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号文库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0-1142857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7 22:28: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202_-08-25 投行小兵 ipo观察

【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

一、利安达:华锐风电

1.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2_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2_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2_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安达:天丰节能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2_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2_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2_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2_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202_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202_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202_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利安达202_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2_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

(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03102账户202_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

(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利安达202_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2_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2_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大地

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在审计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在审计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2_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2_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2_年度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2_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2_年度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四、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天能科技

202_年10月15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2_〕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202_年1—9月、202_年度、202_年度、202_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

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202_年4月6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

经查,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包括:天能科技IPO审计工作底稿与天能科技财务凭证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天能科技IPO核查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核查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

在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中,对于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万福生科

202_年7月26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2_年度、202_年度、202_年度)和最近一期(202_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越、黄国华。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2_年末、202_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2_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2_年、202_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2_年末和202_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2_年、202_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2、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绿大地

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法事实如下:

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2_年、202_年、202_年年度财务报表和202_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1、绿大地202_年至202_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年度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

2、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2_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202_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2_年12月31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2_年12月31日的余额。

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深圳鹏城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的规定。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造成其未发现绿大地在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为绿大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律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

一、竞天公诚:天丰节能 1、202_年12月5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就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的实质关联交易出具了错误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是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我会于202_年9月20日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重点关注问题6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天丰建设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关联交易(如通过第三方等中间环节的关联交易)”。

竞天公诚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出具了“天丰建设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关联交易”的意见,该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竞天公诚存在通过天丰节能获得天丰建设的购销合同,未亲自到天丰建设索取的情形。

《执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第十一条规定“待查验事项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竞天公诚存在未亲自去天丰建设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情形。工作底稿中没有律师前往天丰建设现场调查的工作记录、访谈笔录及合同或相关财务账簿信息。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天公诚对于天丰节能协调天丰建设所提供合同未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进行查验,仅在有限的合同范围内,对交易对方中是否存在共同方进行比对,并据此出具了不存在实质性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2、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查验计划,明确需要查验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

截至调查日,律师未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中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新大地

经查明,大成所在为新大地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开展核查验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大成所在未对梅州维运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梅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实地访谈笔录,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中作出对廖某梅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

2、大成所在未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实地访谈的情况下,在专项核查意见中作出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的虚假记载。

3、大成所未全面收集并认真查验梅州绿康的工商资料,未能发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系新大地财务总监凌洪的配偶,未认定梅州绿康与新大地的关联关系,在其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称“确认、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档案”,并根据新大地11名自然人股东的声明及承诺,认为新大地股东、财务总监凌洪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包括梅州绿康)无关联关系。

4、新大地与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以下简称曼陀神露)之间存在如下异常情况:(1)曼陀神露先后以黄某燕、邹某的名义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两次登记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相同;(2)黄某燕办理工商登记时预留的个人联系电话为新大地董事黄鲜露的手机号码;(3)曼陀神露与受新大地董事长黄运江实际控制的梅州市三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三鑫)签订经营房屋租赁合同时预留的联系电话,与新大地实际控制人凌梅兰的联系方式相同;并且黄某燕担任曼陀神露经营者期间:(4)曾作为新大地职工代表参加了新大地选举职工监事的会议;(5)梅州三鑫将其持有的新大地股份转让给他人时,黄某燕为收款经办人;(6)202_年5月2日至31日,新大地向平远县绿原农副产品收购站等销售的出仓单上,制单人为黄某燕。对于上述异常,大成所律师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并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予以排除或证实,就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及专项核查意见中,作出曼陀神露与新大地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

5、大成所调取了梅州市鸿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装饰)的工商资料,其法定代表人为新大地董事长黄运江之弟黄某光,黄某光在向大成所填报的《公司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在其他公司投资情况调查表》中,表明其持有鸿达装饰60%的股份。但大成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慎尽责,在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称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未指出新大地并未披露与鸿达装饰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三、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天能科技

202_年11月10日,君泽君律所为天能科技IPO出具《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签字律师为许迪、王祺。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君泽君律所对天能科技将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做了情况说明,确认天能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此外,君泽君律所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称,“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

君泽君律所工作底稿中未见与天能科技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三个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文件。许迪、王祺在我会调查时称,没有关注上述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也没有质疑过这三个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法律风险,考虑到合同对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因此认定这些账款的收回不存在法律风险。

四、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万福生科

经查明,博鳌所在为万福生科IPO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1、在首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万福生科重大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

202_年12月28日,博鳌所出具《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称万福生科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2份、借款合同9份、担保合同4份、技术合作合同5份、工程技术承包合同1份、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各1份等”。在博鳌所工作底稿中,前述2份销售合同对手方加盖的印章分别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万福生科客户中仅有名称为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糖果)、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佳食品)的客户,二者系万福生科202_年至 202_年9月各报告期前两大客户。博鳌所工作底稿收集的2份销售合同中客户印章名称与万福生科前两大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中意糖果、裕佳食品证实该2份销售合同为虚假合同。博鳌所对上述2份重大销售合同的印章名称与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就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上述合同均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签订,内容完备、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性意见。

