学生入党由学院党委预审,一般情况下预审材料不再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发展继续教育学生(包括成教、自考学生)入党的预审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志愿书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志愿书填写后,由党支部审阅。
2.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内容应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根据被介绍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的意见;二是指出被介绍人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三是按党员标准全面衡量,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
3.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
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不能到会的,应推迟召开。
会议主要程序是:
(1)支部书记报告会议议题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依据入党志愿书的内容,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经历、现实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一般由组织委员报告),8 并表明对其入党的态度。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支部负责人作总结并宣布大会的决议。(8)发展对象表态,表明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9)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发言表态。
4.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写法是:
(1)正文。内容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要写明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明确,政治态度、思想觉悟、理想信念如何,以及学习、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按照党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缺点不足等;二是党支部大会表决情况,要写明支部党员数和会议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 9 权的党员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2)署名和日期。正文下面要写上支部大会的名称和年月日,党支部书记要在指定栏目内签名或盖章。
5.与发展对象谈话,填写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
谈话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群众座谈的情况和意见向发展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应认真负责地填写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6.召开会议审批
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学院党委要逐个讨论审批。坚持“四个不批”:
(1)没有经过1年或1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批;(2)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的不批;(3)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的不批;没有政审或政审不清的不批;
(4)发现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的不批; 7.填写审批意见
(1)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一般格式是“经党委研究决定,批准×××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预备 10 期为一年,时间从××年××月××日起”,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学院党委印章;
(2)学院审批完成后两周内,学院党建工作辅导员持《发展学生党员备案表》(电子版必须同时发至组织部邮箱)到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党委授权章;
(3)学院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讨论。
(4)所有审批手续完成后一周内将新发展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学院学生党员基本信息数据库中。
8.通知支部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授权审批通过后一周内,以书面“入党通知”形式通知支部。
9.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应在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批准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宣誓,预备党员列队,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逐句领读下,跟读誓词,誓词读完后,11 领誓人、宣誓人按照排列顺序,逐个报出自己的姓名;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5)应邀出席入党宣誓仪式的优秀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6)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7)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二部分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 1.制定预备期培养措施 2.确定预备期的培养联系人
为了便于前后培养工作的衔接,一般由其入党介绍人担任,如果入党介绍人离开了支部,可指定其他正式党员担任。
3.从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预备党员要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支部应将其预备期内的思想汇报材料与《入党志愿书》一起妥善保管。
5.对预备党员进行系统教育,通过上党课、过组织生活、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系统教育,有目的的交给他们一定难度的工作任务,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
二、预备党员转正
1.预备党员应提前两个星期向党组织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书的写法是:
(1)写明自己是什么时间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到 13 什么时间预备期满,并正式向党组织表示请求转为正式党员;
(2)汇报自己的预备期间的表现。首先,从总的方面写自己入党后,在党组织的教育下,在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锻炼,解决从思想上入党有哪些收获;其次,写明自己是如何在预备期间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以及群众关系上有哪些成绩;再次,对自己入党存在的缺点,现在克服得如何,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
(3)写明今后努力方向,应针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来写,措施要具体可行。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的意见。
3.支委会审查,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和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在预备期间支部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召开支委会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和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 14 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书记不能到会的,应推迟召开。
会议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培养联系人汇报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人数,表决结果;
(6)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态。
5.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写作方法和内容和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相似。
6.报学院党委审批
(1)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15 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学院党委审批支部报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意见,与支部决议不一致的,要慎重处理。学院党委应与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意见不能统一的,学院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学院党委的审批结果。
(2)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中,一般格式是“经研究,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龄从××年××月××日算起”,或“经研究,同意×××同志延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预备期延长至××年××月××日”,学院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学院党委印章;
(3)学院党委审批完成后,学院党建工作辅导员持《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备案表》到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加盖校党委授权章;
7.预备党员被延长预备期的有关要求,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无论是延长一年或半年,到延长期满,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转为正式党员,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以下有关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1)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 16 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愿意改正的;
