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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0-882852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22:1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的道德性》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读书心得

法学院法会一班第四组

肖红玉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在读书过程中也拍了一些照片,很温馨。接下来介绍一下这本书以及我们组员的见解。

我们先了解了一下作者及我们所选书写成的背景。朗·L·富勒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与哈特论战的背景下写就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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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之作。

这本书是他对在其所在的时代中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存在的文献的不满而展开的,他准确的把握了文献中关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缺陷,即,“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缺乏进一步探究的可能,第二个缺陷则是在论述法律的内在道德对于法律正义的实现上的不足。这构成了此书的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一、二章,第三、四章节则是对其理论框架的发展和应用,第五章则是针对“对手”的深层次的论证。

这本书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斯派伦辛探险者案在此案中呈现了一系列极端的条件,其作用在于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立法者的程序上的要求,富勒在强调这一要求的同时认为其应当包含八项原则,即:

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

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

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

4、法律明确性原则。

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变法律,稳定性对保持法律

读书心得 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所以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包含否定式的不作为的义务的道德,如不要杀人、不要伤人等有害的行为,还要求必须致力的特定的成就的愿望的道德。而这些是真正的法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的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并不单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最后,富勒借助区分义务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提出了另外一组相对应的观念,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在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认为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

(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应当颁布;(3)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4)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

(5)法律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6)法律不应存在矛盾;

(7)法律在时间之流中应该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颁布的规则应该一致。

同时,他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两条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

综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主要是围绕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及其区别而展开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条合

读书心得

法性原则是富勒的主要理论贡献。不论自然法在当代的命运如何,富勒程序自然法的思想启发了一大批学者的思维,为程序法哲学奠定了基础。

通过这本书我认识到法律能够进行介入和规范的道德规范,用法律来调整纠纷。只有了解法律目的,才能正确解释与适用法律。我认为富勒对法律与道德之间联系的见解有一定道理,但是他过于强调它们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本质的区别。富勒是站在自然法学的立场上来论述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看法,但是这种看法不符合社会的现实。

另外,在这次读书过程中我们还借鉴了一些其他书籍,比如: 《法律的概念》 《哈佛法律评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

读了这本书我们收获颇多,更好的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篇:《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姓名:陈汉斯学号:5090309022班级:F0902006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笔记

富勒本书的一大任务,就是为法律的道德性品质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有其道德性。法律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富勒选择了从自然法角度来分析法律的道德性,并在批驳其他法律哲学流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理解。他在行文中毫不隐匿他的思想受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响,他写道:我所称的法律的内在道德乃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不过,“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构建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被富勒称为法律内在道德的“程序版的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

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

1、一般性(普遍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而在本书的第四部分中,富勒介绍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它指的是法律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以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从《法律的实体目标》这一章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对内在道德的论述,而极少论述外在道德(即法律的实体目的)方面。在富勒看来,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具有某种中立性,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实体目标有效服务,但是,采用不同的实体目标有可能对内在道德造成损害,如禁止出售避孕药的法律因其违背法律与官方行为的一致性而影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这种现象就如无法隔离的传染病一样,会从这一法律扩散到其他法律”。因此,合法性原则便成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必要品质,因为有合法性保障的内在道德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富勒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所有论证最终都归结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这就是他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论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证明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富勒进一步分析了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合法性诸原则与法律的实体目标之间的互动关系。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方式(1)法律的内在道德构成法律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即良法的前提条件首先便是法的存在。即对法律的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2)由于合法性与司法之间存在着亲缘关系使得强烈信奉合法性诸原则的统治者对自己负责,不仅对自的可见行为负责而且对自己不可见的行为负责。(3)哈特认为合法性诸原则由于具有相对于法律目标的中立性,因此,它可以兼容于非常严重的不义。富勒认为合法性诸原则不会兼容于严重的不义,因为“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法律规则来发泄盲目的仇恨,这种道德本身便遭到了违背”富勒认为在合法性诸原则中“法律规则必须用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这一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最符合哈特的描述,最有可能兼容于严重的不义。他通过南非关于维持种族歧视立法的事例反驳了哈特的观点。富勒认为之所以产生上述观点,是因为人们习以为常地混淆着对对权利机构的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