2、在核查销售合同及关联关系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博鳌所在核查万福生科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执行情况以及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与万福生科相关人员、主要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其未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1)在核查万福生科与主要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过程中,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博鳌所在202_年3月6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以表格形式列举了万福生科202_年至202_年9月与公司前五大客户签订的214份销售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博鳌所工作底稿,博鳌所从万福生科处收集了万福生科202_年至202_年9月各期与公司前五大客户(共计10家)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196份,其中190份销售合同为《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表格中列举的销售合同。

经查,在博鳌所收集的上述销售合同中,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分别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印章名称与客户名称存在明显差异,相关销售合同为虚假合同。同时,其他部分销售合同中所列的湖南省傻牛食品厂、中山市民生粮食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华源粮油经营部、湖南省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4家客户均否认与万福生科签订过书面合同。博鳌所对于上述销售合同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此外,《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表格列示万福生科202_年与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博鳌所收集的196份销售合同中有5份为万福生科202_年与东莞市常平湘盈粮油经营部签订的销售合同。博鳌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所称事实与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存在矛盾,未见博鳌所对此进行核查验证。

(2)在核查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与万福生科相关人员、主要供应商关联关系过程中,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博鳌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说明了万福生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等在万福生科主要客户中是否拥有权益,以及万福生科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博鳌所工作底稿显示,博鳌所向万福生科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发出《问卷调查表》,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查,博鳌所《问卷调查表》大部分系交由万福生科办理。在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中,客户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商杨建中的签名为“杨建忠”。同时,《问卷调查表》中有供应商李纪州、向建兵、熊国太、王卫东、曾宏清、曾美云等人签名,但上述供应商均称没有律师向其核实了解过情况。博鳌所未对问卷调查实施过程保持适当控制,且未对回收的《问卷调查表》上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的事实。

3、在核查万福生科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核查和验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为核实万福生科202_年至202_年签订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博鳌所于202_年4月25日后向万福生科供应商、客户发出307份《律师函》,收到《律师函》回执286份。

经查,上述《律师函》大部分系博鳌所交由万福生科送达或邮寄。在收回的《律师函》回执中,客户中意糖果、裕佳食品加盖的印章为“湖南省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裕佳食品有限公司”。在万福生科各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律师函》回执中,有李纪州、向建兵、王卫东、曾宏清、曾美云等人签名,但上述人员均称没有律师向其核实了解过情况。博鳌所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适当控制,且未对回收的《律师函》回执上的前述不一致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导致其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销售和采购的事实。五、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绿大地

经查明,天澄门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工作相关情况,未对绿大地相关资产的取得过程进行完整地核实。违法事实如下:

天澄门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1、天澄门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相关工作情况

司法机关认定,为促使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绿大地相关人员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达到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等。

天澄门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由于未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天澄门未发现绿大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天澄门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

2、天澄门对绿大地旧县和马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未完整地进行核实 202_年,绿大地受让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旧县村960亩荒山的土地使用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原值9,552,000元。绿大地提供的合同书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9,552,000元。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旧县村村委会提供的合同书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400,000元。

202_年,绿大地受让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马鸣乡马鸣村3,500亩荒山的土地使用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显示,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原值3,360,000元。绿大地提供的合同显示,绿大地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3,360,000元。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证明,绿大地实际支付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款825,000元。

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相关律师徐平、肖兵到上述荒山所在地进行了查看,并查验了绿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产权证书,但未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绿大地受让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天澄门未勤勉尽责,未对绿大地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完整地进行核实。

天澄门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第二篇: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篇

【会计师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

一、利安达:华锐风电1.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202_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2.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3.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2_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2_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安达:天丰节能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2_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2_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2_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2_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2_年—202_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2)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利安达202_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202_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利安达202_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2_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3)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03102账户202_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5)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利安达202_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2_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2_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6)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三、大华:新大地经查明,大华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新大地IPO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在审计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大华所对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了统计,并将统计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但未对毛利率巨幅波动(3月份为-104.24%,11月份为90.44%)做出审计结论,也未对异常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审计新大地202_年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过程中,在12月份毛利率与全年平均毛利率偏离度超过33%的情况下,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得出全年毛利率无异常波动的结论;且在审计当年应收账款过程中,也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发现202_年12月新大地现金销售回款占当月销售回款43%的异常情形,也未对上述两项异常进一步查验。

2、大华所工作底稿显示,202_年10月21日,大华所在深圳对梅州市绿康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梅州绿康)经营者陈某进行了实地访谈,访谈笔录中记载新大地对梅州绿康202_销售金额与新大地账面数相同。经查明,大华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当日并未对梅州绿康进行实地访谈,且202_年新大地向梅州绿康虚假销售34.48万元。而大华所在关于新大地有关举报问题的核查意见中称,大华所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对梅州绿康进行了实地访谈,其向新大地采购茶油情况与发行人202_茶油销售情况一致。▌

