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1年关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2021年关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级“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持续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战,根据《XX市2021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年度目标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农用地详查、背景值调查、固体废物调查、重点矿区及周边调查、灌溉水水质监测等六项土壤污染专项调查成果应用,持续开展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农业源污染防治、遗留污染源整治等工作,分类施策管控区域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和国家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技术和评估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1年3月底前,完善省级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落实省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集成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参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示范成果应用。
1.开展调查成果应用,持续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深入分析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背景值、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矿区及周边等四项专项调查成果,总结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成果,建立区域土壤、固废污染环境风险清单,2021年6月底前制定“一县一策”的成果应用工作方案,持续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点管控。(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管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2.继续探索暂不开发利用遗留重点行业企业地块管控模式。深入总结试点示范做法,建立暂不开发利用遗留重点行业企业地块管控模式。以识别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综合采取制度控制、风险源清除、工程措施、区域风险划分等措施,管控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控目标。(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三)持续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1.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规范化管理。结合土壤环境风险和日常环境管理情况,确定2021年XX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照2年至少1次自行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须在年底前完成1次自行监测;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全面落实重点设施拆除活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2.落实达标排放和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防范在产企业土壤环境风险。持续落实《XX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铅锌冶炼和采选行业)》、《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部分重金属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XX)11号)等要求,有效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3.加强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完善区域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制度,深入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以阻隔涉镉等重金属污染迁移途径为目的,督促责任主体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有效防范周边土壤环境风险。严格执行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做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4.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
(1)着力推广适合我县的施肥方案,推进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农田地膜减量替代技术,鼓励农膜机械化拾捡和生物可降解农膜使用,探索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2021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增效,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供销社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2)加强全县灌溉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区域重点灌溉水水源排查,及时对疑似污染灌溉水开展水质监测,发现污染及时报告,防范灌溉水污染风险。(县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四)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加大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为重点,严格工业企业布局准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为重点,探索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推荐清单。在化肥施用量较大的区域或乡镇推行施用有机肥、推广中碱性肥料、种植绿肥等措施,探索长效保护运行模式与管理机制,实现优先保护类农用地持续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销社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2.持续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持续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方案,积极开展辖区农产品风险监控,并根据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利用为目标,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用农艺调控类安全利用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产品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视情况选取对农业生产和耕地生产功能影响小的治理修复类措施;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我县区域农产品产业优势,以项目带动,推进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确保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级目标要求。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实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3.严防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和超标粮食处置,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发现重金属超标的,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进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4.加快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建设,开展评估和跟踪,确保耕地安全,进一步完善适合区域的耕地安全利用经验模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5.公布辖区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结合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块调查及企业生产状况,定期公布2021年XX县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严格清单地块管理,确保地块开发依法依规,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6.优化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管理程序,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总结全县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经验,优化完善相关联动监管程序;严格落实《XX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审(2019)5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规划、土地收回和收购、供地、三旧改造等环节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操作流程,强化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动管理,禁止不符合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标准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确保辖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级目标要求;逐步通过XX市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开展地块联动管理,执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地块特别是再开发利用地块XX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管理申报制度。县环委会建立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逐步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优先管控名录中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纳入调查名录;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调查;住管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深基坑安全监管,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地块施工许可核发项目调查评估或修复等相关活动情况。(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住管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7.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管等部门搭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机制,特别是异位处理处置活动的过程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和涉及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的地块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管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五)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提升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立,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持续完善涉土壤(固废、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一项目一档案”,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做到清单化、目录化、信息化,实现可查可统一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责任,严格申报承诺执行,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资金使用单位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2.积极申报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着力提升土壤项目储备工作。结合土壤环境调查情况、城市发展布局,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排查和整治区域土壤环境风险,结合山水林田湖草试点工作,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2021年,我县至少申报1个项目入中央或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六)加大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力度,提升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1.加强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区域土壤环境和农产品监测能力建设,结合日常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监测技术培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
2.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XX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含土地管理平台和水、气、土信息化管理平台)使用,发挥其在各部门土壤环境管理的预警和形势研判作用,提升全县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组织开展的平台管理和使用专项培训。(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分别负责)
3.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应开展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宣传,实现辖区土壤环境管理培训全覆盖,营造良好的土壤污染防治社会氛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单位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七)强化土壤环境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夯实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1.根据XX市发布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为全县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土壤污染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
2.积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引导省内外有条件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外,总结推广近几年我县区域产业科研成果,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持续开展第三方从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产业链,积极培养充满活力的本土化中小企业,引入社会资本、投融资、基金和债券政策,提升区域污染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部署。要高度重视,充分评估本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查漏补缺,积极部署年度工作,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2021年4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牵头,结合本县实际,印发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目标落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防范化解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同时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执行率。
(三)强化信息公开,提升公众参与。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督促企业和土地污染防治责任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公众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四)严格评估考核,确保工作成效。严格考核,定期督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执法范畴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估督导,对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科学评估,以问题为导向,指导各地逐步补齐各项短板,确保工作成效。
第二篇: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论述;国家、省、市多次就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做出安排部署。我市先后制定印发了《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有力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指示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净土行动的部署要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负责”,切实增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明确重点攻坚任务,提出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层层负责、环环紧扣、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的强大合力。
二、全力配合基础调查。
(一)配合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上级技术单位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等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了解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按照省统一部署,*年底前,配合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分析评价,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配合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年底前,全力配合完成对高风险区域重金属超标点位等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重点区域农用地的深度调查和重点监测,精准掌握土壤及农产品超标物质和污染程度、来源、范围与风险水平,推动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
(一)加快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进度。依据农用地详查成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年底前,配合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
按照上级要求,对污染耕地应以安全利用为原则,优先采取农艺调控、轮作间作、低累积品种替代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对确需实施治理修复的污染耕地,要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并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年底前,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三)严格农用地分类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四、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一)依法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土壤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要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年*月底前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区)(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的过程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回收、转让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档。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镇、区)(三)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各镇、区)(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坚持预防与治理同步推进,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统筹谋划治理修复工作。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要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要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管,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区)五、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一)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推进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二)加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加快污水管网更新改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降低地表水、土壤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土壤污染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三)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万人或日供水*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可能影响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六、着力整治重点领域突出问题。
(一)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以上。(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农业科技园区)(二)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对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推动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区)(三)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科工局、各镇、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年底前,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科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各镇、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五)强化东部矿山修复环境监管。
加大东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与修复。(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第三篇:《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发[2016]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省发展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我省土壤环境状况,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现状,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编制江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全省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省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在全省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由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系统。整合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林业生产中的作用。
加强数据共享,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共享数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分类管理,加强农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地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切实加大耕地的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参与)