姓名:陈汉斯学号:5090309022班级:F0902006

(4)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中蕴含着对于人的理解,因此对法律内在道德性之要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每一个偏离法律内在道德之原则的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

按照富勒的观点,法律内在道德的中立性是相对于法律实体目标而言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不关心法律是实体目标,并且很愿意同等有效地服务于各种不同的实体目标。正是针对富勒的这一观点,哈特认为这样法律可以兼容与非常严重的不公。而富勒的反驳则是基于三个方面: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不是某种添附或强加到法律的力量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那种力量本身的基本条件。

(二)法律是良法的前提条件。

(三)对法律之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坚守是保障法律之实践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富勒举了南非关于种族方面的立法作为例子来说明如果一方面严格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制定严苛和不人道的法律,是因为混淆了对权力机构的服从和对法律的忠诚。这些苛刻不人道的立法偏离了法律内在道德的要求,甚至可以说这些规格根本不具备成为法律的资格,人们之所以服从是习惯性地服从权力机构的意志或是迫于暴力的威胁。

在本章的后半部分还讲到了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着关于人的理解:法律的道德性之要求的遵循可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人生目标。富勒认为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活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因此,我们正确的人生观应该是更好地完善人的能力,从而实现更高的人生目标。我们可以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且当这些规则具有内在的道德性,这些规则就能帮助我们实现我们向追求的人生目标,所以我们会很好地遵守这些规则。

第三篇:读书是一种德性

读书是一种德性

读书是一种发自内心的选择。当一个人强迫着自己作出某种读书姿态的时候,他其实是在折磨自己了。读书是一种心灵义务。一个人,如果没有把一段青春时光托付给高贵的思想和真诚的文字,那么,他就是自己的敌人,因为他放弃了对自我心灵的塑造,错过了在读书时光中体会“物我两忘”的机缘。这一机缘,错过了,就永远无法弥补。当你回过头来,重新拾起书本的时候,你会发现自己是何等的陌生!古人三日不读书,便觉得面目可憎,更何况是错过了一段读书的岁月呢?

读书作为一种生活习惯,绝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是无条件的,完全是自我选择的结果。曾国藩有言:“苟能发愤读书,则家塾可读书,旷野之地、热闹之地亦可读书;负薪牧豕,均无不可读书。苟不能发愤自立,则家塾亦不能读书,即清净之乡、神仙之境皆不能读书。何必择地?何必择时?”这段话可以从更广阔的意义上去理解,说白了,之所以不读书,首先是因为你不想读书,而并非客观条件不具备。

我读故我思。表面上看来,思想者与无知者的差别或许就在一本书。一本书所产生的精神距离是无法测量的。思想者的沉默,本身就昭示着一种精神力量,而无知者越是喋喋不休,越发暴露其内心的苍白。但是读书并不意味着手不释卷,阅读是一种内在的精神仪式,它的存在不依赖于外在的表演。一个曾经有过一段疯狂的阅读史的人,一个对过去的读书生活心怀依恋的人,即便不能拥有一个书房,一面书橱,一盏书灯,一个畅游书海的安静夜晚,我们依然相信他那份纯洁的读书情感。

读书是一种德性。在理性的引导下,读书人在灿烂星空与神圣道德律之间,获得了灵性和自由,以及诗意的生存。

16、本文是从哪几个方面来阐述“读书是一种德性”的?(用文中的话简要回答)(3分)

答、17、读读第2段中引用的曾国藩的一段话,用一句话概括其内容。(2分)答、18、阅读全文,联系学过的一些课文,说说怎样才能让阅读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仪式”。(2分)

答、19、古今中外,以读书为乐或因读书而成就美德的名人很多,他们的事例广为传颂。你能举出这样的例子吗?(不少于两例,多举加1分)(2分)