四、大信:天能科技202_年10月15日,大信所出具大信审字〔202_〕第1—2538号《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天能科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以及202_年1—9月、202_、202_、202_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小黑、吴国民。天能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使用了上述审计报告。大信所根据我会的要求,对天能科技举报信、媒体报道事项进行核查,于202_年4月6日出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报告》(以下简称天能科技IPO审计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为:发行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项目等三个光伏系统应用项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增收入的情形。经查,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包括:天能科技IPO审计工作底稿与天能科技财务凭证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天能科技IPO核查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核查工作底稿与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而且,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未对所发出的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在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审计中,对于在天能科技IPO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资金流转异常,以及政府招投标程序缺失等情况,大信所未予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中磊:万福生科202_年7月26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202_、202_、202_)和最近一期(202_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越、黄国华。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2_年末、202_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2_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2_年、202_年虚增收入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2_年末和202_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2_年、202_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2、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深圳市鹏城:绿大地经查明,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法事实如下:为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深圳鹏城对绿大地202_年、202_年、202_年财务报表和202_年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司法机关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金额巨大,性质严重。

1、绿大地202_年至202_年财务报表披露的各前5大销售客户与实际不符,经查,深圳鹏城的审计底稿中没有记录对绿大地前5大销售客户的审计程序。

2、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2_年销售收入中包含通过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银行账户核算的销售收入,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交易部分不存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披露,202_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47,742,838.19元;其中,交通银行3711账户余额为32,295,131.74元。交通银行提供的资料显示,202_年12月31日的3711账户余额为4,974,568.16元。经查,深圳鹏城没有向交通银行函证绿大地交通银行3711账户202_年12月31日的余额。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未真实完整编制工作底稿,深圳鹏城的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的规定。深圳鹏城未勤勉尽责造成其未发现绿大地在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为绿大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深圳鹏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梧桐学社第2期——“大监管”时代下的私募合规实务及文件制作精要 ● 分享内容:

1.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下的九步操作及四套文件(上)2.私募基金募集新规下的九步操作及四套文件(下)3.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制作精要4.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结构设计与风险防范(上)5.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的结构设计与风险防范(下)● 分享嘉宾:

孙名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名琦律师有多个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申报、通过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并购重组、公司上市及复杂商事诉讼等。● 分享时间:8月26日(周五)、8月29日(周一)、9月2日(周五)、9月6日(周二)、9月9日(周五)的晚上20:00-21:30。

● 分享形式:千聊直播间

● 报名费用:本次课程共五节课,428元/人。

第三篇:IPO 财务造假(本站推荐)

IPO 财务造假

近期连续多起的IPO财务舞弊案例中,从作假的规模和恶劣程度看,万福生科应是当之无愧的“带头大哥”,谈起作假起因,其董事长自白:“错误理解包装是正常的上市步骤”,“当初为了迎合上市的财务指标得造一些,但没想到真是做得太多了”。

在IPO实务中,“包装”上市的说法大行其道,“做得太多了”,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造假上市”。IPO过程中的财务舞弊,有其内在的特定逻辑。

一、IPO舞弊以虚增报表利润为目的

财务舞弊的目的,主要有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报告两大类,两类舞弊对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

1、侵占资产

侵占资产,指管理层或员工利用公司的内控漏洞或通过串通,非法占用公司资产。侵占资产主观上不以编制虚假报表为目的,但客观上也会带来报表的不真实,体现在报表上,可能是少计了收入或高估了费用;也有可能会造成账实不符,资金或实物短缺所形成的相关损失未予记录等。

2、编制虚假报告

编制虚假报告的目的主要虚减业绩和虚增业绩两类。虚减业绩多出于偷漏税款的考虑,非上市公司中常见的“两套账”,即大多是通过“外账”少计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同公司虚增业绩的目的各种各样,但对于IPO公司而言,虚增业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上市审核的财务指标以及提高发行估值。

无论何种目的舞弊,客观上都会伤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IPO中的财务舞弊往往直接以虚增利润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故意,对报表真实性影响最大。

二、内控程序无法解决IPO舞弊

以侵占资产为目的的舞弊,实施主体可能是管理层,管理层能够通过不正当的交易安排侵占资产;也可能是员工,员工可以通过串通合谋侵占公司资产。而以编制虚假报告为目的的舞弊,无论是从动机和还是从能力上看,只可能是管理层实施的。

内部控制的最重要目的是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内部控制存在两个“天敌”,一是员工串通,一是管理层超越内控。对于员工舞弊,不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只要增加足够多的控制程序,是可以做到防范舞弊的;但对于管理层舞弊,从根本上是源于公司冶理结构的缺陷,任何内控程序都是无能为力的。