(3)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代,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8.通知所在支部,党支部对党委的审批结果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由支部书记找本人谈话,告之党委审批结果和党龄起算时间,勉励其继续努力。
9.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预审材料综合报告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应妥善保存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部分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一、转接程序
1.毕业生党员落实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2.毕业生党员向所在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辅导员登记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3.毕业生党员在所在学院领取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相应党组织。
二、有关说明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所去的单位有党组织的,其党员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无党组织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到该单位所在地的省、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党组织关系一般放在户口所在地的党组织,即可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父母工作单位,也可将党组织关系挂靠在省、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毕业生党员应在毕业当年的6月15日前落实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单位,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辅导员,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落实的,应说明情况。
4.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统计表》说明
凡毕业生党员,无论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省外、省内,还是保留在学校,其信息都必须登记到《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统计表》上。具体填表要求是:
(1)文字之间不要使用空格,如姓名为“张三”,输入“张三”,不要输为“张 三”。
(2)“学历”栏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或“研究生(博士)”。
(3)“入党时间”输入时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入党时间为202_年5月8日输入为20040508。
(4)毕业生党员中的预备党员,如果在毕业离校之前能正常召开支部大会,并能通过转为正式党员的,作为正式党员转出,在“党员类别”中填写“正式”,否则作为预备党员转出,在“党员类别”中填写“预备”。
(5)“毕业生所去单位”指毕业生毕业后所去的工作单位或其档案接收单位,从省一级填写起,不要使用简称。
(6)“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如果不清楚,请毕业生务必与所去工作单位党组织联系,确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
(7)“省内或外”栏填写“省外”(指组织关系转移 19 到湖北省以外的)、“校内”(指考取本校研究生、留校工作或组织关系暂留在学校不转出的,属于此三种情况的请在备注栏中分别用“考取研究生”、“留校工作”或“暂不转出”标明)、“省内”(指组织关系转到湖北省内本校以外的)。
5.毕业生离校前,各学院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发给每位毕业生党员,毕业生党员凭该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注意事项(以下内容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一个月内告知他们并印发至人手一份)
1.毕业生党员亲自办理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负责妥善保管。近几年,部分毕业生党员委托同学领取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在工作报到时,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交给单位人事部门或部门领导,委托办理,极易导致毕业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或遗失,给毕业生本人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毕业生党员在领取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报到时,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确实不能亲自办理,经所在学院党委同意,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2.认真核实接收党组织关系名称
在填写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前,毕业生党 20 员要和将要去的单位组织部门取得联系,认真核实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正确名称,不能凭自己想象填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例,有些企业内部有党支部,但没有接收党组织关系的权限,党组织关系需挂靠在当地某一级党组织下)。近些年来,部分毕业生党员在核实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时,直接在工作单位名称后加上“党委”,而该单位确因没有接收党组织关系的权限而无法接收,致使毕业生党员不得不回学校重新办理,带来诸多不便。有些毕业生党员的工作单位有权接收我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确因工作单位党组织名称有误,也不得不回学校重新办理。所以,毕业生党员在核实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时务必慎重。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需要重开介绍信的,要在原介绍信的有效期内回学校重新办理。
3.妥善保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所携带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若介绍信丢失,党员要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及时向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及学院党委出具书面报告,由学院党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客观原因的,在介绍信有效期内予以补办。
4.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更改
若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已由学校转到工作单位,则需 21 由工作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若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还没有转到工作单位,属于工作改派的,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由学院党委学生党建工作辅导员到组织部办理,超过介绍信有效期的,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5.注意几个时间
(1)务必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内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介绍信遗失补办、更改等也不应超过有效期。因个人原因超过有效期的,组织部不予办理。
(2)对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不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及时与所在学院党委联系,说明情况,以便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预备党员转正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不再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管理,所以尚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预备期满时,在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故此类毕业生党员应注意预备期满前及时向新单位提出转正申请,按期转正。没有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出的预备党员,应在学 22 校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以免耽误转正。
7.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党员入党材料的区别 毕业生党员入党材料作为学生档案的一部分,在学生离校前已装入本人人事档案,并随人事档案转移(例:人事档案转往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则入党材料也一并转往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入党材料不具有变动组织关系的效力,只有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才可作为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且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与人事档案托管单位可以不是同一单位(例:某毕业生党员毕业后将人事档案仍保留在学校,按有关规定该生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父母工作单位,不可因档案未转出而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对于毕业生仍为预备党员的,为了便于毕业后办理党员转正手续,应将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转往同一单位(例:某生毕业时将组织关系转往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党组织,将人事档案托管于人才中心,这样不利于毕业后办理转正手续,可将组织关系一同转往人才中心)。
第四篇:党员手册记录202_.6