答、20、你最喜欢文中哪一句富有哲理的话?请写出并简要说说理由。(2分)答、

第四篇:《非常道》读书心得

《非常道》读书心得

除了前门庄严的地毯,哲学还有一道晦暗的“后楼梯”;除了人来人往的议事客厅,政治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后花园”;除了那能派上正经用场的石料,历史还有很多被有意无意丢弃的“边角料”。那砖石铺成的是车马大道,人人都从那儿经过,是一种“常道”,由“边角料”凑起来的当然只能是“羊肠小道”,或者叫做“非常道”了。余世存编著的《非常道》中,收集了一个多世纪里中国历史的“边角料”,带给了读者别样的惊奇。我不认识余世存,尽管早就读过他的文字,并且印象深刻。我一直认为这个使命意识超强的同时代人有着非同寻常的襟抱——这也是一种“非常道”。对他来说,写作似乎不得不成为一件艰难的事情。然而,当读到这本书的时候,我还是感到了几分吃惊:一个年轻的急切欲言的人,在这么一本二十多万字的著作里,没有留下属于自己的一个文字,他成了一个编辑家,一个不加半句废言的收集者,或者干脆称为一个历史边缘的沉默而坚忍的“拾垃圾者”。我时常悬想这么一个热血而赤诚的人,是如何耐住自己的性子,舍弃了城市虚假的灯火辉煌,搁置了闲情逸致的乡村理想,在如同“城郊结合部”似的暧昧地带逡巡,在似乎见不到自己意志和创造力的工作里见证自身的“在场”。当年,鲁迅曾劝英文极佳的林语堂多做一些翻译的工作,林语堂还极不以为然,认为那是创作力衰弱的“老人”干的事,鲁迅为此还生过气。郭沫若的外文也不错,他骨子里同样看不起翻译,认为翻译者不是自己在创作婴儿,而不过是个“助产士”而已。这两小块“边角料”好像逃过了余世存的视线。但在我看来,余世存的选择既隐含着苦衷,又包含着慎思的明智。在一个“说,还是不说”、“道可道、非常道”的时代,有时候真实的表达只需要一个回声,只需要让曾经存在过的声音重新召唤在场就行了。

哲学家康德那“哥白尼式革命”的思想大旨无非是,要让原理、原则、范畴之类走在原始的材料前面,“强迫自然回答它的问题,却决不只是仿佛让自然用襻带牵引而行”。不是把观念看成是符合对象的,而是对象看成是符合观念的,对象其实是观念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康德召唤回来的人的“主体性”。没有自己的眼光和理想,余世存所面对的那一大堆“边角料”也就无多大意义,所以在选择、取舍、编辑过程中,余世存其实已经呈现了自己的主体性,已经表达了他自己的“非常道”。这里早已深刻地打上了他自己的印记。还是鲁迅先生,当年就说过,当一个“选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选本所显示的,往往并非作者的特色,倒是选者的眼光。”事情往往是这样,不着一字,方能尽得风流,不置一评,可以胜过万言。

而且话也说回来,在话语的制作和流播过程中,其实没有哪一个文字是真正“属于自己”的。我们所写的、所说的,无非都是前人写过、说过的话。纵观今天形形色色的“创作”,又有哪些不是在重复中篡改,在篡改中重复?像余世存这样,认认真真地再现那些枝节的原貌,反倒还更诚恳一些,至少在“历史的真实”面前他还不至于显得过于狂妄。