IPO舞弊,显然是管理层超越内控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完善内控程序予以解决的。

三、IPO舞弊多属于经营活动造假

从方法上,财务舞弊可以分为会计方法和非会计方法。

1、会计方法

所谓会计方法,是指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在IPO过程中,通过会计方法实施舞弊不可能是主流,一是因为会计方法的运用是比较直观的,IPO期间内的滥用很容易被发现;二是会计方法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将业绩前后移动,并不产生真正的虚假利润;三是会计方法的运用,多数涉及到估计和惯例的问题,所以即使IPO过程中有滥用的迹象,一般也难以界定为舞弊。

2、非会计方法

所谓非会计方法,是指通过业务活动的作假来达到虚增报表业绩的目的。业务作假往往是系统作假,即先设定目标利润,再虚构业务流程,通过会计系统最终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相对于会计方法,非会计方法是从业务源头造假,虚假业务与真实业务具有同样的业务流程,过程隐蔽,且更容易大规模虚增业绩,故IPO舞弊多属于经营活动造假。

四、经营造假的主要手段

经营活动造假,主要手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每一个具体造假事件都是三种手段的单独或结合运用。

1、内部经营文件或经营数据造假

整个业务流程中,排除与外部发生关系的采购和销售两端外,通过编造、篡改内部的生产、研发、人工及建设等过程文件或数据,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常见的有降低生产单耗、虚增存货、延后转固、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等。

2、通过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造假

通过关联方造假,目的是通过关联方输送利润。除按各种规则应予公开的关联方,更为重要的是已进行非关联化处理的背后的关联方。对于已公开的关联方,多是通过隐匿与其非公允交易的方式,如代为支付工资,代为支付费用等;对非关联化的关联方,则通过编造虚假的交易,或隐匿真实的交易来达到输送利润的目的。

3、与交易对手之间的交易作假

交易对手,主要指销售客户和供应商。交易作假,一种情况是在交易对手不知情,公司单方面编造、篡改、隐匿交易文件或交易数据。这种虚构交易多发生在交易对手多而分散,难以一一核实的情况下;更主要的另一种情况是公司与交易对手的合谋,即公司为交易对手提供利益交换,交易对手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易文件或证明,以及配合资金流动。

IPO财务舞弊,实务中多是内、外结合的系统舞弊,往往涉及上述三类手段的综合使用。

五、IPO中的舞弊和粉饰

再回头看看万福生科的自白,其所从事的“包装”是虚构众多个人客户,控制若干个银行账号进行自买自卖,此“包装”绝不是正常理解的“包装”,而是严重的财务舞弊。

“包装”应该理解为粉饰报表的通俗说法。从原则上,粉饰与舞弊都是管理层实施的对财务报表的操纵,都属于管理层超越内控的行为,这是两者相通的地方。但粉饰并不等同于舞弊,两者存在本质的差异,差异的核心就是“业务的真实性”,具体的理解:

1、财务舞弊

财务舞弊操纵的是虚假的业务,通过内部经营数据和文件的作假,或内外串通作假,产生虚假的业绩。

2、报表粉饰

通过不正常的安排,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被管理的业绩,本质上操纵的是真实的业务,即内部和外部的经营文件和数据都是真实的。常见的粉饰手段举例:放宽信用条件促进年底出货;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为提升业绩,阶段性压低员工工资;推迟广告等非刚性费用的发生。

在实务中,舞弊和粉饰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过度的“包装”也会无限接近于财务舞弊。在IPO过程中,财务舞弊是绝对的禁区,但粉饰业绩亦会对管理层的诚信,内部控制的严肃性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手段识别

1、虚增收入,粉饰报表

我国企业普遍采用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开具销售发票时,而有些企业为了在当期增加利润,确认收入时实际上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这种寅吃卯粮的舞弊手法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容易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判断,属于欺骗投资者的舞弊行为。国内提前确认收入的“典范”当属“屡罚不改”的天津磁卡,经证监会稽查,天津磁卡202_年虚增利润6370万元,主要的舞弊手法就是提前确认收入。

伪造收入一般是在企业年底完不成目标利润时的常用手法。上市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伪造出库单和运输凭证,然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实际上既不发货也不收款。北亚实业202_年报告披露的运输业务收入为22,210万元,通过虚构未发生的业务虚增收入21,145.30万元;202_年报告披露的运输业务收入为7,981.90万元,通过虚构未发生的业务虚增收入7,200万元。

2、隐瞒费用,虚增利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长期资产的购建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的成本,投入使用后,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少企业就利用资本化终止时间的弹性来进行报表粉饰。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在[202_]15号处罚公告中披露,202_年至202_,科苑集团均存在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2_少记财务费用251.15万元;202_少记609.91万元;202_少记582.76万元。对有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企业,每年都要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有的企业为了隐瞒当期的费用不进行折旧或摊销的计提,金荔科技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202_年未对其广州分公司的账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导致202_年报告中损益表少记费用2,227.49万元,虚增利润2,227.49万元。