3.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风险管控,控制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用地。各地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4.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域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五)加强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壤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土壤污染事故频发区域、“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对土壤产生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要求予以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2.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各地要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尾矿库,督促相关治理责任单位切实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措施对尾矿坝坝体,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尾矿库滩面等隐患进行治理和闭库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贯彻执行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的比例满足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3.加强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各有关市、县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及拆解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推进区域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建立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适时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参与)
4.控制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禁止施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肥料。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措施。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的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绿色生态农业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在我省水稻、棉花、蔬菜等主要产地,选择部分县(市、区)有序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建设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等工艺技术和猪—沼—果(菜、茶、林等)、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在部分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5.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南昌等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新村办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六)明确主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我省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开展修复治理示范工程。综合考虑耕地土壤污染集中区的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启动污染耕地集中区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优先选择在重金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小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加强对矿区周边农用地的调查,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转移影响人体健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设区市每半年向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推进立法,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政策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配合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文件,适时出台污染场地验收技术规范、污染场地跟踪监测管理办法、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等指导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铬、铅等重金属和滴滴涕、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兼顾镍、铜。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生猪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加快研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和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到2020年,完成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一批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防治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政府主导,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加强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强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财政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厅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鼓励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发布各设区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五、实施安排
(十)明确职责、强化目标考核。
1.明确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环保、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安监、林业等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分对各设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第四篇: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63号)精神,全面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
— 1 — 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治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本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4月起,按照全市关于土壤污染详查的要求,启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重点查明本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本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区环保局、区农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建设本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臵,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设臵市控监测点位,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根据本区工作需要,补充设臵区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全面建成覆盖本区各种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规划、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土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协助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市级部门逐步整合集成环保、规划、国土、农业、水务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配合构建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本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 3 — 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定期公布本区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臵、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房山规划分局、房— 4 — 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实施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水源地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环境污染。(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本区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
— 5 — 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向未利用地倾倒、遗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牵头,房山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监测发现有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和监管发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处臵等潜在污染土壤行为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臵监测点位,并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区环保部门每两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 6 — 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贮存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臵方案,报区经信、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区经信委牵头,区安监局、区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控制农业污染。切实开展农药、化肥、有机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精准高效植保机械。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9年,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发展区域全部施用环境
— 7 — 友好型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质监局牵头,区农业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本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严格落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2020年底前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全部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区农委、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禁止污水灌溉。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历史污灌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因历史上曾使用污水灌溉或长期使用再生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区食品药— 8 — 品监管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臵。2017年底前,区级及以上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建设,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集中收集家用废旧电池,送有资质单位处臵。(区市政市容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在2015年基础上再完成27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水务局牵头,区新农村办、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止污泥污染土壤。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臵,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经信委、区环保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臵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臵企业每5年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
— 9 — 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及时报市、区环保部门。(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科委、区教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减量臵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明确本区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本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本市要求。(区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稳妥处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臵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臵措施的,由区环保部门组织代行处臵,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臵费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5.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16.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牵头,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区环保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 11 — 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土壤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国土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政府审定,并定期更新。(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 12 — 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倾斜。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农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辖区内发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区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面积达到市级要求。(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水务局牵头,区农业局、— 13 — 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施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7.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 14 — 进治理修复。(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臵,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臵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30.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31.健全监管机构。区环保部门要明确设臵专门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区编办、区社会办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严格监管执法。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臵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臵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区环保局牵— 16 — 头,区经信委、房山公安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市级部门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34.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力量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区环保局、区编办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每3年开展一轮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臵队伍,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区环保局、区应急办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 17 — 3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中各类污染物监测和评价方法、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科学研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促进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区科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多元投入
39.加大财政投入。区级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涉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牵头,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经信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18 —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41.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市级制定的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区教委、区广电中心、区科协、区种植中心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结合实际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 19 — 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区法院、区检察院牵头,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区编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街道)是组织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属地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村(社区)和重点企业。各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经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经信、住建、水务、市政市容、种植等部门按— 20 — 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牵头,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责,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应按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国资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考评机制,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
— 21 — 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分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将市、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街道),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 22 — 附件
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清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陈广利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法制办、区编办、区社会办、区新农村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种植中心、区广电中心、区科协、区供销合作总社、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办以及各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研究、审议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 任:刘 金 区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孙爱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 23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各项会议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汇总、分析并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要权责明确,对各项工作情况、进度负总责。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日常业务工作。
(三)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篇: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献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
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2018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
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结合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业锅炉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1、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
24、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爱卫办等参与)
25、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6、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7、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
28、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1月底前,选取1个产粮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参与)
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2018年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3、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和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35、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6、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序,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今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沧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金融办参与)
37、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境保护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38、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39、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4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献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
44、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参与)
4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参与)
46、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使用,以便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并监督其履职尽责。(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附件: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