坦率地说,我对于“历史的真实”一直心存怀疑。存不存在一个“历史的本体”?“真实是不是可以还原”?这种问题显然有些迂腐了,没有机会过多展开。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书写的历史、叙述的历史并非历史的本体,有的书写和叙述反而使得“历史”更加远离其自身。至今为止,经典的历史叙事都是遵循着一种逻各斯中心的统辖,在主流价值观(“常道”)的笼罩之下存活。历史似乎是内蕴着一种强硬的、必然的、自我证明的、自我合法化的所谓逻辑,历史的写法同时也是逻辑的写法,历史与逻辑是统一的,历史就是逻辑的展开。这种黑格尔本质主义的历史精神统治着我们的思想。因此,成为文本的“历史”、进入叙事的历史,必定是要用那结实的砖石砌成一堵合理的墙,铺成一道充满独断性的道。在这里,所有“不重要的信息”,所有的“边角料”,都被排斥、被屏蔽、被淘汰、被筛掉、被掩埋、被遗忘了。历史仿佛成为一个活物,沿着一条其实是人为设置但被认为自明的线索或“常道”或“进程”往前游动。经典历史文本的狭隘和可疑在此显露无疑,人人习以为“常”的“常道”之“霸道”也可见一斑。那种“历史”所拒绝的不仅仅是一些细节,而是存在本身的丰富性。因为如果有真相的话,那么真相的使者常躲藏在细节处,隐匿在宏观历史的巨眼和聚光灯照射不到的角落里。存在本身(或历史本体)是巨大、无边的旷野,所谓“历史”只是在旷野中犁开的一条道路,只是走的人多了,遂成为当然不二的主干道(常道)。事实上,还有大量的小径被风沙掩埋,还有大量的支路被有意无意地遗弃,当然,更有许多无路的荒野,在那里,只有前人留下的几个若有若无的脚印。余世存的写作提示了那些小径的存在,他收拾的杂乱脚印也呈现出了“历史”的其他可能性。

确实,读余世存的《非常道》,常常会有一些感到突兀的发现,如同看到了历史背后的更多秘密,看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前脸”的“后脑勺”。温文尔雅的蔡元培居然会冲着学生大喊“决斗”,狂妄的哲学家熊十力竟然在争论哲学问题时与废名扭打在地,金岳霖痴情到在林徽因死后多年举宴为其过生日,没想到蒋介石年轻时候也曾经历过那种痛苦的理欲冲突,而代表反动势力的山阴县令李钟岳受到良心折磨以至于在秋瑾被处死后百日自杀身亡,更有吴宓的爱情笑话、戴笠的家乡受辱„„在所谓的正史之外,中国自古就有“掌故”的传统,那也是被称为“野史”、“笔记”的,其中也许多多少少有演义的痕迹,但这些有着“山海经”风格的文本有可能更加接近于真实的本体,因为它们并未受到主流价值观或逻辑常道的无情修剪,它们不是盆景,而是野花野草,自有其不屈不挠自在绽放的生命力。

当然,书中还有更多苦涩的记录,那种黑色幽默的东西只能存活于如此这般的叙事之中。俞平伯等人被游斗时得挂牌,写上“走资派何其芳”、“反动学术权威俞平伯”等字样,大家公推俞平伯来写这些字,“因为他的字最有功力”。田汉在监狱般的医院里去世之际,没有人来跟他告别,而当时的广播里却狂热地播放着他写的歌:“我们今天是桃李芬芳,明天是社会的栋梁”。为保卫北京古城,梁思成和林徽因与吴晗激烈争吵,梁被骂得哭了,林则在肺病严重的情况下据理力争至于噪子失声。陈独秀为保全大气节在贫病中度过最后时光,临死前为乞食为一地主抄写家谱。慈禧竟然自以为是“最聪明之人”,智慧要远远过于英国的维多利亚女皇„„诸如此类,让人苦笑,让人痛哭,让人忧愤,更让人沉思。