3、利用关联交易

与其控股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每年都占到大多数,可以看出关联交易给企业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会计利润操纵已经成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流。在202_年受证监会处罚的52家上市公司中,10家公司的舞弊都涉及到了关联交易,占总数的19.23%,如迪康药业、酒鬼酒、荣华实业等。陕长岭202_年年报显示,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持有的圣方科技1000万股,随后以8元/股的价格将这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关联方美鹰玻璃实业公司,获投资收益7000万元,占该年利润总额的52.40%。经中国证监会稽查并于202_年1月6日发出公告的丹化股份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2_年至202_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而资金划转均没有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掩饰交易或事实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般不会掩饰收入,因为上市公司作假的目的大都是为了虚增利润,进而提升股价。掩饰交易或事实的常见作假手法有隐瞒诉讼事项;未披露或中期报告;不公开对外担保等。四环药业在202_年8月至202_年6月间,因对外担保和借款纠纷等共存在七起诉讼,金额达19982.91万元,公司隐瞒了该事项;上市公司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对外公开披露,但是很多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进行披露或延迟披露,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给投资者带来很大损失。不公开对外担保信息也是我们常见的一种手法。锦华化工集团202_年全年对外担保额共计34500万元,其中5笔共计19500万元的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审议;202_年1至7月,公司对外担保额共计17850万元,其中10650万元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202_年2月12日,为其他单位提供了20000万元质押担保。对于以上担保业务公司均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5、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禁止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所以对于法人而言,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是违法的,是不被认可的。东鼎投资202_年11月24日至202_年12月22日,利用资金账户5206188下挂的个人股东账户交易“S天一科”股票,实现盈利559.15万元。202_年1月15日,东鼎投资才将该资金账户5206188销户。同样深圳物业在1999年至202_年11月间利用个人账户申购新股并卖出,共获利人民币25.08万元,且深圳物业违规借用其他法人账户买入B股股票,其间共获利港币854.47万元。

6、挪用客户资金、保证金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但是挪用客户计算资金、保证金的事件屡屡发生。中科证券在成立前已经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违法行为,在成立时通过临时拆借资金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填平。在202_年6月24日至202_年2月24日期间,中科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累计27笔,共计631,980.88万元。截至202_年2月24日被托管清算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数为132,128.24万元。又如三隆期货在202_年11月至202_年9月,先后通过报备的工商银行26407户、01729户、06394户、农业银行2313户和交通银行1466户等5个保证金账户,以直接或间接划款的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供三隆集团周转使用,累计发生额27,670.04万元。

7、利用内幕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对打击内幕交易进行了全面部署,202_年重点开展防范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1至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_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上海祖龙案、宏普实业案、管亚伟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提示,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广大投资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拒绝内幕信息。

8、虚增资产

有些公司也常常利用虚增资产来提高公司价值,如丹化股份202_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6万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万元。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借款时,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法影响评估者,使得多数资产确定为评估增值,从而达到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改善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目的。另一虚增资产的手法是将应计入费用的资产予以资本化。这些公司往往利用“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调账。如把当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列为递延资产,将本该记入当期费用的利息资本化,都可以达到增加资产价值、虚增利润的目的。

9、私设“小金库”

实际业务中有的企业为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部门的管理,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并以此作为企业“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有的企业将期间费用直接转入“其他应收款”,例如陕西煤航数码测绘在202_年报告中将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中,造成少计亏损881.74万元。在对外投资的业务中,也很容易产生舞弊现象。有些企业经常不将企业购入的有价证券入账,从而形成企业的“小金库”;还有些企业则利用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名义,将企业的资金、资产转出,然后从接受资金、资产受益方收取的利息或投资收益不入账,不确认投资收益。家喻户晓的郑百文家电分公司于1996年将3644万元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共获投资收益4504万元,以上投资及收益郑百文均未对外披露。

10、利用资产创新

剥离与模拟是与企业改制上市相伴而生的。在202_年证监会相应规定出台前,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剥离模拟法规来约束,时至今日相应的会计准则也没有出台。因此就方便了企业为了凑足上市指标的需要,随意划分资产和业务的归属,这一剥离和模拟的过程本身就是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剥离与模拟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功不可没,如果不允许剥离与模拟,许多企业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是无法通过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摆脱困境的。另一方面,剥离与模拟犹如“整容术”,通过将劣质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成本和潜亏剥离,便可轻而易举的将亏损企业模拟成盈利企业。所以说剥离与模拟表面上看似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实际上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它被广泛用于粉饰财务报表,通过资产创新让一些上市公司死而复生、扭亏为盈。

