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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5篇可选)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10-831400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15:1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部门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人口出生统计信息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x省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的内容

人口计生部门从卫生部门获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健康状况、出生地点、接生医疗机构名称(需包含地址信息)、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母亲年龄、职业、户籍地、现居住地、居住时间、联系电话、孕次、产次、分娩方式等。

人口计生部门采集人口变动(早孕孕妇、x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等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孕妇姓名、末次月经、预产期、家庭住址等;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父母姓名、父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死亡育龄妇女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是否怀孕、家庭住址等信息。

二、信息管理流程

(一)核查及上报

1、每月xx日前接计生委提供的《x省出生医学登记表》,将登记表内的出生信息和与WIS信息进行核对,对本街镇的出生信息进行实际核查并上报WIS;对本省内不属于本街镇管理对象的,通过WIS查询核实其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每月xx日前将全部信息及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用电子文档上报至区人口计生委,由区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等处理。

2、每月xx日前从区人口计生委获取异地出生信息,将出生信息进行核查并通过WIS上报,同时将核查上报情况反馈到区人口计生委,由区人口计生委反馈原通报单位。

3、及时将接生单位提供的没有或不愿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的孕产妇信息进行核查,同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同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4、每月xx日前从省WIS网站下载上月孕妇早孕、x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等相关信息,填写《x省妇女儿童信息登记表》,向区计生委上报,区计生委汇总后于xx日前向区卫生局提供。

二、有关要求

各街镇计生办要建立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的收集、登记、交换、利用、发布、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监督、会商制度,确保出生实名登记工作于x月x日在全区全面开展。

(一)各街镇计生办必须加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泄露信息。

(二)各街镇计生办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及时、准确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人员和填报人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各街镇计生办必须及时总结实名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必须与卫生、公安和统计部门进行协商,保证出生信息的质量。

第二篇: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相关材料

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

高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省是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地区之一,200

3年未实行综合治理之前,曾一度达到100:138.46,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省委、省政府从社会稳定和人口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果断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的得力措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从综合治理前的138.46逐步下降到了2007年的118,下降了20个百分点。工作实践证明,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科学有效途径。

11月在海南省昌江县召开的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会议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斌表示:将推行住院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海南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全面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其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借鉴和推广。

一、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省从2007年起全面实行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引导和鼓励孕妇到医疗、保健单位住院分娩;孕妇入院之后到出院之前,助产单位须按规定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孕产妇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及其配偶情况等各项记录及婴儿出生医学记录,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目前,我省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信息采用率已达到95%以上。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作用

我省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工作,始终发挥政府的作用,始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实践证明,离开了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统一协调,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将举步惟艰。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委、政府的强有力的领导和统一协调,是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是加强领导,把出生实名登记制工作列入其日常工作之中,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二是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统一协调部门工作,解决出生实名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组织部门联合督促检查,对出生实名登记制工作进行定期督查评估,对全省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至目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我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新的海南省出生医学登记册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人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等文件,有力地指导全省出生实名登记工作。

(二)出台利益导向政策

我省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始终推行政府主导,以政府制定的利益政策为杠杆和导向力,引导和鼓励孕产妇积极参与住院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工作。目前我省推出了以下主要利益导向政策:

——把住院分娩纳入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鼓励孕妇住院分娩。为了鼓励更多的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提高出生实名登记的占有率,我省把孕妇住院分娩纳入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规定每个孕妇住院分娩,属自然产的,每例给予200-300元不等的报销,属剖腹或高危产的,另外按新型农村医疗规定给予报销。

——对农村接生婆进行奖励补助。我省有八个少数民族市县,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是国定省定贫困市县,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有在家中生育的习俗,导致出生高死亡率(感染和破伤风)。为了改变这种不良的接生习俗,引导和发动少数民族孕妇住院分娩,少数民族市县份份出台奖励补助政策,规定农村接生婆每带一名孕妇到医院分娩,给予50至100元不等的奖励补助金。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地区孕妇的住院分娩率。

——建立免费孕检制度。为了让更多的孕妇住院分娩,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我省从2006年建立了孕妇免费孕检制度,鼓励孕妇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位等孕情检查,免费为孕妇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三、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

——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由于婴儿出生都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因而,省政府明确,出生实名登记工作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健等助产单位须严格按规定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公安部门把好新生婴儿入户关。人口计生部门积极给予配合,共同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

——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从2007年起,我省进一步完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了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和工作联络制度,医疗、保健等助产单位,每月须向所在市县的卫生部门报送当月住院分娩《海南出生医学登记册》,同时抄报一份给人口计生部门。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每季度定期向省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口计生部门对住院出生登记的人数进行分解核对,对查无此人的或信息记载不清楚的,及时与卫生部门或助产单位联系,把问题弄清楚。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入户。我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婴儿入户登记,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才能办理。

——建立部门互相协作、督查、评估工作制度。在出生实名登记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中,我省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互相配合和协作。一是召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出生实名登记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共同商讨,联合发文,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制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三是联合制定工作方案;四是组成检查组定期对出生实名登记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和评估活动;五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报告出生实名登记工作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实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有以下作用和意义:

一是较科学客观地反映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比值,检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成效;

二是提高了出生人口的统计质量,创新了较为科学的出生人口原始统计(助产单位原始记载)途径,减少了人口计生部门的人为统计因素的干扰(水分);

三是为广大妇女尤其是孕妇提供了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减少了婴儿出生缺陷,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的质量;

四是较客观地反映市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住院分娩登记率已占全部出生人口的95%以上)。对市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和整体工作做出较符合实际的评估;

五是为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人口计生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较客观、真实的参考数据。

第三篇: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要认真签署住院分娩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完整填写产妇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登记造册,报送辖区计生办。

二、进一步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各助产单位每月底要向市卫生局报告本月出生人口情况,同时抄送各辖区计生办。

(二)各计生办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的,要进行核实统计,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登记造册由市计生局在10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基层计生办按月汇总住院分娩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生登记报送市人口计生局。

(三)各镇、农场卫生院和镇、场计生办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统计工作,减少漏报,不断提高统计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市人口计生局要协同有关部门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住院分娩和公民申领身份证明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出生登记管理的有关经费。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录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对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记录内容要涉及孕产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配偶姓名、胎次、产次、婴儿性别、出生时间、住院号等有关信息,出生医学登记表由市卫生局统一发放,规范管理。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因《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非住院分娩没有《医学证明》的,必须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明,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所长审批,准予办理入户籍登记手续。婴儿出生入户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但必须凭另一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婴儿尚未办理入户登记的证明,方可办理。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市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助产单位的医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篇:(017)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死亡报告制度

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发现无生育证而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

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发的死亡证明。新生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4、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外(家庭、个体诊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三天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新生儿死亡予以核查,并出具由2名以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签字的死亡证明文字材料。

5、凡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所持生育证作废,根据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重新申报生育证,凡弄虚作假的,生育证作废,并限期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6、医务人员为产妇出具假《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7、如实上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严禁谎报、瞒报。

第五篇: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配制度。

一、凡获助产服务技术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姓名、性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

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4日前抄送辖区乡(镇)计生办,一份留档。

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记录。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

三、对院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不如实核对、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与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数据准确。

区2021年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5篇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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