记得多年以前,从舍斯托夫的书中读到托尔斯泰是个逐利的市侩、陀斯妥耶夫斯基是个凶狠贪婪之徒时,从罗素的书中读到马丁路德的蛮横、哥白尼的懦弱时,还有培根的道德缺陷和卢梭的放诞无行时,甚至从种种叙事中发现沈括的小人伎俩和唐伯虎对于“扬州瘦马”的赞美时,内心里都深深地感受到人的复杂性、历史本体的丰富性和历史叙述的不可靠。我有一种无意中看到“后脑勺”的偷窥之感。真实与否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竟然也可能真实。这样的信念早该确立起来了:历史之流绝非清澈而是始终有些浑浊的,历史之树绝非如修剪过后那般整齐而是枝枝桠桠的,历史之路绝非曾经以为的那样“非如此不可”而是充满了种种别的可能性的,历史之墙也绝非严整贴合恪守逻辑而是有着许许多不为人所察觉的缝隙的。所谓历史单调的宏大叙事只是一种人为的架构,历史的决定论也只是一根强行楔入的木桩,人们借以可以系住许多东西。而那绝对的真实本体就像“物自体”一样藏匿,永难得到显现。但是复调多调的叙事话语可以尽可能地还原本相,对于细小之处、对于支路和缝隙的重视,能够让我们朝着真实之境趋近。

人是怎样与固执的定见相搏斗啊!

余世存写作此书,显然不是纯粹出于一种趣味的引导,他其实是在重建一种更健全、更多元的话语。这些话语并无明显的理性秩序和价值等级,也无所谓什么中心意旨,它们只是以相对的原生态,呈现出自己的存在,就像大地上野草疯长,天空中乱云飞渡,留下的不过是一个痕迹。面对这种全息性的话语,很多时候也许只有一声叹息。

其实,无论是登上“后楼梯”,迈入“后花园”,还是瞥见“后脑勺”,在无意中也许都暗合了“后”现代的某种旨趣。至于余世存本人是否有此种自觉,却无关紧要。

第五篇:《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杭天宇

在法学基础这堂课上,我简单地读了一下罗纳德·德沃金出版的《法律帝国》一书,限于时间仓促,所以读得较为简单,有点囫囵吞枣的感觉,不过还是觉得受益颇多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我们的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整个法律时间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佳论证之中。”这里的“阐释”即“解释”,不是对字面进行简单解释,也不是通常意义的司法、行政解释中所说的“解释”,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是“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是存在于“最妥善的叙述之中”,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论,主张法律价值的理论。因为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德沃金主张政治道德责任是法律解释的前提。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规则性原则。道德原则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但它们也不在法律之外,它们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法官进行判决、解释法律时,应从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最好的论证,作为整个政治制度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那种解释。他把这称为解释法律时的道德要求。德沃金认为,法律不只是规则,它是规则、原则、政策的结合。作为法律规则的这些原则,不是源于立法,也不是来源于法院的特定决定,而是来源于相当长时间的职业和公众正当意识中。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他将法律概念称为“整体性的法律”,强调法律不是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公平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成员。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一方面是方法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判定出在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我一体的法律;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待法律。由此得出法律是阐释性概念的结论。

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一是惯例主义,即法官依靠法规和先例来解决争端,即使这些法律和先例对于他们所受理的特别争端来说未必很适合。二是实用主义,即法官着眼于改善社会的未来作出判决,而不去考虑是否与过去一致。这两种观点都是德沃金反对的。他主张道德完整性,即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有一致性,但不像惯例主义那样仅仅是为了预测性和程序上的公正,而是为了保证公民间的平等,使社会更加纯真,并改善行使政治权力的道德根据。

法律解释要通过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法官必须搞清楚,他要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适合”其他法官过去的判决,是否在总体上符合法律、宪法和法律实践。第二阶段是是否能证明裁决是对法律的最佳解释,在这一阶段,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要借助政治道德。法官不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谨慎,必须既考虑到当前的政策需要,也要考虑到以往的政治道德原则,不能听任法官任意专横,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官对法律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不能作出与立法本义相悖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的正确、恰当的解释,体现法律应当体现的整体性。此“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标准的制定和理解看做是正确叙述一个正义和公平的体系,而体现政治美德、政治理想,才是最高的法律原则。;联系实际,虽然这本书出版很早,确也可以和我们社会的现状有所关系。目前,我国正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有待逐步完善。因此吸收、借鉴国外有利的法学观点,有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德沃金的一些法学观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司法活动,特别是在民商法律的审判实践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依照法律原则处理案件,以达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自觉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公正性。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严及国家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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