11、利用企业重组

新会计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除了债务重组,企业重组的其他形式也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常用手法,如通过收购盈利公司的股权或优良资产将其实现的利润纳入上市公司或者将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赶在决算前高价出售以调节自身年报利润。上海梅林公司1999年12月24日将持有的上海市食品开发公司33.87%股权转让给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获益9998万元。202_年2月11日,鲁北集团与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鲁北化工5台热电机组计12万千瓦以9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预计将产生9600万元收益,该非经常性收益对公司202_年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12、地方政府援助

目前,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不忍目睹上市指标作废,让已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筹资资格。于是有的地方政府纷纷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采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这种地方政府“援助”为不少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开了方便之门。有些地方政府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或者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更有甚者地方政府通过一些手段对上市公司拖欠的银行利息给予核销减免。如重庆万里蓄电池公司1999年底共欠国有资产租赁费602.94万元经国贸局批准全部豁免,同时获补贴收入399万元,财政贴息58.50万元。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严重扰乱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误导产业结构的调整,给投资者带来很大损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而且舞弊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会计界等各方面人士的强烈关注,使其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及时识别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是解决舞弊的前提,通过以上分析,希望对相关各方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所启示。

第四篇: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而财务造假的问题一直贯彻始终。上市公司为了好的业绩,在证券市场上募集更多的资金;拟上市公司为了成功上市,也有着相同目的的财务造假问题。本文通过对IPO财务造假的分析,通过为投资者提供IPO造假的渠道来让投资者拥有识别IPO财务造假的能力,也使证券市场朝健康高效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IPO财务造假;海联讯;动因

一、IPO财务造假相关概述

所谓IPO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就一个募资的过程。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当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IPO财务造假是指公司为达到上市目的,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及其存在的漏洞,通过种种财务造假的手段,掩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向公众呈现利好的会计信息的行为。

二、海联讯IPO财务造假案例回顾

(一)公司概况。公司前身为海联讯信息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2_年1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202_年5月30日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_年12月22日,拟登陆创业板,但受限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上会被否。202_年7月,再次启动上市进程,详细披露了红筹架构形成和解体过程。202_年7月22日,由于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连续五年持续增长,顺利通过证监会审核。

(二)造假过程与结果。海联讯的这场“危机”,曝露于202_年3月21日的一则简单公告。202_年4月27日,海联讯一口气发布了32份公告。其中,两份“会计差错”公告掀起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经过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立案调查,202_年10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告中称,公司202_-202_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万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9万元,调增负债14700.5856万元。

(三)后续追踪。证监会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的罚款;对控股股东章锋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对保荐人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及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海联讯将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损失,补偿金额8882.77万元。所有罚款及补偿投资者损失约1.14亿元,可谓史上最重处罚。海联讯开创了A股公司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个案例。

三、海联讯IPO造假手段

202_年3月21日,海联讯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27日,海联讯发布了《关于对以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其存在的外包成本、年终奖金、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一)虚增利润。海联讯自爆202_年上市当年虚增净利润2278.88万元,从6273.23万元调减至3994.35万元,虚增部分为实际利润的57.05%。从公司发布的《关于对以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202_年收入调减1592万,净利润调减2279万;202_年收入调减1051万,净利润调减889万。

(二)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海联讯采用由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会计期末冲抵应收账款,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在202_-202_年间,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公司调整202_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201,995.25元;调整202_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33,067,772.08元,总计调整虚假应收账款总额2.46亿元。

(三)年终奖金和外包成本推迟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当期发生的业务或者经济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海联讯的年终奖金正常应年末计提,实际次年发放时才确认成本费用,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要求。海联讯应调整202_年跨期确认的年终奖金,即调减202_销售费用145,468.90元,调增管理费用1,825,775.88元,故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887,239.68元。

(四)虚增营业收入。202_年上半年,海联讯虚构6份合同,虚增营业收入1,335万元,其中虚构与当期前十大客户签订合同4份,即:虚构与当期第二大客户山西省电力公司签订合同1份,金额为288万元;虚构与当期第五大客户广东电网公司签订合同2份,金额分别为193万元、196万元;虚构与当期第六大客户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合同1份,金额为265万元。在上述虚构的6份合同中,有4份合同收入确认时间发生在“三年一期”期末的202_年6月29日、30日。

四、海联讯IPO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一)由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某种不正当联系造成。平安证券作为海联讯当时上市时候的保荐机构在这次造假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平安证券的不尽职,导致没有看出其中的端倪所在,没有严格认真进行前期调查,没有核查海联讯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致使海联讯使用虚假或者模糊语言成功获得了平安证券的保荐。在本案的证据中显示出,在三年中,在海联讯涉及的不合规的勾当里,平安证券都有迹象主动参与其中。