党员手册5月支部学习记录
一、支委会
时
间:202_.5.29
地
点:会议室 组织活动名称:支委会
主持人:李梅
活动内容:
1、通报苟先烈、冉永宏转为党员发展对象,并报思政部备案的提案,支委会讨论后一致通过;
2、由支部上报思政部本部党员发展对象:黎明,转为预备党员的情况说明事宜;
3、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工作安排。
党员手册6月支部学习记录
一、支委会
时
间:202_.6.6
地
点:会议室 组织活动名称:支委会
主持人:李梅
活动内容:
1、重点解析活动“第二环节”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安排;
2、预备党员熊斌转为正式党员相关事宜及程序安排;
3、群众路线活动相关学习文件及精神要深入基层普及和检查巩固。
二、支部大会
时
间:202_.6.20
地
点:会议室 组织活动名称:支部大会
主持人:李梅
活动内容:
1、开展预备党员熊斌转为正式党员相关事宜及程序,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
2、宣布苟先烈、冉永宏转为发展对象情况通报;
3、通报活动第二环节领导班子、党员征求意见及谈心结果和整改方向;
4、群众路线活动文件学习: “三严三实’’、“三实三同”、“五去五求”,开磷企业文化。
三、党小组
时
间:202_.6.24
地
点:销售室(会议室)组织活动名称:党小组会
主持人:吴洁(刘意)
活动内容:
1、群众路线活动文件学习: “三严三实’’、“三实三同”、“五去五求”,开磷企业文化;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
3、群众路线活动精神及相关文件学习深入基层普及。
2、对照“四风”、谈心交心,征求意见、查摆
第五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
前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切实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对于严密党的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迫切要求各级党组织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为此。中央组织部最近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就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帮助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一文。该书分为文件、问答和名单三个部份。文件部份,全文收录《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问答部分,主要依据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和现行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文件,就有关政策性问题作出规范性解答。名单部分,收入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名单,以便各级党组织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进行查核。
该书既可作为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工作用书,也可作为对广大党员进行教育的学习材料。
编者
2004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200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
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本书中所讲的党员组织关系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2.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印制与保管有哪些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入党志愿书〉等党内表、册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厅函[1999]31号)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凭证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4.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2_]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2_]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6.什么情况下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2_]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7.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
改。应在介绍信、证明信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证明信及其存根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8.如何发放和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9.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在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10.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
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11.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12.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3.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之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上述有关系统(单位)党组织的具体名称,详见本书名单部分)
14.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15.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16.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7.党组织为什么不得拒绝接收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整体。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地和接收地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流入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当地或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18.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
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9.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1.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2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
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年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2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
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24.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学费。
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25.退役军人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1999]58号)要求,对退役军人党员,凡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若该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安置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地方安置部门可以建立接收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接收其交纳的党费。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又外出流动的,其管理办法应按照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接转组织关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待安置退役军人党员管理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部队各级党组织对即将退役的军人党员要加强党的组织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在退役后及时接转组织关系,自觉接受地方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
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族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联系方式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7.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要求
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分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8.如何做好在人才合理流动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工作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党员和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
29.如何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65号)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30.对工作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的精神,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1.对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要求,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
32.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