(二)处罚力度不够。仔细分析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IPO不断出现虚假行为,难以抑制并逐渐蔓延成整个行业行为的原因,主要还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以及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资本市场的规范性不强,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处罚成本不高,这就造成了行业间存在很强的侥幸心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也让财务虚假、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三)缺少完善健全的制度来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海联讯的成功上市展现出的是证?恢贫饶诘母?败和其体制的不规范。发行新的股票会遭到很多限制,这时企业一般会提升股票发行时的价格来提升自身的资金拥有量。上市之前的利润会影响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在我们国家,由于有很多制度的限制,企业一般都会用非整体的方式上市,企业制定价格时,通常会制定一个虚拟的主体,然后对该主体模拟,经过对分理处会计主体的利润进行计算定价。这样的定价模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会计主体与会计期间的一般假设,很多公司因为这个原因在上市之前拥有了投机的方式,对财务包装找到了机会。(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郑贤龙.浅析IPO财务造假动因、手段及防范对策[J].商业会计,202_.[2]梁箫.IPO过程中报表粉饰动因、手段及防范措施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_.[3]吴兰.财务报表分析的局限性探讨[J].财会研究,202_.[4]张君,邹晶晶.基于创业板IPO的盈余管理研究――以“万福生科”为例[J].商业会计,202_.[5]杨超,刘倩.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方式选择――基于A股IPO公司的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2_.

第五篇: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

一、案例背景

202_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2_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_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2_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2_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截至202_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 202_年12月31日和202_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2_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2_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2_年半报告》和《202_年报告》以及《202_年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而且,在《202_年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388万元,未被披露。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开出了罚单。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的罚款;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晓洋等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处罚。对于温德乙、刘明胜二人,还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称,发行人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获得上市核准,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称其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而兴业证券正是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其也因此被卷入了一轮无法逃避的核查风暴。

二、兴业证券投行业务停摆殃及近60家公司

前有债市打黑,这一次监管风暴则吹向券商投行业务。今年一季度投行业务爆发增长的兴业证券(601377,股吧),成为了被严惩的对象。

6月13日,兴业证券发布公告表示,202_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此前的6月1日,欣泰电气(300372,股吧)(300372)披露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两方先后被查,市场猜测兴业证券被查或与欣泰电气有关。“造假门”让选择兴业证券做投行的公司成了陪葬品。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兴业证券目前有20家A股IPO、3家新三板、20家定增、10余家待审并购重组,近60家企业或遭受牵连。一位不愿具名的兴业证券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兴业证券投行业务“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兴业证券事件可能会继续发酵。光大证券(601788,股吧)一位投行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其他券商的保荐承销、财务审核等相关业务可能也将被从严监管,“监管机构行事会比较直接,而且会追溯,这次有可能会从点到线再到面,涉及整个业务利益链,从企业、中介机构、监管发行部再到整个行业的整顿。之前的债市打黑就是这样的监管逻辑”。

兴业证券的季报显示,202_年一季度兴业证券投行业务收入近4亿元,同比增66%,承销家数和发行规模都进入了行业前十名。上海一家大型私募合伙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次被立案调查对兴业证券整体业绩的影响肯定有,但应该不会到伤筋动骨的程度。不过对于投行业务来说影响应该是很大的,可能会短期暂停业务,具体要看后续的处罚”。

近60个投行项目停摆

据兴业证券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管《调查通知书》中并没有说明具体缘由,但业界普遍认为,欣泰电气因财务造假而遭到证监会处罚一事是兴业证券被调查的主要原因。

6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称,证监会日前完成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调查工作,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初步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邓舸表示,“一旦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将依法对欣泰电气或中介机构作出处罚。”

此前,证监会已对欣泰电气开出了罚单,靠着财务造假上市的欣泰电气将面临退市的风险。而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已不是近期第一次被监管层“点名”。5月18日,深交所就曾发布公告称,兴业证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给予两人公开谴责的处分。就在5月20日,由兴业证券保荐的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被发审委否定。

城门失火难免殃及池鱼。华泰证券(601688,股吧)一位保代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一般立案调查后,相关部门会对公司进行调查,公司会反馈意见等,调查程序走完才能出结果。根据以往的经验,这个过程中投行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会被暂停受理,已过会的项目也不会核发发行批文。”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6月20日,兴业证券共参与保荐20个IPO项目。其中,上海网达软件1家过会;其他在排队的19家企业中,北京瑞友科技1家预先披露更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森特士兴集团等6家审核状态为已反馈,福建海峡环保集团、厦门金牌橱柜等12家审核状态为已受理。另外,还有35家刚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

除了IPO,被无辜牵连的还有兴业证券参与的很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项目。据WIND统计,今年以来,兴业证券参与的定增项目有20个,其中青山纸业(600103,股吧)和国脉科技(002093,股吧)已获批文等待发行,另有4个项目已通过证监会审核,11个已反馈意见,3个项目已受理。并购重组方面,先后有22家上市公司聘请兴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其中,欣泰电气和栖霞建设(600533,股吧)等5家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失败;熊猫金控(600599,股吧)等7家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完成;目前,尚有先导智能和达仁资管等10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仍在进行中。

就在兴业证券发布公告后,6月14日,接受大半年上市辅导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古城香业在暴跌15.7%后紧急公告股票暂停转让3个月。同一天,停牌逾两个月的三钢闽光(002110,股吧)亦突然宣布终止重组。原因皆为两家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被立案调查。6月15日晚间,先导智能对外发布公告称,因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被立案调查,为保证重组事项顺利进行,公司拟重新聘请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以继续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家A股IPO、3家新三板、20家定增、10余家待审并购重组,也就是近60个项目受阻,使得兴业证券投行业务大伤元气。资料显示,兴业证券近两年的投行业务对公司贡献度较大。其202_年年报显示,股权融资业务完成主承销5单IPO项目、16单增发项目、1单优先股项目,实际主承销金额224.77亿元。债券融资业务完成主承销17单企业债、31单公司债和3单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实际主承销金额667.45亿元。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约11.3亿元,增幅为104.62%,投行人数为375人。202_年一季度报告也显示,相较其他业务收入,兴业证券投行业务增幅最突出。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3.76亿元,同比增长66.15%,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21.62%,并且该公司的承销家数和发行规模都进入了行业前十名。

或成先行赔付范本

兴业证券近日表示,作为保荐机构,公司已开展与该项目相关的全面自查工作,并会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按照新股发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要求,决定设立赔偿基金,依法合规履行投资者赔偿责任。

回顾近年来最为严重的公司造假上市事件,当属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案。历史资料显示,202_年9月27日,万福生科在平安证券保荐下成功上市。202_年9月14日,证监会决定对万福生科立案调查。202_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承认在202_-202_年累计虚增收入约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1.8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而证监会的调查显示,万福生科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存在虚增原材料、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对于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证监会开出了重磅罚单: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此外,平安证券还拿出3亿元赔偿基金先行赔付。最终,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补偿金额约1.79亿元。

华泰证券一位投行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如果按照之前万福生科案没收项目业务收入并两倍罚款,那么兴业证券的罚金会比平安要低。关键看之后赔偿金会有多大,现在赔付的细节都没有出来,总金额不好估计。”数据显示,兴业证券保荐的欣泰电气202_年上市,当年获得了1749万元的承销与保荐费用。

新时代证券一位投行人士也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我不认为兴业这次会比平安罚得重,监管机构的处罚应该依法进行处罚,这也是监管层在建立的一个秩序。”同时,该人士认为,“这件事会演变成券商先行赔付的一个范本”。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赞同:“先行赔付之前有过平安证券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300277,股吧),但那是一次尝试,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一个尝试,而且很大一方面是为了保留自己的牌照作出的举措。现在兴业证券是IPO新规后的第一例,后续怎么去赔付这次将会成为一个范本,所以兴业证券接下来怎么出赔付方案会受到各方关注,包括证监会、市场、投资者、媒体等。”

去年11月,证监会表示,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将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根据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IPO新政明确规定,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目前IPO企业的招股书中,保荐机构均作出相关承诺。

许峰进一步解释:“因为这个先行赔付方案涉及非常琐碎、非常细节的问题,这个方案怎么出,当前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本身有,但还是比较粗疏。所以这个先行赔付方案最终如何出,如何最大程度赔付投资者,并最大程度地得到监管层的认可仍需要观察。”

同时,证监会将在每年7月公布券商分类评级。如果此次证监会调查属实,并认定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当,兴业证券就难逃降级命运。前述私募合伙人表示,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证监会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对于券商而言,降级会直接影响各项业务的开展,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市场表现”。

欣泰电气造假 兴业证券毫无察觉还是帮其为之?

据法制日报报道,欣泰电气从202_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自始也开始一路造假。截至202_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0,156 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10,156 万元;截至 202_年12月31日和202_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在不断造假中冲关成功,公司于202_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2_年1月3日拿到批文,24日后上市。

兴业证券在6月13日发布公告,只用短短一句话称“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到底是何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没有说明。

作为保荐机构,在拿得巨额服务费之同时,负有证券法规定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之责。被称之为证券市场把门人。

欣泰电气上市前财务造假,根本不符合证券法关于IPO的条件,保荐人是竟然毫无察觉还是秘而不宣,拟为故意帮其为之?这要待证监会查实后而定。但无论如何,兴业证券都难辞其究。

三、万福生科造假中的平安证券

兴业证券当前的遭遇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彼时的平安证券。

在202_年万福生科造假一案中,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开出了巨额罚单: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此外,平安证券还拿出3亿元赔偿基金先行赔付。

据业内人士称,平安证券经历万福生科事件时,95%的投行人士都走了,平安证券大伤元气。

而值得一提的是,7月新的券商即将评级出炉,兴业证券或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会影响其业务的发展。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